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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班奖工程合同
鲁班奖工程合同
篇一: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
中国建筑业协会
关于印发《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20XX年修订)》的通知
建协20XX24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更加科学、规范地组织和管理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活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建筑业发展现状,结合近几年鲁班奖评选工作的实际,我会对《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
现将《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XX年修订)》及《关于修订的说明》印发,本办法自20XX年起施行,《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建协20XX17号)同时废止。
中国建筑业协会
20XX年6月20日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20XX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快我国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建筑业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鲁班奖)的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鲁班奖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鲁班奖的评选工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四条鲁班奖的评选工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鲁班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不超过200项。
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
第六条鲁班奖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工程的单位。
第二章评选工程范围
第七条鲁班奖的评选工程为我国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第八条鲁班奖的评选工程分为:
(一)住宅工程;
(二)公共建筑工程;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四)市政园林工程。
以上四类工程的评选范围和规模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
各类工程的获奖比例视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已参加过鲁班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不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按年度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业和有关单位当年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建议数量。
第十一条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
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并已获得本地区或本行业最高质量奖;
(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年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除符合本条
(一)、
(二)项条件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国内领先水平;
(四)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条
(一)、
(二)项条件外,入住率应达到40%以上;(五)申报单位应没有不符合诚信的行为。
自20XX年起,申报工程原则上应已列入省(部)级的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并验收合格。
(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其中有一项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技术或采用建设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不少于6项。
第十二条对于已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地区和行业,申报工程须获得该地区或行业结构质量最高奖(海河杯);尚未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地区、行业,对纳入创鲁班奖计划的工程应设专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组织3至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对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进行不少于二次的中间质量检查,并有完备的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
第十三条申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在工业建设项目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二)在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三)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申报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占10%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
(涉不涉及安装)
第十五条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鲁班奖。
对于分标段发包的大型建设工程,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原则上每家建筑业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均在20%以上,且不少于2亿元的,可作为承建单位共同申报。
与建设单位签订分标段施工承包合同的建筑业企业,其完成的工作量不满足上述要求,但超过1亿元的,可申报参建单位。
第十六条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的,不得申报鲁班奖。
第四章申报和初审
第十七条申报工程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主要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一)地方建筑业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申报;有关行业的建筑业企业向该行业建设协会申报;有关单位系统的建筑业企业向该单位申报。
(二)有关行业的建筑业企业申报非本专业工程的,其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应征求工
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的意见,其他专业工程应征求相关行业建设协会的意见;地方建筑业企业申报专业工程的,应征求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受理申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在鲁班奖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征求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正式行文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
第十八条申报资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主要内容
1.申报工程、申报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程立项批复、承包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等资料;
3.工程彩色数码照片20张及5分钟工程DVD录像。
(二)要求
1.申报资料由申报单位通过“中国建筑业协会”传送电子版,并提供鲁班奖申报表原件2份和书面申报资料1套;
2.鲁班奖申报表中需由相关单位签署意见的栏目,应写明对工程质量具体评价意见;
3.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和印章应清晰,容易辨认;
4.申报资料要准确、真实,如有变更应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和变更文件;
5.工程DVD录像的内容主要是施工特点、施工关键技术、施工过程控制、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情况,要充分反映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和隐蔽工程的检验情况。
第十九条中国建筑业协会秘书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对当年申报的工程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推荐单位。
第五章工程复查
第二十条中国建筑业协会组成若干复查组对通过初审的工程进行复查。
工程复查专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建设)协会和中国建筑业协会直属会员企业按条件推荐,经中国建筑业协会遴选后组成鲁班奖工程复查专家库,每年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
复查专家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复查专家连续参加复查工作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一条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
