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陵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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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陵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文件
夷政规〔2010〕5号
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夷陵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夷陵经济
开发区管委会,发展大道新区指部:
《夷陵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已经2010年11月8日区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夷陵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征收、征用本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或国有农用地(以下统称征地)的,其征地、青苗、林木补偿及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构)筑物拆迁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征地补偿及安置
第三条全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
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分等定级和具体标准如下:
单位:
元/亩
地类
Ⅰ级
Ⅱ级
Ⅲ级
年产值标准
补偿倍数
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年产值标准
补偿倍数
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
费标准
年产值标准
补偿倍数
征地
补偿
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倍
数
标
准
倍
数
标
准
倍
数
标
准
倍
数
标
准
倍
数
标
准
倍
数
标
准
菜地、园地、精养鱼池(修正系数1.1)
2200
20
44000
9
19800
11
24200
1980
18
35640
9
17820
9
17820
1870
17
31790
8
14960
9
16830
Ⅰ级
Ⅱ级
Ⅲ级
地类
年产值标准
补偿
征地补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年产值标准
补偿
征地补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年产值标准
补偿
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倍数
偿标准
倍数
偿标准
倍数
倍数
标
准
倍数
标
准
倍数
标
准
倍数
标
准
倍数
标
准
倍数
标
准
水田、旱地
(修正系数1.0)
2000
20
40000
9
18000
11
22000
1800
18
32400
9
16200
9
16200
1700
17
28900
8
13600
9
15300
林地
(修正
系数
0.7)
1400
20
28000
9
12600
11
15400
1260
18
22680
9
11340
9
11340
1190
17
20230
8
9520
9
10710
未利用地
(修正系数0.3)
600
20
12000
9
5400
11
6600
540
18
9720
9
4860
9
4860
510
17
8670
8
4080
9
4590
Ⅰ级
小溪塔城区各居委会;南村坪村、蔡家河村、下坪村、鄢家河村、姜家湾村、陈埫坪村、凤凰山柑桔场;梅子垭村、郭家湾村、小溪塔柑桔场;新桥边村、仓屋榜村、官庄村、岩花村、付家冲村、大山坡村、姜家庙村、文仙洞村、狮子山柑桔场、枣树岭柑桔场、游路岗柑桔场、桂花园柑桔场、习家岗柑桔场、峰宝山柑桔场、茶店子柑桔场、长岭岗柑桔场,区柑桔示范场。
Ⅱ级
樟村坪居委会、丁家河村;清江坪村(原岔路口村)、小庙村(原小庙村)、茅坪河居委会;下堡坪村;黄花场村,军田坝村;邓村坪村、邓村茶场;伍相庙居委会、龙潭坪村、落佛村、富城坪村、许家冲村、太平溪村;中堡村、新生村、石板村、高家冲村、东岳庙村、园艺村、黄陵庙村、南沱村、石牌村(原石牌村、当阳头村);乐天溪村、朱家湾村、瓦窑坪村、八户店村、下岸溪村、莲沱村、陈家冲村、路溪坪村、沙坪村;分乡场村、普溪河村;龙镇居委会、龙泉村、钟家畈村、车站村、土门柑桔场、土门村、梅花村;田畈村、白河村、黄金堂村、梅林村。
Ⅲ级
除Ⅰ、
Ⅱ级区域以外的村(场)。
备注:
1、园地包括果园、茶园及其他园地
2、未利用地包括河流水面、滩涂、沙地、裸地等。
3、农村道路、坑塘水面等其他土地参照相邻土地的标准补偿,相关基础设施用地参照上述标准补偿或由用地单位还建。
4、干砌、浆砌田坎为耕地、园地应有的基础设施,其补偿已包含在上述土地补偿费之中,征地时不再另行补偿。
5、征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四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区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土地征前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户。
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构)筑物的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户和地上建(构)筑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林木和抢搭、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及抢装的装饰,征地时不予补偿。
