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福利待遇年老年福利与政策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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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福利待遇年老年福利与政策措施
98年老年福利與政策措施
一、概 述
82年9月底,台灣地區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為1,485,200人,占總人口之7.09%,已達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訂的高齡化社會指標;97年底,老年人口增加到2,402,220人,占總人口的10.43%。
另依據行政院經建會推估,至114年左右老年人口將達總人口的20.1%,即每5人中就有一位是老年長者。
由此可見,醫療衛生、科技的快速進步,促使國民平均餘命延長,也增進人口老化的速度。
另由統計資料發現:
97年度人口老化指數(65歲以上人口數除以0至14歲以下人口數乘以100)為61.51%,老年人口依賴比(65歲以上人口數除以15至64歲人口數乘以100)為14.36%,分別較82年增加33.27及3.88個百分點,平均每7位工作年齡(15至64歲)人口要扶養一位老年人口。
高齡化社會之快速變遷,將引發新的需求與問題,向為政府及民間關注的焦點,因而也需有相對的規劃及因應對策與措施,乃至法規的修訂,俾使政策、立法、服務合一,有效落實老人福祉。
在高齡化社會裏,如何讓老人維持尊嚴和自主的生活是一項挑戰,也是整個社會包括老人本身、家庭、民間部門和政府共同的責任。
為因應高齡化社會,本部以經濟安全、健康維護、生活照顧三大規劃面向為政策主軸。
此外,為周全對老人的身心照顧,並就老人保護、心理及社會適應、教育及休閒亦分別推動相關措施。
在上述各項老人福利措施中,因應老人人口的照顧與居住安養需求,本部更積極規劃推動我國長期照顧體系、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提昇老人福利機構安養護服務品質及推展行動式老人文康休閒巡迴服務,讓老人均能獲得在地且妥適的照顧服務。
二、經濟安全
(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為保障中低收入老人之基本生活水準,對年滿65歲以上,生活困苦無依或子女無力扶養之老人,未接受政府收容安置者,直接提供經濟援助,自82年7月1日起發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在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5倍以下者,每人每月發給生活津貼6,000元,介於1.5倍以上2.5倍以下者,每人每月發給生活津貼3,000元;97年12月(單月)發給12萬5,973人,97年度累計有150萬7,475受益人次,金額累計核撥78億5,641萬353元。
(二)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為配合老人福利法修正公布,訂定「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針對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且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者,其失能程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補助家庭照顧者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每月5千元,以彌補因照顧家中老人而喪失的經濟來源,97年度累計有6,525受益人次,金額累計核撥3,177萬7,000元。
(三)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為落實加強照顧老人生活之政策方向,協助維持老人之經濟安全,本部於91年5月22日公布實施「敬老褔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並於92年6月18日修法擴大發放對象。
97年9月底止,領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人數總計約88萬33人,全年度核發金額合計259億元;本項津貼已自97年10月1日配合國民年金保險開辦,併入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賡續推動,對照顧老人經濟生活及增進老人褔祉,更有助益。
三、健康維護
(一)老人預防保健服務:
依據96年1月31日修正之老人福利法第21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並依健康檢查結果及老人意願,提供追蹤服務。
前項保健服務、追蹤服務、健康檢查項目及方式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本部參酌87年10月28日函頒之「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項目及方式」,於96年7月31日會銜行政院衛生署令頒「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準則」,詳細規定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項目及辦理方式,以利各縣市政府據以推動辦理。
(二)中低收入老人裝置假牙補助:
