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编制说明核电厂厂址应急条件评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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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编制说明核电厂厂址应急条件评价
核安全导则HADXXX/XX
核电厂厂址应急条件评价
(征求意见稿)
编写说明
国家核安全局
北京2009
一、任务来源和目的
在核电厂厂址审批阶段,分析核电厂厂址实施应急计划和应急措施的可行性是论证核电厂厂址适宜性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国核安全法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2)要求“有关部门在进行核电厂选址和设计工作时,应当考虑核事故应急工作的要求”;“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F002/01)提出了“在核电厂不同阶段对核电厂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要求”,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阶段”、“建造阶段”、“装料前阶段”、“运行阶段”和“退役阶段”,其中“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应急准备工作内容和深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明确的“厂址审批阶段”的要求是一致的。
同时,《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1)中也提出了核设施厂址适宜性与应急方面的原则性要求。
目前,在国内核电厂的厂址审批阶段的《厂址安全分析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均要求,根据厂址环境特征对核电厂实施应急计划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以论证厂址环境不会对核电厂应急计划的实施造成不可克服的困难,但尚未制定明确的格式、内容和深度要求。
随着核电建设的发展和对应急技术的新认识,国家相关部门也正在修订相应的导则和规章,以进一步完善核电厂与应急相关的要求,厂址审批作为核电厂建设的初级阶段,确定厂址不存在影响应急计划实施的可行性是开展核电厂后续建设的必要条件之一。
在美国的10CFR52.17(b)(3)中,强调核电厂建设“在大量资源投入之前,申请许可证过程中,及早提出潜在应急计划问题。
”
2008年,国家核安全局委托苏州核安全中心编制了《核电厂厂址审批阶段应急准备调研报告》,在国家现行核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标准的基础上,调研国际上在核电厂厂址审批阶段对应急计划可行性论证的要求以及应急技术的发展,结合国内目前在役、在建核电厂的应急环境特征及厂址审批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初步总结了核电厂厂址审批阶段应关注的应急条件及评价方法,以期为后续进一步开展我国核电厂厂址审批阶段应急评价的内容、格式和深度相关导则的制定提供技术基础。
2009年,国家核安全局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委托苏州核安全中心开展核安全导则《核电厂厂址应急条件评价》(HADXXX/XX)的编制工作。
二、编写过程
2009年2月13日,苏州核安全中心在接到国家核安全局关于“编制《核电厂厂址审批阶段应急准备报告内容和格式》”(辐射监测与应急处[2009]05号)的工作单后,立即组织相应的技术人员,通过进一步的调研,结合我国核电厂厂址审批的经验,于2009年6月完成了本要求的编制工作,提出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厂址审批阶段应急准备分析评价的格式、内容和深度,用于指导核电厂申请者、评价单位和审批部门更有效地开展相应的工作提供技术基础。
