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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案
第六章继承法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继承的概念和特征、继承的历史发展、继承的种类、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法律关系等知识。
教学难点和重点:
继承的种类;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遗产
教学内容:
第一节 继承概述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即财产继承,专指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按照法律规定或遗嘱安排将其生前所有、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他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继承的历史发展
(一)继承的起源
(二)古代社会的继承
1、身分继承与财产继承并存,并以身分继承为主。
2、单一继承与共同继承并存。
3、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并存,并以法定继承为主。
4、男女继承权不平等。
(三)西方国家近现代的继承
三、继承的本质
(一)财产私有制是继承产生和存在的根源
(二)继承是因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主体的更换
(三)继承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对其起着反作用
(四)继承受一定社会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的影响
四、继承的种类
(一)以继承的对象为标准,分为财产继承与身分继承
财产继承,是指以死者生前的财产为继承对象的继承。
现代各国的继承制度都是财产继承。
身分继承,是指以死者生前的身分为继承对象的继承。
(二)以继承的依据为标准,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三)以继承的范围为标准,分为限定继承与无限定继承
(四)以继承权人的人数为标准,分为共同继承与单一继承
(五)以继承人的地位为标准,分为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第二节 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继承法的性质
(一)继承法是财产法
(二)继承法是实体法
(三)继承法是普通法
(三) 继承法是强行法
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1、男女平等。
2、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事实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平等。
3、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平等。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无论辈分高低、年龄长幼,也无论职业、政治状况,都平等地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四)限定继承原则
限定继承,又称有限责任继承,是指继承人仅在一定范围内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继承。
(五)养老育幼、照顾弱者原则
第三节 继承法律关系
一、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
继承法律关系,是指由继承法所调整的,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继承人之间以及继承人与他人之间在财产继承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含义:
(1)继承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首先,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继承人之间的关系、继承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其次,是由继承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2)继承法律关系因公民死亡而发生。
公民死亡是引起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基本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前者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后者则是人的意志所决定的。
公民死亡是事件,即使是自杀,对于其他公民来说也是事件。
)
(3)继承法律关系是财产继承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首先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其次只能是财产继承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
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一)遗产承受人
遗产承受人,泛指一切承受死者遗产的人。
1、继承人
(1)概念。
继承人,是指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中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
(2)分类。
依据继承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3)继承能力。
继承能力,又称继承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享有继承权的法律资格。
2、受遗赠人
受遗赠人,是指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直接承受遗产的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
3、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
4、酌情分得遗产的人
(二)利害关系人
(三)第三人
三、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
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上述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其中最主要的是继承权。
(一)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的遗嘱指定而承受被继承人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权利。
继承权有两层涵义,即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二)继承权的行使与放弃
1、继承权的行使
2、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三)继承权的丧失
1、继承权丧失的概念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含义:
(1)继承权的丧失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丧失。
(2)继承权的丧失原因是法定的。
(3)继承权的丧失是对继承人继承资格的剥夺。
2、继承权丧失的原因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要件:
以剥夺被继承人生命为目的;主观故意。
无论既遂还是未遂)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要件:
对象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以剥夺其他继承人生命和争夺遗产为目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3、继承权丧失的类别
(1)继承权的绝对丧失。
(2)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5、丧失继承权与放弃继承权
四、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
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继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遗产。
(一)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依照继承法规范能够转移给他人的财产权利及一定范围的财产义务。
(二)遗产的特征
1、时间上的特定性。
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只有在其死亡时才能转化为遗产。
2、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
3、范围上的限定性。
只能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可以转让给他人的个人财产。
4、性质上的合法性。
只能是依法可以由公民拥有的,并且是有合法依据取得的财产。
(三)遗产的范围
1、遗产包括的财产
2、遗产不能包括的财产
第七章 法定继承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等问题,能够运用上述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教学难点和重点: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代位继承;转继承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先后顺序、遗产分配原则或比例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含义:
(1)法定继承是一种继承方式。
(2)法定继承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比例的继承方式。
(3)法定继承是依法律对被继承人意思的推定进行的继承方式。
二、法定继承的特征
(一)继承要素的法定性
(二)适用效力的强行性
(三)前置基础的身分性
(四)优先于遗嘱继承,又对遗嘱继承给予限制
三、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一)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也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二)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三)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四)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五)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六)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配偶
夫妻之间相互具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
(二)子女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事实上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都平等地享有继承权。
(三)父母
生父母、养父母、形成事实上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有权继承子女的遗产。
(四)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是血缘关系最近的旁系血亲,彼此之间也具有法定继承权。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
具有自然血缘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收养关系而形成的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以及因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而形成的继祖父母、继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具有法定继承权。
(六)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第三节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一、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一)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份应均等
