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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竞赛资料整合
法律知识竞赛知识点杂烩
民法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人身关系,即自然人的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戚关系。
2、财产关系。
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指主体的身份平等。
(二)自愿原则,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三)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四)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
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驶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力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其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力滥用。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
1.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2.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3.权利要求书是记载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
4.创作是指一种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5.作者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6.我国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主要有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方式。
7..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8.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主要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9..我国对商标权的保护主要有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方式。
10.实用新型专利的实用性主要体现为可实施性、再现性、有益性。
11.商业秘密按照内容性质来说有技术性商业秘密和经营性商业秘密两类。
12.专利权的特点有:
(1)独占性
(2)地域性(3)时间性
13.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取得采用自动取得原则。
14.在我国,注册商标在期满前6个月内没申请续展注册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15.在我国,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提供保护。
16.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为自该专利申请之日起10年。
17.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发表的含义是指将作品公之于众。
18.在我国,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提供保护。
19.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20.在我国,在商标注册时实行先申请原则,附以先使用原则,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归属。
21.商业诽谤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22.根据商标使用对象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24.我国法律规定,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先权期为12个月。
25.商标注册人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其注册商标。
26.商标法规定商标禁止使用的标志有与“红新月”相同文字、同外国军旗近似的图形、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等。
27.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有很多种,其中包括.文字作品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等。
28.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有:
(一)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二)不可专利的项目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新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29.我国著作权法中对公民作品的发表权的保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国际法类
国际法
一、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条约
条约是现代国际法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
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
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三)一般法律规则
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等。
(四)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包括:
1.司法谈判;2.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3.国际组织的决议。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或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物的统治权力。
任何国家都拥有主权,各国都有义务相互尊重主权。
在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中,各国都具有平等的国际人格,各国在国际法面前处于平等地位。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
1.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即一国内政;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维持或改变被干涉国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2.国际法允许国家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义务,对他国进行援助;也承认各国对他国违背国际法义务的行为有权采取相应的单独或集体的行动;但这些行动必须具有公认的法律根据并且应严格在国际法律框架中进行。
(三)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
1.不得使用武力原则首先禁止侵略行为。
2.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不仅包括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还包括禁止从事武力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同时,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并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凡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定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许的,包括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禁止将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式付诸于任何争端的解决过程。
4.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首先是指在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奴役下的被压迫民族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其次,按照《联合国宪章》规定,所有民族都有平等的权利,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命运,参与和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务,各国均有义务尊重和促进这种平等权利的实现。
5.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是指国家对于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义务,应真诚善意全面地履行。
同时国家对于其作为缔约过参加的条约而产生的义务,也同样应善意履行。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要求国家尊重和遵守国际法的规则,即所谓“约定必守”。
四、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排除不正当性的情况:
(1)同意
(2)对抗与自卫(3)不可抗力与偶然事故(4)危难或紧急状态。
人身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财产经营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劳动就业
1.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月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2.离休干部所发工资是原工资的100%。
3.因公残疾依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不同,分为10级。
4.名词解释“标准工作日”:
标准工作日是指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
我国现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
5.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7.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8.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9.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0.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2.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3.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14.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6.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7.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18.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19.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0.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2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2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2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5.劳动法规定: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27.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8.在下列情形下,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9.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劳动者自身过错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在怀孕期、产假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开除或除名者除外)
30.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31.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1)、
(2)、(3)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经济法常识
目前,我国受理产品质量问题的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
国务院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方面,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明确分工如下:
1、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凡属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
2、在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查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配合。
3、在市场上倒卖、骗卖劣质商品的行为,凡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助。
凡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
同一问题,不得重复处理。
消费者协会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社团组织,涉及的面比较广,并挂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问题相应比较容易,所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发现问题后,可以找消费者协会。
企业主管部门是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直接制约下属企业。
向它投诉质量问题,容易得到解决。
对不易解决的商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消费者投诉时应注意的几个要点
1、投诉要及时: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受理产品质量问题部门投诉。
及时投诉有利于正确判断商品损坏程度与正常磨损的区别,能够比较准确地说明情况,特别是有关服务质量等问题尤其重要。
2、要实事求是:
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无论与责任人——生产单位或销售、经营者进行协商,或向受理产品质量问题部门投诉,应实事求是说明或写明情况,不夸大,不缩小,不歪曲,不隐瞒事实真相。
3、要求和意见要合理合法:
投诉理由要正当,符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因而,消费者要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正确使用法律武器,依法要求退换或索赔,便于公正、准确、迅速解决问题。
4、材料要完备:
投诉时向受理部门写出文字材料,提供购货时的发票或售货凭证。
文字材料应注明购货或接受服务的年月日,与购货或接受服务的项目;写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地址、邮码、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写明受损害的事实,所购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生产单位及与责任人交涉的经过。
投诉服务质量时,也应写明责任人姓名(或营业证号)。
投诉要举出旁证材料,如购物发票等,最好保留原件,提交复印件。
注意,不要邮寄票证、单据及实样,以防丢失。
5、证据要确凿:
(1)提供有关产品造成损害的证据:
提供有关产品造成人身伤害、残疾或死亡的医生诊断证明,为治疗伤痛、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单据,为安葬死者支付的丧葬费单据等,只有提供充分证明损害事实发生,才能获得赔偿。
(2)提供损害是由产品或服务缺陷造成的证据。
6、投诉材料要书写清楚,文字工整,言简意赅,重点突出,所提要求合理。
日常消费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4.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5.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7.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
9.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
10.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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