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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附件: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2006年-2010年)
(征求意见稿)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规划院
2005年10月
目录
1.总论1
2.现状评估2
2.1总量控制情况2
2.2项目建设评估3
2.3水质评估3
3.“十一五”水环境保护压力分析6
3.1排污数据分析6
3.2排污预测7
3.3水污染治理压力分析7
4.规划目标与指标9
4.1规划目标9
4.2规划指标体系10
5.规划方案及任务11
5.1水环境保护总体思路11
5.2规划任务14
6.重点工程与投资测算17
7.规划实施与评估19
7.1规划实施保障19
7.2规划中期评估21
7.3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22
8.可达性分析与风险评估23
8.1可达性分析23
8.2风险评估25
附表1:
淮河流域行政区表26
附表2:
淮河流域2004年污水处理现状表28
附表3:
淮河流域2004年枯水期水质评价表30
附表4:
淮河流域2004年饮用水源地水质评价表34
附表5:
淮河流域2004年城市重点水体水质现状表37
附表6:
淮河流域2004年地市排污现状表39
附表7:
淮河流域2010年排污量预测表41
附表8:
淮河流域2010年规划水质目标表43
附表9:
淮河流域2010年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表52
附表10:
淮河流域“十一五”城镇污水处理需求表54
附表11:
淮河流域“十一五”治理项目表56
1.总论
第一条 编制原则
贯彻“多还旧账,少(不)欠新帐”的指导思想,遵循求真务实、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协调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淮河流域水污染现状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规划目标和指标,制定可行的水污染防治方案,确保淮河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跨省界断面、城市重点水体水质改善,力争在规划期内达到国家环保总局和四省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的各项要求。
第二条 编制依据
包括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文件,以及淮河流域河南、安徽、江苏、山东四省与国家环保总局签订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
第三条 规划时段
规划基准年为2004年,中期评估年为2008年,规划目标年为2010年。
第四条 规划范围
包括河南、安徽、江苏、山东4省35个地市160个县。
地级行政区包括:
河南省:
郑州(部分)、开封(部分)、平顶山、许昌、漯河、驻马店、信阳、南阳(部分)、商丘、周口和洛阳(部分)
安徽省:
淮南、蚌埠、滁州(部分)、六安(部分)、阜阳、亳州、淮北、宿州和合肥(部分)
江苏省:
徐州、淮安、宿迁、扬州(部分)、泰州(部分)、南通(部分)、盐城和连云港
山东省:
枣庄、济宁、荷泽、泰安、临沂、淄博和日照
各行政区构成见附表1。
2.现状评估
2.1总量控制情况
第五条 总量控制指标未能实现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确定的总量控制目标为:
到2005年,COD排放量控制在64.3万吨,入河量控制在46.6万吨;氨氮排放量控制在11.3万吨,入河量控制在9.1万吨。
根据环境统计数据,2004年淮河流域废水排放量为38.96亿吨,COD排放量为99.08万吨,氨氮排放量为12.48万吨。
与2000年排污量比较,COD排放量减少了6.4%,氨氮排放量减少了17.4%。
均未达到计划总量控制目标要求。
淮河流域2004年排污表
省
废水排放量(亿吨)
COD排放量(万吨)
氨氮排放量(万吨)
工业
生活
工业
生活
工业
生活
河南
3.14
7.28
7.24
18.93
1.41
2.62
安徽
2.29
3.53
3.12
13.42
1.03
1.48
江苏
4.50
8.88
6.66
29.25
0.47
3.11
山东
4.39
4.94
7.12
13.35
0.74
1.62
合计
14.32
24.64
24.14
74.94
3.66
8.82
第六条 流域总量分解工作初步完成
淮河流域四省按照国家要求,根据《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本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并将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地级行政区。
由于缺乏足够的数据支持及成熟的分配方法,地级行政区到污染源的总量分配工作相对滞后。
第七条 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进度不一
排污许可证发放是依据现有法律、规划,对排污单位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受法律授权、技术方法、管理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目前淮河流域各省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进度不一,排污许可证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2.2项目建设评估
第八条 “十五”计划中治理项目预计可完成2/3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中,共安排了488个项目,到2005年4月,进展情况如下:
