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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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工作细则
山东省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推动山东省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工作的开展,强化我省企业标准化工作基础,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在推动自主创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工作的有关精神以及《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创建工作。
第三条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推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全省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按本细则规定负责本地区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是指:
按照《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GB/T15496-2003《企业标准体系要求》、GB/T15497-2003《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GB/T15498-2003《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GB/T19273-2003《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的要求,运用标准化原理或方法,建立健全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并运行有效;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已实行标准化管理,且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二章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基本条件和任务
第六条申请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是具有合法身份的企业;
(二)企业重视标准化工作,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具有2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能够开展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的内审员;
(三)产品具有合法有效的标准;
(四)服务企业有服务规范;
(五)近三年内无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事故发生,企业产品近两年内无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服务企业无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要完成以下任务:
(一)按照《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结构配套、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的企业标准体系,在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
(二)企业标准体系应包括企业内建立并实施的各项技术标准,质量、环境管理标准、文件等,形成一套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企业标准体系;
(三)根据企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活动的需要设置相适应的标准化机构和人员,明确企业内各部门的标准化工作职责;
(四)有计划的在企业内组织开展标准化的全员培训,推动企业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工作;
(五)组织制定企业标准化的规划、计划和标准化管理标准,以此为依据组织企业标准化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六)积极组织实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推动技术与标准的相互促进,加强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积极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活动。
(七)企业建立标准体系并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对标准体系的适用性、有效性及标准体系的运行情况、标准化管理状况进行自我评价。
(八)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按分工向省、市质监局提出“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申请,由受理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委《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组织进行确认。
(九)通过确认的企业由省质监局颁发“标准化良好行为(GSP)”证书,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产品、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及其宣传品上使用GSP标志(样式见附件一)。
第八条企业开展创建工作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三章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申请和管理
第九条申请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应填写《山东省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计划任务书》(见附件二),经所在县(市、区)质监局核实企业基本信息后报市质监局。
第一十条市质监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细则第六条的要求对计划任务书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报省质监局,省质监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一十一条市质监局负责组织推动本地区企业开展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活动,县(市、区)局具体负责管理企业的创建工作。
第一十二条市质监局每季度应组织对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进行检查,了解企业创建工作主要任务完成情况,督促企业按计划开展工作。
对工作严重停顿、不能按计划完成创建的,应建议企业书面向省质监局提出中止创建的申请,报省质监局备案。
第一十三条市质监局应推动本市建立标准化良好行为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工作提供有效的技术指导。
第四章标准化良好行为咨询服务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一十四条标准化良好行为咨询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申请成立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是市级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组织;
(二)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 至少有5名以上专有的、经省质监局培训发证的企业标准化指导专家。
第一十五条标准化良好行为咨询服务机构主要工作为接受企业委托,组织标准化指导专家从事以下服务:
(一)开展企业标准化工作及标准体系建立的咨询指导工作;
(二) 开展与企业标准体系相关的知识培训;
(三) 参与企业自我评价,对企业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一十六条企业标准化指导专家是指经省质监局认可的、有资格接受标准化良好行为咨询服务机构聘用、可进行标准化良好行为咨询服务的人员。
第一十七条企业标准化指导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 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熟悉并掌握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和相关专业知识;
(三)从事标准化工作两年以上,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有组织管理和综合评审能力,能够解决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及确认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五)经过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考试,并取得企业标准化指导专家证书;
第一十八条申请成立咨询服务机构的所在组织应向省质监局指定的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成立机构的主要人员、管理情况介绍等。
第一十九条省质监局指定的机构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向标准化良好行为咨询服务机构颁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方。