依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調查推估,65歲以上全口無牙老人比率高達21.5%,惟假牙係屬健保不給付項目,為保障老人口腔健康,減輕老人經濟負擔,維護其生活品質與尊嚴,行政院於97年12月31日核定「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自98年度起,由本部編列經費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活動假牙之列冊低收入戶、領有中彽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經各級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老人,依其裝置假牙類別,提供每人最高1萬5,000元至4萬元之補助。
(三)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
為使機構內老人因重病住院期間,能獲得妥善照顧並減輕其經濟負擔,本部編列經費提供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及附設老人福利機構之財團法人辦理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補助,慮及低收入老人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費安置,且該項經費自90年度起已由行政院改列設算地方政府定額社會福利經費辦理,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期間宜由地方政府負責,爰96年度未補助由縣市政府安置於機構內之低收入戶老人,本部補助以本部委託於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之低收入老人為限,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1,800元,每年最高補助21萬6,000元。
97年度計補助2家機構,補助金額154萬3,400元。
四、生活照顧
因應我國人口快速老化導致之照顧服務需求,行政院於96年4月3日核定「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以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之下列四類失能者為主要服務對象:
(1)65歲以上老人、
(2)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3)50歲以上身心障礙者,以及(4)僅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IADL)失能且獨居之老人。
有關服務對象之失能程度分為輕、中、重度三級,以補助服務使用為原則,並依失能者家庭經濟狀況提供不同比率補助:
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者全額補助,家庭總收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至2.5倍者補助90%,一般戶補助60%;超過政府補助額度者,則由民眾全額自行負擔。
本計畫之服務內容係整合現行居家服務、日間照顧、老人營養餐飲服務、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以及長期照顧機構服務等項目,連結衛政系統之居家護理、社區及居家復健、喘息服務,並創新提供家庭托顧、交通接送服務等新型服務項目,有需求之民眾可向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之單一窗口申請,經評估符合資格者,即可獲得居家、社區,或機構式等多元而連續之服務。
(一)居家及社區式照顧:
1.居家服務:
為滿足老人居家安養需求,減輕家庭照顧負擔,本部自91年6月1日起將居家服務補助對象擴大到一般戶,93年7月1日起更增列「極重度失能者」補助標準。
本項服務措施自97年度起,已納入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照顧服務」範疇辦理,依服務對象之失能程度核給不同補助額度,輕度失能者每月最高補助25小時、中度失能者每月最高補助50小時、重度失能者每月最高補助90小時。
另為增進照顧者專業知能及心理調適與情緒支持,俾能持續有恆地提供老人適切的服務,各縣(市)政府亦經常辦理居家服務專業訓練、照顧服務員培訓等,本部每年亦編列經費補助各民間單位積極配合辦理。
97年度服務人數合計2萬2,305人。
又為協助各縣(市)政府積極推動老人居家服務,本部除於87年3月17日函頒「加強推展居家服務實施方案暨教育訓練課程內容」外,並於92年2月13日會銜衛生署公告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以有效提升照顧服務品質,自92年迄今,共計培訓4萬4,346名照顧服務員。
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自93年第3梯次起開辦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以建立照顧服務員認證制度,截至97年底共有1萬1,357人取得合格證照。
2.日間照顧:
日間照顧服務主要提供輕、中度失能、失智老人,定期或不定期往返日間照顧中心,維持並促進其生活自立、消除社會孤立感、延緩功能退化,促進身心健康,目前由各縣(市)政府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個案照顧管理、生活照顧服務、復健運動及健康促進活動、諮詢服務及家屬服務等。
本項服務措施自97年度起,已納入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補助辦理,97年度服務人數合計339人(含失智症日間照顧服務)。
3.營養餐飲:
高齡化社會中,國民平均餘命不斷延長,生活自理能力隨年齡增長或健康影響而退損,故須提供營養餐食以減少老人炊食之危險及購物之不便。