(二)听取建设、使用、设计、监理及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复查组与上述单位座谈时,受检单位的人员应当回避。
(三)查阅工程建设的前期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等。
(四)实地检查工程质量。
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应予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五)复查组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六)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复查报告。
复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上
好”、“好”、“较好”三类的评价,并提出“推荐”或“不推荐”的意见。
第六章工程评审
第二十二条鲁班奖评审设立评审委员会,由21人组成。
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
评审委员须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丰富实践经验,并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
第二十三条评审委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建设)协会和中国建筑业协会直属会员企业按条件推荐,经中国建筑业协会遴选后组成鲁班奖工程评审专家库,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
评审委员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四条评审委员会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观看工程录像、审查申报资料、质询评议,最终以投票方式评出入选鲁班奖工程,报会长会议审定后,在“中国建筑业协会”或有关媒体上公示。
第七章表彰
第二十五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每两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鲁班奖的主要承建单位授予鲁班金像和获奖证书;向荣获鲁班奖的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牌和获奖证书。
地方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可向中国建筑业协会申请颁发鲁班金像作为纪念。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鲁班金像、奖牌和证书。
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为交流和推广创鲁班奖工程经验,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xx出版创鲁班奖工程经验汇编、专辑等。
第八章纪律
第二十九条鲁班奖复查工作与评选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凡参与鲁班奖工程复查与评选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严禁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三十条工程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
评审专家不得选自当年有申报工程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受检企业不得弄虚作假。
申报企业和工程复查、评审专家以及参与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申报工程拉选票。
第三十二条各有关方面接待复查组的安排从简,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赠送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工程复查工作无关的参观活动。
第三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申报企业取消参评资格;对复查、评审专家取消复查或评审资格,并终身不得再进入中国建筑业协会专家库;对工
篇二: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快我国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建筑业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鲁班奖)的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鲁班奖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鲁班奖的评选工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四条鲁班奖的评选工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鲁班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不超过100项。
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
第六条鲁班奖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工程的单位。
第二章评选工程范围
第七条鲁班奖的评选工程为我国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第八条鲁班奖的评选工程分为:
(一)住宅工程;
(二)公共建筑工程;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四)市政园林工程。
以上四类工程的评选范围和规模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一、二的规定。
各类工程的获奖比例视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已参加过鲁班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不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业和有关单位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建议数量。
第十一条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并已获得本地区或本行业最高质量奖;
(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年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除符合本条
(一)、
(二)项条件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国内领先水平;
(四)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条
(一)、
(二)项条件外,入住率应达到40%以上;
(五)申报单位应没有不符合诚信的行为。
自20XX年起,申报工程原则上应已列入省(部)级的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其中有一项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技术或采用建设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不少于6项。
第十二条对于已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地区和行业,申报工程须获得该地区或行业结构质量最高奖;尚未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地区、行业,对纳入创鲁班奖计划的工程应设专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组织3至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对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进行不少于二次的中间质量检查,并有完备的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
第十三条申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在工业建设项目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二)在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三)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申报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占10%以上或超过3000万元。
第十五条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鲁班奖。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每家完成的工作量均在20%以上,且不少于3000万元的,可共同申报。
第十六条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的,不得申报鲁班奖。
第四章申报和初审
第十七条申报工程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主要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一)地方建筑业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申报;有关行业的建筑业企业向该行业建设协会申报;有关单位系统的建筑业企业向该单位申报。
(二)有关行业的建筑业企业申报非本专业工程的,其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应征求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的意见,其他专业工程应征求相关行业建设协会的意见;地方建筑业企业申报专业工程的,应征求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受理申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在鲁班奖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征求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正式行文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
