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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自由主义
《政治自由主义》导论
罗尔斯
本书内容如下:
前三讲或多或少包括了我于一九八零年四月在哥伦比亚大学所作三次演讲的基本内容,它们经过较大修改后,曾以“道德理论中的康德式建构主义”为题发表在是年九月号的《哲学杂志》上。
这距今已有十多年了,我又进行了重写和进一步修改。
我以为它们较前清楚多了,但这并不是说它们现在就很明了。
我之所以继续把它们称之为演讲而不是篇章,是由于它们原本就是以演讲形式发表的,而我试图保持一种确定的习惯性风格,虽未必能如愿以偿。
最初发表这些演讲时,我曾打算把它们与另外三篇补充性演讲一起付诸刊印。
一篇是《作为主题的基本结构》(1978),此篇业已讲过并已刊行。
另两篇是《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1982)和《社会统一与首要善》(1982),其时,这两篇也大致草就或接近完成。
但当这三篇补充性演讲最后完成时,我发现它们之间或它们与前三篇演讲之间缺乏我所要求的那种统一性。
于是,我又写了三篇我现在称之为政治自由主义的讲稿,开篇为《政治学的而非形上学的》(1985),其大部分内容已包含在本书的第一讲中,其续篇是《重叠共识》(1987)、《善的理念》(1988)和《政治的领域》(1989)。
这后三篇经过较大修改后与首次在此发表的《公共理性》一起组成本书第二部分的三讲。
前六讲以这样一种方式相互关联:
前三讲设定了政治自由主义在实践理性中的一般哲学背景,尤其是第二讲的第一、三、七、八诸节和整个第三讲,而后三讲则更详尽地设计出政治自由主义的几个主要理念:
即重叠共识的理念;权利优先性的理念及其与诸种善理念的关系;公共理性的理念。
现在,各讲之间以及它们与《正义论》的精神和内容之间均有了令人称心的统一性,一种由它们的标题即政治自由主义的理念所给定的统一性。
关于这最后一点,《正义论》的前言(第二至三段)已对该书的目的有大致提示。
为简释其意,我一开始就解释道,在现代道德哲学发展的大部分时期内,英语世界里占支配地位的系统性观点一直是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
个中原因之一,道德哲学一直是由一长串非凡的作者所代表的,从体谟、亚当·斯密到艾奇沃思和西季威克,他们建立了一种在其广度和深度上确实让人印象深刻的思想体系。
那些批评功利主义的人常常是见子打子,无以洞开。
他们谈到了功利原则的种种困难,指出了功利主义旨意与我们日常道德确信之间明显有严重抵牾。
然而,窃以为这些批评者没有精心创立一种能成功反驳功利主义的有效而系统的道德观念。
结果是,我们常常被迫在功利主义与合理直觉主义之间作出选择,最终可能用一个为特定表面上的直觉主义钳制所囿的功利原则之变种来解决问题。
《正义论》的目的(再简释一下)是将传统的社会契约学说普遍化、并使之擢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层次。
我想表明,这种学说不易遭到人们通常以为是致命的明显反驳。
我希望更清楚地阐释出这一观念的主要结构性特征——我称之为“公平正义”——并将其发展成为一种优于功利主义之选择性的和系统的正义解释。
我认为,这种替代传统道德观念的选择性观念最切近我们所考虑的正义确信,并构成了民主社会制度最恰当的基础。
本书这些演讲的目的则殊为不同。
注意:
在我对《正义论》一书目的的概述中,社会契约论传统被看作是道德哲学的一部分,没有区分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
在《正义论》中,一种普遍范围的道德正义学说没有与一种严格的政治正义观念区别开来。
在完备性的哲学学说、道德学说与限于政治领域的诸观念之间也未做任何对比。
然而,在本书这些演讲中,这些区分及相关理念却至关重要。
