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邦财富赢家两全保险分红型 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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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邦财富赢家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安邦财富赢家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主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10天(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本公司仅扣除工本费......1.4
v您有退保的权利...............................................................1.6
v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5
v您有按本主险合同约定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3.1
v您有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5.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6
v本主险合同有180日的等待期...................................................2.5
v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6
v保单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3.1
v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4.2
v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v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本公司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1.2投保范围
1.3合同成立与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1.4犹豫期
1.5合同内容变更
1.6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2.2基本保险金额
2.3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4保险期间
2.5保险责任
2.6保险责任的免除
3.保单红利
3.1保单红利的确定
3.2保单红利的领取
3.3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保险金受益人
4.2保险事故通知
4.3保险金申请
4.4保险金的给付
4.5失踪处理
4.6诉讼时效
5.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5.1保险费的支付
5.2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5.3保单质押贷款
5.4合同效力中止
5.5合同效力恢复
6.其他事项
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3年龄性别错误
6.4未还款项
6.5事故鉴定
6.6争议处理
7.释义
7.1周岁
7.2有效身份证件
7.3现金价值
7.4意外伤害
7.5全残
7.6公共交通工具
7.7毒品
7.8酒后驾驶
7.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10无有效行驶证
7.11本主险合同约定利率
安邦财富赢家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❶
您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安邦财富赢家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公司核实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1.2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见释义7.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4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7.2),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
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本主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
对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主险合同内容。
变更本主险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您提供给本公司的住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以便于本公司及时为您变更本主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如因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则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7.3)。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❷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公司将按照本主险合同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确定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提出,并经本公司承保时审核并最终确定的。
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变更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的应当得到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二十四时止。
2.5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返还您所交的本主险合同保险费的105%,本主险合同终止。
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7.4)导致身故或全残,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全残(见释义7.5),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7.6)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但该“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主险合同项下您已交纳的保险费与200万元人民币之和。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2.6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7.7);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7.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7.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7.10)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❸
保单红利
3.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本公司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
3.2
保单红利的领取
红利留存在本公司,以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按年复利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领取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3.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本主险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是本主险合同保单周年日。
本公司每年六月宣告红利分配方案。
❹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本主险合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包括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本主险合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包括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满期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全残保险金申请(包括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文件;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包括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文件;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于乘坐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4.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❺
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1000元,您可以选择投保的份数并需于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5.2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5.3
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7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本主险合同约定利率(见释义7.11)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计息方式为日复利。
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时,本主险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5.4
合同效力中止
当出现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效力中止情形时,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效力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5.5
合同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本公司解除本主险合同的,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❻
其他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性别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性别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性别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更正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际不符,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性别进行调整。
6.4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保单质押贷款、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5
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原因不明,除法律不允许的情形外,本公司可以要求解剖检验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6.6
争议处理
您和本公司协商一致,选择下列第()种方式为本主险合同项下的争议解决方式:
(1)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您和本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您和本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❼
释义
7.1
周岁
周岁年龄是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2
有效身份证件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7.3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7.4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7.5
全残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7.6
公共交通工具
指具有固定行驶路线、固定行驶时间表,有营运执照,以乘客身份乘坐需要付款的指定交通工具,仅包括公共汽车、公共电车、火车、地铁、轻轨、城市铁路、商用船舶或合法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火车、地铁、轻轨、城市铁路、合法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时,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地铁、轻轨、城市铁路车厢或合法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机舱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地铁、轻轨、城市铁路车厢或合法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机舱时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公共汽车、公共电车时,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并以客运为目的的船舶时,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船舶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船舶时止。
7.7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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