在征地依法批准前,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听证。
征收土地经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公告土地征收方案。
第五条征地补偿的地类按照《土地征前告知书》发布前的现状地类确认。
未征得土地使用权单位同意,耕种和占用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不予补偿,在已征地范围内耕种的青苗、林木和搭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六条征地补偿面积由征地主体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实地勘测确定,被征地户的土地权属和地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发展大道新区指挥部)及相关村(居)委会组织被征地户现场指界确认,不再进行实地丈量。
征地补偿面积和地类应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张榜公示。
第七条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户拒绝对被征收的土地权属和地类进行现场指界确认的,负责调查核实的工作人员应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由两名以上村、组代表进行现场指界证明,并在调查表上签字确认,作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依据。
第八条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户继续以家庭承包方式进行承包经营的,必须将70%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被征地户用于生产生活安置。
土地补偿费中扣除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户的部分后,其余部分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先用于其应承担的被征地户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费用,其次用于发展二、三产业,解决被征地户的生产和生活出路,兴办公益事业及居民点的公用设施建设。
第九条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安置途径确定支付对象。
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用地单位统一安置被征地户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安置单位;经被征地户申请,并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可以按征地面积计算后,再按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安置方案全额发放给被安置户,由其自谋职业。
安置方案和安置标准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经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集体表决确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发展大道新区指挥部)审查,报区国土资源、监察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安置方式主要采取货币安置、农业安置、养老保险安置、留地安置和入股经营安置,鼓励外迁安置和投亲靠友。
第十条被征地户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林权证》和其他合法土地权属证明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征地补偿登记。
对登记的被征地户的自留地应支付70%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被征地户自垦无承包经营权的集体土地,对被征地户只支付青苗补偿费和6000元/亩的开垦补助费。
单位或个人在家庭承包以外以其他方式承包集体土地的,其征地补偿根据发包者与承包者的合同约定解决;合同无约定的,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诉讼解决。
其土地补偿费原则上支付给享有被征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侵占和挪用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必须实行专帐管理。
征地补偿费不得用于偿还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银行贷款、上交税款、发放工资等。
第十二条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被征地户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同时将被征地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收回,逐级上报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林业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核减已征收、征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林权面积。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发展大道新区指挥部)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分配补偿,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将征地补偿费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户的部分落实到位。
