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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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目录,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1了解支付结算的相关概念及其法律构成2了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的相关规定3熟悉票据的相关概念4熟悉各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使用范围和开户要求5掌握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现金的内部控制6掌握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7掌握支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银行卡、汇兑结算方式的规定,并能综合分析具体案例,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一、现金结算的概念与特点,现金结算是指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往来中,直接使用现金进行应收应付款结算的一种行为。
现金结算特点,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二、现金结算的渠道,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三、现金结算的范围,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四、现金使用的限额,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五、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3)根据规定,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当如实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
(4)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5)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五、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1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2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3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4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5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的;6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7互相借用现金的;8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9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10保留账外公款的。
11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五、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2,3,货币资金业务授权批准制度,1,日清月结制度,现金清查制度,现金管理制度,4,5,六、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七、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处罚,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与特征,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与特征,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二、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1,2,3,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2,四、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办理支付结算必须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全面规范,做到数字正确,要素齐全,不错不漏,字迹清楚,防止涂改。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记载事项必须真实,不得变造、伪造。
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2,四、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2支付结算凭证填写的要求,
(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2,四、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2支付结算凭证填写的要求,(4)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6)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的,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四、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与分类,办理人民币业务,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是活期存款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特点,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与分类,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2自主选择原则,3守法合规原则,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化或改变。
存款人因组织结构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银行账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再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规定开立新账户。
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四、违反银行账户管理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一、票据结算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与种类,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一、票据结算概述,
(二)票据的主要特征与功能,1)票据是债权凭证,2)票据是设权证券,3)票据是文义证券,4)票据是无因证券,5)票据是要式证券,1)支付功能,2)汇兑功能,3)信用功能,4)结算功能,5)融资功能,票据,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一、票据结算概述,(三)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与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一、票据结算概述,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包括:
(1)作成。
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
(2)交付。
交付票据,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
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一、票据结算概述,2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承兑即承诺兑付,是指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一种行为。
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承兑到期付款的责任。
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一、票据结算概述,3承兑,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一、票据结算概述,4保证,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一、票据结算概述,(四)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
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一、票据结算概述,(五)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权利的概念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时效,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不同的票据种类,其权利的行使有不同的程序,可包括票据的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程序。
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一、票据结算概述,(五)票据权利与责任,2票据责任,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责任一般有四种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责任。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责任。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责任。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责任。
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二、支票,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2007年7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支票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互通使用。
(一)支票的概念及适用范围,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二、支票,
(二)支票的种类,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二、支票,
(二)支票的种类,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二、支票,
(二)支票的种类,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二、支票,
(二)支票的种类,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二、支票,(三)支票的出票,支票出票人作成有效的支票,必须按法定要求记载有关事项。
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1),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3)出票的效力,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二、支票,(四)支票的付款,支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根据持票人的请求向其支付支票金额的行为。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二、支票,(五)支票的办理要求,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三、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三、商业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商业汇票,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三、商业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商业汇票的出票效力,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三、商业汇票,(三)商业汇票的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1提示付款,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三、商业汇票,(四)商业汇票的付款,商业汇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2支付票款,3付款的效力,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三、商业汇票,(五)商业汇票的背书,商业汇票的背书是指以转让商业汇票权利或者将一定的商业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按照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商业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汇票转让只能采取背书方式,而不能仅凭单纯交付方式,否则就不产生票据转让的效力。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该汇票不得转让。
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三、商业汇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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