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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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哈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深化哈密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39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40号)、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新人发〔2007〕143号)、地区人事局《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和<哈密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地人字[200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哈密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哈密市所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并签订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2、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3、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3)工勤技能岗位指担负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4、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因素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上述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5、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6、事业单位现行的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七到十级职员岗位。
7、事业单位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编制员额和工作需要设置。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8、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9、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分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分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0、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哈密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
3:
6。
各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具体结构比例,依据市总体控制目标,结合市人事局、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核定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内部不同等级的结构比例地区总体控制目标为:
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
3:
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
4:
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
4:
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
5。
11、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核准的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2、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技术工人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3、事业单位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不分等级。
14、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地区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地区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之间的具体结构比例,依据地区总体控制目标,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核定下达的技术工人等级(职务)结构比例确定。
15、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设置
16、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首次岗位设置时暂不设置特设岗位。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基本条件
17、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8、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19、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2)九级职员岗位,须在十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0、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要严格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2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各事业单位须在地区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结合行业实际和岗位需要,根据岗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研究制定不同岗位等级的具体条件。
22、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的基本条件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为国家专项特设岗位。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为自治区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和聘用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管理,首次岗位设置和聘用时必须具备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五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3、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4、获得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荣誉称号。
为鼓励优秀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流动,对不符合以上设岗条件的地(州),自治区将调控一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并适当放宽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3、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技术工学徒学习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4) 普通工熟练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确定为普通工岗位。
(五)岗位转换规定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跨岗位类别转换岗位的具体规定另行研究制定。
五、岗位设置的程序及审核权限
24、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上报岗位设置方案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单位的基本情况。
包括单位名称、拨款形式、隶属关系、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人员结构、职责任务和主要工作项目等;单位设置岗位的原则依据。
包括指导思想、主要原则以及所依据的相关政策规定等;单位设置岗位的数量结构。
包括岗位总量,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数量及结构比例,各类岗位内部不同等级的数量及结构比例等;岗位设置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按照程序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审核、核准岗位设置方案时,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给单位的机构编制“三定”方案;人事行政部门核定下达给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通知;人事行政部门核定下达给单位的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职数通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事业单位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花名册。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实施岗位设置的工作安排(包括实施工作的时间、方法和步骤等);岗位说明书(包括具体工作岗位的名称、类别、等级、设置数量、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岗位条件等);实施岗位设置的配套措施和办法(包括实施岗位聘用、开展岗位考核和进行岗位管理的措施办法等);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实施工作中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和实施方案的意见。
通过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征求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增强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透明度,落实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5)集体讨论通过。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通过,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同意后实施。
(6)组织实施。
在各单位党委(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等工作。
2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核准后,应保持相对稳定。
事业单位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内,根据工作需要可自主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等级,优化岗位设置。
26、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以下权限核准:
(1)各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2)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27、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岗位设置方案可重新制定,并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机构编制调整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28、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将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按规定程序公开岗位设置,组织单位聘用,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29、事业单位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地区规定的基本条件聘用人员。
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0、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以及每个具体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来确定拟聘人员。
在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每个具体岗位的拟聘人员确定岗位等级后应在单位公示五天,无异议后,将拟聘人员的岗位等级按以下权限审批认定:
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认定;各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经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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