的确,这些演讲的目的和内容似乎与《正义论》有着一种主旨的改变。
当然,诚如我所指出的那样,两者间确有一些重要差异。
但要理解这些差异的本性和程度,就必须视之为源自力图消除内在于公平正义的一个严重问题时所产生的差异,亦即源自这样一种事实所产生的差异,这事实是:
《正义论》第三部分关于稳定性的解释与全书的观点并不一致。
我相信,所有差异都是消除这种不一致性的结果。
若不然,这些演讲就会采取《正义论》一书的结构和内容,在实质上保持不变。
解释一下,我内心以为严重的问题,关涉到《正义论》中秩序良好之社会的不现实的理念。
与公平正义相联系的秩序良好之社会的本质特征是,它的所有公民都是在我现在称之为完备性哲学学说的基础上来认可这一观念的。
他们对正义两原则的接受是以这种学说为根基的。
同样,在与功利主义相联系的秩序良好之社会里,公民们一般都把这种观点作为一种完备性哲学学说来加以认可,并在这一基础上接受功利原则。
尽管《正义论》没有讨论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与一种完备性哲学学说之间的区分,但一旦提出这个问题,我认为,《正义论》有关公平正义和作为完备性或部分完备性学说的功利主义的具体行文还是清楚的。
现在,严重的问题是,现代民主社会不仅具有一种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之多元化特征,而且具有一种互不相容然而却又合乎理性的诸完备性学说之多元化特征。
这些学说中的任何一种都不能得到公民的普遍认肯。
任何人也不应期待在可预见的将来,它们中的某一种学说、或某些其他合乎理性的学说,将会得到全体公民或几乎所有公民的认肯。
政治自由主义假定,出于政治的目的,合乎理性的然而却是互不相容的完备性学说之多元性,乃是立宪民主政体之自由制度框架内人类理性实践的正常结果。
政治自由主义还假设,一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并不拒斥民主政体的根本。
当然,某一社会也可能包含有不合乎理性的、非理性的、甚至是疯狂的完备性学说。
在这些情形下,问题是去包容它们,以使它们不致削弱社会的统一和正义。
这种合乎理性却又互不相容之完备性学说的多元性事实——即理性多元论事实——表明,在《正义论》中我所使用的公平正义之秩序良好社会的理念是不现实的。
这是因为,它与在最佳可预见条件下实现其自身的原则不一致。
因此,《正义论》第三部分关于秩序良好社会的稳定性解释也不现实,必须重新解释。
这是我自一九八0年以来发表的论文所论及的问题。
现在,《正义论》的模糊性得以消除,而公平正义从一开始便被描述为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第一讲第二节)。
令人惊奇的是,这种改变又依次使我作出许多其他的改变,并需要一组以前所不需要的理念。
我之所以说令人惊奇,是因为稳定性问题在道德哲学史上一直很少受到人们的重视,所以,这种不一致性必须做如此大范围的修正,看起来确乎让人奇怪。
然则,对于政治哲学来说,稳定性问题至关重要,而一种不一致性必定要求基本性的凋整。
所以,除了需要已经提到的那些理念——作为与完备性学说相对立的政治正义观念的理念、重叠共识的理念。
公共理性的理念——之外,还需要其他的理念。
在本书中,我提出了与简单多元论相对立的政治的个人观念的理念(第一讲第五节)和理性的理念。
进而,我在下面评论到,政治建构主义的理念是与这些问题相联系的,它提出了有关道德判断真理的问题。
从这些评论中引出的主要结论——我马上要回到这一结论——是,政治自由主义的问题在于:
一个因各种尽管互不相容但却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化的自由平等公民之稳定而公正的社会如何可能长期存在?
易言之,尽管合乎理性但却相互对峙的诸完备性学说,怎样才可能共同生存并一致认肯一立宪政体的政治观念?
一种能够获得这种重叠共识支持的政治观念的结构和内容是什么?
