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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污计算资料
附件:
重庆市水域纳污能力计算和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技术细则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二OO八年五月
一、基本要求
1.本次工作的重点是进行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计算和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计算应严格按照《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SL348-2006)的要求进行计算;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提出应充分结合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保护的需要,提出合理的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2.本次工作范围应为各区县水功能区划成果和区县重要河流和湖(库)。
3.水功能区水质标准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并参照《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等。
4.江河、湖库的污染物控制指标,全国统一采用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湖库增加总磷和总氮指标,以分析其富营养化情况。
5.市级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计算成果应与重庆市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计算成果相协调。
6.各区(县)需完成的成果如下:
(1)《区(县)水域纳污能力及限制排污总量报告》
(2)区(县)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计算成果表
(3)区(县)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成果表
二、水功能区划
各区县先后开展了水功能区划,并报区县政府审批。
根据水
功能区划要求,水功能区划分为两级区划,一级区分为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
二级区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
水功能区水质标准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水功能区的复核、补充与调整应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和区县划定的水功能区为基础进行,根据规划确定需要
复核或补充水功能区划工作的水域,补充水功能区划成果,对区
划成果的合理性进行检验,必要时可对水功能区类型、长度等进行局部调整
(一)水功能区复核
1.水功能一级区复核
首先复核保护区,然后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最后复核保留区。
具体方法如下:
(1)保护区:
将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水域全部划为保护区;对于地(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则根据区内水域范围的大小,及其对水质有无严格要求等方面确定是否将其划为保护区。
对于已经建设或在规划水平年内将会实施的大型调水工程水源地、调蓄水库及其主要输水线路,划为保护区;对于在规划水平年内不会实施的,则划为保留区。
重要河流的源头一般划为源头水保护区,大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应划为保护区。
(2)缓冲区:
省界(际)水域或用水矛盾突出的地区水域划为缓冲区。
用水矛盾突出的地区是指上下游地区间或部门间矛盾比较突出、存在争议的水域。
如上游开发利用区与下游保护区相接时,两区之间应以缓冲区连接。
(3)开发利用区:
将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高,对水域有各种用水和排水要求的城市江(河)段划为开发利用区。
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采用可采用“三项指标法”衡量,即以工业总产值、非农业人口和城镇生产生活用水量等三项指标的排序来衡量开发利用程度。
对于指标排序结果虽然靠后,但现状排污量大,水质污染严重、现状水质劣于W类的,或在规划水平年内有大规模开发计划的城镇河段也可划为开发利用区。
(4)保留区:
划定保护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后,其余的水域均划为保留区。
保留区是指目前开发利用程度比较低,为将来可持续发展预留的后备资源水域。
国界河流的出、入境河段划为保留区。
2.水功能二级区复核
首先,确定区划具体范围,包括城市现状水域范围以及城市涉及的水域范围。
同时,收集划分功能区的资料:
水质资料;取水口和排污口资料;特殊用水要求,如鱼类产卵场、越冬场,水上运动场等;收集陆域和水域有关规划资料,如城区的发展规划,码头规划等。
然后,对各功能区的位置和长度进行协调和平衡,
避免出现低功能到高功能跃变等情况。
最后,考虑与规划衔接,进行合理性检查,对不合理的水功能区进行调整。