2009年7月29日,国家核安全局在北京主持召开了《核电厂厂址审批阶段应急准备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初稿)》专家审评会,与会的有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和苏州核安全中心的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与会人员对苏州核安全中心编制的该文件进行了审查,并明确建议将报告题目改为“核电厂厂址应急条件评价”,同时也提出了其他相应的建议,会后,编制人员对初稿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核电厂厂址应急条件评价》(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技术基础
3.1我国核电厂厂址审批阶段的应急相关要求
(1)“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2)要求“有关部门在进行核电厂选址和设计工作时,应当考虑核事故应急工作的要求”。
(2)“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F002/01)提出了“在核电厂不同阶段对核电厂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要求”。
(3)《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1)要求:
—厂址和核设施相互影响的准则方面要求“分析厂址所在区域人口分布特点及核电厂设计寿期内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
—核设施厂址适宜性的评价应考虑“与实施应急措施的可能性和评价个人和群体风险所需要的有关外围地带的人口密度、分布及其他特征”;
—“考虑到对公众潜在的辐射后果和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以及可能妨碍执行应急计划的任何外部事件或现象的影响,必须在推荐厂址周围建立外围地带。
在核电厂开始建造前,必须确认在核电厂运行前在外围地带不存在妨碍制定应急计划的根本问题。
”
—在厂址选择时必须考虑下述与厂址有关的因素,以评价执行应急计划的可行性:
•人口密度和分布,离人口中心的距离,在事故中难以隐蔽或撤离的居民群,以及在核电厂预计寿期内上述各项因素的变化;
•特殊的地理特征,例如岛屿、山地地形、河流以及当地的运输通讯能力;
•外围地带和区域的经济、工业、农业以及生态和环境特征。
3.2国际上对核电厂厂址审批阶段应急相关的要求
3.2.1国际原子能机构
(1)“核设施厂址评价的安全要求”(NS-R-3,2003):
—1.4节提出编制目的中包含:
分析厂址所在区域人口分布特点及核电厂设计寿期内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
—2.1节指出:
从核安全的观点考虑,核设施厂址评价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事故造成的放射性物质释放的辐射影响,也应考虑来自核设施正常工况下的放射性释放的辐射影响。
核设施厂址适宜性的评价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在特定厂址区域内所发生的外部事件影响(这些外部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
•可能影响所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向人体和环境转移的厂址特征和环境特征;
•与执行应急措施的可能性和评价个人和群体风险要求有关的外围地带人口密度、分布及其他特征。
—在“人口因素和应急计划的准则”一章中,要求:
•必须对推选厂址进行调查研究,以评价该区域目前和可预见未来的人口的特征和分布情况,这种调查研究应包括对该区域内目前和未来土地和水的利用进行评价,并应考虑可能影响到放射性物质释放对个人和公众群体的潜在后果的任何特有特征。
•在人口分布及其特征方面,厂址和核电厂的组合必须满足:
✓核电厂正常运行期间公众所受的放射性照射保持合理可行尽量低,在任何情况下均符合国家的要求,并考虑国际上的推荐值。
✓核电厂事故状态,包括可能导致执行应急计划的事故,其对公众的辐射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程度。
