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匿名点击业务交易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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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匿名点击业务交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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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
匿名点击业务交易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匿名点击业务规范、有序开展,提高质押式回购市场交易效率,保障参与机构的合法权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质押式回购匿名点击业务(以下简称匿名回购业务)是指参与机构通过中国银行间本币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提交匿名正、逆回购限价报价,交易系统根据双方限额维护条件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自动匹配成交,未匹配成交的限价报价可供参与机构点击成交。
正回购方根据交易中心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券标准折算率规则》(以下简称《标准折算率规则》)规定的券种与折算率提交质押券后,交易系统生成质押式回购成交单。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匿名回购业务的参与机构应具有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以下简称参与机构)。
交易中心根据参与机构的申请以及质押式回购交易情况,为相关参与机构开通匿名回购业务权限。
其中,市场影响力较大,交易对手覆盖面较广,具有较高资金定价能力、较完善内部风控机制和主动传导货币政策责任意识的参与机构可向交易中心申请成为盘前交易时段的报价机构(以下简称盘前报价机构)。
根据盘前报价参与等情况,交易中心可对盘前报价机构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参与机构应遵守本细则及交易中心发布的相关规则,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进行报价成交,不得以任何形式操纵、引导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第二章基本规则
第五条匿名回购业务适用于以银行间债券市场可流通债券为质押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
具体可用于匿名回购业务的债券范围以交易中心发布为准,质押券估值与折算率等遵照《标准折算率规则》执行。
第六条匿名回购业务适用于隔夜、七天、十四天、二十一天、一个月、三个月等期限的质押式回购交易,每个期限根据最低报价量以及报价量与成交量最小变动单位的不同分为标准合约和小型合约。
标准合约的单笔报价量最低为1亿元、最小变动单位为1亿元;小型合约的单笔报价量最低为1000万元、最小变动单位为1000万元。
第七条匿名点击交易时段包括盘前交易时段和连续交易时段。
盘前交易时段为每交易日的8:
45-8:
55,连续交易时段为每交易日的9:
00-12:
00、13:
30-16:
50,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情况不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匿名回购业务的交易清算速度为T+0,结算方式为券款对付(DVP)。
第九条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匿名回购业务的适用债券、标准折算率、交易时段等,或推出其他品种合约、调整合约参数,并向市场公告。
第三章限额管理
第十条参与机构开展匿名回购业务前应在交易系统完成对手方限额设置。
具体要求如下:
(一)参与机构可按正、逆回购方向设置对手方限额,匿名回购业务单方向有效对手方数量需不小于30家(以下简称最低有效对手方数量)。
有效对手方指参与机构可与该对手方进行该方向交易的对手方。
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最低有效对手方数量,并向市场公告;
(二)按正、逆回购方向设置对手方限额时,该限额同时适用于质押式回购对话报价、请求报价和匿名回购。
其中,按逆回购方向设置时,参与机构可在不超过对手方限额的范围内,设置匿名回购业务的对手方限额。
对于未使用的匿名回购业务的对手方限额,对话报价与请求报价交易也可正常使用该部分限额;
(三)按逆回购方向设置对手方限额时,如对手方为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资管类机构)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参与机构可选择是否对该资管类机构及其管理的全部产品或部分产品设置共享的对手方额度;
(四)参与机构可与对手方开展不超过剩余限额的交易,交易达成时对手方限额实时扣减。
对手方限额为累计额度,交易到期当日返还。
第十一条参与机构开展匿名回购业务应满足适用于质押式回购的限额要求,包括交易系统中质押式回购的人民银行限额、交易员限额和单笔交易限额要求。
第十二条限额设置实时生效。
限额设置完成时,其对应方向匿名回购有效报价冻结,参与机构可手动激活冻结报价。
第四章用户管理
第十三条参与机构按需为本机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用户)赋予匿名回购业务交易权限。
具有权限的用户可进行匿名回购业务报价成交、匿名回购业务对手方限额管理等操作。
第十四条任何通过用户在交易系统中进行的操作,均被视为是该用户所属的参与机构的行为,由该参与机构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
第十五条参与机构应充分了解交易中心对交易系统中产生的匿名回购业务相关信息具有完全的知识产权,即便该等信息可能是由参与机构的交易行为而生成的。
第五章报价与成交
第十六条盘前交易时段内,盘前报价机构可提交质押式回购限价报价,该价格是盘前报价机构提交的其可接受的最高正回购利率或最低逆回购利率,其他参与机构不可提交限价报价。
连续交易时段内,所有参与机构可提交限价报价。
第十七条参与机构报价时应填写交易合约、回购方向、回购利率、交易金额等报价要素。
盘前交易时段内,无需填写质押券信息。
连续交易时段内,参与机构正回购报价时可同步填写质押券信息。
根据匿名回购业务开展情况,交易中心可要求指定参与机构正回购报价时需同步填写质押券信息。
质押券应满足匿名回购业务的适用券种、标准折算率等要求。
