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动态更新流量补贴服务套餐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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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动态更新流量补贴服务套餐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模板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动态更新流量补贴服务套餐项目
(第二次)
项目编号:
THZC—********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
总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采购邀请…………………3
第二章参加磋商供应商须知……………6
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4
第四章项目需求…………………………17
第五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21
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23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采购邀请
**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受**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对其所需动态更新流量补贴服务套餐项目实施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动态更新流量补贴服务套餐项目
项目编号:
THZC—********
二、采购项目简要说明及预算金额
本项目为**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动态更新流量补贴服务套餐项目,预算为人民币贰拾伍万玖仟贰佰元整。
三、合格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
合格的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并具备以下要求:
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有能力提供本项目中所采购的设备及服务、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或其省级分支机构;独立法人授权其省级分支机构参加谈判的还须提供独立法人单位对其省级分支机构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必须是在江苏境内(全部十三个地市)有资质提供移动通信服务的运营商(必须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试点的正式批复文件复印件);
4、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成交后不允许转包。
5、本次磋商不接受进口服务参加磋商(注:
“进口服务”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服务类产品)。
6、供应商无不良信用记录。
(1)信用查询渠道:
“信用中国”网站(******),邮件主题及描件保存名称请注明“THZC-********磋商确认函(**单位)”。
在规定时间之前没有将《磋商确认函》发送至本中心,采购人在开标时有权拒绝其投标。
磋商确认函格式如下:
磋商确认函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动态更新流量补贴服务套餐项目磋商文件已取得,经认真研究,我单位对磋商文件无异议,一定准时参加磋商活动。
特此告知
截止日期:
2019年7月18日11:
00
单位名称(盖章):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年月日
注:
“磋商确认函”上填写的所参加标段将作为开标时的唯一依据,即“磋商确认函”上填写的所参加标段与磋商报价函上所报价标段须一致,若未经确认所报价无效。
第二章参加磋商供应商须知
(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以下简称“磋商供应商”)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动态更新流量补贴服务套餐项目。
2、项目采购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
3、合格的磋商供应商
3.1满足本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采购邀请”中合格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
3.2满足本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规定。
4、参加磋商费用
4.1参加磋商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
不论最终的成交结果如何,**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本次磋商中心和采购人不收取磋商文件工本费与成交服务费。
5、磋商文件的约束力
供应商一旦下载了本磋商文件并决定参加磋商,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约束,并且视为自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是否受到了损害。
6、磋商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6.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质疑时效内按竞争性磋商采购邀请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心,(以中心实际收到供应商相关文件为准)。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中心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中心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泰州**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书面更正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不足5日的,中心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二、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及保证金收取
1、磋商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
1.1磋商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采购邀请要求准备磋商响应文件(以下简称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复印。
响应文件正本中,磋商文件规定必须以原件形式提交的文件,供应商应当按要求提交,其他文件可以提供复印件,文字材料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响应文件正本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
本磋商文件所表述(指定)的公章是指刻有供应商法定名称的印章,不包括磋商、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供应商的任何违反本条款行为将会直接导致其响应文件有效性的判定或者使其在评审中处于不利地位。
1.2除磋商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
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响应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2、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2.1磋商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其与中心及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磋商文件中既有中文也有外文的,以中文意义为准。
2.2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参加磋商供应商资格的文件证明
3.1磋商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独立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磋商期间携带备查)
3.2磋商供应商除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需提供的设备以及服务的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财务、技术方面的能力。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磋商期间携带备查)
3.3磋商供应商应填写并提交磋商文件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
4、根据项目需求和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供应商为使自身处于有利评审地位,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证明资料。
(原件磋商期间携带备查)
5、磋商响应报价表
5.1磋商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填报磋商响应报价表。
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5.2标的物
详见项目需求。
5.3有关费用处理
本次采购磋商供应商的总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本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5.4其它费用处理
磋商文件未列明,而磋商供应商认为必须的费用也须列入报价。
5.5报价采用的货币
响应文件中的单价和总价,无特殊规定的采用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标注。
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5.6磋商响应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磋商文件规定填写。
6、项目需求响应方案
6.1提供为完成本项目的总体实施方案。
6.2对磋商文件中项目需求的技术与商务条款要求逐项作出应答,并提供依据或说明。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磋商期间携带备查)
6.3磋商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说明。
7、磋商保证金
7.1磋商保证金是为了防止磋商供应商出现违法违规磋商行为,保护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不当行为而蒙受损失的磋商保证。
7.2在磋商时,对于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磋商而予以拒绝。
7.3本次磋商保证金人民币五千元整,供应商以银行投标保函、银行本票或汇票形式(三选一)于开标现场递交(无须封装在投标文件内)(保函参考格式附后)。
收款人(受益人)为采购人**市**区残疾人联合会。
如发生下列任何情况时,投标担保将被索赔:
⑴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⑵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⑶除因不可抗力或询价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在中标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⑷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⑸供应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合同签订前,中标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指定账户缴纳中标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中标供应商投标保函将交由采购人将按规定程序予以退还。
未中标的供应商本中心将当场退还其投标保函。
三、响应文件的递交
1、首次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首次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用不易破损的信封加封条密封,封口加盖供应商公章并在所有响应文件封面上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及所投项目名称及包号。
1.2密封的首次响应文件应:
(1)按竞争性磋商采购邀请中注明的地址送达规定地点;
(2)注明参加磋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及参加的分包号;
(3)密封包装上应写明磋商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1.3如果密封包装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中心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中心将予以拒绝,作无效响应处理。
2、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1中心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2中心可通过修改磋商文件自行决定酌情推迟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磋商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为准。
3、迟交的响应文件
3.1中心将拒绝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接收任何响应文件。
4、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1磋商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
4.2磋商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
5、磋商响应有效期
5.1磋商响应有效期为中心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六十(60)天。