具体方法如下:
(1)饮用水源区,主要根据已建生活取水口的布局状况,结合规划水平年内生活用水发展要求,将取水口相对集中的水域划为饮用水源区。
划区时,尽可能选择上游或受其他开发利用影响较小的水域。
(2)工业用水区,根据工业取水口的分布现状,结合规划水平年内工业用水发展要求,将工业取水口较为集中的水域划为工业用水区。
(3)农业用水区,根据农业取水口的分布现状,结合规划水平年内农业用水发展要求,将农业取水口较为集中的水域划为农业用水区。
(4)渔业用水区,根据鱼类重要产卵场、栖息地和重要的水产养殖场位置及范围划分。
(5)景观娱乐用水区,根据当地是否有重要的风景名胜、度假、娱乐和运动场所涉及的水域划分。
低功能区对
(6)过渡区:
根据相邻功能区的用水要求确定是否设置过渡区。
其范围,现阶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经验来确定,
下游高功能区水质影响较大时,过渡区的范围应适当大一些,规划时根据纳污能力计算结果对范围进行复核。
(7)排污控制区:
排污口较为集中,且位于开发利用区下游或对其它用水影响不大的水域可设置排污控制区。
排污控制区的设置和范围应从严掌握。
(二)补充与调整的要点
1、相邻水功能区的止、起断面的名称必须一致。
2、水域功能及水质类别确定是否合理。
3、上下功能区间的衔接是否合理。
4、湖库型大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应划为保护区。
(三)水质目标值拟定
1.水功能区划定后,应根据水功能区的水质现状、排污状况、水功能区水质类别要求以及当地技术经济等条件,拟定各一、二级水功能区的水质目标值,水功能区的水质目标值是水质控制指标的确定浓度值。
2.保护区、保留区和缓冲区的水质目标为保持现状水质。
现状水质是指枯水期的平均值。
当现状水质较差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条件和需求,可适当提高水质目标值。
3.开发利用区各二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值的拟定应综合考
虑:
①水功能区水质类别;②水功能区水质现状;③相邻水功能区的水质要求;④水功能区排污现状与相应的规划;⑤用水部门对水功能区水质的要求,包括现状和规划;⑥社会经济状况及特殊要求。
具体方法是,将水功能区水质现状与功能区主导功能水质类别指标进行比较后,按下述情况进行处理:
(1)当现状水质未满足功能区水质类别时,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拟定水质目标值,该目标值可在不同规划水平年实现。
(2)当现状水质满足水功能区水质类别时,原则上按照水
体污染负荷不增加的原则,拟定规划水质目标值。
4.注意的问题:
(1)COD、氨氮和当地主要特征污染物,均应拟定水质目标值。
(2)对于排污控制区,应根据水质现状和下游功能区水质要求拟定出口断面的水质目标值。
(3)注意同一水功能区现状与规划目标值之间的协调,相邻功能区水质目标值的协调。
(4)无水质现状资料的功能区,原则上需补测。
区间无大的入河排污口时,也可用相邻水域水质资料推算。
源头水可根据天然水的化学背景值推求。
三、污染源排放量和入河量调查与估算
(一)调查对象和内容污染源排放量是工矿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和城镇生活污染物排放量的总称。
工矿企业污染物调查内容为:
地理位置、生产工艺、废水和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废水和主要污染物外排量、排放规律、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对缺少资料的工矿企业进行污染源补充调查或补充监测。
污染源排放量调查以现状2005年的调查监测资料为基础,以相近年份的调查监测资料作补充。
(二)污染源排放量估算1.工业废水排放量也可通过工业生产用水量和废水产生系数得到,废水主要污染物浓度可通过生产工艺类比得到。
以废水排放量和废水水质浓度估算出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也可通过生活用水量进行估算,生活污水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可通过排放系数,用类比法确定。
如果逐一调查每个污染源有困难,应通过收集有关统计报表
等手段,统计每个水资源三级区的废污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再将水资源三级区的废污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配到每个行政单元和水功能区,具体分配时,可根据社会经济指标或用水量指标进行分配,如以人口、工业产值和用水量等指标为权重进行分配。
2.为掌握进入水功能区的陆上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并为污染物削减量分配提供依据,应确定各水功能区所对应的陆域范围,其方法为:
调查和收集有关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市政排水管网布置、企业和单位自行设置排污口资料,同时进行必要的实地勘查分析,查清相应的陆域范围,特别是对功能区水质影响大的污水排放源。
(三)合理性分析
用工业用水量和城镇生活用水量减去耗水量所推求的排放量,与污染源调查结果进行对比分析,检验用水量、用水消耗量与废污水排放量的合理性。
合理性判断方法为:
Q工业排放+Q生活排放=Q用一Q耗
式中:
Q工业排放—调查得到的城镇工业企业排水量;
Q生活排放—调查得到的城镇生活排水量;
Q用—城镇用(供)水量;
Q耗—城镇耗水量。
如Q排P用一Q耗,则应重新核实有关数据,直至合理。
工业耗水量包括输水损失和生产过程中的蒸发损失量、产品带走的水量、厂区生活耗水量等。
一般情况可用工业取水量减去废污水排放量求得;也可根据工厂水平衡测试资料推求;还可进行不典型调查,取综合耗水率计算耗水量。