这些都在政治自由主义力图回答的问题之列。
时下有几种对政治自由主义的评论。
有时,人们听到有关寻找一种世俗哲学学说——一种基于理性然而又是完备性的学说——的启蒙运动谋划的言论。
那时,这种学说可能适合于现代世界,所以,人们认为,当时的那种宗教权威和基督教时代的信仰不再是支配性的。
是否或何时有过这样一种启蒙运动的谋划,我们无须考虑。
因为无论如何,政治自由主义(就我所以为的而言)以及作为其一种形式的公平正义绝无这样的野心。
如我所说,政治自由主义姑且假定的不是简单多元论,而是理性多元论的事实;除此之外,它假定了主要现存的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其中一些是宗教的。
为了使这种假定得以成立,我刻画了理性这一观念(第二讲第三节)。
政治自由主义的问题是,为合乎理性的学说之多元性——这永远是自由民主政体的文化特征——可能认可的立宪民主政体,制定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
我的意图不是想取代那些完备性观点,也不是给它们提供一种真实的基础。
的确,这意图可能是虚妄的,但这不是关键所在。
毋宁说,这不是政治自由主义要做的事。
政治自由主义部分显见的复杂性——比如说,在它不得不引进一组新的理念时所表现出来的复杂性——来自它接受理性多元论这一事实。
因为,一旦我们这样做,我们也就假定了,在一种理想的重叠共识中,每一个公民都既认肯一种完备性学说,也认肯「作为这种共识」核心的政治观念,两者多少相互联系。
在某些情形下,政治自由主义仅仅是某一公民的完备性学说的结果,或是其完备性学说的继续。
在另一些情形下,它可能与作为一种既定社会世界环境的可接受近似物相联系(第四讲第八节)。
无论如何,由于政治观念为大家所共享,而合乎理性的学说则不然,所以,我们必须在公民们普遍可接受的关于根本政治问题证明的公共基础与属于多种完备性学说的、且只对那些认肯它们的人才是可接受的许多非公共证明基础之间作出区分。
同样,还将存在许多与之平行的区分。
因为政治的正义观念诸要素必须与各完备性学说内可与之类比的诸要素分离开来。
我们必须持道而行。
因此,在政治观念中,善理念必须是切合政治的,也必须与那些更广泛的观点中的善理念区别开来。
这一要求同样适用于政治的作为自由而平等的个人观念。
政治自由主义认定民主文化之理性多元论的事实,目的是揭示一种对根本政治问题之证明的合乎理性的公共基础之可能性条件。
如果可能的话,它会阐明这一基础的内容,阐明为什么这一基础是可接受的。
在这样做的时候,它必须把公共的观点与许多非公共的(但不是私人性的)观点区分开来。
或者换句话说,它必须刻画出公共观点与非公共观点之间的不同特征,并解释为什么公共观点采取它所采取的形式(第六讲)。
而且,在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的观点之间,它必须保持公正无偏。
这种公正性表现在各个方面。
起码一条,政治自由主义不攻击或批评任何合乎理性的观点。
其中,它不批评(更不用说否定)任何特殊的道德判断真理论。
关于这一点,它只设想这种真理的判断是从某种完备性道德学说的观点出发作出的就行。
这些学说提供了一种判断,考虑到了所有的事情,就是说,考虑到了它们看到的所有相关的道德价值和政治价值、以及所有相关的事实(如同每一种学说所确定的那样)。
究竟哪些道德判断是真实的,或者去考虑一切问题,这不是政治自由主义的问题,因为它只从自身限制性的观点内部来考虑各种问题。
然而,在有些情形下,它也必须有所表示,以加强它自己的力量。
在第三讲第八节和第五讲第八节,我对此作了尝试性探讨。
进一步地说,政治自由主义不把它的政治的正义观念当作真理来谈,相反是把它当作合乎理性的观念来谈。
这不纯粹是一个语词问题,而是要说明这样两个问题:
第一,它表示,政治观念的观点更严格地限定在明辩政治价值而非所有价值的范围内,同时,提供一种公共的证明基础。
第二,它表明,政治观念的原则和理想,是建立在与社会和个人的观念以及与实践理性观念本身相联系的实践理性原则之基础上的。
这些观念具体规定了实践理性原则于其中得以应用的那种框架。
本书第三讲对政治建构主义(与道德建构主义相对应)的解释,阐明了所有这些意义。
政治建构主义的理念对于熟悉公平正义之原初状态、或熟悉某种相似框架的人来说并不陌生。
政治的正义原则是一种建构程序的结果,在这一建构程序中,有理性的个人(或他们的代表)服从于理性的条件,采用这些原则来规导社会的基本结构。
这些原则源于一种适当的建构程序,恰当地表达了实践理性的必要原则和观念,我把它们看作是合乎理性的。
这些原则所支持的判断也是合乎理性的。
当公民们共享一种合乎理性的政治的正义观念时,他们便有了一个基础,在此基础上,他们就可以对根本政治问题进行公开讨论,并理性地对之作出决定,当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能如此,但我们希望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能够对宪法之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进行公开讨论。