各縣市政府最高補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每人每餐50元,由服務提供單位送餐到家,一方面解決老人炊食問題,一方面讓老人與社會接觸,獲得情緒支持。
本項服務措施自97年度起,已納入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積極辦理,97年度服務人數合計5,356人。
4.輔具購買租借與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為利失能者使享有尊嚴、安全、獨立自主生活,各縣市政府補助失能老人購買、租借輔具,及改善居家無障礙環境等,10年內每人最高補助10萬元為原則,但經評估有特殊需要者,得專案酌增補助額度。
97年度服務人數合計328人。
5.創新服務項目:
為提供有需求民眾多元且周延之照顧服務,本部規劃推動「家庭托顧」及「交通接送」等創新服務項目:
(1)家庭托顧:
家庭托顧係指照顧服務員於住所內,提供失能老人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顧與安全性照顧服務,及依失能老人之意願與能力協助參與社區活動。
97年度計3個縣市申請本部補助辦理。
(2)交通接送:
補助重度失能者使用交通接送服務,每人每月4次(來回8趟),每次最高補助190元,以滿足失能老人就醫與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的交通需求,提高各項醫療與服務措施的可近性與運用。
97年度合計17個縣市申請本部補助辦理。
(二)機構式照顧:
依據行政院主計處2000年人口及住宅普查結果顯示,目前至少有18萬餘名老人需要長期照護,其中有一部分老人因日常生活活動能力的喪失,以致無法自理生活。
雖然絕大多數老人希望與自己的家人同住,但仍有部分老人必須依賴老人福利機構的照顧。
機構式照顧隨著社會發展趨勢而更形重要,此一服務模式整合家庭、民間機構、團體及政府的力量,為老人提供完善的安養、長期照顧等福利服務措施,以補充家庭照顧功能之不足,增進老人福祉。
因此,如何增進機構照顧服務功能,提昇專業品質,讓民眾安心將自己的長輩送到機構託顧,使受照顧的長者受到有尊嚴的對待等均為重要課題。
1.賡續補助民間參與老人福利機構之經營:
截至97年底止,全國計有1,043家老人福利機構,其中安養機構42家,長期照顧機構1,001家,可提供床位數為53,184床,其中屬安養床有7,224床、養護床有41,990床、長期照護床有3,970床。
目前進住人數38,300人,進住率約為72%。
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老人長期照顧需求殷切,本部自78年度起,每年均編列補助經費,鼓勵民間單位積極興設老人養護、長期照護機構,或輔導安養機構轉型擴大辦理老人長期照顧服務,以滿足國內老人長期照顧的需求,另亦補助機構充實設施設備、服務費及教育訓練等相關經費,強化照顧功能,提升服務品質。
2.辦理機構評鑑促進機構業務健全發展
老人福利法第37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機構應予輔導、監督、檢查、評鑑及獎勵。
為加強老人福利機構之監督及輔導,保障老人權益,促進老人福利機構業務發展,提昇服務品質,本部訂定「老人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表」,責請各縣市政府對每1機構每年最少應查核1次,按季將查核情形報部。
另依據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規定,本部每3年至少舉辦1次評鑑。
96年度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丙、丁等機構,經主管機關輔導改善後,本部於97年5月16日至6月25日辦理複評,因有1家停業,3家歇業,參加複評者計有14家,其中僅有1家核列丙等,各機構成績平均80.84分較96年評鑑平均62.75分已有長足進步。
3.每年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聯繫會報:
為加強政府與機構間之溝通聯繫,促進專業人員經驗交流與提升專業素質,本部邀請公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等代表共同參加,97年度聯繫會報於8月22、23日假高雄蓮潭國際會館舉辦,本次以失智老人照顧與環境設計、無障礙環境設計及規範等為研討主軸,邀請專家、學者與各機構代表進行專題演講及意見交換,另安排機構代表參觀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財團法人高雄縣私立萃文書院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附設佛恩養護院及署立屏東醫院團體家屋型失智照護憶難忘家園。
4.賡續加強未立案機構輔導:
為貫徹政策之執行,保障老人就養安全與權益,本部責請地方政府持續加強查核、取締工作,並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5條規定處理,另對於已停(歇)業者,應將其招牌拆除,如不拆除,應簽報主管機關強制拆除,並應定期清查,請村里幹事注意查報,如發現有新增未立案機構,除依老人福利法相關規定處理外,並應將相關資料函送財政部國稅局及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查緝違規營業、逃漏稅之依據,以維社會公平正義原則,且將各縣市政府輔導成績列入每年社會福利績效考核項目。
5.賡續補助民間機構團體辦理各項訓練研習及休閒、育樂活動:
97年度計補助27個機構團體辦理各項訓練研習及休閒、育樂活動,補助經費計434萬6,170元,專業性訓練包括:
社團法人臺灣失智症協會辦理「失智專區環境設計研習會」、財團法人天主教失智老人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97年度失智症老人照顧專業訓練課程計畫」、台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辦理「97年度老人福利社會工作人員分科分級訓練課程實施計畫」、社團法人中華消防及減災學會辦理「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管理人員防災專業技能研習班」等。