第二十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二年。
第二十一条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省质监局负责对标准化良好行为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市质监局负责本地区标准化良好行为咨询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同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市质监局发现本地区标准化良好行为咨询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及时上报省质监局,经调查属实后,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注销资质处理。
(一)以企业标准化咨询服务名义,从事咨询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二)机构发生重大变化、不能符合申请条件;
(三)工作质量低下、出现重大失误、严重影响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活动创建工作;
(四)泄露被服务的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省质监局组织对标准化良好行为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年检。
对符合要求的、能够正常开展工作的,资质证书继续有效;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省质监局将撤销其资格,收回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标准化良好行为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重新申请资质,未重新申请的,证书到期资质自动取消。
第五章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的确认
第二十四条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的申请:
(一)申请确认的企业向所在市质监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1、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申请表(国家标准委《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细则(试行)》附表1);
2、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及评价文件(见GB/T19273-2003表A.3);
3、企业标准体系表及标准体系文件(包括标准体系运行批准文件、标准明细表、统计表及体系表编制说明);
4、近一年内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5、企业组织管理机构图或管理文件;
6、申请AAAA级别确认的企业,必须是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市质监局应组织2名以上企业标准化指导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企业申请确认级别与材料的符合性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合格的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申请A和AA级别确认的企业,由市质监局负责组织确认。
申请AAA和AAAA级别确认的企业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省质监局,省质监局对确认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符合要求后组织确认。
第二十五条确认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试行)》、《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评分表(试行)》组织进行。
确认工作专家组成员应为企业标准化指导专家(专家应是未参与该企业咨询服务的)。
第二十六条若确认结果低于企业申请等级,以实际确认等级为最终结果;若确认结果高于企业申请等级,以企业申请等级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七条通过确认的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对确认工作中提出的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确认单位。
确认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符合要求的由省质监局颁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或由市质监局报省质监局发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企业继续整改。
第二十八条市质监局应将负责确认企业的以下材料报送省质监局备案:
(一)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申请表;
(二)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
(三)确认报告;
(四)确认评分表;
(五)不合格项报告及整改报告;
(六)近一年内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省质监局对备案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
第二十九条省质监局定期公布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结果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监督与改进
第三十条 “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我评价,不断改进标准体系,并将自我评价结果报县(市、区)质监局。
第三十一条“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有效期内,市质监局每年应组织对本地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抽查,并形成抽查报告报省质监局。
第三十二条省质监局每年组织对全省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进行抽查。
第三十三条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标准体系系统性失效的企业,由市质监局上报省质监局撤销其“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
第三十四条企业的“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应向市质监局提出重新确认申请,由原负责确认单位按本细则规定组织进行确认。
第三十五条企业可根据标准化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申请更高级别的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
凡申请更高级别确认的,一般应为获得现级别一年以上。
确认工作按本细则进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省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评价与确认办法(试行)》同时作废。
附件一:
GSP标志
附件二:
山东省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计划任务书
附件一:
标准化良好行为GSP标志样式
证书编号:
附件二
山东省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计划任务书
申请单位:
组织单位: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申报时间:
年月日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标准化管理机构名称
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标准体系内审员
证书编号
标准化工作
人员数量
专职
电子邮箱
兼职
企业经济类型
主要产品
及申请确认涉及的产品范围
目前已通过的管理体系认证
企业产品
执行标准
(或服务规范)情况
产品(服务)名称
执行标准及名称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简
介
目
前
标
准
化
工
作
情
况
主要包括标准化管理体制及机构人员情况、已组织实施的标准情况、标准信息搜集管理情况等。
企业自我声明:
本企业近三年内无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事故发生。
本企业所有产品都具有合法标准并按标准组织生产。
产品近二年内无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
本企业无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创建活动计划
体系
建立
阶段
时间:
年月至年月
主要工作计划(包括机构建立、人员培训、建立体系并发布等):
体系
运行
自我
评价
阶段
时间:
年月至年月
主要工作计划(包括组织体系实施活动、修改调整体系文件、开展实施监督等):
确认
申请
阶段
时间:
年月至年月
主要工作计划(包括创建工作情况总结、确认材料准备、经市局初审、报送省局等):
企业意见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
年月日
县(市、区)质监局意见
市质监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省质监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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