供应商声明的磋商响应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供应商就磋商响应有效期不做说明的视同认可本条款设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
5.2在特殊情况下,中心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磋商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磋商供应商可以拒绝中心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中心在接到磋商供应商书面答复后,将在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磋商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
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同时受磋商响应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四、磋商与评审
1、磋商会议
1.1在响应文件递交时间截止后,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磋商会议,并当众公布参加磋商供应商的数量和名单,宣读内容不涉及磋商价格。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磋商开标会议。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出席磋商会议,其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磋商小组
2.1磋商会议结束后,中心将组织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2.2磋商小组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组成,且人员构成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3、磋商评审过程的保密与公正
3.1磋商小组、采购人和中心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3.2在磋商评审过程中,磋商供应商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磋商评审过程,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文件。
3.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4、评审过程的澄清、说明和更正
4.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2接到磋商小组要求的供应商应派人按磋商小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做出书面澄清、说明或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原件评审现场出示。
4.3接到磋商小组澄清要求的供应商如未按规定做出澄清,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对首次响应文件的初审
5.1首次响应文件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首次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磋商保证金提交情况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磋商的资格。
符合性检查:
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5.2在正式磋商之前,磋商小组将首先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
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负偏离或保留。
所谓重大负偏离或保留是指与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和见证方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重大负偏离的认定需经过磋商小组的认定。
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5.3被认定为非响应性的响应文件的情形
(1)未按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供应商在报价时采用选择性报价;
(4)供应商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6)经磋商小组认定为非实质性响应文件的;
(7)其他法律、法规及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属非响应性的响应文件的情形。
5.4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文件。
5.5磋商小组将允许修正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负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供应商相应的名次排列。
6、磋商程序及评审方法和标准
6.1磋商程序
6.1.1对于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将随机确定磋商供应商的磋商顺序,然后由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能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有: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根据需要,磋商小组可以自主决定磋商轮次,直至与三家或以上供应商达成采购人认可的磋商意见。
6.1.2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不得高于该供应商首轮报价。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及《财政部关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6.1.3磋商供应商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最后报价的视为放弃磋商,其磋商响应按无效响应处理。
最后报价须由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6.2评审方法和标准
6.2.1评审方法。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6.2.2评审标准
见本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
6.3采购活动终止的情况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将被终止: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本磋商文件第6.1.2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五、成交
1、确定成交单位
1.1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符合本文件第6.1.2条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1.2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报告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1.3评审结束后,若有充分证据证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采购人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不予退还其磋商保证金,采购人并可以确定排序紧跟该供应商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此类推。
或者重新组织磋商活动。
除此之外,采购人保留进一步追究该供应商法律责任的权利。
行政监督部门也将对该供应商的上述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响应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时限内未能提交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序紧跟该供应商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此类推。
或者重新组织磋商活动。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与评审专家、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中心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3)向评审专家、采购人或中心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恶意竞争,最终报价明显低于其自身合理成本且又无法提供证明的;
(5)不满足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但在评审过程中又未被磋商小组发现的;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属于成交无效的其他情形。
2、质疑处理
2.1磋商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其中有关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标办法等方面的内容直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有关组织程序方面的内容可向采购人或本中心提出质疑。
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2质疑必须由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响应文件中所确定的)以原件送达的方式提交,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含传真、电子邮件等)中心有权不予受理。
2.3未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在磋商采购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
2.4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2)具体的质疑事项及明确的请求;
(3)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4)提起质疑的日期;
(5)质疑函应当署名:
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质疑人委托代理质疑的,应当向中心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2.5中心收到质疑函后,将对质疑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如质疑函内容、格式不符合规定,中心将告知质疑人进行补正。
2.6质疑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限内进行补正并重新提交质疑函,拒不补正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重新提交质疑函的,为无效质疑,中心有权不予受理。
2.7对于内容、格式符合规定的质疑函,中心将在收到参加磋商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相关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8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恶意质疑或提交虚假质疑。
否则,一经查实,中心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合同签订相关事项
1、签订合同
1.l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不得迟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否则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由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磋商采购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1.3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成交产品或服务进行转包。
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也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政府采购项目: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动态更新流量补贴服务套餐项目,编号:
THZC—********
采购人(以下称甲方):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
供应商(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区残疾人联合会动态更新流量补贴服务套餐项目的招标结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货物:
硬件部分及售后服务。
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详见“投标文件”。
第二条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款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
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售后服务费用。
第三条权利保证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
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 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
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交货验收
1、乙方应按合同规定交货期交货和提供服务,并交付甲方验收使用。
2、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和提供规定的服务,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完成的,视为违约,用户单位有权扣除货款的10%作为违约赔偿金)或终止合同。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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