火电耗水量可按装机容量乘耗水定额计算,火电耗水定额采用调查值。
直流式冷却火电厂的耗水率较小,应单列计算。
城镇生活耗水量的计算方法与工业基本相同,即由用水量减去污水排放量求得,也可采用典型调查确定耗水率的办法估算耗水量。
(四)污染物入河量调查
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排入水功能区水域的排污口。
由排污口进入功能区水域的废污水量和污染物量,统称废污水入河量和污染物入河量。
污染严重的小支流,可按排污口处理。
汇入水功能区的较大支流,如果支流口水质好于功能区的水
质目标,则不考虑该支流上的污染源;如果支流口水质劣于功能区的规划水质目标,则需考虑支流上的污染源。
以入河排污口为对象,调查水资源三级区内各水功能区的废污水入河量和主要污染物入河量。
通过实地勘察和收集资料,查清各水功能区内入河排污口。
入河污染物资料的收集以2005年入河排污口监测资料为基础,若2005年资料不全,可用2005年前后1〜2年的数据或进行入河排污口补充监测。
调查内容主要为入河排污口的分布、位置、类型,对应的污染源的名称、污染源距入河排污口的距离等。
重点分析流经大中城市的河段和水域的入河排污口及其排污情况。
调查各水功能区内入河排污口的废污水入河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如排污口众多,全部调查有困难,可调查主要排污口,污水量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入河排污口必须查清。
将调查的入河排污口资料同相关部门的入河排污口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检验所调查的资料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排入水功能区的废污水量和主要污染物量是污染源排放量
扣除废污水输送过程中的损失量,可由入河排污口污水流量和污水水质观测资料求得。
无资料的入河排污口,原则上需进行补充监测。
监测指标包括污水量、COD、BOD5、pH、SS、氨氮、挥发酚、总氮、总磷、汞、镉及区域特征污染物,其中污水量、COD和氨氮为必选项。
(五)污染物入河量估算
1.污染物入河系数
水功能区对应的陆域范围内的污染源所排放的污染物,仅有一部分能最终流入功能区水域,进入功能区水域的污染物量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比例即为污染物入河系数,按下式计算:
可通过对不同地区典型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量和入河量的监测、调查,充分利用各职能部门的污染物排放量和污染物入河量资料确定污染物入河系数。
影响入河系数的因素众多,情况复杂,区域差异大。
在确定现状污染物入河系数时,应考虑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的效应。
根据资料情况,可分三种情况计算污染物入河系数:
(1)排污口污染物入河系数:
入河排污口的污染物入河量及其对应的陆域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资料都具备时,则可按上式计算该排污口的污染物入河系数。
(2)水功能区污染物入河系数:
不具备每个排污口的污染物入河量及其对应的陆域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资料,但具备水功能区的污染物入河量及其对应的陆域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资料时,则可按水功能区为单元,按上式计算水功能区的污染物入河系数。
(3)水资源三级区污染物入河系数:
不具备每个排污口及功能区的污染物入河量及其对应的陆域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资料,则可按水资源三级区计算污染物入河系数。
2.污染物入河量
对有水质水量资料的入河排污口,根据废污水排放量和水质监测资料,按下式估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W排=Q排XC排
式中:
W排—污染物入河量;
Q排—废污水入河量;
C排—污染物的入河浓度。
对于有污染源排污资料而无入河排污口资料的排污口,其污染物入河量用入河系数法确定:
污染物入河量=入河系数X污染物排放量
四、水功能区纳污能力
(一)基本概念界定
1.水功能区纳污能力:
指对确定的水功能区,在满足水域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按给定的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值、设计水量、排污口位置及排污方式下,功能区水体所能容纳的最大污染物量,以吨/年表示。
2.保护区和保留区纳污能力
保护区和保留区的水质目标原则上是维持现状水质,其纳污能力则采用其现状污染物入河量。
对于需要改善水质的保护区,需提出污染物入河量及污染源排放量的削减量,其纳污能力需要通过计算求得,具体方法同开发利用区纳污能力计算。
3.缓冲区纳污能力
缓冲区纳污能力分两种情况处理:
水质较好,用水矛盾不突出的缓冲区,可采用其现状污染物入河量为纳污能力。
水质较差或存在用水水质矛盾的缓冲区,按开发利用区纳污能力计算方法计算。
4.开发利用区纳污能力开发利用区纳污能力需根据各二级水功能区的设计条件和水质目标,选择适当的水量水质模型进行计算。
(二)纳污能力设计条件
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计算的设计条件,以计算断面的设计流量水量)表示。
现状条件下,一般采用最近10年最枯月平均流量水量)或90%保证率最枯月平均流量(水量)作为设计流量(水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采用95%保证率最枯月平均流量水量)作为其设计流量(水量)。