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其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集体表决确定。
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张榜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青苗及林木补偿
第十四条水田、旱地、菜地和养殖水面的青(鱼)苗补偿标准为:
类别
级别
单价
水田、旱地、一般菜地、
养殖水面
Ⅰ级
2000元/亩
Ⅱ级
1800元/亩
Ⅲ级
1700元/亩
大棚蔬菜、精养鱼池
Ⅰ级
3000元/亩
Ⅱ级
2700元/亩
Ⅲ级
2550元/亩
注:
1、大棚蔬菜、精养鱼池的地上建(构)筑物按第四章的规定另行补偿
2、精养鱼池是指鱼塘四周内侧有浆砌护坡,并配置有增氧机、投饵机等精养设施的鱼池。
3、大棚蔬菜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专业从事蔬菜生产,具有钢制、塑制、预制、竹制骨架大棚及喷灌、滴灌等排灌设施的菜地。
第十五条成片的林木一律按面积补偿,补偿标准为:
类别
柑桔/橙类/柚子/梨/桃/苹果/杏/枇杷
单价
李子/柿子/樱桃/核桃/板栗/杜仲/花椒/木梓/油茶/苗圃/
规格
绿化树木等
大树
11500元/亩
中树
9000元/亩
小树
4800元/亩
幼树
3000元/亩
类别
规格
单价
茶园
≥7年生
6000元/亩
5—7年生
4800元/亩
3—5年生
3300元/亩
<3年生
2800元/亩
葡萄、猕猴桃
盛果期
5500元/亩
结果初期
4000元/亩
结果前
2800元/亩
黄姜、柴胡等草本药材
2600元/亩
注:
1、上述补偿标准已包含地面青苗补偿费用。
2、经区林业部门审批颁发了《苗木生产许可证》和《苗木经营许可证》的苗圃、绿化树木,按评估价的30%补偿;无《苗木生产许可证》和《苗木经营许可证》的苗圃和绿化树木,按成片柑桔园的标准补偿。
3、各类林木的残值仍属原所有者。
4、成片的林木是指面积在0.1亩以上(包括房前屋后宅基地内土地)且种植密度每亩不低于正常种植株数的60%;种植密度低于60%的,按正常种植株数标准折成亩数计算补偿。
柑桔的正常种植株数为55株/亩。
5、柑桔规格:
大树是指树高2.5米以上,树冠2.0米以上;
中树是指树高2.0—2.5米,树冠1.5—2.0米;
小树是指树高1.0—2.0米,树冠0.6—1.5米;
幼树是指树高1.0米以下。
6、绿化树木规格:
大树:
胸径≥20厘米;中树:
胸径10—20厘米;小树:
胸径5—10厘米;幼树:
胸径<5厘米。
第十六条房前屋后宅基地内(面积在0.1亩以内)及田坎上的零星果木和林木按实际株数补偿,补偿标准为:
类别
规格
单价(元/株)
1、柑桔类、橙类、柚子、梨、苹果、桃、李、杏、石榴、枇杷、柿、樱桃、枣、核桃、板栗、杜仲、黄柏、椿天、花椒、胡椒、枣皮、厚朴、桐子、木梓、棕树、油茶等经济林木
大树
200
中树
160
小树
80
幼树
40
幼苗
5
2、杨树、榆树、栎树类、松、柏、杉、泡桐、法
国梧桐、柳树等用材林木
胸径20厘米以上
100
胸径15-20厘米
80
胸径6-15厘米
50
胸径3-6厘米
10
胸径3厘米以下
不予补偿
3、绒柏、杜鹃、月季、桅子花、玫瑰、红继木、
夹竹桃、黄杨、无花果、茶花等花卉
大(冠幅80cm以上)
15
中(冠幅50-80cm)
8
小(冠幅50cm以下)
3
4、竹子
金竹、桂竹、毛竹等散生
成片
1500元/亩
窝竹、慈竹等丛生竹类
大(直径2米以上)
3元/平方米
中(直径1-2米)
2元/平方米
小(直径1米以下)
1元/平方米
5、草莓
母本
12元/平方米
一般
6元/平方米
6、枸杞树
未嫁接
6元/平方米
已嫁接
12元/平方米
7、黄姜、柴胡等草本药材
4元/平方米
8、天麻、伏苓等菌类药材
18元/平方米
9、葡萄、猕猴桃等棚架水果
盛果期
8元/平方米
结果初期
6元/平方米
结果前
4元/平方米
类别
规格
单价(元/株)
10、香樟、女贞、栾树、雪松、刺冬青、广玉兰、
玉兰、木瓜、山楂等常规绿化乔木
胸径30厘米以上
900
胸径25—30厘米
500
胸径20—25厘米
250
胸径15—20厘米
120
胸径8—15厘米
70
胸径5—8厘米
20
胸径5厘米以下
5
11、银杏、桂花、紫薇、柞木、罗汉松、五针松
胸径30厘米以上
2500
胸径25—30厘米
2200
胸径20—25厘米
2000
胸径15—20厘米
1000
胸径8—15厘米
600
胸径5—8厘米
100
胸径5厘米以下
20
12、麦冬、葱兰、鸢尾、红花草等绿化地被植物
4元/平方米
注:
1、胸径是指树主干离地表面1.3米处的直径。
2、各类果木、林木、花卉仍属原所有者。
3、此表所列补偿费包括移栽费、砍伐费、运输费等。
4、此表未列的果木、林木等补偿参照同类果木、林木标准执行,无参照标准的按评估价的30%补偿。
第十七条成片灌木林地、疏林地、宜林地(林木郁闭度在20%以下的)的林木按面积补偿,补偿标准为1000元/亩;其他
林地的林木按面积补偿,补偿标准为2000元/亩。
第十八条对已盆装和摆放的盆景、花卉只据实补偿搬迁运
输费,以上补偿的花卉及盆景仍属原所有者。
第十九条单位或个人在家庭承包以外采取其他方式承包集体多年生经济林和用材林的,其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发包者,分配办法由发包者和承包者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解决。
第四章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及安置
第二十条房屋拆迁,按照《房屋结构分类》确定房屋的结
构后,根据《房屋补偿标准表》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房屋结构分类
结构
房屋建筑主要条件
砖混结构
24厘米以上实砌砖墙,小部分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现浇或预制楼板,