已完工项目232个,占项目总数的47.5%;在建项目162个,占33.2%;在建项目中预计2005年底前可完工的81个,占16.6%;未动工项目94个,占19.3%。
“十五”期间,淮河流域已建成污水处理厂39座,另有35座在2005年底前可完成。
预计到“十五”末,淮河流域可形成约400万吨/日的城镇污水处理能力。
各地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分布及规模见附表2。
第九条 “十五”计划治理项目资金到位率近40%
“十五”计划测算资金需求为255.9亿元,四省分别为:
河南56.1亿元,安徽64.8亿元,江苏76.4亿元,山东58.6亿元。
各省已完成投资情况分别为:
河南省已完成投资26.2亿元,占计划投资的46.7%;安徽省已完成投资15亿元,占计划投资的23.1%;江苏省已完成投资26.1亿元,占计划投资的34.2%;山东省已完成投资25.3亿元,占计划投资的43.2%。
2.3水质评估
第十条 总体水质情况
淮河流域2004年分水期水质评价结果如下:
枯水期,75个有监测数据的控制断面中,22个达到功能要求,占29.3%;53个尚未达到功能要求,占70.7%。
主要超标因子为:
COD超标频次为30次,占40%;高锰酸盐指数超标频次为20次,占26.7%;氨氮超标频次为31次,占41.3%;溶解氧超标频次为7次,占9.3%;BOD5超标频次为24次,占32%;石油类超标频次为7次,占9.3%;挥发酚超标5次,占6.7%。
平水期,75个有监测数据的控制断面中,25个达到功能要求,占33.3%;50个尚未达到功能要求,占66.7%。
丰水期,75个有监测数据的控制断面中,40个达到功能要求,占53.3%;35个尚未达到功能要求,占46.7%。
总体来看,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距规划目标尚有较大差距,三个水期中枯水期水质最差。
第十一条 各省枯水期水质情况
河南省17个控制断面中,6个达到功能要求,11个尚未达到功能要求。
主要超标因子为:
高锰酸盐指数超标次数为4次,COD超标次数为6次,BOD5超标次数为3次,氨氮超标次数为5次,溶解氧超标次数为1次,石油类超标次数为1次,挥发酚超标次数为2次。
安徽省29个控制断面中,5个达到功能要求,24个尚未达到功能要求。
主要超标因子为:
高锰酸盐指数超标次数为9次,COD超标次数为9次,BOD5超标次数为13次,氨氮超标次数为19次,溶解氧超标次数为3次,石油类超标次数为3次,挥发酚超标次数为1次。
江苏省14个控制断面中,3个达到功能要求,11个尚未达到功能要求。
主要超标因子为:
高锰酸盐指数超标次数为3次,COD超标次数为7次,BOD5超标次数为1次,氨氮超标次数为7次,溶解氧超标次数为1次,石油类超标次数为2次。
山东省15个控制断面中,8个达到功能要求,7个尚未达到功能要求。
主要超标因子为:
高锰酸盐指数超标次数为3次,COD超标次数为7次,BOD5超标次数为7次,氨氮超标次数为4次,溶解氧超标次数为2次,石油类超标次数为1次,挥发酚超标次数为2次。
淮河流域2004年水质状况见附表3。
第十二条 饮用水源地
淮河流域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60个,关系着**万人口的饮水安全。
这些饮用水源地中,**个未能达到功能要求,**万人的饮水安全受到威胁。
各省分布如下:
河南3个饮用水源地,服务人口**万,其中**个不能稳定达到目标要求,涉及人口**万,占**%;
安徽12个饮用水源地,服务人口**万,其中**个不能稳定达到目标要求,涉及人口**万,占**%;
江苏34个饮用水源地,服务人口460万,其中7个不能稳定达到目标要求,涉及人口65万,占14.1%;
山东1个饮用水源地,服务人口**万,不能稳定达到目标要求。
淮河流域饮用水源地水质见附表4。
第十三条 跨省界断面
淮河流域27个跨省界断面中,14个未达到功能区划要求,其中:
豫-皖交界14个断面中8个不达标,苏-皖交界的2个断面中均不达标,皖-苏交界的3个断面中2个不达标,鲁-苏交界的9个断面中2个不达标。
第十四条 城市重点水体
淮河流域城市重点水体39个,主要超标因子为氨氮、高锰酸盐指数、COD和溶解氧。
城市重点水体水质见附表5。
3.“十一五”水环境保护压力分析
3.1排污数据分析
第十五条 重点行业排污分析
造纸及纸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煤炭开采及洗选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食品制造业,纺织业,饮料制造业等7个行业的废水排放量占重点工业企业废水排放量的83.7%;造纸及纸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食品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饮料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等6个行业的COD排放量占重点工业企业废水排放量的80.5%,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食品制造业两个行业的氨氮排放量占重点工业企业氨氮排放量的84.6%。
第十六条 城市排污分析
郑州、徐州、盐城、枣庄、济宁、平顶山、淮南、淮安、扬州、连云港、信阳、临沂、蚌埠、宿迁等14个城市年废水排放量在1亿吨以上,占淮河流域废水排放总量的66.3%;徐州、盐城、郑州、济宁、信阳、平顶山、淮安、开封、阜阳、扬州、淮南、淄博、临沂、菏泽等14个城市年COD排放量在3万吨以上,占淮河流域COD排放量的66.1%。
徐州、淮安、淮南、济宁、菏泽、商丘、蚌埠、信阳、许昌、开封、临沂、周口、枣庄等13个城市年氨氮排放量在4000吨以上,占淮河流域氨氮排放量的63.1%。
结合污染物排放量排序及主要水环境问题,确定“十一五”期间重点城市为:
郑州、周口、信阳、驻马店、徐州、淮安、枣庄、济宁、淮南、蚌埠、阜阳。
淮河流域各地市排污情况见附表6。
3.2排污预测
第十七条 城镇生活污染预测
2002年至2004年,淮河流域城镇生活污水基本保持稳定。
全国城镇生活污水年均增长率为5%。
考虑“十一五”期间淮河流域城镇化速率的提高,预测“十一五”期间淮河流域城镇生活污水增长率为20%。
