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补助大专校院安全卫生通识课程及教育训练作业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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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补助大专校院安全卫生通识课程及教育训练作业要点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安全衛生通識課程及教育訓練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台環字第0940167739C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台環字第0950167238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台環字第0960195403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台環字第0970213568C號令修正第五點
1、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實驗室(實習)場所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六年推動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2、目的:
本部為推廣大專校院開設安全衛生課程,讓毋須進入實驗(實習)場所學習之學生有認識及學習安全衛生之機會,期透過補助鼓勵大專校院教師提出安全衛生通識課程開課計畫。
另針對需進入實驗(實習)場所之學生開設教育訓練,以符合法規規定,並加強落實安全衛生知能及應變能力。
3、補助對象:
全國各公私立大專校院有開課意願之專任教師,其提出之開課計畫須為所屬學校承認之通識課程(包含共同科目之課程)及教育訓練。
4、補助原則及基準:
(1)申請通識課程及教育訓練者,應分開撰寫計畫書及經費表,並於計畫申請書註明申請類別及期程。
(2)安全衛生通識課程補助原則
1.開課教師於計畫期間內應開設安全衛生通識教育課程至少一學期,課程名稱建議包含安全、衛生等相關字眼或類似名稱。
2.課程大綱及教材內容:
申請人需表列學期內開設之課程大綱及授課教師。
授課內容及教材等相關資料得參考或引用本部所提供之十八項議題內容(附件A),如有新增議題應檢附課程大綱於計畫書。
課程議題有突破傳統教學者,應詳細說明其創意及特殊規劃之構想。
3.開課教師除期中考、期末考外,應親自教學之課程時間為參與本計畫第一年至少五週(十個鐘點),第二年至少七週(十四個鐘點),第三年至少九週(十八個鐘點),其餘課程經與區域安全衛生中心取得共識後,得由區域安全衛生教育中心派遣師資支援。
4.為因應離島及花東地區大專校院安全衛生教育相關教師不足,得由該校推薦專任教師一人或二人,以有意願之自然科教師優先。
由本部專案規劃補助該校教師參與研習,並優先補助通識課程。
(附件B,離島及偏遠地區大專校院列表)
(3)安全衛生通識課程補助基準:
申請人所提課程設計具體可行,經審查通過,本部將予以補助。
補助項目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之規定編列,補助教學相關費用上限為新臺幣五萬元,其補助項目及編列基準如下:
1.教學助理獎助金:
得為在學學生一名,每月獎助金為新臺幣五千元,共計新臺幣三萬元。
2.課程教材費:
各計畫得依實際需求於下列項目中擇項編列支用,均為經常門,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1)印刷費。
(2)製作教材所需之其他經費:
此項需求應於計畫書內容中詳細說明,並列出估價基準。
(4)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補助原則及基準:
1.補助經費限於經常性支出(不含資本門),如講師鐘點費、研習手冊印製、材料費、租車費、國內差旅費及其他辦理活動所需之費用擇項補助,獎品、紀念品及制服不予補助。
2.採部分補助為主,除特殊原因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變更為全額補助,且不得以部分補助變更為全額補助為由要求增列經費。
3.單一學校之校內相關活動,不屬於本補助範疇。
4.需辦理八小時以上教育訓練,依場次、天數、參加人數之規模等,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限。
5.計畫書內本部不列名為主辦單位或指導單位。
(5)補助對象若為各地方政府所屬學校,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5、申請及審查作業:
(1)申請作業:
1.本申請計畫以通識課程之開課教師為受理對象,截止收件日期為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並註明申請類別及學期(附件C)。
2.每校每學年度以申請一件通識課程及教育訓練為限。
但學生人數超過一萬人之學校,得於當學年申請二件通識課程,並不受開課學期限制。
3.申請內容需符合本計畫之主題,編列項目需適合課程之使用並符合法令規定,且計畫書內容應力求完整。
4.申請計畫書內容:
計畫書一式五份,其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加裝封面及目錄裝訂成冊,並檢附電子檔。
封面除計畫名稱及申請人姓名外,應註明計畫申請人之學校系別、連絡電話、傳真、地址與e-mail,以利連繫:
(1)計畫申請表(如附件C)。
(2)計畫摘要(限七百字,獨立一頁)。
(3)課程大綱:
課程名稱、預定授課對象及預估修課學生人數。
課程大要說明及其與安全衛生教育核心精神之關連性。
申請通識課程者需檢附預定每週教學進度、內容、學生學習評量方式及評分基準。
(如需區域安全衛生教育中心支援,需事先提供需支援之課程及時間等相關事宜。
)
申請教育訓練課程者,計畫書應包含計畫名稱、主辦單位、辦理時間、辦理地點、對象及人數、目標或活動宗旨、活動內容(包括辦理方式、活動流程)、預期成果、經費總額、申請補助項目及額度、聯絡人、聯絡電話及傳真、聯絡地址等相關文件。
(4)經費編列:
詳閱並依據各項補助基準編列經費表,獨立一頁呈現,由計畫主持人檢核無誤後核章。
(附件D)
(5)各計畫於申請時,應仔細規劃。
審查通過,未開課或未按計畫開課者,不予補助。
(2)審查作業:
1.申請人應於規定申請期限內,備妥計畫書一式五份及電子檔,寄至本部環保小組(100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172號3樓)。
郵件封面應標示「申請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安全衛生通識課程及教育訓練作業要點」等字樣,以郵戳為憑,逾期、內容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本部不予受理。
2.計畫書審核由本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列席報告。
3.計畫書經本部審查委員會審查後,核定補助之開課教師應依委員會之審查意見及核定金額執行之。
期末審查依修正計畫書之工作項目進行查核,計畫執行期間不得申請變更。
4.計畫書審核原則:
計畫書應符合本部及相關法規之規定,計畫整體規劃應具完整性,執行單位應具備計畫執行能力,以達預期計畫執行成效。
計畫書審核重點表列如下:
(1)是否曾開設相關課程(必修、選修、通識)?
(應提供開設時段、課程大綱及修課人數等相關資料)
(2)是否具有安全衛生相關證照?
(應依勞委會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3)相關教育訓練參與情形。
(應提供校內教育訓練記錄及參與各部會等相關研討會資料。
)
(4)計畫書內容合理性(課程及教材編排)。
(5)開課教師自行授課週數符合計畫需求。
(6)課程議題教材有突破傳統教學者,應詳細說明其創意及特殊規劃之構想。
(7)經費編列合理性。
(8)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應足以顯示校內各有關單位均積極參與。
6、經費請撥及核銷:
(1)申請安全衛生通識課程者,補助經費以每校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申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者,補助經費以部分補助每校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原則。
實際補助金額及補助學校視審查結果及申請學校數而定。
(2)申請案獲補助後,有關經費請款及核銷,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依核定之計畫書執行。
受補助學校辦理採購事宜,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依其規定辦理,並受本部之監督。
7、成效考核:
核准補助之各校應於執行期限內完成計畫,並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應包含課程大綱、學生人數、科系、出席狀況或評量成績等基礎資料。
)一式五份及電子檔一份送本部。
本部得視需要於計畫期間辦理相關查訪或評鑑計畫,受補助學校應予配合。
附件A
本部已開發之安全衛生相關議題
(已建立教師手冊、簡報資料、題庫)
議題名稱
類別
1
實驗室安全衛生概論(含危害認知)
1
2
個人防護設備
2,3
3
化學性危害
3
4
危害通識(含危害標示)
1
5
呼吸防護
2,3
6
緊急應變
1
7
火災爆炸
2
8
電氣安全
2
9
急救
1
10
生物性危害
3
11
實驗室廢棄物
1
12
機械設備與安全
2
13
游離輻射
2,3
14
非游離輻射
2,3
15