对于北方地区部分河流,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设计保证率,也可选取平偏枯典型年的枯水期流量作为设计流量。
由于设计流量(水量)受江河水文情势和水资源配置的影响,规划条件下的设计流量(水量)应根据水资源配置推荐方案的成果确定。
1.设计流量的计算
有水文长系列资料时,现状设计流量的确定,选用设计保证率的最枯月平均流量,采用频率计算法计算。
无水文长系列资料时,可采用近10年系列资料中的最枯月平均流量作为设计流量。
无水文资料时,可采用内插法、水量平衡法、类比法等方法推求设计流量。
2.断面设计流速确定
有资料时,可按下式计算:
V=Q/A
式中,V为设计流速;Q为设计流量;A为过水断面面积。
无资料时,可采用经验公式计算断面流速,也可通过实测确定。
对实测流速要注意转换为设计条件下的流速。
3.岸边设计流量及流速宽深比较大的江河,污染物从岸边排放后不可能达到全断面混合,如果以全断面流量计算河段纳污能力,则与实际情况不符。
此时纳污能力计算需采用按岸边污染区域(带)计算的岸边设计流量及岸边平均流速。
计算时,要根据河段实际情况和岸边污染带宽度,确定岸边水面宽度,并推求岸边设计流量及其流速。
4.湖(库)的设计水量一般采用近10年最低月平均水位或90%保证率最枯月平均水位相应的蓄水量。
根据湖(库)水位资料,求出设计枯水位,其所对应的湖泊水库)蓄水量即为湖(库)设计水量。
(三)纳污能力计算纳污能力计算应根据需要和可能选择合适的数学模型,确定模型的参数,包括扩散系数、综合衰减系数等,并对计算成果进行合理性检验。
1.模型的选择小型湖泊和水库可视为功能区内污染物均匀混合,可采用零维水质模型计算纳污能力。
宽深比不大的中小河流,污染物质在较短的河段内,基本能在断面内均匀混合,断面污染物浓度横向变化不大,可采用一维水质模型计算纳污能力。
对于大型宽阔水域及大型湖泊、水库,宜采用二维水质模型或污染带模型计算纳污能力。
不论采用哪种水质模型,对所采用的模型都要进行检验,模
型参数可采用经验法和实验法确定,计算成果需进行合理性分析。
2.初始浓度值Co的确定根据上一个水功能区的水质目标值来确定Co,即上一个水
功能区的水质目标值就是下一个功能区的初始浓度值Co。
3.水质目标Cs值的确定
水质目标Cs值为本功能区的水质目标值。
4.综合衰减系数的确定
为简化计算,在水质模型中,将污染物在水环境中的物理降解、化学降解和生物降解概化为综合衰减系数。
所确定的污染物综合衰减系数应进行检验。
五、限制排放总量意见
(一)污染物入河限制排放总量
1.污染物入河控制量根据纳污能力和规划水平年污染物入河量,综合考虑水功能区水质状况、当地技术经济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确定水功能区各规划水平年污染物入河限制排放总量。
分别按以下情况确定:
(1)对于年污染物入河量小于纳污能力的水功能区,一般是经济欠发达、水资源丰沛、现状水质良好的地区,可采用小于纳污能力的入河控制量进行控制。
(2)对于污染物入河量大于纳污能力的水功能区,应综合考虑功能区水质状况、功能区达标计划和当地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污染物入河限制排放总量。
2.污染物入河削减量:
水功能区的污染物入河量与其入河控制量相比较,如果污染物入河量超过污染物入河控制量,其差值即为该水功能区的污染物入河削减量。
3.污染物入河控制量和入河削减量必须对应到相应的水功能区。
(二)陆域污染物限制排放总量
1.污染物排放控制量:
功能区相应陆域的污染物排放控制量等于该功能区入河控制量除以规划条件下的入河系数。
2.污染物排放削减量:
功能区相应陆域的污染物预测排放量与排放控制量之差,即为该功能区陆域污染物排放削减量。
3.考虑面源贡献:
在制定陆域污染物排放控制量和削减量时应结合面源污染估算成果,对面源污染所占比例较大、对水质影响程度较高的区域,其陆域污染物排放控制量制定要留有余地。
六、对策措施
(一)保护措施
1.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大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方案,落实监督管理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2.做好河源区的生态系统保护和建设工作,保证河源生态环境不被破坏。
发挥这些区域的资源、景观、地理优势,发展无污染的绿色产业和生态农业,并采取措施提高这些区域的水资源与水环境承载能力。
3.按照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和保护优先的原则,严格限制在现状水质较好的区域建设大规模、重污染的开发项目。
4.强化节水意识,推广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污水资源化。
采取各种自然和生态方法处理生活污水。
(二)治理措施
1.对污染源实施严格监督管理,控制污染物排放。
全面推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取排水许可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削减达到规划控制量的要求。
按照以水定供、以供定需的原则,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进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厉行节水减污。
提高工业用水重复率,加大工业废水处理,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产品,关停高耗水、重污染的企业。
