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船闸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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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船闸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
1总则
1.1为加大永久船闸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力度,对永久船闸的施工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特制订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三峡永久船闸各标段的安全监督管理。
1.3编制依据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永久船闸二期工程施工招、投标合同文件;
永久船闸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合同书;
三峡开发总公司有关文件;
国家及有关部、委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1.4永久船闸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准则
(1)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的规程规范和三峡工程的有关文件。
(2)坚持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施工进度一起抓,一样抓。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任务的同时,也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当安全生产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发生矛盾时,进度服从质量,质量、进度服从安全。
(3)“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个职工都应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及安全施工措施,不违章作业。
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并接受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
2组织机构与监督管理体系
2.1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2.1.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组成原则:
(1)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级行政第一负责人为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3)在行政第一负责人直接领导下,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4)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督体系,要报三峡安委会和监理单位备案。
2.1.2中南院监理中心安全监督机构的组成(见图1):
总监理工程师:
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监督领导小组组长。
图1中南院三峡建设监理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分管工程部门副总监:
分管部位安全责任人、安全监督领导小组副组长。
分管安全副总监(副总工):
安全监督整改常务负责人,安全监督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
工程部、技术部、综合部主任:
本部门监理范围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监督领导小组成员。
质安部分管安全副主任:
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兼专职安全监督项目组组长。
工程部项目组长:
本组监理范围安全第一责任人,兼职安全监督工程师。
专职安全项目组:
配专职安全监督工程师若干名。
2.2遵照“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都要制订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2.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要报监理单位,以便检查监督。
2.2.2中南院三峡建设监理中心安全生产监督岗位责任制见附件1。
2.3永久船闸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见图2)。
图2永久船闸工程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2.3.1根据三峡永久船闸二期工程招、投标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规定:
(1)施工单位是其所承包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的责任单位。
(2)监理单位是其所承担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3)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或减轻施工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应承担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
2.3.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分为组织实施和监督两个系统协同管理。
(1)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施工安全组织实施管理系统,在管生产的同时管好安全,这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线,要责任到人,层层落实。
(2)监督管理系统以专职安全监督系统为核心,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专职安全监督部门受同级第一责任人领导,代表第一责任人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同时受上一级安全监督部门领导。
监理专职安全监督部门,一般情况下在现场不直接下达指令,发现的安全隐患和提出的整改要求,通过组织实施系统和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监督部门执行。
(3)如果发现严重隐患,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有权当场发布停工整改指令,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2.3.3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监督部门的职能:
(1)检查落实逐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书执行情况,考核各级安全生产业绩,兑现安全生产奖罚条例。
(2)对本单位所承包施工范围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检查、督促、核实整改结果。