预测到2010年,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为29.6亿吨,COD排放量为99万吨,氨氮排放量为10.59万吨。
详见附表7。
第十八条 工业污染预测
2000年至2004年,淮河流域工业废水增加了4.2%,年增长率为1%。
全国工业废水增加了13.9%,年均增长率为4%。
考虑期间淮河流域的经济发展,预测“十一五”期间淮河流域工业废水增长率为15%。
预测到到2010年,淮河工业废水排放量为16.7亿吨,COD排放量为28.1万吨,氨氮排放量为4.24万吨。
详见附表7。
3.3水污染治理压力分析
第十九条 水环境容量压力
《淮河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中提出,淮河流域主要污染物质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限制排污总量分别为每年38.2万吨和2.66万吨。
实现该限排总量目标后,淮河流域主要水体水质可达到功能要求。
假定:
(1)淮河流域2010年废水及污染物排放量仍维持在现状水平。
(2)城镇生活污水90%得到处理,且COD和氨氮出水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类排放标准(COD为50mg/l,氨氮为5mg/l);(3)工业企业统一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标准(COD为100mg/l,氨氮为15mg/l)。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淮河流域COD排放量可以控制在30万吨,入河量为21万吨,可以满足限制排污总量要求;氨氮排放量可控制在4万吨,入河量为2.8万吨,仍达不到限排总量要求。
因此,水体氨氮超标将是淮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所面临的长期问题。
第二十条 水污染治理任务压力
要实现上述总量控制目标,淮河流域“十一五”期间需将城镇污水处理率提高到80%以上,污水处理厂建设数量及新增污水处理能力超过前10年的总和。
在新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的同时,还需要对已建污水处理厂的管网系统进行完善。
与此同时,工业企业在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必须加大工业结构调整力度和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解决结构型污染问题。
第二十一条 资金筹措的压力
2004年,淮河流域28城市人均GDP低于1000美元,30个城市人均财政收入低于1500元,处在全国的中下游水平。
为实现国家规定的淮河水质目标及水污染治理任务,淮河流域“十一五”期间水污染治理的资金需求不低于600亿元。
以流域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措的压力很大。
第二十二条 监管能力的差距
淮河治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产污、治理、监测、管理、补偿、惩罚等诸多环节都必须处在可控状态才能确保淮河流域水质目标的实现。
因此,监督管理能力方面的压力不仅仅包括充足的人员,精良的设备,成熟的技术,还应包括完善的法律法规,强有力的执法手段,广泛的群众监督,严格的企业自律等。
欲在5年内形成这种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巩固淮河流域的治污成果,绝非易事。
第二十三条 生态水量保障的不确定性
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改善,除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在相当水平之外,同时需要保证生态水量。
在淮河流域,生态水量方面需求能否得到保障,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是流域水资源总量是否能够满足淮河流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各项需求,而这一要素属于不可控因素;另外取决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是否合理,是否将生态环境用水放到优先位置,这一要素仅靠部门间的协调难以完成,需要法律、法规进行约束。
因此,淮河流域“十一五”期间生态水量保障存在不确定因素。
4.规划目标与指标
4.1规划目标
第二十四条 总体目标
“十一五”期间,淮河流域工业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水平显著提高,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饮用水源地、跨省界断面、城市重点水域等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输水安全得到保障。
进一步健全水环境管理体制,监管能力明显增强。
4.2规划指标体系
第二十五条 水质指标
在不断流和上游入境水质达到同期水质目标的情况下,淮河干流、河南省18条主要支流、安徽省17条主要支流、江苏省33条主要支流、山东省21条主要支流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的要求(不计氨氮)。
河南省3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安徽省22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江苏省34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山东省1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明显改善,其中55个达到功能要求,达标率提高10%以上。
具体水质目标详见附表8。
第二十六条 总量控制指标
淮河流域COD年排放量控制在68.8万吨,入河量控制在46.6万吨;氨氮年排放量控制在8.5万吨,入河量控制在6.1万吨。
各省目标分别如下:
河南省COD年排放量控制在18.3万吨,氨氮年排放量控制在2.9万吨;COD年入河量控制在12.7万吨,氨氮年入河量控制在2.1万吨;
安徽省COD年排放量控制在11.9万吨,氨氮年排放量控制在2.0万吨;COD年入河量控制在8.9万吨,氨氮年入河量控制在1.4万吨;
江苏省COD年排放量控制在24.0万吨,氨氮年排放量控制在1.8万吨;COD年入河量控制在19.1万吨,氨氮年入河量控制在1.3万吨;
山东省COD年排放量控制在14.7万吨,氨氮年排放量控制在1.8万吨;COD年入河量控制在5.9万吨,氨氮年入河量控制在1.3万吨。
COD和氨氮年削减量不低于30.3万吨和3.5万吨。
工业COD、氨氮允许新增量分别为4万吨和0.6万吨。
详见附表9。
第二十七条 投资指标
淮河流域“十一五”期间需投入水污染治理资金600亿元,具体分类如下:
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投资约100亿元。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投资约372亿元。
非点源污染治理示范工程投资约10亿元。
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投资约30亿元。
截污导流工程投资约28亿元。
城市重点水体水质改善工程投资约40亿元。
水环境监管工程投资约20亿元。
第二十八条 管理指标
工业废水稳定达标处理率不低于95%;
城镇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规模不低于709万吨;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85%;
5.规划方案及任务
5.1水环境保护总体思路
第二十九条 方案总体设计
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取决于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满足水环境容量需求以及水体最低生态水量是否能够保障。
因此,水环境保护主要包括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两个方面的内容。
水污染防治,从治理角度主要进行现有污染源的排放控制及削减,包括工业企业的稳定达标排放、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提高、非点源污染控制的示范项目建设等;水污染预防,主要对规划期内新建工业企业及新增排污量的控制,包括流域工业结构优化(包括对重点发展行业的引导以及对现有高污染行业的限制等)、新建项目控制(以区域水环境质量和水环境容量为约束条件,对新建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空间布局进行严格审批)、非点源污染的监督管理。
水资源保护和利用,宏观层面上包括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如针对在南水北调东线和中线工程实施后水资源量的时空变化,建立用水新秩序,确保水资源量的合理使用),取水量有效管理(通过取水管理使区与水资源利用量处于合理范围内),节水工作的深入普及(包括农业节水,工业节水、城镇生活节水等,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等。
为了保证淮河流域主要水体的生态水量,还需要重点对闸坝调控进行重新设计,并充分利用现有水利工程,实现不同区域和不同时间段内水量的合理调配。
第三十条 闸坝调控方案
淮河流域闸坝众多,必然在闸控河道形成污水积蓄,在遇到适当的径流条件,就可能出现污水团集中下泄,造成淮河干流的污染事件。
不合理的闸坝调控,将加重水污染事件;合理的闸坝调控措施,有可能避免污染事件,调节河道水质。
(1)淮河干流闸坝调控
淮河干流主要调控蚌埠闸。
要求蚌埠闸连续关闸在15天以上,开闸时的泄水流量原则上不应超过200m3/秒(含电站弃水)。
连续关闸在15天以内,开闸时的泄水流量一般不应超过400m3/秒(含电站弃水)。
闸上水位超过18.0米,可酌情逐渐加大泄流量。
(2)支流颖河闸坝调控
颖河安徽段主要调控颖上闸。
颖上闸应实施小流量分段放流,当闸上水质超过限制浓度可视淮干径流情况,考虑实行强制性泄流。
泄流量关系可按下表确定。
淮河支流颖上闸泄流量确定表
闸上CODMn
<10
10-15
15-20
20-25
25-30
>30
泄量倍比
不限
1.0
0.6
0.4
0.3
0.2
备注
泄流量上限值=淮干润河集流量×泄流倍比。
颖河河南段主要调控槐店闸、李坟闸。
月累计关闸15天以内,槐店闸开闸时的泄流量不大于80m3/秒,李坟闸开闸时的泄流量不大于40m3/秒。
月累计关闸在15—30天之间,槐店闸开闸时的泄流量不大于50m3/秒,李坟闸开闸时的泄流量不大于30m3/秒。
连续关闸在30天以上时,槐店闸开闸时的泄流不大于30m3/秒,李坟闸开闸时的泄流量不大于20m3/秒。
水质超过闸上限制浓度时,应考虑实行强制性泄流,以减少污染物蓄量。
(3)其他闸坝
淮河流域其他闸坝要依据其调蓄规律和水污染防治要求,制定闸坝调度方案。
第三十一条水污染治理方案
针对饮用水源地保护、跨省界断面水质恢复、城市重点水域水质改善等规划目标,合理安排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业点源治理、非点源污染控制示范项目、区域综合整治、水生态治理技术应用等项目,全面提高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
饮用水源地保护包括,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规范化管理,水源涵养及水量保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及新增排污量控制,非点源污染控制示范性工程建设,水质自动监测及应急预警系统的建立等。
跨省界断面水质恢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业企业治理及稳定达标排放,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建设,上下游水污染补偿机制建立等。