砖木结构
24厘米以上实砌外墙体,木屋架、梁柱或少量混凝土梁承重,有屋面
土木结构
土墙承重、瓦屋面,土墙或砖墙间隔,普通门窗,有水电设施。
土木结构
土墙承重、瓦屋面,土墙或砖墙间隔,普通门窗,有水电设施。
房屋补偿标准表
单位:
元/平方米
房屋结构
房屋分类
建成5年以内
建成5—10年
建成10年以上
砖混结构
正房
580
540
500
附房
400
360
320
砖木结构
正房
380
340
300
附房
250
230
210
土木结构
正房
320
300
280
附房
220
210
200
附房220210200
注:
1、集体单位房屋拆迁按上述标准补偿;全框架结构和钢混结构房屋,按砖混结构相应标准上浮30%补偿。
2、不具有合法证件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3、建(构)筑物的建成年限依据《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合法证件上的批准时间确定。
第二十一条构筑物拆迁,按《构筑物补偿标准表》进行补
构筑物补偿标准表
项目名称
单位
补偿价
说明
水泥(木、竹)架棚
平方米
40元
盖有玻纤瓦、石棉瓦、铝瓦等,高度
电线杆
6m
根
200元
根据电杆的长度和直径分别确定
9m
根
260元
12m
根
330元
浆砌水池
贴瓷砖
立方米
80元
按外形尺寸、砖砌或石砌筑、水泥砂浆抹面等情况确定
未贴瓷砖
立方米
60元
水泥砂浆砖砌明、暗沟
立方米
60元
按实砌体积、明沟、暗沟分别确定
鱼塘护坡(预制块)、
平方米
15元
水泥砂浆沟缝
浆
防盗网
砌护坡
不锈钢防盗网
平方米
120元
穿φ12钢筋
平方米
80元
不穿钢筋,厚度0.7—1.0毫米
钢筋防盗网
平方米
60元
根据钢筋直径φ10—φ14和工艺确定
晒场、室外地坪
平方米
40元
卵石垫层,厚度5厘米以上
平方米
30元
卵石垫层,厚度5厘米以下
平方米
20元
三合土结构
挡土墙
立方米
120元
片石浆砌
立方米
100元
卵石浆砌
立方米
80元
毛石干砌
立方米
50元
其它材料
项目名称
单位
补偿价
说明
给
水
管
PVC管、塑料管、
小直径钢管
米
4元
φ50以内塑料管
米
6元
φ32内PP-R管
米
8元
φ25内镀锌钢管
钢管、镀锌钢管
米
10元
φ60—φ100塑料管
米
12元
φ32—φ40镀锌管
米
15元
φ40—φ60PP-R管
PE、PPR管
米
16元
大于100的塑料管
米
20元
φ50以上镀锌管
米
22元
φ70及以上PP-R管
混凝土排水管
米
30元
500毫米以下(含500毫米)
米
60元
500毫米以上(特大直径参照市场价)
水窖
立方米
50元
砖、石水泥浆砌
围墙、砌筑花坛
平方米
60元
砖石结构(含浆砌),24厘米墙体
平方米
40元
砖石结构(含浆砌),12厘米墙体
平方米
20元
土结构
假山
立方米
100元
根据材质确定
钢架棚
平方米
120元
有铝瓦、彩钢瓦、遮光板,高度3至4
70元
有铝瓦、彩钢瓦、遮光板,挂墙固定
混凝土构筑物
立方米
230元
含预制厂台座、水泥道路等
散圈
平方米
25元
护墙散水
平方米
10元
沼汽池及其配件
处
2000元
容积13立方米以上
1600元
容积不足13立方米
蔬菜大棚
平方米
15元
金属或预制构件
粪池
立方米
55元
砖、片石、水泥抹面
立方米
45元
砖、片石、水泥沟缝
立方米
35元
其它
项目名称
单位
补偿价
说明
艺术围栏
平方米
160元
钢筋砼预制(不含基础和灯饰)
花瓶柱围栏
米
140元
钢筋砼预制,高0.7-0.8米
水井
口
800元
砖、片石、水泥抹面,深度超过8米的
200元
土井
固定猪槽
个
30元
坟墓
座
1500元
2年以内,预制浆砌
1200元
2—5年
800元
5年以上
空调移机安装
补偿标准
挂机
台
160元
柜机
台
200元
电话移机费
户
116元
宽带网、有线电视移装费
户
180元
室外水、电设施补偿
平方米
10元
按正房建筑面积计算补偿
电表移装费
户
340元
自来水移装费
户
600元
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
台
300元
其他热水器移装费
台
150元
卫星接收器移装费
台
150元
第二十二条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面积由征地主体和被征
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组织丈量,丈量结果和补偿费用应张榜公示。
第二十三条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国家制定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结合我区实际规定如下:
(一)房屋建筑面积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二)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建筑面积;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00%计算建筑面积。
(三)层高以3米为标准,每增加或减少0.1米,可增加或减少原补偿价格的1.1%;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全额计算建筑面积;层高达到1.2米但不足2.2米的,减半计算建筑面积;层高不足1.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50元包干补偿。
楼房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其中最上一层的层高是其楼面至屋面(最低处)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二十四条房屋室内、外装饰补偿
室内、外装饰实行包干补偿,包干补偿范围包括室内吊顶,室内、外墙面,墙裙,室内地面,室内水电设施,室内、外门窗,室内厕所、厨房及室内、外其他装饰补偿。
房屋室内、外装饰等级分类
等级
房屋室内、外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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