(3)领导、监督、考核下级专职安全部门和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情况。
(4)组织安全教育、培训。
1)组织各级责任人学习安全法规,安全理论和安全管理知识。
2)组织专(兼)职安全员的培训发证和资格考查。
3)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并监督持证上岗。
4)组织协作单位和劳务人员的注册、登记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5)组织安全生产宣传和全员的安全教育。
(5)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参加安全生产措施的编制和审查。
并监督执行。
(6)负责安全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和安全险情)的统计、报告和安全信息的通报和及时传递。
(7)检查、指导作业班组的班前会和预知危险活动。
施工单位一、二级安全部门及以下各级专职安全员,要经常参加、检查、指导班前会和预知危险活动。
(8)参于协调各单位间和本单位各作业队间的安全生产问题。
3安全生产监督程序
3.1施工单位日巡查
3.1.1施工单位各级生产负责人,对自己所管范围的安全生产,要有计划、有措施、有布置,并检查落实,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1.2作业队和班组负责人,每天参加或主持班前会和预知危险活动,并做好记录,随时检查作业人员执行班前会要求的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
3.1.3施工单位安全部门专职安全员,每天进行现场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和“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当即口头或书面通知当事人和有关生产负责人进行整改,并通报施工单位一级安全部门。
每天做好记录,书面整改通知留底备查。
3.1.4施工单位一级安全部门,每天要有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在现场巡查,检查各施工部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各级安全员的工作情况。
3.1.5施工单位一级安全部门,应每天召集安全员碰头会,汇总各级安全员通报的问题、安全隐患和各类安全事故(包括轻伤事故、未遂事故和安全险情,下同)。
对反映的问题给以协调解决,对安全隐患发出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对一般安全事故应在12h内,报告监理单位安全部门,对伤亡事故要立即报告监理单位安全部门,同时报告三峡安委办和航建项目部。
快报必须在12h内报告监理单位安全部门。
3.2监理单位日巡查
3.2.1监理单位工程部门(包括工程部、安装部、运行监理、设备监理,下同)各级监理人员每天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和“三违”现象,当即通知施工单位有关生产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进行整改。
也可以当即制止,直至报告总监下达停工令。
3.2.2项目工程师及以下各级监理人员,要经常参加并检查当班的施工单位班前会和预知危险活动。
负责当班的施工部位的安全监督。
3.2.3监理日志中,必须记录当班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和班前会及预知危险活动等安全生产情况。
3.2.4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在现场知道情况的监理人员都应在12h内,报告监理单位安全部门,紧急情况和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
3.2.5监理单位安全部门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每天进行现场安全巡查,经常参加、检查施工单位的班前会和预知危险活动,以及施工单位安全部门每天召开的安全员碰头会,作好日巡查记录。
3.2.6监理单位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当即口头或书面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专职安全人员或生产负责人,进行隐患整改,直至下达停工整改指令。
3.2.7监理单位安全部门专职安全员,现场发现的或者在施工单位了解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应在当天报告监理单位安全部门和工程部门负责人。
3.2.8监理单位安全部门负责,把每天施工单位安全部门和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及现场监理人员报告的安全信息进行核实、汇总,按TGPMS施工安全子系统的要求,交信息管理部门填报上网。
3.3周安全检查和例会
3.3.1业主、监理、施工三方每周进行联合安全生产检查和召开安全例会分标段进行。
由施工单位安全部门主持,业主航建项目部、施工单位生产部门负责人,监理单位工程部门和安全部门参加。
安委办、安全总监办经常参加检查。
3.3.2三方周安全检查和例会,在监理和施工单位日巡查的基础上,可以针对重点施工部位或工种、项目进行联合检查后召开例会,也可单独召开例会,参加检查和开例会的人员都应做好记录。
3.3.3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三方周例会的内容:
(1)对本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回顾。
(2)根据上周提出的隐患整改要求通知单的内容,报告隐患整改情况,对到期未整改完毕的隐患,应说明原因并重新规定整改完成期限。
(3)对注重安全工作的好人好事提出表扬或奖励。
(4)根据巡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5)发会议纪要和整改通知。
(6)确定下周的安全工作计划及工作重点。
3.4安全生产月联合检查和例会
3.4.1各施工标段由总承包单位主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总结一个月来的安全生产工作,考评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安全员的工作情况,确定下月的安全工作计划和重点。
3.4.2永久船闸工程月安全生产例会,由监理单位安全部门组织,总监理工程师主持,航建项目部和安委办、永久船闸各施工单位生产部门负责人和安全部门负责人参加,监理单位各工程部门负责人和安全部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参加。
3.4.3月安全例会可结合月安全检查工作召开,也可单独召开。
3.4.4月安全联合检查(含安全文明施工)由监理单位安全部门组织,可以随机抽查某些施工部位,可以检查重点部位或重点项目、重点工种,参加人员必须填好检查记录表。
3.4.5永久船闸工程月安全例会的内容一般为:
(1)施工单位介绍一个月来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管理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2)现场安全生产,各标段间需要协调的问题。
(3)监理单位通报一个月来,施工中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和发生的安全事故情况,以及对下月安全工作的要求。
(4)与会人员对工程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5)航建项目部和安委办对安全工作下达指示和提出要求。
(6)总监总结。
(7)监理单位安全部门整理会议纪要。
4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4.1安全事故是指在三峡工程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机械设备事故。