•如果通过全面评价显示无法采用恰当的措施满足上述要求时,则应认定该厂址不适合建造所推荐的核设施。
•考虑到对公众潜在的辐射后果和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以及可能妨碍应急计划执行的任何外部事件或现象的影响,应在推荐厂址周围建立外围地带。
在核电厂开始建造前,应确认在核电厂投入运行前,外围地带不存在妨碍建立应急计划的根本问题。
—在“区域内土地和水的利用”一章中,要求:
为了判断推荐的核设施对区域的影响,尤其为了制定应急计划,必须说明土地和水利用的情况。
调查必须覆盖可能被利用的或者作为食物链中生物生长环境的陆地和水体。
—对“外围地带”的解释是:
围绕推荐厂址的紧邻的区域,在此区域内人口分布与密度、土地和水的利用对可能实施应急措施的影响予以考虑。
(2)“核电厂厂址评价中的外部人为事件”(NS-G-3.1)中给出了的外部人为源项,如空气压力波(风)、飞射物撞击、热(火)、烟雾和灰尘、有毒和窒息性气体、腐蚀性或放射性的气体及气溶胶或液体造成的化学腐蚀、地面震动、洪水、干旱、地面沉降(或塌陷)和/或山体滑坡、电磁干扰、接地涡流等,这些效应是可能既影响电厂设施,又影响安全所必需的物项,例如影响疏散路线的可用性(厂址可能会与该地区安全地带隔绝)、实施应急规程的可能性(操纵员出入通道被损坏),以及外部电网和最终热阱的可用性等。
尽管许多效应可能与不只一个潜在源有关系,但对于每个单独的源来说通常一个或两个效应是起主导作用的。
(3)“核电厂厂址评价中放射性物质在大气和水中弥散及人口分布问题”(NS-G-3.2)“应急计划可行性”中要求“在核电厂厂址最终批准前,应论证应急计划的可行性;应不存在妨碍区域内公众隐蔽、撤离或应急处理所需的外部服务人员进出的不利厂址条件。
”
应依据区域内厂址特定的自然条件和基础设施条件,论证核电厂应急计划的可行性。
这里的基础设施条件指的是交通和通讯网络,工业活动,以及厂址区域内可能影响公众和车辆快速通行的活动。
为了论证应急计划的可行性,应收集该区域的其它资料,如隐蔽措施的可实施性、牛奶和其它农产品的收集和分配系统、居住在公共设施(如医院和监狱)中的特殊居民组、工业设施,以及环境条件(如天气状况的范围)等。
在论证应急计划可行性时应考虑许多与厂址相关的因素,最重要的是:
•区域内人口密度和分布;
•厂址离人口中心的距离;
•难以撤离或隐蔽的特殊人群组,如医院或监狱中的人群,或游牧人群;
•特殊的地理特征,如岛屿、山脉和河流;
•当地通讯和交通网络的特征;
•可能伴有潜在危害活动的工业设施;
•对放射性核素排放敏感的农业活动;
•可能同时发生的外部事件。
厂址区域内存在大量的人口或核电厂的邻近城市均可能降低应急计划的有效性。
此外,应识别并考虑特殊居民组的特定环境。
当公众撤离路线必须经过紧邻核电厂时,如果没有其它能克服该困难的应急措施,可能导致对该核电厂厂址的否决。
灾害性的外部事件,或者如雾或雪之类的可预见自然现象,可能降低核电厂事故响应的有效性。
例如,某一个事件可能使基础设施出现问题,或使隐蔽设施受到破坏。
为了确保该区域的公众能有效撤离或隐蔽,应考虑提供备用设施和备选路线。
如果在评价了上述影响因素及其可能后果后,确定不能建立可行的应急计划,那么,应认为该推荐的厂址是不可接受的。
针对批准厂址和设计目的的评价条件可能随时间发生变化。
因此,应急计划中考虑的厂址相关因素,如基础设施的开发,应在核电厂运行期间定期审评。
(4)“滨海和滨河厂址的洪水危险”(NS-G-3.5)中指出:
洪水也可能影响核电厂厂址周围的通信和交通网络。
这些影响可能危及运行人员执行安全相关措施和应急计划,以及在可能的紧急情况下妨碍撤离路径和隔离厂址,随后在通信和供给上发生困难。
该洪水使核电厂周围的道路网络不能通行,从而可能出现紧急情况。
(5)“核电厂设计外部事件(不包括地震)”(NS-G-1.5)中指出:
在安全分析中应该考虑可能的极端事件持续时间,特别是对极端气象条件的考虑。
如果对厂址假设的极端条件可能持续相当长的时间,考虑到很可能出现事故和应急管理的条件,应该评估从厂外提供后援措施的可行性。
因而,当应急管理的其他要求可能最重要时,现实的评估应该包括在厂址地区的极端条件下对厂外的响应能力。
或者对这种情况提供相当的能力,或是在安全分析中不考虑后援措施。
在“规定设计基准外部事件的概率水平时应考虑的问题”中也包括:
便于实施与该事件有关的应急计划:
