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石化临时用电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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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石化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7〕469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必须办理《齐鲁石化公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见附件1)。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严禁随意接临时电源。
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临时用电时,必须办理《齐鲁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配送电单位指定电源接入点。
第三条凡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的一切临时用电,在办理《齐鲁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前,必须办理《齐鲁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基本建设使用的6kV、10kV临时电源,用电单位需向企业电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中国石化现行《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办理临时用电手续。
第五条临时用电票签发人应具有电气运行经验并接受过临时用电管理培训。
配送电单位送(停)电作业人员和施工单位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电工作业证。
第六条临时用电管理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企业电气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二)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三)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审批和巡检。
(四)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第七条临时用电的危害识别。
(一)临时用电票签发前,配送电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二)应将本次作业需执行的安全措施填写到《齐鲁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第八条《齐鲁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办理,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各直属单位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施工作业单》到配送电单位办理《齐鲁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二)公司直属单位外部单位所需临时用电,由临时用电单位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向所在直属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电申请,并填写《齐鲁石化临时用电申请表》(见附件2),由主管部门批转配送电单位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持《齐鲁石化临时用电申请表》到配送电单位办理《齐鲁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三)用火管理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用电单位必须先办理施工地点和电源箱处的《齐鲁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然后持《齐鲁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齐鲁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四)配送电单位临时用电许可证签发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齐鲁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五)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六)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通知配送电单位停电,配送电单位停电并作相应确认后,由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并由配送电单位和施工单位执行人,分别在《齐鲁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中“完工验收”一栏进行签名。
第九条检修和施工队伍的自备电源,不得接入公用电网。
第十条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双方电气作业人员,均应持有效《电工作业证》。
第十一条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必须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和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路应采用绝缘铜芯线。
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米。
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记”和“安全标记”。
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架设防护套管。
5.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设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7.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第十二条配送电单位应将临时用电设施纳入正常电气运行巡回检查范围,确保每天不少于2次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第十三条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第十四条在临时用电有效期内,遇施工过程中停工、人员离开时,临时用电单位应从受电端向供电端逐次切断临时用电开关,待重新施工时,临时用电单位应对线路、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后,方可送电。
第十五条《齐鲁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齐鲁石化临时用电申请表》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严禁代签。
第十六条《齐鲁石化临时用电申请表》一式二联,第一联由企业主管部门留存,第二联交《齐鲁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签发人留存。
《齐鲁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供电执行人,第三联交临时用电单位持有。
第十七条《齐鲁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个作业周期。
第十八条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齐鲁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必须与《齐鲁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致。
第十九条用电结束后,《齐鲁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第二十条《齐鲁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和《齐鲁石化临时用电申请表》保存期为1年。
第二十一条《齐鲁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应按《齐鲁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填写说明》(见附件3)要求填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动力计量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原《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齐鲁分〔2005〕148号)中的《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齐鲁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齐鲁石化临时用电申请表
3.齐鲁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填写说明
齐鲁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单位:
NO:
用火作业许可证号
申请作业单位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施工地点
用电设备及功率
电源接入点
工作电压
临时用电单位负责人
临时用电单位电工
姓名:
证号:
临时用电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序号
√
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
1
安装临时线路人员持有电工作业证。
2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3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采用五线制。
4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
5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进线不得采用裸线,不得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
6
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深大于0.7米。
7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防雨措施。
8
临时用电设施安有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必须一机一闸一保护。
9
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10
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找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11
其它补充安全措施:
危害识别
临时用电单位意见:
签名:
供电主管部门意见:
签名:
供电执行单位意见:
签名:
送电开始时间
年月日时分
签名:
电工证号:
完工验收时间
年月日时分
供电方签名:
用电方签名:
齐鲁石化临时用电申请表
单位:
NO:
申请用电单位
申请用电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申请用电理由及地点:
主要用电设备
申请用电负荷
KW
申请人:
年月日
厂主管部门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批准用电设备
批准用电负荷
KW
批准用电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供电执行单位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施工单位电工
姓名:
证号:
备注:
齐鲁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填写说明
1.用火作业许可证号:
用火管理范围内,施工作业地点的用火作业许可证编号。
2.申请作业单位:
指工程项目所属的装置车间、单元等。
3.工程名称:
临时用电所服务的项目工程名称。
4.施工单位:
使用临时用电的施工单位。
5.施工地点:
工程项目施工的具体位置。
6.用电设备及功率:
指核准批复的用电设备及功率。
7.电源接入点:
具体填写临时用电接入的开关设备、临时用电配电设施盘、柜号或线路等。
8.工作电压:
指接入设备的工作电压。
9.临时用电单位负责人:
指接用临时用电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10.临时用电单位电工:
指临时用电单位电工作业人员(必须有)。
11.临时用电时间:
指一个作业周期(若有火票时间必须相一致)。
12.主要安全措施: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签发人”对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应在“√”一栏中划“√”,不需要的在“√”一栏中划“/”;供电执行人根据现场情况在“确认人”一栏签字确认(包括划“/”项)。
13.其它补充安全措施:
如需要,由“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签发人”填写,若无补充措施应在该栏中填写“无”;“供电执行人”根据现场情况检查确认签字。
14.危害识别:
由“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签发人”根据作业现场及周围环境,作出可能对装置生产、设备及人员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填写。
15.临时用电单位意见:
由临时用电单位经办人签字。
16.供电主管部门意见:
供电执行车间签字。
17.供电执行单位意见:
由供电执行班组签字。
18.送电开始时间:
由供电执行人签字、填写。
19.完工验收时间:
拆除临时用电设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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