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遵照“三峡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4.2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1)一般事故:
指一次发生只有人员轻伤或重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不扣除保险公司赔偿,下同)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2)较大事故:
指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
指一次死亡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
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4.3安全事故报告
4.3.1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发现的,自己下整改通知,整改、落实;监理发现安全隐患,当场不能整改的,向施工单位安全部门发“现场安全工作联系单”,施工安全部门检查落实,及时反馈整改情况,并在月安全例会上介绍本月的安全工作时通报。
4.3.2安全险情
(1)凡是几乎或容易造成人员伤害而没有伤害到人员的事故、部位,如发生以下情况(并不限于)者,属安全险情。
1)作业处附近即将要坍塌或已经坍塌;
2)高处作业排架倾倒;
3)人员高处坠落;
4)重物、吊物、吊罐等高处坠落;
5)混凝土吊罐、吊物失控,溜滑到地或撞人伤物;
6)门塔机碰撞;
7)仓面失火,影响施工、影响工程质量;
8)人员误闯炮区或不听从警戒人员指挥进入炮区,险些发生事故;
9)施工范围交通未遂事故。
(2)发生安全险情,施工单位应在24h内报监理单位及航建项目部。
4.3.3一般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在6h内口头或电话报监理单位及航建项目部,事故快报12h内送达监理单位、航建项目部和安委办。
4.3.4较大、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1)凡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按隶属关系逐级快速上报,同时报监理单位、航建项目部和安委办及宜昌市有关部门。
(2)凡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口头或电话报告监理单位、航建项目部、安委办及宜昌市有关部门,事故快报24h内送达以上各单位。
(3)重伤及较大、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4.3.5安全险情和各等级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时限的,由事故调查组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安全事故调查
4.4.1发生各等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各级监理人员,在现场发现安全险情和各等级的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向总监、有关工程部门和安全部门报告,协助事故发生单位保护好现场。
4.4.2发生安全险情,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一起参加现场查勘。
由事故发生单位按事故处理要求组织调查处理,提出结案报告,报送监理单位、航建项目部和安委办。
4.4.3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监理单位、航建项目部、安委办和事故发生单位一起查勘现场,监理参加调查。
由事故发生单位调查、处理、提出结案报告,报送监理单位、航建项目部、安委办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4.4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监理单位、航建项目部、安委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事故发生单位一起参加现场查勘。
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持,成立调查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航建项目部、安委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加。
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处理。
处理完后,事故发生单位提出结案报告,报送监理单位、航建项目部、安委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结案。
4.4.5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三峡安委办、航建项目部、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参加。
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处理。
处理完毕,由事故发生单位提出处理结果报告,报监理单位、航建项目部、安委办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结案。
4.4.6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三建委、国家安全监督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三峡安委办、航建项目部、监理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参加。
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处理。
处理完毕,由事故发生单位提出处理结果报告,报监理单位、航建项目部和安委办。
由安委办转报有关部门,由国家安全监督部门批复结案。
4.4.7较大、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组,应邀请相应各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
4.4.8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4.9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4.10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4.11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安全监督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4.4.1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4.13三峡工程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内容见附件2。
4.4.14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报送
(1)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按4.4.13的要求填写。
(2)施工承包单位的死亡、重伤调查报告,报送上级主管单位、宜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航建项目部、安委办和监理单位。
一般事故及安全险情调查报告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于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二天内,报送航建项目部和安委办。