通向现场的道路和撤退路线的可用性、事故和放射性释放之间滞后时间;暴风雪引起的损害通常表现为供电系统或电网不可用,而且,积雪还可能影响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和出风口,给构筑物增加载荷,使运行人员难以接近外部的安全有关设施,并影响应急用车辆的机动性。
3.2.2美国
3.2.2.1法律法规要求
(1)10CFR100.21(g)指出,应识别对应急计划的实施可能造成重大障碍的推荐厂址特有的自然特征。
(2)10CFR52.17(b)
(2)(ii)要求核电厂早期厂址审批(ESP)的厂址安全分析报告中应根据10CFR50.47给出的适用性标准和10CFR50AppendixE的要求给出完整和统一的应急计划,并经NRC验证和批准。
(3)10CFR50.47“应急计划”(b)给出了核电厂应急计划应遵循的16个准则,涉及执照所有人和应急计划区内州和地方组织的应急响应主要职责、设施执照持有人现场人员的应急响应职责、要求和有效使用辅助资源的安排、标准应急分级和行动水平、建立通告程序、主要应急响应组织与应急人员和公众之间的快速通讯、适用于公众如何开展初始行动的信息、足够的应急设施和设备、防护行动的范围、控制放射性照射的措施、医疗服务的安排、恢复和重新进入的总体计划、定期演习、辐射应急响应培训、计划编制、审查和应急计划发放的职责等。
(4)10CFR50AppendixE,Ⅳ“应急计划的内容”要求“执照申请者的应急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辐射应急响应组织、评估行动、应急组织的启动、通知方法、应急设施和装备、培训、应急准备的维持、应急中止。
此外,核电厂应急响应计划应包括足够信息,以说明其符合10CFR50.47(b)中所述标准,并时常更新以保持与标准的一致性。
核电厂运行执照申请者应对附近子区和烟羽照射途径中居民和临时人员的疏散时间进行初步分析。
”
3.2.2.2导则要求
(1)USNRCRG4.7“核电厂厂址适宜性总体准则”中对“应急计划”的要求为:
—“厂址和周边区域的调查和评价,包括人口分布和交通路线,应确定在应急情况下所采取的防护行动是否会对公众的防护造成重大的障碍”;
—“应识别特殊人群组,如医院、监狱或其他有在应急期间有特殊要求的设施”;
—“应开展撤离时间评价(ETE),以估算烟羽照射应急计划区不同子区内公众撤离所需要的时间”。
(2)NUREG-0654/FEMA-REP-1,Rev.1,Supp.2,“CriteriaforPreparationandEvaluationofRadiologicalEmergencyResponsePlansandPreparednessinSupportofNuclearPowerPlants-CriteriaforEmergencyPlanninginanEarlySitePermitApplication”给出了美国早期厂址许可中对应急计划的接受准则。
3.2.3加拿大
加拿大核电厂审批与监管部门为“加拿大核安全委员会”(CanadianNuclearSafetyCommission(CNSC))。
与核电厂选址与应急相关的导则主要包括下列几项:
—NuclearSafetyandControlAct(NSCA),1997,c.9;
—ClassINuclearFacilitiesRegulations,SOR/2000-204,May31,2000;
—SiteEvaluationforNewNuclearPowerPlants,RD-346,November2008;
3.2.3.1NSCA与SOR/2000-204
NSCA是加拿大核设施监管的基本法规,NSCA24(4)(b)中要求:
执照申请者,应在开展待核准的活动时,为环境保护、人员与安全、国家安全和应用加拿大签署的国家公约的实施,做好足够的准备。
SOR/2000-204为核设施监管的框架性法规,其中对于厂址准备阶段的执照申请(LicensetoPrepareSite),要求执照申请者应提供如下的信息:
4(e)由待批准的活动而导致的环境影响、人员健康与安全,以及阻止与减缓这些影响的措施。
应急行动作为减缓可能的事故影响的主要措施,也应当在该厂址准备阶段提供足够的信息。
3.2.3.2RD-346
在RD-346中,主要针对新建核电厂址各方面的特征,提出各项评价准则和要求。
其中,对于应急问题,主要与人口分布结合在一起考虑,在RD-346的5.5节“PopulationandEmergencyPlanningConsiderations”中,主要考虑了如下几点:
—非居住区(ExclusionZone):
核电厂内或附近的一块区域不应有永久居民,并且电厂对该区域有实际控制权。
—保护区(ProtectiveZone):