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政治观念的观点与许多完备性学说的观点之间的二元论,不是那种起源于哲学的二元论。
相反,它起源于具有理性多元论特征的民主政治文化的特殊本性。
我相信,这种特殊本性说明了(至少在很大范围内)政治哲学在现代世界(与古代世界相比较)的不同问题。
为说明这一点,我陈述了一种推测——我只敢这么说——一种有关历史情景的推测,这些历史情景分别说明了古代和现代的特殊问题。
当道德哲学开始时,比如说发初于苏格拉底时,古代宗教曾是一种平民的公共社会实践宗教,是平民用以庆祝节日和公共庆典的仪式。
而且,这些平民宗教文化并不是建立在像《圣经》、《古兰经》和印度教的《吠陀经》那样的圣典基础之上的。
古希腊人颂扬荷马,《荷马史诗》是他们教育的一个基本部分,但《伊利亚特》和《奥德赛》(一译《奥德修纪》)却从来就不是圣典经文。
一个人只要按预期的方式参与其中,认识到各种得体的礼节,那么,他所相信的具体细节就无足轻重。
实际上,他只是在做或做过他想做的事而已,而作为一个值得信赖的社会成员,他随时都要准备听从召唤,履行他作为一个好公民的平民义务,如,参加陪审团出庭作证,或出海征战。
这不是基督教意义上的救赎宗教,而且也没有任何惠施神恩的僧侣阶层;确实,在古典文化中,不朽和永生救赎的理念并不占中心地位。
所以,古希腊的道德哲学原本肇始于城邦之平民宗教的历史情景和文化情景内部。
在这一情景中,荷马史诗及其中所诵的诸神和英雄占有中心地位。
这种宗教不包括任何与通过荷马史诗的诸神和英雄所表达的最高善理念相左的其他最高善理念。
那些英雄都出身贵族望门,他们公开追逐功名,争权夺利,猎取社会地位和声誉。
他们并非对家庭、朋友和仆从的善莫不关心,而只是这些要求占较次要地位而已。
至于神,从道德上讲,他们与英雄并无殊异,只是由于不朽,他们的生活要相对幸福和安稳些罢了。
所以,古希腊哲学在摈弃以过去武士阶层之生活方式为代表的荷马史诗式理想的过程中,不得不为自身创造出人生至善的理念,即,能为公元前五世纪雅典各个不同社会阶层的公民们所接受的理念。
道德哲学从来就只是自由娴熟的理性功夫。
它不是建立在宗教基础之上,更不是建立在启示基础之上。
因为平民宗教既不是它的指南,也不是它的敌手。
道德哲学所关注的焦点,是作为一种引人向善的、合理追求我们真实幸福的至善理念,而她所谈论的问题,乃是平民宗教基本上悬而未答的问题。
追至现代,三次历史性的发展深刻地影响了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性质。
第一次发展是十六世纪的宗教改革。
它使中世纪的宗教统一分崩离析,并导致了宗教多元论,对尔后几个世纪有着深远影响。
而这又依次孕育出其他各种各样的多元论,至十八世纪末,这种多元论又成了一种恒常的文化特征。
第二次发展是现代国家及其中央行政管理的发展,在这之前,国家是由掌握着巨大权力——如果说不是绝对权力的话——的君主们统治的;或者说,至少是由那些竭尽所能力图掌握绝对权力的君主们统治的。
当他们为形势所迫或为了趋势取利时,他们也只让贵族和新兴中产阶级分享他们的部分权力。
第三次是发轫于十七世纪的现代科学发展。
我说的现代科学,意指以哥白尼和开普勒为代表的天文学和牛顿物理学的发展;必须强调的是,它也指由牛顿和莱布尼教所开创的数学分析(微积分)的发展。
倘若没有数学分析,物理学的发展就不可能。
关于宗教,我首先注意到的,是它与古典世界的明显对照。
中世纪基督教有五个平民宗教所缺乏的独特特征:
它往往有一种趋于权威宗教的倾向:
它的权威——即以教皇为首的教会本身——是制度化的、中心化的、几近绝对的权威,尽管教皇的至尊权威有时受到挑战;这如同十四、十五世纪地方议会制时期的情形。
它是一种救赎的宗教,一条通向永生的路,而获得救赎需有教会所教诲的那种真正的信仰。
因之,它是一种具有可信信条的教条式宗教。
它是一种僧侣宗教,这些僧侣是掌握着惠施恩典手段的惟一权威,而在通常情况下,这些手段对获得救赎来说至关重要。
最后,它是扩张主义的皈依宗教,其权威遍及整个世界,无边无疆。
宗教改革产生了巨大的后果。
当一种像中世纪基督教这样的权威主义的、救赎主义的和扩张主义的宗教产生分裂时,就不可避免地意味着,在同一社会内,出现了与之颉颃的又一种权威性的和救赎主义的宗教,在某些方面,这一新的宗教与它从中分裂出来的原始宗教有所不同,但在某一时期里,两者仍有许多相同特征。
路德和加尔文同原先的罗马教会一样,也是教条味十足,不容异说。
还有一个较不明显的与古典世界的对照,这一时期与哲学有关。
在宗教战争时期,人们对至善的本性或神圣法律中道德义务的基础尚无疑虑。
他们认为,他们通过信仰的确定性便可了解这些,因为他们的道德神学是他们完善的指南。
然而问题却是:
在那些持不同信仰的人之间,社会如何可能?