人因工程1(含電腦作業危害與預防)
3
16
人因工程2(含電腦作業危害與預防)
3
17
噪音危害
3
18
安全衛生法規簡介
1
1:
一般
2:
安全
3:
衛生
附件B
離島及花東地區大專校院列表
地區(家數)
大專校院
金門(1家)
國立金門技術學院
澎湖(1家)
國立澎湖技術學院
花蓮(6家)
國立花蓮師範學院、國立東華大學、私立慈濟大學、私立大漢技術學院、私立慈濟技術學院、私立台灣觀光經營專科學校
台東(1家)
國立台東大學
(離島及花東地區學校以本要點公布日之教育局呈報教育部資料為主)
附件C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安全衛生通識課程及教育訓練申請表
(每張表格限填一類課程資料)
申請學校名稱:
□安全衛生通識
課程名稱
(請選擇一類填寫)
開課期程
□學年度第一學期
□學年度第二學期
學分數
預估修課人數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課程名稱
(請選擇一類填寫)
開課期程
學年度(年月日~年月日)
一、申請人姓名
二、任職單位
職稱
三、聯絡地址
四、聯絡電話
(公)(宅/手機)
五、電郵地址
傳真號碼
六、主要學歷
學校名稱
國別
主修學門系所
學位
起迄年月(西元年/月)
______/___至______/___
七、申請人是否曾開設安全衛生通識課程或舉辦教育訓練?
□是(曾擔任__學期)□否
(若曾開設通識課程或教育訓練,其課程所在單位:
大學 系(所)
課程名稱:
)
八、主要經歷(指與教學研究相關之專任職務,由最近工作經驗依序往前追溯)
服務機關(學校)
服務部門(系所)
職稱
起迄年月(西元年/月)
______/___至______/___
______/___至______/___
九、申請補助金額
安全衛生通識課程:
元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元
⊙是否提供相關資料,請勾選
□開設安全衛生相關通識課程或教育訓練資料(含課程大綱及授課教師)
□安全衛生相關證照影本
□相關教育訓練參與資料影本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安全衛生通識課程及教育訓練」計畫書(含課程大綱、教材規劃、預期成效)及經費表
申請人簽章:
系所核章:
申請日期:
年月日
附件D(通識課程及教育訓練經費表請分開表列)
▓申請表
教育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
□核定表
申請單位:
計畫名稱:
計畫期程:
年月日至年月日
計畫經費總額:
元,申請金額:
元,自籌款:
元
擬向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助:
□無□有
(請註明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助經費之項目及金額)
教育部:
元,補助項目及金額:
XXXX部:
………………元,補助項目及金額:
經費項目
計畫經費明細
教育部核定計畫經費
(申請單位請勿填寫)
單價(元)
數量
總價(元)
說明
金額(元)
說明
業
務
費
小計
雜
支
合計
承辦會計機關長官
單位單位或負責人
教育部教育部
承辦人單位主管
備註:
1、各經費項目,除依相關規定無法區分者外,以人事費、業務費、雜支、行政管理費、設備及投資五項為編列原則。
2、委辦案件除年度預算已編列資本門預算者外,不得編列資本門經費。
且編列之資本門經費,以購置與委辦計畫有關之特殊性設備為限,不得購置一般事務設備。
3、雜支最高以【(人事費+業務費)*5%】編列。
4、行政管理費之編列標準如下:
(1)計畫期程不滿6個月者,得按【(業務費+雜支)*8%】以內編列,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
(2)計畫期程達6個月以上者,得按【(業務費+雜支)*10%】以內編列,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
補助方式:
□全額補助
□部分補助 【補助比率 %】
□酌予補助
餘款繳回方式:
□依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繳回□不繳回)
□其他(請備註說明)
附註:
教育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請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填寫
(http:
//www.edu.tw/EDU_WEB/EDU_MGT/ENVIRONMENTAL/EDU6068002/information/2.doc?
TYPE=1&UNITID=192&CATEGORYID=432&FILEID=150997&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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