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辽宁对外经贸学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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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厅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辽宁省政府232号令《辽宁省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要求,结合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转变毕业生就业观念,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建立市场导向、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第三条我校毕业生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或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办法就业。
第四条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原则是:
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公平竞争、自觉自愿、诚实信用、择优推荐。
第五条学校根据国家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毕业生的就业流向。
为维护学校声誉和保障就业协议双方利益,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订事项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是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重点负责确定每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建立和健全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等工作。
第七条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合署办公(以下简称校就业办),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处长兼任校就业办主任。
校就业办具体负责落实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处理毕业生就业日常事务;对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的修改和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服务体系的改革和调整提出建议或意见;指导各二级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就业工作。
第八条各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负责落实本院的就业工作目标;研究解决本院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院毕业生的质量跟踪调查工作。
第九条各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任办公室主任,毕业班辅导员、班导师、学生干部等任成员。
负责处理本院毕业生日常事务;组织开展本院毕业生的就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定期发布本院毕业生需求信息或到学校就业信息网站查询并及时转发招聘信息;组织开展其它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活动。
第十条全校毕业生应通过院校两级就业指导机构了解、掌握就业政策和就业信息,积极配合学校解决自身就业问题,做到学业、就业两不误。
第三章工作办法
第十一条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例会制度。
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工作布置会议和工作总结会议;校就业办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毕业生就业相关问题;各二级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以上的例会和不定期专题会议,集中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并进行考核。
校就业办在总结分析前一年就业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对市场的预测,将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进行分解,提出各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报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以文件形式下发给各二级学院,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提供相关支持,并督促、检查各二级学院的就业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院、校两级齐抓共管,共同建设就业基地。
校就业办应主动寻求市场合作,滚动建设和着力开辟就业基地;各二级学院应结合学科建设和专业特色,将校企合作基地、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与就业基地结合起来抓,形成以教学连线实习、实训,以实习、实训带动就业,以就业质量促进教学的良性循环。
第十四条学校适当引入合法的信誉度较高的中介,广开渠道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第十五条各二级学院应注重引导学生树立“一创业、二就业、三择业”的新观念,积极开设创新创业课程,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十六条学校每年实行毕业生就业签约情况月报制,其中,5月至7月实行周报制,各二级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校就业办报告毕业生就业签约情况,以便学校及时掌握毕业生签约动态,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对策予以解决。
第十七条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毕业生安全就业知识的宣传教育,要提高毕业生识别伪信息和抵制传销活动的能力,严防传销活动渗入校园。
制定应急预案,对于出现的类似问题,要及时处理,并迅速向校学生处和安全保卫处等相关部门汇报。
第十八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应按工作规程接待用人单位的来电、来函、来访,对需求信息确定无误后方可发布,以防毕业生在求职中上当受骗,保证毕业生实现安全就业。
第十九条学校鼓励毕业生到国家西部地区和基层就业;鼓励毕业生到辽宁省各地市,特别是辽西北地区就业。
第二十条毕业生在非生源地区就业并有意向将个人档案转入的,须经当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后,学校方可列入毕业生就业方案。
第二十一条因父母工作调动,户口已经迁往异地,如本人要求到父母现在地区工作的,应提供两地户口迁移证明材料,于毕业前一年9月20日前交校就业办,审核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已考入研究生或“专升本”的毕业生凭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申请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凭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学校将其档案转到户口所在地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
第二十四条修业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若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已纳入就业方案而没有获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由其本人向用人单位说明,如用人单位仍同意接收的,可按原方案派遣,《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结业生”字样,学校在每年6月30日前派遣;若用人单位不再接收的,在规定时间内无录用单位的,按二十九条没有签约的规定办理。
结业生在结业一年之内经过补考,成绩合格而换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可以帮其办理就业手续。
第二十五条肄业生不具备参加毕业生就业的资格,学校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的事宜。
第二十六条为了给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派遣前未签约的毕业生实行如下形式的托管及人事代理:
(一)托管在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
(二)在辽宁省各市人才市场(中心)进行人事代理;
(三)外省生源要求回生源地的毕业生可回生源地所在省、市人才市场(中心)进行人事代理或档案托管。
第二十七条对派遣前还在试用期内的毕业生,可根据单位要求和毕业生自己意愿,由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进行托管,直至单位正式接收,或到有关省、市人才市场(中心)进行人事代理。
对一些不能解决人事关系的单位,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毕业生可在省、市人才市场(中心)进行人事代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原则上以就业协议书(含录用合同)为依据编制就业方案。
毕业后没有签约也没有办理人事托管或代理手续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指导其就业。
第二十九条派遣前,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体检。
对有病不能正常参加工作的毕业生,暂不派遣,让其回家休养治病。
一年内治愈的,须于下一年度5月20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出具学校指定医院提供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检查证明,方可列入下一年度就业方案。
一年后仍未治愈的,学校将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区的有关部门,按社会其它方式就业。
第三十条毕业生离校后,符合档案派遣标准的将其档案材料将发往《报到证》所列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时间一般在每年7月30日前。