城市重要水域水质改善包括,污水收集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业企业治理及稳定达标排放,区域综合整治等。
第三十二条 节水方案
节水方案主要内容为:
(1)加强城镇生活用水管理,加快城镇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减少漏失率。
推广节水型器具的使用,提高城镇家庭、事业单位、服务行业的用水效率。
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合理调整水价;
(2)大力推广农业节水新技术,促进节水灌溉技术产业化;(3)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降低工业耗水量;(4)加强污水的资源化利用,加强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加大污水回用和雨水的再利用等非传统水的开发力度,鼓励使用中水;(5)提高公众节水意识,创建节水型社会,促进流域可持续发展。
5.2规划任务
第三十三条 总体任务
淮河流域的水污染问题,是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水资源紧缺、重污染型工业结构等多种问题的集中体现。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是一项长期、复杂且艰巨的工作,既不能单纯强调社会经济发展而忽略水环境保护,同样也不能片面强调水环境保护而限制流域的经济发展。
转变淮河流域现有的经济发展和水污染治理模式,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是淮河治污的唯一出路;全方位提高淮河流域的水污染治理、监督管理、公众参与、企业环保意识等水平,是淮河治污取得成功的关键。
第三十四条 加快城镇水处理设施建设
充分利用国家出台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提高淮河流域污水处理收费水平。
全面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同时,重视污水收集管网的改造和建设,同时对“九五”、“十五”期间的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进行完善,保证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第一年达到设计负荷的60%,第三年起达到设计负荷的75%。
淮河流域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过程中,应配套脱氮设施建设,湖泊、水库周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同时建设除磷设施。
对“九五”、“十五”期间的污水处理厂的脱氮、除磷设施进行完善,保证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对氮、磷的去除效率。
第三十五条 实现工业污染的全面控制
通过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测等手段对工业企业排污进行实时监控,加大执法力度,促进工业企业的稳定达标排放。
引进并深化循环经济、绿色GDP的理念,通过产业结构调整,生产工艺改造等措施,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提高生产过程中的科技含量,有效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减轻淮河流域水环境压力。
鼓励企业自律守法,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争创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和环境友好企业,将企业达标排放后进一步削减污染物作为争创活动的先决条件。
提倡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推进资源的循环利用。
第三十六条 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为保证评估制度的顺利实施,需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测和水质监测,建立监测体系,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监测体系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监测体系是地方环保部门用于监控水质和排污情况的主要依据。
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测,淮河各省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管理办法,提出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污染源规模和种类。
并将在线监测结果与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发放等制度结合,以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的权威性。
在线监测的结果可以作为环保部门向公众发布的企业排污信息。
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普及自动监测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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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十一 淮河 流域 水污染 防治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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