人们可以想像的宗教宽容的基础是什么?
对于许多人来说,压根儿就没有这种基础,因为宽容意味着最初在许多事情上要默许异端邪说,并导致宗教分裂的灾难。
即令是早期宗教宽容的倡导者们,也都把基督教世界的分裂看作是一场灾难,只不过鉴于连绵不断的宗教内战已成华山一路,他们才对这场灾难叹然无奈罢了。
因此,政治自由主义(以及更一般意义上的自由主义)的历史起源,乃是宗教改革及其后果,其间伴随着十六、十七世纪围绕着宗教宽容所展开的漫长争论。
类似对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现代理解正始于那个时期。
正如黑格尔所看到的那样,多元论使宗教自由成为可能,而这当然不是路德和加尔文的本意所在。
诚然,诸多其他争论也具有关键意义,诸如,那些围绕着通过适当的立宪设计原则来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
以限制绝对君主的权力所展开的争论就十分重要。
然而,尽管其他的争端以及解决这些争端的原则也很有意义,但宗教分裂的事实依然存在。
因为这一原因,政治自由主义假定,理性多元论作为一种诸完备性学说的多元论事实,既包括诸种宗教学说,也包括诸种非宗教学说。
我们不把这种多元论视为灾难,而是视为持久的自由制度下人类理性活动的自然结果。
把理性多元论看作是一种灾难,也就是把自由条件下的理性的运作本身看作是一种灾难。
的确,自由宪政的成功是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可能性的发现而出现的:
这是一种理性和谐而又稳定多元的社会可能性。
在具有自由制度的各社会中成功而和平地实行宽容之前,人们无从了解这种可能性。
随着长达数世纪不宽容的实际得到确认,人们会更自然地相信,社会的统一协和需要对一种普遍而完备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或道德学说达成一致。
排斥异端曾经被作为社会秩序和稳定的一个条件而为人接受。
这种信念的不断削弱有助于为自由制度扫清道路。
也许,自由信仰的教义之所以得以发展,是因为,要人们相信那些与我们长期有效合作、一道维护正义社会的人会遭到天谴,——我们信任他们,对他们抱有信心——如果不是不可能的,也是很困难的。
正如我前面所指出的,政治自由主义的问题是:
一个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他们因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了深刻的分化——所组成的稳定而公正的社会之长治久安如何可能?
这是一个政治的正义问题,而不是一个关于至善的问题。
对现代人来说,这种善被认为是包含在他们的宗教之中,而由于他们的深刻分化,他们认为公正可行的社会之根本条件却不在其中。
这样一来,如何理解这些条件便成了这一阶段的中心问题。
这一问题部分在于:
在自由、平等、然而却又因深刻的学说冲突而发生分化的公民之间,进行社会合作的公平项目是什么?
如果确实有可能建立一种必不可少的政治观念,那么,该政治观念的结构和内容又是什么?