第十八条回购利率以百分号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根据市场基准对回购利率上下限分别设置提示与控制功能。
参与机构同一用户、同一合约、同一时点的最高正回购报价利率不得高于最低逆回购报价利率。
交易金额应满足交易合约的最低报价量和最小变动单位要求。
参与机构同一用户在同一时点对同一合约在同一方向的同一价位上只能提交一笔报价,不同价位最多提交五笔报价。
单个机构与同一用户每日提交报价的总数量不受限制。
第十九条交易系统开市期间但非匿名点击交易时段内,参与机构可录入、保存、修改、预提交、撤销报价。
匿名点击交易时段内,参与机构可正式提交报价,并可在匿名点击交易时段截止前对已提交未成交的报价进行修改或撤销,也可冻结有效报价,或激活冻结报价为有效报价。
每个匿名点击交易时段截止时,所有未成交的有效报价自动冻结并保存在交易系统。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时,可再次提交保存在交易系统内的未成交报价。
当日闭市时所有未成交的报价作撤销处理。
第二十条参与机构在匿名点击交易时段内的所有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匹配成交。
具体要求如下:
(一)新发送的正回购报价利率高于或等于交易系统中的最低逆回购报价利率且满足双方限额维护条件时成交。
成交利率为逆回购报价利率,成交量为两笔报价中较小的报价量。
若正回购报价量剩余的,剩余报价继续与下一笔最低逆回购报价成交,直至无法成交或正回购报价全部成交。
若新发送的正回购报价利率高于或等于交易系统中的最低逆回购报价利率但不满足双方限额维护条件的,则该新发送的正回购报价利率与次低逆回购报价利率比对,依次类推;
(二)新发送的逆回购报价利率低于或等于交易系统中的最高正回购报价利率且满足双方限额维护条件时成交。
成交利率为正回购报价利率,成交量为两笔报价中较小的报价量。
若逆回购报价量剩余的,剩余报价继续与下一笔最高正回购报价成交,直至无法成交或逆回购报价全部成交。
若新发送的逆回购报价利率低于或等于交易系统中的最高正回购报价利率但是不满足双方限额维护条件的,则该新发送的逆回购报价利率与次高正回购报价利率比对,依次类推;
(三)报价部分成交时,交易金额的最小变动单位为标准合约1亿元,小型合约1000万元;
(四)盘前交易时段和连续交易时段内在交易系统中等待的报价,可供所有参与机构点击成交。
参与机构对于可成交量大于零的报价,可点击该档价格并填写报价量后提交。
点击提交的报价按本第十八条规定的成交规则成交,部分成交时,未成交的剩余报价量自动撤销。
第二十一条交易系统自动判断正回购方提交的质押券是否符合要求,无需逆回购方对质押券进行确认。
具体要求如下:
(一)填有质押券的正回购报价与逆回购报价成交后,交易系统从所填质押券中选择并完成质押券提交,生成成交单;
(二)未填有质押券的正回购报价与逆回购报价成交后,正回购方应根据交易系统成交记录,遵照交易系统发布的质押券及标准折算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提交质押券。
盘前交易时段每笔成交自交易系统开盘时间起计算交易系统规定时间,连续交易时段每笔成交自成交时间起计算交易系统规定时间。
每笔交易提交质押券的时间不得晚于当日连续交易时段截止时间。
质押券提交成功的,交易系统生成成交单;
(三)正回购方提交的质押券面值根据折算率计算的金额应不小于到期结算金额。
第二十二条成交单一经达成,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交易双方应按照成交单约定完成结算。
正回购方未按本细则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质押券的,交易双方应友好协商采取补救措施。
协商一致的,可按如下流程完成:
(一)逆回购方对配券超时交易进行延长提券时间操作,正回购方在延长提券时间内及时提交质押券;
(二)交易双方也可按照本细则第七章的规定向交易中心申请应急提交质押券服务。
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协商一致但未按上述流程完成相关操作的,交易系统在闭市时对成交作自动撤销处理,交易双方根据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第六章信息展示
第二十三条交易系统实时计算并展示匿名回购业务成交行情,交易系统开盘后匿名回购业务成交实时纳入质押式回购汇总行情。
第二十四条交易系统开市期间但非匿名点击交易时段内,交易系统根据参与机构预提交的报价展示各合约全市场最优正逆回购价量行情。
匿名点击交易时段内,交易系统根据参与机构提交的报价及双方限额维护条件,展示市场最优价量行情和更多档位可成交价量行情。
第七章应急服务
第二十五条因交易系统、客户终端或通讯线路发生故障等原因,导致交易达成后正回购方无法在交易系统规定时间内完成质押券提交且双方协商一致后无法通过延长提券时间提交质押券的,参与机构可在当日16:
30前向交易中心申请应急提交质押券操作。
第二十六条参与机构可从中国货币网、交易系统下载应急表单,填写完成并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后,传真至交易中心场务。
第八章监测与违规违约处理
第二十七条交易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履行匿名回购业务的日常监测职责。
第二十八条正回购方应根据成交记录提交合格的质押券,交易双方应按照成交单履行相关义务。
发生以下情形的,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一)正回购方未按照成交记录、时间要求提交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质押券的,正回购方应向逆回购方支付相应的补偿金额。
补偿金额=交易金额×(成交利率-当日质押式回购相应交易品种收盘加权利率)×1/365。
计算出的补偿金额小于等于零的,可不予补偿;
(二)交易一方未按照成交单记载履行有关义务的,双方可依据签署的《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进行违约认定与处理;
(三)发生以下情形的,交易中心可采取约谈、书面警告、通报,限制、暂停或取消匿名回购业务权限等措施,并视情节轻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1.不及时提交合格质押券的;
2.以任何形式操纵、引导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
3.不按照成交单约定履行的;
4.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或违反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情形。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交易中心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施行前交易中心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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