如在一个月后尚未收到毕业生档案材料的,可凭单位来函到学校教务处查询。
若因毕业生私自调换单位造成档案材料无着落的,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毕业生派遣离校后,学校将不再为已派遣毕业生出具就业、晋级、提薪、政审、司法公证、结婚登记、报考研究生及公务员等方面的任何材料。
第四章推荐表、协议书管理
第三十二条毕业生在择业时需持学校下发的推荐表、就业协议书。
推荐表原件一份,可复印多份,复印件有效。
就业协议书经学校编号、签章后,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发放,每人一套,一式四份。
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第三十三条本着诚信就业的原则,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且所使用的协议书必须是由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签章的本人协议书。
第三十四条通过双向选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毕业生应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其他事项,须在就业协议书“双方约定栏”中以书面的形式明确。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协议形式达成的约定要求学校办理的,学校不予承认。
第三十五条已经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协议时,应在协议书“双方约定栏”注明“若考取研究生,该协议无效”等字样;考上研究生的毕业生未在“双方约定”栏中注明的,按违约处理,须用人单位出具退函。
第三十六条毕业生不得将就业协议书转让他人,不需要使用的,一律退还学校。
第三十七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实为三方协议,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是协议主体,学校作为见证方,维护就业协议的公正、公平以及协议书的严肃性与合法性。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后,一般应在15天内将协议书交到学校或二级学院,否则视为违约。
凡违约的毕业生须持原单位退函、经本院党总支书记审批后的本人申请以及原协议书到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换领新的协议书。
第三十八条协议书被盗的若已报案,须持公安机关证明和经本院党总支书记审批后的本人申请到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重新领取新的协议书。
第三十九条遗失协议书和被盗未报案者,须持有事情经过说明、且有辅导员担保的保证书以及本院党总支书记审批后的本人申请,到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重新领取新的协议书。
第四十条无论是违约还是遗失等原因申领协议书的,只能补发一次;由于物理原因造成协议书破损的,可持破损件换取等份的新协议书。
第四十一条就业协议书的签订一般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对毕业生协议书进行编号,盖章后发给毕业生所在二级学院,由毕业生辅导员按编号发放给毕业生;
(二)签约时,填写双方约定的所有条款,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毕业生签字;
(三)毕业生应及时将签好的协议书交给辅导员审核,若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应补正,各二级学院定期将审核通过的协议书汇总后报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备案;
(四)每年六月十五日前,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将完成对签好的协议书进行最后审验,并以此为依据编制就业方案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报到证管理
第四十二条毕业生离校时,颁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
毕业生须持《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录用合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办理接收手续和户口关系。
第四十三条毕业生报到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派的,毕业生应书面申请,并出具原接受单位退函和新单位接收协议书(或接收函),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报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审批并办理其改派手续。
其档案凭新《报到证》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改派期限为自学校规定毕业离校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第四十四条毕业生派遣后遗失《报到证》的,本人需提供毕业证和身份证原件到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进行学历认证,经过学历认证后办理报到证补发手续。
由于遗失证件而引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对于拖欠学费的毕业生,学校暂缓办理报到证。
第六章工作程序
第四十六条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每学年循环一个周期。
就业工作程序如下:
1月份:
向用人单位寄发邀请函、走访用人单位,为网络就业洽谈会做准备;毕业生利用寒假收集需求信息、参加各地双选会。
2月份至5月份:
上报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展情况。
学校组织网络就业洽谈会,收集并落实需求信息;指导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
6月份:
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依据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编制就业方案,并上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后纳入就业方案并派遣。
协同有关部门为毕业生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7月份:
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协助教务处寄发毕业生档案。
8月份:
帮助未签约毕业生利用假期继续寻找就业签约机会。
9月份:
集中处理毕业生遗留问题;继续帮助未签约毕业生签约。
走访用人单位,向用人单位寄发邀请函,筹办大型毕业生就业洽谈会。
10月份:
举办大型毕业生就业洽谈会。
进行下一年度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
11月份:
开展对上一届毕业生跟踪调查和本届毕业生的需求情况调查活动;举办就业咨询指导,向毕业生宣传有关就业创业政策及精神;核发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
组织评选下一年度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辽宁省优秀毕业生和大连市优秀毕业生。
12月份:
进行上届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和考核,接待来访招聘单位,收集和公布需求信息,编写毕业生年度就业质量报告。
第七章奖惩规定
第四十七条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情况和有关规定,评选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四十八条根据国家就业政策,学校对志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基层就业的非当地毕业生,予以适当形式的奖励。
第四十九条对优秀毕业生和家庭贫困毕业生,学校将参考本人意愿,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
第五十条毕业生离校外出应聘,必须按规定向任课教师和学校相关部门书面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五十一条凡伪造、盗用、挪用协议书或未经校就业工作人员允许,在协议书原件上涂改的,报请学校相关部门给以纪律处分;影响恶劣者,报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列入当年就业派遣方案。
第五十二条凡将协议书转让他人使用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由于转让造成的纠纷,学校不承担责任,受转让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约定责任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学校将视同违约处理。
第五十三条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约定中有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校声誉及权益的条款,学校不予办理手续,责成毕业生改正或重新择业。
第五十四条毕业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不再负责为其办理就业手续,将其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一)派遣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不去派遣单位报到;
(二)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
(三)损害学校名誉或扰乱就业正常秩序的其它行为。
第五十五条对在就业过程中,有伪造证件、私刻公章行为以及拒不履行所签订协议,触及法律者,除取消派遣资格外,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对于我校毕业生签订了协议后违约的用人单位,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将积极协助学生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教育部、省教育厅下达新的政策和规定相违背时,执行新的政策和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教育的本科、高职专科毕业生。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制定的其他相关办法和规定废止。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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