这个问题在古代产生的时候,并不是个正义问题。
古代世界原本就不曾有过各种救赎主义的、信条化的和扩张主义的宗教之间的冲突。
这是一种新的历史经验现象,一种通过宗教改革才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当然,基督教已经使民族征服成为可能,这种征服不仅是为了异族的领土和财富,为了统治和支配他们,而且也是为了拯救他们的灵魂。
宗教改革使这一可能性转向了它自身。
这种冲突的新颖之处,是它将一种超验的不容妥协的因素引入了人们的善观念。
这种因素迫使大规模的冲突要么只能通过环境的改变和内耗而得到缓和,要么就让位于平等的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
除非把政治的正义观念建立在平等的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基础上——并坚实地建立起来、且得到人们的公共认可,否则,任何理性的政治正义观念都不可能。
政治自由主义一开始便把这种不可调和的潜在冲突的绝对深刻性牢记在心。
关于政治自由主义与近代道德哲学的关系,如果说道德哲学深受这一时期宗教境况的影响,那么,它在宗教改革后这段时期的宗教境况内的发展,则是由十八世纪的那些先进著作家们所推动的;她们希望确立一个独立于教会之外的、适应于日常有理性和良心之个人的道德知识基础。
这一基础确立后,他们便想开出整套概念和原则,并按照这些概念和原则去描绘道德生活的种种要求。
为达此目的,他们研究了道德认识论和道德心理学的一些基本问题,诸如:
关于我们该怎样行动的知识或意识,是只对一些人或少数人(比如,牧师)来说可以直接获得,还是对每一个有正常理性和良知的人来说都是如此?
再者,我们所需要的道德秩序是来源于外部,比如税源于上帝理智中的一种价值秩序,还是以某种方式源于人性本身(或源于理性;或源于情感;抑或源于两者的统一)并与我们共同生活在社会中的各种要求联系在一起?
最后,我们是由于某种外部的动因,比如说神圣制裁或国家制裁而被说服或被强迫,才必须使我们自己遵循我们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还是我们就是如此构成的,以至我们生来就有充足的动机引导我们按我们应当做的去做而无须外在的胁迫和利诱呢?
这些问题中的每一个问题都首先产生于神学之中。
在我们通常所研究的著作家中,休谟和康德均以他们各自不同的方式认肯这三个问题中的第二种选择。
他们相信,道德秩序以某种方式源于人性(或作为理性;或作为情感)本身,源于社会的生活条件。
他们还以为,我们该怎样做的知识或意识对每个具有正常理性和良知的人来说,都可以直接获得。
最后,他们以为,我们是如此构成的,以至我们生来就有充足的动机引导我们按我们应当做的去做而无须外在的胁迫和利诱,至少无须以上帝或国家所强加的那种奖惩形式出现的胁迫和利诱。
的确,休谟和康德同那种认为只有少数人能够获得道德知识、而所有的或大多数的人须得凭借这些制裁才能做正当之事的观点相距甚远。
在这一点上,他们的信念属于我归之为的完备性自由主义,它与政治自由主义相对立。
政治自由主义不是完备性自由主义。
在上述三个问题上,它不采取一种普遍的观点,而是将这些问题留给各种不同的完备性观点,让它们各自用它们自己不同的方式对之作出回答。
然而,考虑到一立宪民主政体的政治之正义观念,政治自由主义认肯上述第一个问题中的第二种选择。
在这些基本的情形中认肯那些选择性答案,乃是政治建构主义的一部分(第三讲)。
道德哲学的普遍问题不是政治自由主义所关注的,除非这些问题影响到背景文化及其完备性学说对一立宪政体的支持方式。
政治自由主义明白,它的政治哲学形式有着它自己的主旨问题:
这就是,在深刻的学说冲突毫无解决前景的条件下,公正而自由的社会如何可能?
为了在各完备性学说之间保持公正无偏,它不具体谈论那些学说对之持有分歧的道德课题。
这一问题的出现,产生了种种困难,而一旦它们产生,我就尽力给予回答、例如,在第五讲的第八节就是如此。
我强调宗教改革和有关宽容的长期争论是自由主义的渊源,就当代政治生活问题而言,这样做似乎不合时宜。
在我们最基本的问题当中,种族问题。
种性问题和性别问题是最突出的。
这些问题具有一种全然不同的特征,要求有不同的正义原则,而这些是《正义论》所没有讨论的。
正如我早先所指出的,那部著作是要提供一种比人们所熟悉的主导性传统观念更令人满意的有关政治正义和社会正义的解释。
为达此目的,该书本身——如它实际所讨论的问题清楚表明的那样——仅限于一系列经典性问题,在历史上关于现代民主国家的道德结构和政治结构的历次论辩中,这些问题一直占据着中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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