(3)监理、设计、运行管理等单位的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应上报主管单位、宜昌市安全监督部门、工程建设部。
(4)三峡总公司各部、室、公司的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工程建设部坝管部和人事劳动部,再由工程建设部报送宜昌市安全监督部门。
4.4.15机械设备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报送,按三峡总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
4.5事故处理
4.5.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4.5.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3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d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d。
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4.5.6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必须遵循“三不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没有提出防范措施、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4.6事故统计
4.6.1事故统计职责范围
(1)业主工程建设部,负责统计三峡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2)施工承包单位、运行管理单位和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统计所承包的工程或项目及本单位所有施工或管理人员(包括全民所有制职工、合同工、临时工、农民工等)在三峡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3)监理单位,负责统计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承包单位的施工人员以及本单位在三峡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4)三峡总公司各部、室和公司,分别负责统计本部门发生的事故。
4.6.2伤亡事故统计报表的报送
(1)伤亡事故统计报表见表4.6-1、表4.6-2。
(2)表4.6-1、表4.6-2的报送程序与时间:
1)施工承包单位
①月报表于下月2日前报送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于4日前转报安委办。
②上半年报表于7月2日、4日按月报表程序报送。
③年报表于次年1月4日、6日按月报表程序报送。
2)监理单位、运行管理单位、设计等其他合同单位的月、上半年和年报表,分别于下月3日、7月4日和次年1月6日报送安委办。
3)三峡总公司各部、室、公司的月、上半年、年报表,分别于下月4日、7月4日和次年1月6日报送坝管部和人事劳动部。
4)交通与消防事故的月、上半年、年报表,由有关管理单位、部队或部门于下月2日、7月2日、次年1月4日前报送工程建设部保卫处,经保卫处审核后,于下月4日、7月4日、次年1月6日转送坝管部。
5)三峡工程的事故月、上半年、年报表,由坝管部于下月10日、7月10日、次年1月10日报送三峡总公司正、副总经理、办公室和人事劳动部。
5安全信息收集与传递
5.1安全信息的内容
(1)安全事故信息,包括安全事故,未遂事故,安全险情和安全隐患,按表5.1-1和表5.1-2进行填报。
(2)安全会议信息:
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组织召开的安全会议,按表5.1-3进行填报。
(3)安全培训信息:
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织或参加的各类安全培训,按表5.1-4进行填报。
(4)安全检查信息:
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的各种安全检查,按表5.1-5和表5.1-6进行填报。
(5)安全措施信息:
指影响较大的专门采取的安全措施,按表5.1-7进行填报。
5.2安全信息的收集
安全信息收集通过现场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和各级安全员的巡查报告及各单位安全部门组织的活动获得。
5.3安全信息的传递
(1)现场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和各级安全员,每天在现场巡视、检查、监督中收集的信息,当班(天)向同级第一安全生产责任人汇报,同时向上一级安全部门报送。
(2)施工单位一级安全部门,把收集和组织的信息及二级单位安全部门报送的信息汇总后,及时向监理单位安全监督部门报送。
报送内容按5.1条要求,其中安全事故信息包括各类安全事故,安全险情和较大、重大、特大机械事故。
(3)监理单位安全监督部门,把收集和组织的信息及收到的各工程部门、各施工单位报送的信息汇总,当天向总监汇报,同时按TGPMS安全子系统要求上信息网。
(4)航建项目部、安委办、安全总监办等需要信息网上以外的信息,可以直接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
(5)信息传递时间
1)安全事故信息的传递,按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其余信息,施工单位应在事件发生后24h内报监理单位安全监督部门。
每周星期天,应把一周的安全信息报监理单位安全监督部门。
监理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得到信息后,经核实,6h内上TGPMS信息网。
附件:
附件1中南院三峡建设监理中心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附件2三峡工程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编写季诚贤校核肖子仁)
附件1中南院三峡建设监理中心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总则
(1)为加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按照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和“三峡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责任制。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通过对施工生产各种不安全因素的分析和预先控制,尽力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总监理工程师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副总监理工程师具体分管各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配备数名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安全监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明确若干名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协助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本监理工程部位的安全监督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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