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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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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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19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制订 1998年2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会议赞成 依照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经由过程,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赞成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市容治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改依照2009年4月29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经由过程,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赞成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市容治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都市市容治理,制造洁净、优美的都市工作、生活情形,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力文明扶植,依照有关司法、律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有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都市化治理的区域。
实施都市化治理的区域范畴,由区、县人平易近当局规定、颁布,并报市人平易近当局立案。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市容治理,是指对建筑物(含建筑物)、门路(含人行道、车行道、隔离带)、公共场合、灵活车辆、施工厂地、告白、霓虹灯和其他举措措施的容貌治理,以及对违法扶植的禁止和查处。
第四条 各级人平易近当局应当加强对都市市容治理工作的引导。
都市市容治理工作,实施同一引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治理与群众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都市治理(市容)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市容治理工作。
扶植、筹划、建工、市政公用、园林、房产、情形爱护、公安、交通、工商行政、卫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市容治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平易近当局应当组织开展宣布道育,加强公平易近市容情形意识。
任何单位和小我应当遵守本条例,自发爱护市容情形,并有权劝阻、举报违抗本条例的行动。
第七条 都市治理(市容)及相干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加强法律部队扶植,晋升法律人员综合本质和营业才能。
法律人员应当毋忝厥职,依法法律,文明法律,保持爱护市容秩序与爱护群众合法权益相结合,教诲与处罚相结合,做好市容综合治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平易近当局应当鼓舞开展市容治理科学技巧研究,推广先辈体会,进步市容治理程度。
对在市容治理和科研工作中成就明显的单位和小我,由都市治理(市容)行政主管部分或者报请同级人平易近当局赐与夸奖和嘉奖。
第二章建筑物容貌治理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相符国度规定的都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 现有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形无缺,主次干道两侧破残的建筑物应当及时整修,墙面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粉刷、油饰,相符街景要求。
第十一条在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内开设商号,从事贸易活动的,不得破坏建筑物构造阻碍建筑物安稳应用、污染情形以及严峻阻碍四周居平易近生活,并应当按照规定解决相干审批手续。
在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内开设商号,从事贸易活动的具体规定由市人平易近当局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主次干道两侧重要公共建筑物,应当按照本市都市照明筹划的要求,设置安稳、节能、环保、美不雅的景不雅照明举措措施。
主次干道两侧的新建公共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景不雅照明举措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扶植、同步应用。
景不雅照明举措措施应当与四周情形相调和,按照规定开启,并保持举措措施功能无缺。
第十三条 建筑物顶部和骨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侧,不得搭置建筑物以及堆放、吊挂物品阻碍市容。
主次干道两侧室庐须要封闭阳台的,应当安稳、整洁。
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的窗栏、空调室外机、遮阳棚,应当安稳、整洁。
第三章门路、公共场合和灵活车辆容貌治理
第十四条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所有人、应用人或者治理人应当与都市治理(市容)行政主管部分签订市容情形卫生义务书,按照市容情形卫生义务区治理规定实施相干义务。
市容情形卫生义务区范畴按照《江苏省都市市容和情形卫生治理条例》的规定确信。
门路两侧的单位和经营户应当保持义务区容貌整洁,遇有冰雪气象,及时扫雪、铲冰;发明门路举措措施破坏的,应当及时告诉有关部分。
第十五条门路应当保持平坦、无缺。
路面显现坑凹、决裂、隆起、溢水、塌陷和污染等情形,治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和清理。
门路上设置的窨井盖等举措措施应当保持无缺。
窨井盖损掉、破旧、移位的,治理单位应当及时补齐、修理、复位。
第十六条 门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
因专门须要在门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的,应当收罗都市治理(市容)行政主管部分看法,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审批手续。
不得超出门、窗在店外占道经营、功课或者展现商品。
不得在禁止的地段和时刻内摆摊设点。
能够摆摊设点的地段和经营时刻,由都市治理(市容)行政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按照不阻碍市容、交通和便利群众生活的原则确信,报市、区、县人平易近当局赞成后实施。
主次干道两侧旷地不得晾晒衣物。
第十七条 主次干道两侧的围墙应当美不雅、透景,能够选用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
第十八条 门路两侧、公共场地的树木、草坪、绿篱、绿岛、雕塑、花台、水池等,应当保持整洁。