第十八条申报资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主要内容
1.申报工程、申报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程立项批复、承包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等资料;
3.工程彩色数码照片20张及5分钟工程DVD录像。
(二)要求
1.申报资料由申报单位通过“中国建筑业协会”传送电子版,并提供鲁班奖申报表原件2份和书面申报资料1套;
2.鲁班奖申报表中需由相关单位签署意见的栏目,应写明对工程质量具体评价意见;
3.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和印章应清晰,容易辨认;
篇三:
鲁班奖工程评选条件及要求
鲁班奖工程评选条件及要求
一、“鲁班奖”工程评审概述
(一)“鲁班奖”全称: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二)“鲁班奖”性质:
鲁班奖是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的最高奖。
(三)评选目的:
是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推动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
(四)申报单位:
鲁班奖由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获奖单位分为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即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1+3的关系,获奖单位为:
总包单位和结构+装修+机电分包单位各一家单位获奖;获奖文件区别:
总包单位发奖状、奖杯,分包单位分别颁发奖状。
(五)评审组织:
鲁班奖评审组织及评选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民间组织)组织实施。
(六)评审程序:
每年6月底前申报,8月份现场复查,10月份各复查组组长及领队集中北京汇报,由评审委员会21名评委打分确定评选审项目,获奖奖杯、奖状文件12月底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如开表彰大会下发。
(七)鲁班奖质量标准:
“高于国家规范标准,严于规程要求,克服质量通病,切忌违反国家标准强条,要求质量精细,设计优秀,使用功能完善”。
(八)鲁班奖质量档次:
鲁班奖质量档次分为“较好”、“好”和“上好”标准,只有达到“上好”质量档次标准要求,才能获选。
“上好”:
工程质量精致细腻,几乎达到无可挑剔之处,即或有点小的质量问题也可以立即改正。
且用户对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都非常非常的满意。
二、鲁班奖获奖数量
1987年开始设置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1996年建设部决定将“国家优质工程奖”与“建筑工程鲁班奖”合并为“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鲁班奖]。
鲁班奖是建筑行业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最高奖(每年80个名额)。
(一)鲁班奖授奖数量体现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87年—1996年,每年鲁班奖授奖数是30个以内;
第二阶段:
自1996年至20XX年的10年中,每年授奖数是80个以上,最多达101个。
共有848个工程授予鲁班奖,授奖数每年平均约85个。
第三阶段:
自20XX年以后,授奖数每年平均约80个(最多达84个),每年维持在80个左右。
自1987年设奖以来,到20XX年的19年中,共有1055个工程授予鲁班奖,其中对33个工程授予特别鲁班奖。
鲁班奖是建筑行业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最高奖,其质量水平是国内一流或国际先进水平,因此鲁班奖可堪称是施工质量最佳的工程。
(二)鲁班奖工程特点
1、鲁班奖工程申报范围及比例分配
鲁班奖不仅面对房建工程,包括公建工程、住宅工程,而且更加面对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和园林工程。
获奖工程的类别公共建筑工程占获奖总数的45%;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占35%;住宅工程占12%;市政、园林工程占8%。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①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境外工程;
②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③竣工后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
④保密工程;
⑤有质量隐患的工程;
⑥已经参国过鲁班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近几年,申报鲁班奖的工程中,公建工程类仍然是最多的,约占申报总数的55—60%。
2、鲁班奖工程是设计先进合理、管理科学有序,科技含量高,过程,具有良好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并体现时代特色的建筑。
鲁班奖对促进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的全面提高,争创国际水平起了很大作用。
鲁班奖可堪称是施工质量最佳的工程,是优中之优的工程;是国内或地区(部门)质量领先水平的工程;是安全、适用、美观的工程;是经得起严格检查的工程;是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工程;是用户非常非常满意的工程;是一次成优的工程,是一个整体的工程;是经过评选推荐出来的工程;是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工程;是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重大事故的工程。
各地区(部门)设的最高优质工程奖(如北京的长城杯、山东的泰山杯、安徽的黄山杯等)都可称为工程。
而每年从长城杯、泰山杯、黄山杯几十个工程,再推出几个工程申报鲁班奖,因此这几个工程应该是精中之精的工程。
(三)鲁班奖工程申报条件
1)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符合国家、行业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质量达到国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3)建设单位已经对工程进行验收。
4)工程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没有发现质量问题和隐患。
5)工业、交通工程除符合以上各条款条件外,其各项技术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应达到本专业国内先进水平。
6)住宅小区工程除符合上述第1)至4)条款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小区总体设计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公共配套设施均已建成;
★所有单位工程质量全部达到优良。
7)住宅工程应达到基本入住条件,且入住率在40%以上。
(四)申报单位条件
1、申报主要承建单位条件
(1)在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2)在交通、水利、市政和园林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3)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修装饰的施工。
2、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工程允许有三家建筑施工企业申请作为鲁班奖的主要参建单位。
(1)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
(2)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
(3)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优良(新标准质量达到“上好”标准)。
3、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有联合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鲁班奖。
住宅小区或小区组团如果由多家建筑施工企业共同完成,应由完成工作量最多的企业申报。
如果多家企业完成的工作量相同,可由小区开发单位申报。
4、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在一年内只可申报一项鲁班奖工程。
5、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资质降级处罚的建筑施工企业,三年内不允许申报鲁班奖。
6、不得有拖欠民工工资及拖欠工程款情况(新增加条款)。
(五)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申报时间
1、当年9月30日以前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工程,可申报参加第二年鲁班奖(国优)工程的评选。
2、若当年9月30日以后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工程,可申报参加两年后的鲁班奖(国优)工程的评选。
(六)鲁班奖申报程序
1、中建企业向主管部门总公司申报(并占用总公司内部系统指标)。
同时征求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的意见,并经签署意见、盖章。
2、申报鲁班奖的主要参建单位,由主要承建单位一同申报。
3、企业申报的专业性工程,应征求有关部门或专业协会的意见。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协会依据本办法对企业申报鲁班奖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包括有无主要参建单位),并在《鲁班奖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并盖公章,正式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
推荐二项以上(含)工程时,应在有关文件中注明被推荐的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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