为实施应急计划而应考虑的一块区域,应考虑其中的人口与密度、土地与水的利用、道路、撤离计划和事故后果分析。
—为达到安全目标,在应急计划中应考虑以下方面:
•保护区内的人口密度与分布,特别关注已有人口和规划人口,包括常住和临时人员,并且该数据在整个电厂寿期保持更新;
•目前与未来的土地资源利用;
•可能阻碍应急计划实施的厂址自然特征;
•电厂附近难以撤离或隐蔽的人群(如学校、监狱和医院);
•为保证应急计划实施,将保护区内人口和土地利用行为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的能力。
同时要求:
“确保应急计划能够无障碍地执行:
在建设之前,应获得电厂当地政府、受影响省份、地区、州和邻国的确认,以保证整个电厂寿期内,这些区域的应急计划和相关应急防护行动不会被削弱。
……这些沟通工作应在厂址评价阶段就着手开展,并在建造许可证颁发前完成。
”
四、总体考虑
在美国的ESP早期厂址许可的审查过程中,对于应急方面的详细程度允许可以分为“应急主要特征”、“应急计划的主要内容”和“完整应急计划”三个级别,并分别对应不同的审评方法。
借鉴美国在该方面的考虑,从我国核电厂在厂址审批阶段的工作深度来看,一般无法给出完整的应急计划,而应急计划的主要内容通常在设计阶段中才进行考虑,因此,在核电厂选址阶段的应急工作深度上,考虑定位于给出“应急的主要特征”,以便确定“应急计划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障碍”的结论。
美国10CFR100.21(g)指出,应在选址阶段识别对应急计划的实施可能造成重大障碍的推荐厂址特有的自然特征。
USNRCRG4.7“核电厂厂址适宜性总体准则”中对“应急计划”的要求为:
“厂址和周边区域的调查和评价,包括人口分布和交通路线,应确定在应急情况下所采取的防护行动是否会对公众的防护造成重大的障碍”。
在IAEA的“核电厂厂址评价中放射性物质在大气和水中弥散及人口分布问题”(NS-G-3.2)“应急计划可行性”中要求“在核电厂厂址最终批准前,应论证应急计划的可行性;应不存在妨碍区域内公众隐蔽、撤离或应急处理所需的外部服务人员进出的不利厂址条件。
”
鉴于目前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方面并未对核电厂厂址审批阶段的核应急工作提出十分具体和可行的行政许可要求,参照国外的经验(如美国核电厂厂址早期许可的要求),结合目前我国所开展的实践(在厂址安全评价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均涉及相应的应急内容),本导则提出明确要求,“在厂址审批阶段,申请者应编制《核电厂厂址审批阶段应急准备报告》,在核电厂厂址审批阶段作为核电厂营运单位申请‘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的重要文件之一,提交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
”
因此,借鉴国外的经验,本要求着重从分析对核电厂“实施应急计划的可行性”存在潜在影响的各方面进行描述和分析,以确定“应急计划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障碍”的结论。
核事故应急采用的应急防护行动主要包括隐蔽、撤离、服用稳定碘及控制食品和饮水等。
核电厂厂址应急可行性的分析宜针对上述应急防护行动的实施,从厂址的自然特征、社会环境因素、应急计划区设置、应急撤离时间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同时,本阶段要求申请者对应急计划区进行初步测算,因此,核电厂厂址应急条件的评价重点分析初步确定的需要采取隐蔽、撤离或服用稳定碘的烟羽应急计划区,同时也应适当分析控制食品和饮水的食入应急计划区。
五、条目说明
根据调研结果和厂址审批阶段所关注的重点,《核电厂厂址审批阶段应急准备报告》应包含“核电厂概述”、“厂址自然特征识别”、“厂址社会环境”、“应急源项与应急计划区初步测算”、“应急撤离时间估算”和“初步结论”等六个方面,以论证拟建核电厂厂址周围不存在影响应急计划方面的不可克服的困难。
5.1核电厂概述
作为一份完整的执照申请文件,本部分要求申请者明确拟建核电厂和厂址的基本信息。
同时,本导则要求申请者对核电厂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入应急计划区进行初步估算,因此,在环境特征及相应分析中,分析范围确定为初步确定的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入应急计划区。
