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林业局执法职责分解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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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林业局执法职责分解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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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林业局执法职责分解表
云浮市林业局执法职责分解表
填报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序号
科(股)室名称
执法行为
执法依据
执法责任
1
云浮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林政科
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处罚种类: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批评教育、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行政处分
2
云浮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林政科
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批评教育、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行政处分
3
云浮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林政科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批评教育、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行政处分
4
云浮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林政科
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以及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等活动,导致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批评教育、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行政处分
5
营林科
未按照规定完成造林任务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批评教育、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行政处分
6
云浮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林政科
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
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2、《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进行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无证经营、加工的,予以取缔,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擅自进入木材市场以外的产地收购木材的,没收产品,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批评教育、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行政处分
7
云浮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林政科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擅自改变林地使用性质的,其批准文件和证件无效。
对违法用地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林地原状,退还使用的林地。
对造成森林、林木、林地破坏的,依照《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
批评教育、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行政处分
8
云浮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林政科、腰古木材检查站
非法运输木材
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2、《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无证运输木材的,扣留其运输工具,没收产品。
接受处理后,归还运输工具。
批评教育、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行政处分
9
云浮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林政科、营林科
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
处罚种类:
没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批评教育、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行政处分
10
云浮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云浮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批评教育、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行政处分
11
云浮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云浮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违反规定擅自进入林区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批评教育、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行政处分
12
云浮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云浮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违反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批评教育、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行政处分
13
云浮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云浮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批评教育、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行政处分
14
云浮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云浮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批评教育、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行政处分
15
云浮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云浮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批评教育、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行政处分
16
营林科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批评教育、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行政处分
17
营林科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
处罚种类: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批评教育、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行政处分
18
营林科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
处罚种类: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批评教育、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行政处分
19
营林科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
处罚种类: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批评教育、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行政处分
20
营林科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
处罚种类: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批评教育、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行政处分
21
营林科、林政科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处罚种类: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批评教育、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行政处分
22
营林科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批评教育、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行政处分
23
营林科
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批评教育、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行政处分
24
营林科
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批评教育、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行政处分
25
营林科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批评教育、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行政处分
26
营林科
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批评教育、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行政处分
27
营林科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批评教育、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行政处分
28
营林科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
处罚种类:
没收所采种子、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批评教育、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行政处分
29
营林科
违法收购林木种子
处罚种类:
没收种子、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批评教育、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行政处分
30
营林科
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批评教育、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行政处分
31
营林科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
对前款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批评教育、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行政处分
32
营林科
违法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
处罚种类:
警告、撤消资格、罚款
法律依据: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撤销其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批评教育、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行政处分
33
营林科
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
处罚种类:
没收伪造证件、罚款
法律依据: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批评教育、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行政处分
34
林政科
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
处罚种类:
收缴伪造证件、变造、涂改的林木和林地权属凭证、罚款
法律依据: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批评教育、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行政处分
35
林政科
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批评教育、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行政处分
36
林政科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批评教育、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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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科、营林科
假冒授权品种
处罚种类:
没收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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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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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云浮市 林业局 执法 职责 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