6.辦理公共安全白皮書實施計畫:
配合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所編撰「公共安全管理白皮書」執行各項策略措施,責成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加強查核機構防火避難設施安全作業,並按季填報辦理情形。
7.修正「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範本」:
「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範本」自94年7月實施以來,頗受各界好評,為加強對消費者保護工作,持續有效保障進住老人福利機構之老人及家屬權益,本部於95年邀集地方政府與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就執行實務面加以檢討,主要修正第12條有關約束之使用、第20條遺留物保管時間等,並送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審查。
本案業於96年11月29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52次委員會議通過,並經本部於97年1月4日內授中社字第0960020107號公告。
(三)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為促進社區老人身心健康,落實在地老化及社區營造精神,行政院94年5月18日核定通過「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結合有意願的社會團體參與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由當地民眾擔任志工,提供關懷訪視、電話問安諮詢及轉介服務、餐飲服務、辦理健康促進活動等,以延緩長者老化速度,發揮社區自助互助照顧功能,並建立連續性之照顧體系。
截至97年底止,各縣市共計設置1,555個據點。
另為瞭解各據點實際推動情形及辦理成效,本部業訂定考核(評鑑)指標及應行注意事項,由縣市政府於97年12月底前辦理實地考核竣事;各縣市考核(評鑑)結果:
97年符合評鑑條件之據點計1,539點,經各縣市考核(評鑑)後,計有優等426點,甲等735點,乙等84點,丙等11點,丁等8點及其他(未接受本部補助經費計222點及因故未受評鑑53點);本部及各縣市政府業依據考核結果提供獎勵與輔導。
(四)失智症老人多元服務方案:
因應失智人口急速增加,為提升照顧品質,並開發更多元與切合需求之服務模式,本部於96年分別函頒「老人福利機構失智症老人照顧專區試辦計畫」,及「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試辦計畫」,自96年1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試辦3年,結合民間單位或老人福利機構規劃辦理,並結合民間單位辦理相關專業訓練課程、實務觀摩、座談及研討會等,提升工作人員專業知能。
截至97年底止,已有財團法人中華文化社會福利基金會台北縣私立翠柏新村老人安養中心參與失智症老人照顧專區試辦;另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國基督教靈糧堂世界佈道會士林靈糧堂,及財團法人私立天主教中華聖母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參與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試辦。
本部俟試辦期滿後,將就整體執行成效、服務成本、補助標準等進行檢討評估,作為未來政策檢討之參據。
五、老人保護(含獨居老人關懷照顧)
老人福利法自86年起增訂老人保護專章,96年1月31日修正之老人福利法對於老人保護更增訂相關人員執行職務時之通報責任,直轄市、縣(市)並應結合警政、衛生、社政、民政及民間力量,定期召開老人保護聯繫會報,以強化老人保護網絡。
此外,主要採行措施如下:
(一)設置相關資訊及資源「單一窗口」: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均設置「單一窗口」,主動掌握相關資訊及資源,以落實老人保護、安養照顧服務。
(二)強化獨居老人之關懷服務:
97年度列冊需關懷的獨居老人計有4萬8,664位,依身份別分,有中低收入者1萬2,853人、榮民6,489人、一般戶老人2萬9,322人。
政府部門對獨居老人除提供生活照顧服務、緊急救援連線外,也結合民間資源提供所需關懷服務。
(三)提供緊急救援服務:
獨居老人安全網之建立,目前各縣市主要透過醫療系統(生命救援連線)、消防局或警察局(警民連線或安全警鈴)、或由民間團體承辦等3種方式辦理老人緊急救援工作。
97年度計服務4,615位獨居老人,轉介服務482人,365萬884人次。
此外,政府部門亦結合民間單位、志工、社區資源及社會役人力等,加強提供獨居老人關懷與協助;97年度提供電話問安64萬8,690人次、關懷訪視77萬1,312人次、陪同就醫3萬9,615人次。
(四)成立「失蹤老人協尋中心」:
本部於90年10月,藉由行政部門與民間單位合作的模式,成立「失蹤老人協尋中心」,透過教育宣導、配戴預防走失手鍊、協尋通報、後續比對、追蹤服務及社會福利諮詢等整體措施,並結合警政、社政、醫療衛生單位、傳播媒體的力量,有效協助家屬尋找不慎走失的老人。
該中心的服務對象以65歲以上老人為主,此外,並包含18歲以上身心障礙者、及一般不明身分者;自開辦起至97年底止,計1,466人通報協尋,其中796人經由該中心協助尋獲。
六、心理及社會適應
為增進老人生活適應,保障老人權益,本部專案補助績優民間團體於北、中、南3區設置老人諮詢服務中心,並於91年5月3日開辦0800-228585「老朋友專線」,透過社會上對老人心理、醫療護理、衛生保健、環境適應、人際關係、福利與救助等方面具有豐富學識經驗或專長人士參與,對老人、老人家庭或老人團體提供諮詢服務,協助解決或指導處理老人各方面的問題。