各地方应根据水功能区限制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和工业污染源承担的污染物削减责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2.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居民小区污水处理设施、排污管网改造、入河排污口整治和严格控制设置排污口等。
城市的供水设施要与排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以及中水回用设施统筹安排,同时建设。
3.采取工程措施提高水环境容量和水体自净能力:
主要有水工程调度、引水减污、疏浚清淤等工程措施。
水工程调度主要适用于有闸坝控制的水体,应结合水情、自然条件,加强水量调度,提出调度方案。
引水减污应提出具体的工程规模、调水量,并分析提高水资源承载力的效果以及减污效果。
清淤措施应提出清淤量及实施方案。
4.生态修复措施:
通过工程与非工程措施,修复已经破坏的生态环境。
如湿地的恢复与保护措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湖措施等。
通过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使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得以兼顾。
解决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河道断流等生态问题。
5.重视面源和内源治理。
湖泊、水库等封闭和半封闭水域,氮、磷污染主要来自面源污染,需采取措施控制面源污染。
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改进耕作方式,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提高作物对氮磷的吸收效率;采取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方法,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减少土壤氮磷的流失率。
通过控制湖库围网养殖规模,减少氮磷在湖库中的积存;严格控制向河流湖库倾倒或堆置垃圾和废物。
6.为实施水功能区的管理,检验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落实情况,必须加强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和主要入河排污口污染物监测,结合已有规划成果,提出监测断面、项目、站点布设等内容。
(三)保障措施
1.完善水资源保护法规体系
依据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尽快制订流域水资源保护法规以及地方性配套法规。
2.加快制度建设
完善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制度,分地区、分行业制定用水定额,按用水单位落实节水责任。
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实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用水和节水评估。
推行排污许可和总量控制制度。
3.建立健全水功能区管理机制
严格执行《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建立水功能区管理的相关技术标准;落实相关地、市水功能区的管理、保护责任,建立水资源保护与排污总量控制实时监控管理系统。
4.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投入机制
按照中央、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居民等在水资源保护中的地位与责任,合理分摊有关费用。
应完善水资源保护税费政策,推进改革水价体制,保障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水资源保护管理、监测、科研等项目。
与此同时,在污水处理、垃圾处置、污水回用等项目的实施中应引入市场机制,实现投资建设、运营、
管理的市场化、企业化和集约化。
吸引外资和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投资、融资及运作机制。
5.加快能力建设,开展科学研究
加大对监测机构、队伍、设备和技术方面的投入力度,尽快提高统一、科学、高效的全流域监测、预报和应急管理能力。
建立流域水污染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理体系,建立水污染事故处理会商机制以及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提高对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处理能力。
6.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
提高公众的资源忧患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增强保护水资源的自觉性。
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及时发布关于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工作信息,依法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加强对举报违法排污行为的支持力度,拓宽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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