苍梧发改局权责清单.docx
- 文档编号:11703489
- 上传时间:2023-03-30
- 格式:DOCX
- 页数:351
- 大小:51.47KB
苍梧发改局权责清单.docx
《苍梧发改局权责清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苍梧发改局权责清单.docx(35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苍梧发改局权责清单
苍梧县发改局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
分类
项目
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
“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
(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七、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核报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须征求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八、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
基层政府承接能力要作为政府管理权限划分的重要因素,不宜简单地“一放到底”。
对于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应充分发挥省级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的优势,由省级政府核准,原则上不下放到地市级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政府。
1.受理责任:
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和准入标准等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评议。
3.决定责任:
作出项目核准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核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
制发项目核准决定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第二十五条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2-1.【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相关部门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用地(用海)、环境
影响、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等事项已经进行实质性审查并
出具了相关审批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不再就相关内容重复
征求公众意见。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除项目情
况特别复杂外,专家评议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2-2.【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第三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第四十六条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作出核准决定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决定的;
3.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未依法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部门意见或违反程序未进行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及专家评议,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责任事故的;
6.项目监管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项目核准,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1-2.【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第五十二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同1-2。
3.同1-2。
4.同1-2。
5.【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6.同1-2。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2.【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第五十三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01001
2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公布)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六章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
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受理责任:
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固定资产投资节能报告》。
2.审查责任:
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节能报告进行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
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
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第十二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
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
处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第十三条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D01002
3
行政许可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十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规章】《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第四条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核定或调整价格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理责任:
承办人深入申请调定价单位调研;依法依规对申请事项进行审理,提出许可或不予许可意见建议。
3.决定责任:
审批处室报经局领导同意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预交费用等。
4.送达责任:
审批办结后,通知申请人到政务服务大厅领取审批结果或按申请人要求邮寄送达、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
是否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有否擅自提高或降低价格的行为;有否扩大范围变相提高价格行为等,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十九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5〕31号)(七)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度。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首问责任人要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要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对材料、手续不齐全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书面文书。
对于无法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的个别特定项目,实行告知时限清单制度,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要做好跟踪服务,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内的事项,要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对不属于职责内的事项,要在受理后的1个工作日内移送具有审批职责的其他审批部门实施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批部门办结审批事项后,要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
各部门对咨询事项也要实行一次性告知,原则上应出具相应的书面文书。
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否定报告备案制度,对申请事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报备;涉及重大事项的,还应向同级政府报告。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5〕31号)(十)完善行政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自治区各部门要以目录清单为依据,牵头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审批事项的审查工作细则。
要严格控制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查环节,原则上一个审批事项的审批层级应控制在三个层次(承办人→审查人→审批人)内。
要按岗位落实责任,逐项细化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
审查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规定,严格按细则办事,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5〕31号)(八)全面推行限时办结制度。
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平均承诺时限,原则上要比平均法定时限缩短50%以上,并在承诺期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批时限;依法可延长审批时限的,要按程序经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5〕31号)(七)......审批部门办结审批事项后,要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
各部门对咨询事项也要实行一次性告知,原则上应出具相应的书面文书。
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否定报告备案制度,对申请事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报备;涉及重大事项的,还应向同级政府报告。
5.【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5〕31号)(十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实施行政审批后的监管措施和办法,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督,实行“宽进严管”......各部门每年对行政审批办件的事后监督抽查比例依本部门年行政审批办件量来确定,1000件以下按1%的比例抽查,1000件以上的按2%的比例抽查。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发现违规行为的,要及时进行纠正;属于行政审批工作问题的,要及时向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反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民办学校予以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苍梧 发改局 权责 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