目前於北、中、南三區設立諮詢服務中心,分由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北教區、天主教曉明社會福利基金會、天主教聖母無原罪方濟傳教修女會等三單位承辦。
97年度成果:
1.北區:
辦理志工職前教育訓練課程受益人數156人次。
辦理志工在職進階教育訓練受益人數71人次。
辦理社區宣導講座7場次。
印製志工招募宣傳DM1,000張、海報240張。
印製0800社區宣導活動DM5,500張、海報600張。
印製2009年桌曆1,500份。
辦理失智關懷影展43場、參加人數2,339人次。
2.中區:
辦理中部六縣市老人保護及諮詢服務網絡研討會(2梯次),印製研習手冊130本;印製快樂銀髮族EQ手冊1500本、0800宣傳海報印製5,000份。
3.南區:
教育推廣服務共計19場次,893人參與。
教育講座共計辦理25場次,633人。
出版南區老人諮詢服務中心季刊共計出版4期季刊、出版老朋友問安卡套組5000份、運用網路即時傳播活動訊息部落格上網至今已超過5000人次。
北、中、南三區諮詢服務中心92-97年成果統計表
年度
電話諮詢
(人次)
晤談
(人次)
函件諮詢(人次)
訪視
(人次)
問安
(人次)
推廣教育(場)
92年
4,438
565
16
266
5,192
74
93年
3,190
651
11
138
6,779
55
94年
3,315
1,485
18
285
6,655
65
95年
5,593
93
11
432
10,003
8
96年
5,694
66
24
109
6,709
126
97年
7,399
3
7
173
4,805
102
七、休閒、教育及社會參與
(一)長青學苑:
為增進老人退休後生活安排與適應,鼓勵其積極參與社會、充實精神生活,及提昇自我實現與自我價值,本部每年度均補助民間團體辦理長青學苑,課程內容兼具益智性、教育性、欣賞性、運動性等動靜態性質,豐富而多元。
97年度計補助長青學苑348所,計有57,400人受益。
(二)老人福利服務(文康活動)中心:
為充實老人精神生活、提倡正當休閒聯誼、推動老人福利服務工作,鼓勵鄉鎮市區公所興設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以作為辦理各項老人活動暨提供福利服務之場所,目前老人文康活動中心(含老人福利服務中心)有317所,提供老人休閒、康樂、文藝、技藝、進修及聯誼活動。
另為配合老人福利服務需求,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也成為福利服務提供的重要據點,諸如辦理日間照顧、長青學苑、營養餐飲、居家服務支援中心等。
(三)行動式老人文康休閒巡迴服務:
為取代定點補助興建老人文康活動中心功能,展現政府為民服務的行動力,擴大服務輸送管道,讓偏遠地區因資訊不足、交通不方便之長輩明瞭政府提供的福利服務,將相關資訊遞送至有需求之家庭,甚至當場提供協助,本部推展「行動式老人文康休閒巡迴服務實施計畫」,由本部補助縣市購置多功能、美觀、行動力十足的多功能巡迴關懷專車,並統一設計代表溫馨關懷之標誌及彩繪外觀圖案後,由縣市政府結合民間團體定期定點辦理社區巡迴服務,利用巡迴關懷專車深入社區,於各地老人聚集之社區公園或廟口,提供福利服務、健康諮詢、生活照顧、休閒文康育樂等服務,協助鄉村地區老人就近接受服務、鼓勵社區老人走出家門與社區居民互動,學習關心公共議題,參與活動並了解各項社會福利服務措施。
目前計有高雄市、台北縣、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臺中縣、彰化縣、南投縣、嘉義縣、高雄縣、屏東縣、花蓮縣、基隆市、新竹市、臺中市、嘉義市、臺南市等18個縣市提出申請並獲補助。
自95年4月交付縣市政府後,即積極展開巡迴服務,據媒體報導及縣市政府的反映,頗受社區居民歡迎,且得到民眾熱烈的迴響與肯定,巡迴服務行動車展現政府以共創多元文化社會價值為精神,達到整合政府及社會資源,建構多元照顧措施。
18縣市推行巡迴服務行動車成果,97年度每月辦理場次平均約19-20場次(須視天候情況而定,)每月參與人次,平均達1,200~1,500人次,積極展現行動政府,為民服務之宗旨。
(四)休閒育樂活動:
1.推廣屆齡退休研習活動:
對於即將退休者提供研習活動,以增強民眾規劃銀髮生涯的能力,及對於相關法令、福利的了解,協助心理、生理及社會的適應。
2.參與社會服務活動:
鼓勵老人參與社團或社會服務活動,以獲得服務社區和社會的機會,增進與社會互動關係及精神生活。
3.各類優待措施:
為鼓勵老人多方參與戶外活動,對於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等,提供半價優待。
4.辦理各項老人福利活動:
包含老人人力銀行、各項研(討)習會、觀摩會及敬老活動等項目,滿足老人休閒、康樂、文藝、技藝、進修及聯誼等需求,以增添老人生活情趣,提昇銀髮族身心靈快樂,達到健身、防老的雙重效能。
97年度計補助民間單位辦理各項敬老活動、長青運動會、才藝競賽、歌唱比賽、槌球(球類)比賽、研討會、團體輔導、老人健康講座及老人福利宣導等活動共800案,1,059場次,計有25萬7,280人次參加。
八、內政部老人福利推動小組
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5條第3項之規定,96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之老人福利法第9條,將原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置老人福利促進委員會,改為主管機關應邀集老人代表、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參與,並訂定其組成比例之下限及民間機構、團體互推代表之機制。
本部爰於96年9月20日同步廢止「內政部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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