显现损毁、缺掉、污染的,治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第十九条 交通场站、旌旗灯号装配、路牌标记、隔离栅栏、电力杆线、邮政电信等举措措施,应当保持安稳、整洁、无缺,地位恰当,显现破旧、锈蚀、脱落、移位的,治理单位应当及时修理。
第二十条 门路、主次干道两侧旷地的各类施工功课现场,应当公示施工功课赞成文件,设置封闭围挡和警示标记,及时清理场地。
临时占用门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节庆、体裁、贸易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解决审批手续,并保持公共场地整洁。
活动停止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举措措施、清除舍弃物。
第二十一条 机场、车站、港口、船埠、影剧院、歌舞厅、体育场馆、公园景点、贸易市场等公共场合,应当保持容貌整洁,治理、经营单位负责日常爱护。
第二十二条 市区运行的灵活车辆,应当保持容貌整洁。
货运车辆应当规范装载,幸免载运物遗洒、飘散。
不得在门路和主次干道两侧旷地清洗灵活车辆。
市政公用部分应当将已解决都市排水许可的灵活车辆清洗经营者的信息,告诉都市治理(市容)行政主管部分。
都市治理(市容)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加强对车辆清洗经营活动的监督治理。
第四章扶植工程施工厂地容貌和建筑垃圾处理治理
第二十三条 扶植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一点八米的封闭围挡,采取方法操纵和削减扬尘;施工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洁;施工污水、泥浆不得漫溢场外;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
工地出口处应当设置专门举措措施冲刷车辆,运输车辆出场必须相符市容治理的有关要求。
停工的场地应当及时整顿并作须要的覆盖。
工程落成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举措措施、清理和平坦场地。
第二十四条 回填工程基坑、凹地等须要受纳渣土的,受纳单位应当到都市治理(市容)行政主管部分申报挂号。
第二十五条 处理建筑垃圾,由扶植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向都市治理(市容)行政主管部分申请解决建筑垃圾处理许可证。
市、区、县都市治理(市容)行政主管部分按照治理权限,对相符许可前提的单位,核发建筑垃圾处理许可证。
扶植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处理费。
扶植、施工或者运输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小我或者未经都市治理(市容)行政主管部分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扶植单位应当与有关主管部分、施工和运输单位分别签订市容情形卫生和安稳运输义务书。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都市治理(市容)行政主管部分核发的相干证件,并按照规定的时刻和路线,采取密闭的方法输送到指定场地处理。
运输车辆严禁超载,放大年夜号牌必须清晰。
不得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不得遗洒、飘散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小我装潢、补葺房屋弃置的建筑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应当袋装堆放到指定地点,并按照规定缴纳处理费。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运。
第二十七条 建筑垃圾弃置场地由都市治理(市容)行政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赞成设置。
未经赞成,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弃置场地。
第五章户外告白、霓虹灯等举措措施容貌治理
第二十八条 设置户外告白、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标语牌、灯箱、画廊、橱窗等举措措施,地位应当合适,外不雅情势应当与街景调和,并保持无缺、整洁、美不雅。
破旧、陈腐、污秽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理、出新、改换或拆除。
应用灵活车辆车身设置告白的,应当规范、文明、整洁。
第二十九条 户外横幅、条幅、布幔、灯箱、店招店牌等宣传品,应当在规定地点吊挂和设置,并保持安稳、无缺、整洁,到期应当及时除去。
第三十条 大年夜型户外告白的设置(含应用自身载体设置的),必须征得都市治理(市容)行政主管部分赞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审批手续。
应用社会公共资本设置经营性大年夜型户外告白的,应当实施招标、拍卖。
具体方法按照市人平易近当局有关规定履行。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建筑物、公共举措措施以及树木上涂写、描述、随便吊挂、张贴。
第六章违法扶植禁止和查处
第三十二条进行建筑物、门路、市政管线和其他工程扶植的,应当依法解决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区、县人平易近当局应当建立禁止和查处违法扶植工作调和机制和行政义务穷究轨制,组织引导辖区内违法扶植的禁止和查处工作。
街道干事处、镇人平易近当局发明辖区内的违法扶植,应当及时禁止,并告诉相干法律部分。
第三十四条筹划、都市治理(市容)等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建立健全违法扶植日常巡查轨制和法律义务轨制,发明违法扶植应当及时禁止、查处。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筹划、都市治理(市容)行政主管部分爱护查处违法扶植的现场秩序,依法禁止和查处阻碍法律人员依法履行公事等违法行动。
第三十五条扶植、国土资本、园林、房产等行政主管部分查处的违法行动涉及违法扶植的,应当及时通知筹划、都市治理(市容)行政主管部分。
筹划、都市治理(市容)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及时将违法扶植的有关信息,告诉工商行政、卫生、文化、情形爱护等行政主管部分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工商行政、卫生、文化、情形爱护等行政主管部分对应用违法扶植从事贸易活动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执照。
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对筹划、都市治理(市容)行政主管部分确认的违法扶植,应当不予解决。
第三十六条筹划、都市治理(市容)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自发明违法扶植或者接到群众投诉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对违法扶植的查询拜望取证,作出处理;案情专门重大年夜或者复杂的,经赞成能够延长处理刻日,但最长不得跨过十五日。
第七章司法义务