(二)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份可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不均分。
二、酌情分得遗产的人对遗产的取得
(一)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二)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第四节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和方式。
其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是“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晚辈直系血亲是“代位继承人”。
(二)代位继承的性质
(三)代位继承的条件
1、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事实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4、代位继承人人须为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只要是晚辈直系血亲,都可以代位继承,而无论是自然血亲,还是拟制血亲,也没有代数限制。
(四)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
二、转继承
(一)转继承的概念
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承受的制度。
其中,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继承人的继承人是“转继承人”。
(二)转继承的条件
1、被转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如果被转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则应适用代位继承;如果被转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后死亡,则前一个继承关系已经结束,对其遗产直接适用继承制度,不会引起转继承的适用。
2、被转继承人生前没有丧失继承权,也没有放弃继承权。
转继承以被转继承人具有继承权为必备要件,如果被转继承人没有继承权,则不能参与遗产的分割,当然也就不会产生转继承。
3、被转继承人有权分得的遗产由其继承人承受。
被转继承人留有遗嘱的,由遗嘱继承人继承;没有有效遗嘱的,则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三)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发生条件时间和不同。
3、主体不同。
4、适用范围不同。
第八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遗嘱、遗嘱继承、遗赠等问题,了解遗赠扶养协议等基本知识。
教学难点和重点:
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继承与遗赠的适用条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遗嘱
一、遗嘱的概念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其个人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其他事务进行预先的处分,并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含义:
(1)遗嘱是公民生前所作的意思表示。
(2)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其他事务进行的预先处分。
(3)遗嘱在遗嘱人死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4)遗嘱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制作。
二、遗嘱的特征
(一)遗嘱是一种单方行为
(二)遗嘱是一种处分行为
(三)遗嘱是一种死因行为
(四)遗嘱是一种要式行为
(五)遗嘱是不能代理的法律行为
三、遗嘱的有效条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须具有遗嘱能力
1、遗嘱能力的概念。
遗嘱能力,即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订立遗嘱、独立自由地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
2、遗嘱能力的分类。
3、遗嘱能力的认定。
(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1、受胁迫所立的遗嘱。
2、受欺骗所立的遗嘱。
3、伪造的遗嘱。
伪造的遗嘱,即假遗嘱,是指他人假借遗嘱人的名义制作的遗嘱,完全不能体现遗嘱人生前的意志。
4、被篡改的遗嘱。
被篡改的遗嘱,是指遗嘱人所立遗嘱的内容被他人作了修改、删减或补充,从而部分改变了遗嘱人生前的意志。
(三)遗嘱的内容须合法
1、遗嘱的内容
遗嘱的内容,是遗嘱中体现的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
一般来说,遗嘱包括以下内容:
(1)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候补继承人、候补受遗赠人。
(2)列明自己遗留的财产清单,并指定遗产的分配办法或份额。
(3)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附加的义务。
(4)指定遗嘱执行人。
2、对遗嘱内容的要求
(1)明确具体。
(2)有实现可能。
(3)不违反法律规定。
(4)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四)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1)处于危急情况下,且不能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
(2)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四、特留份制度
特留份,是指法律规定的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的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
五、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一)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概念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后对遗嘱内容的部分修改。
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又取消原来所立的遗嘱。
遗嘱的撤销,实质上应当是遗嘱的撤回。
(二)遗嘱变更和撤销的要件
1、遗嘱人变更、撤销遗嘱时,须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的变更、撤销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变更、撤销须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
4、遗嘱的变更、撤销须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1)明示方式:
遗嘱人另立新的遗嘱,并在新的遗嘱中明确声明变更或撤销原来所立的遗嘱;遗嘱人以与遗嘱形式一致的方式,专门针对原来所立的遗嘱作出明确的变更或撤销。
(2)推定方式。
遗嘱人虽然没有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所设立的遗嘱,但是法律根据遗嘱人生前在遗嘱成立后所为的某种行为可以推定遗嘱人具有变更或撤销原来所立遗嘱的意思,从而实际产生变更、撤销遗嘱的法律后果。
(三)遗嘱变更、撤销的效力
遗嘱变更的,应以变更后的遗嘱内容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以变更后的遗嘱来确定遗嘱的有效、无效,变更后的遗嘱有效的,依其执行;遗嘱撤销的,被撤销的原遗嘱作废,以新设立的遗嘱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以其确定遗嘱的有效、无效,新设立的遗嘱有效的,依其执行。
遗嘱撤销后未再立新的遗嘱,则应视为未立遗嘱,适用法定继承。
六、遗嘱的执行
(一)遗嘱执行的概念
遗嘱的执行,是指遗嘱生效后为实现遗嘱的内容所必要的行为和程序。
(二)遗嘱执行人的确定
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或委托他人指定遗嘱执行人。
2、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不能执行、不愿执行的,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
3、在没有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能执行遗嘱时,由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为遗嘱执行人。
(三)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
1、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包括遗嘱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有无涂改,遗嘱内容有无违法情形等。
2、清理、管理遗产。
除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指明的以外,遗嘱执行人不能为遗嘱人的债务人免除债务。
遗嘱执行人管理遗产所需的费用,可以从遗产中扣除或由全体遗嘱继承人共同负担。
3、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4、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遗赠和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
5、排除各种妨碍。
第二节 遗嘱继承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二、遗嘱继承的特征
(一)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不是单一的
(二)遗嘱继承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生前的意志
(三)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
三、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一)没有遗赠扶养协议
(二)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且遗嘱合法有效
(三)遗嘱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四)遗嘱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第三节 遗赠
一、遗赠的概念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遗产全部或部分无偿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其中,设立遗嘱遗赠财产的自然人称为遗赠人,被遗嘱指定而接受遗赠的国家、集体或自然人称为受遗赠人,遗嘱中指定赠与的财产称为遗赠财产或遗赠物。
二、遗赠的特征
(一)遗赠是一种单方行为
(二)遗赠在遗赠人死后才生效
(三)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
(四)遗赠是给受遗赠人以财产利益的无偿行为
三、遗赠的适用条件
(一)没有遗赠扶养协议
(二)遗赠人立有遗嘱,且遗嘱合法有效
(三)受遗赠人后于遗赠人死亡
(四)受遗赠人未丧失受遗赠权
(五)受遗赠人明确表示接受遗赠
第四节 遗赠扶养协议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签订的,由遗赠人将其财产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其中,遗赠人又是被扶养人,扶养人又是受遗赠人,它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
(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
(三)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法律行为
(四)遗赠扶养协议是要式法律行为
(五)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六)遗赠扶养协议的标的是扶养行为和遗产
三、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扶养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扶养义务,在遗赠人生前对其给予生活上的照料和扶助;在遗赠人死后负责办理丧事。
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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