5.2厂址自然环境特征
核电厂厂址周围的自然环境特征对于应急计划的实施可行性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本节要求对自然环境特征进行描述,并经过分析筛选出对核电厂应急状态下采取应急防护行动有潜在重大影响的因素。
5.2.1地理特征
HAF101要求,在厂址选择时必须考虑下述与厂址有关的因素,以评价执行应急计划的可行性,其中包括了“特殊的地理特征,例如岛屿、山地地形、河流以及当地的运输通讯能力”。
IAEA的NS-G-3.2中也指出:
在论证应急计划可行性时应考虑许多与厂址相关的因素,最重要的是:
与人口中心的距离;……特殊的地理特征,如岛屿、山脉和河流。
厂址周围可能存在的如半岛、山脉和河流等与应急撤离相关的特殊条件,这些特征可能会对厂内工作人员和周围公众的撤离造成障碍。
河流的潜在洪水影响可能影响核电厂厂址周围的通信和交通网络,在应急情况下阻碍撤离通道并可能隔离厂址。
5.2.2外部事件
外部事件的存在对核电厂应急行动的实施有效性将造成潜在的不利影响。
IAEA的NS-R-3提出厂址适宜性方面应考虑在特定厂址区域内所发生的外部事件影响(这些外部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
IAEA的NS-G-3.2中指出:
灾害性的外部事件,或者如雾或雪之类的可预见自然现象,可能降低核电厂事故响应的有效性。
例如,某一个事件可能使基础设施出现问题,或使隐蔽设施受到破坏。
IAEA的NS-G-3.5中指出:
洪水也可能影响核电厂厂址周围的通信和交通网络。
这些影响可能危及运行人员执行安全相关措施和应急计划,以及在可能的紧急情况下妨碍撤离路径和隔离厂址,随后在通信和供给上发生困难。
该洪水使核电厂周围的道路网络不能通行,从而可能出现紧急情况。
在美国开展的核电厂撤离时间评价中,也要求对各种不利条件下的交通情况进行分析,特别需要对一些可能阻断厂址交通的自然气象进行分析。
5.3厂址社会环境
5.3.1人口分布
应急计划的实施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在事故情况下,减少或避免公众可能接受的辐射照射,HAF101和IAEA及美国的相关法律和导则均提出人口分布是影响核电厂应急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根据HAD101/03《核电厂厂址选择及评价的人口分布问题》中2.1节:
“对于应急计划,还需要厂址外围地带特别着重人口增长模式的附加资料。
”考虑在实际工作中,厂址附近的人口增长中的机械增长与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结合密切,且与整个区域的发展关系紧密,在人口的机械增长预测方面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素,因此,从本阶段的深度,仅要求估算该区域内人口高峰数量,从保守方面评价厂址应急条件。
USNRCRG4.7“核电厂厂址适宜性总体准则”中“应识别特殊人群组,如医院、监狱或其他有在应急期间有特殊要求的设施”。
IAEA的NS-G-3.2指出,在论证应急计划可行性时应考虑许多与厂址相关的因素,最重要的也包含了“难以撤离或隐蔽的特殊人群组,如医院或监狱中的人群,或游牧人群”。
5.3.2厂址社会环境
在核电厂实施应急撤离时,周边的交通条件(包括道路和交通工具等)对撤离的可行性将存在决定性影响,因此需要详细描述描述初步烟羽应急计划区(可能需要采取撤离、隐蔽和服碘等应急防护行动的区域)的交通网络情况、可供隐蔽的场所,以及交通工具的配备情况等。
同时,事故应急情况下,应急通知通告也是使公众得到需要采取防护行动的必备手段,其效率的优劣,直接影响公众所采取防护行动的有效性,因此,应描述厂址附近现有无线、有线及专用通讯设施及其他可用于传递信息的设施的分布和使用情况,以及核电厂建设后进一步完善的可行性。
IAEA的“核电厂厂址评价中的外部人为事件”(NS-G-3.1)中给出了的外部人为源项,如空气压力波(风)、飞射物撞击、热(火)、烟雾和灰尘、有毒和窒息性气体、腐蚀性或放射性的气体及气溶胶或液体造成的化学腐蚀、地面震动、洪水、干旱、地面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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