第三十七条 违抗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动之一的,由都市治理(市容)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改正违法行动、采取挽救方法,赐与警告,并能够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筑物顶部、骨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侧搭置建筑物,堆放、吊挂物品阻碍市容,经教诲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小我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超出门、窗在店外占道经营、功课,经教诲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违抗有关规定在门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阻碍市容,经教诲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能够暂扣经营的物品;(四)在建筑物、公共举措措施以及树木上涂写、描述、随便吊挂、张贴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五)主次干道两侧工地不设置封闭围挡、施工污水漫溢场外、停工厂地不及时整顿并作须要覆盖或者落成后不及时拆除临时举措措施、清理和平坦场地,阻碍市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六)擅安闲门路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或者举办节庆、体裁、贸易等活动停止后未及时拆除临时举措措施、清除舍弃物的,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小我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七)货运车辆沿途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八)在门路和主次干道两侧旷地经营灵活车辆清洗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九)未按照市容情形卫生义务区治理规定实施相干义务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十)未经赞成设置大年夜型户外告白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日拆除,过期不拆除的,予以强迫拆除;(十一)设置户外告白、霓虹灯等举措措施不相符市容治理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抗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动之一的,由都市治理(市容)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改正违法行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行动的,能够中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行:
(一)扶植单位无建筑垃圾处理许可证处理建筑垃圾的,责令补缴建筑垃圾处理费,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扶植、施工或者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小我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小我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对小我处以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运输建筑垃圾未随车携带都市治理(市容)行政主管部分核发的相干证件的,对车辆驾驶人员处以一百元罚款;(四)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刻、路线、密闭方法运输,未将建筑垃圾输送到指定场地处理,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或者沿途遗洒、飘散建筑垃圾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经营者或者车辆驾驶人员急速清除;(五)擅自设置弃置场地受纳建筑垃圾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都市治理(市容)行政主管部分中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行的,应当当场出具中断车辆运行凭证,注明车辆停放地点,责令当事人在规按刻日内到指定地点接收处理。
当事人应当在规按刻日内到都市治理(市容)行政主管部分指定的地点接收处理;处理完毕,被中断运行的车辆应当予以放行;过期不接收处理的,被中断运行的车辆由都市治理(市容)行政主管部分依法处理。
都市治理(市容)行政主管部分对被中断运行的车辆应当妥当保管,不得应用。
造成车辆及随车物品遗掉、破坏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三十九条 违抗本条例规定,在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内开设商号,从事贸易活动未解决相干审批手续的,由筹划、工商行政、房产、都市治理(市容)等行政主管部分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筹划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城乡筹划法》的规定对违法扶植予以处罚。
都市治理(市容)行政主管部分能够按照本市都市治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对违法扶植依法予以处罚。
都市治理(市容)行政主管部分对违法扶植作出责令停止扶植或者限日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一向止扶植或者过期不拆除的,能够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设备和材料、强迫拆除方法。
都市治理(市容)行政主管部分组织强迫拆除违法扶植的,应当在实施拆除的七日前,将拆除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无法送达的,能够在违法扶植现场张贴通知,视为送达。
第四十一条 凌辱、殴打市容治理工作人员或者阻拦履行公事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穷究刑事义务。
第四十二条有关部分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地点单位、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义务人员依法赐与行政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穷究刑事义务:
(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和投诉不予受理,情节严峻的;
(二)对应当禁止和查处的行动不予禁止和查处,情节严峻的;(三)对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筑物,不及时组织拆除的;(四)不依法审批扶植工程的;(五)玩忽职守、滥用权柄或者徇情枉法,不依法实施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过期不申请复议、不告状,又不实施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平易近法院强迫履行。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1994年2月18日市人平易近当局揭橥的《南京市市容治理规定》、《南京市市容和情形卫生治理处罚方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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