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篇 无线电设备的检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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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篇无线电设备的检验
第八篇无线电设备的检验
第1章通则
1.1渔业船舶使用的无线电设备包括救生用的无线电设备,其安装、配备、布置应满足《规则》有关章节规定的要求。
1.2船舶无线电设备系指《规则》第六篇第2章B部分对船舶的要求和《规则》第七篇第10章第2节所提及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1.3改变国籍、船名、船舶呼号的船舶申报检验时,船舶所有人应向验船部门提供新的无线电识别码以及置入相应设备的编码书面证明。
1.4营运船舶新安装的无线电设备,应按初次检验的有关项目对安装的无线电设备进行检验。
1.5无线电设备检验的一般范围见表1.5检验项目表。
表1.5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初次检验
定期/换证检验
1
无线电设备所在舱室
E
G
2
甚高频无线电装置
EMT
T
3
中频无线电装置
EMT
T
4
中/高频无线电装置
EMT
T
5
国际移动卫星组织船舶地球站
EMT
T
6
接收海上安全信息设备
ET
T
7
应急无线电示位标
CEMT
CGT
8
雷达应答器
ET
GT
9
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
ET
ET
10
渔船用无线电话
EMT
ET
11
天线装置
EMT
MT
12
无线电设备电源
12.1
变流机
T
T
12.2
充电设备
EMT
MT
12.3
蓄电池
EMT
MT
12.4
电缆网路
EM
G
12.5
配电板和附件
ET
T
12.6
防止无线电干扰的接收保护设备
E
G
13
船上应备文件及资料
G
G
14
确保无线电设备可用性方案
C
C
15
无线电人员持证情况
C
C
第2章初次检验
2.1GMDSS船舶无线电设备的检验
无线电设备所在舱室的检验
a)安装无线电设备的专用舱室(无线电室)是否布置于邻近驾驶室,并在同一层甲板上。
若不在同一层甲板,则无线电室的布置不得低于艇甲板;
b)无线电室是否设有通往开敞甲板的通道,若无,则该室应有2个脱险通道,其中之一可为具有足够尺寸的舷窗;
c)禁止无线电室作为其它舱室的通道;
d)检查独立的无线电室与驾驶室之间能否进行双向通话联系;
e)无线电室的地板及工作台面是否覆以电气绝缘材料;
f)船舶呼号、船台识别码及其它适应于无线电装置使用的代码是否张贴在无线电室醒目的位置上;
g)检验主电源和应急电源(若设有)供电的照明装置是否工作正常。
对船长不小于37m的船舶,检查由无线电备用电源供电的临时应急无线电室的照明装置,该装置应是独立、固定布置、能提供足够亮度的照明,以利无线电设备的控制和操作;
h)检查无线电室是否配备直径不小于125mm并带有同心秒针的具有数字表示的无线电台专用时钟。
钟的安放位置相对无线电操作人员的工作位置应相适应;
i)在驾驶室或与驾驶室无舱壁分隔的海图室内布置无线电设备,应满足本节相关要求。
无线电设备的配备、布置及安装检验
2.1.2.1检查并确认无线电设备的配备和布置符合业经批准的图纸要求。
核实所有相关设备是否都已按要求安装到位。
Ω,设备的高频接地端与船体的接地板应连接良好。
检查设备的保护接地,接地线应采用面积不小于6mm2的软铜线与直径不小于6mm的螺栓连接到接地铜排或直接焊接在金属船体上。
天线的布置及安装检验
核对天线的布置是否同业经批准的图纸相符。
自立式天线的安装是否便于维护保养,检查板倒天线装置的操作机构的效用。
a)天线材料应采用铜合金的多股绞合线。
跨距在45m以上截面积为25mm2,跨距在45m以下截面积为16mm2;
b)采用平行天线时,其间距不应小于700mm;
c)每根天线应由一整根绞合线构成。
在天线与下引线必须打结时,应予以编织,且应可靠地焊接,并且下引线与天线的电气连接与机械连接应予以分开;
d)为防止天线由于强风或其它外力而拉断,应采用天线保安装置(设防断环);
e)安装天线的索具应能从两端升降,天线悬垂不应超过两悬挂点距的6%。
Ω,在高湿气候时应不小于1MΩ。
a)船站天线采用稳定定向天线时,在距天线罩10m范围内,不应有造成大于6°阴影扇面的可能严重降低设备性能的物体,在天线-5°仰角以内不应有严重降低设备性能的障碍物;
b)船站天线采用全向天线时,天线位置的船首、尾方向向下至-5°及左、右舷方向向下至-15°范围内不应有可能严重降低设备性能的障碍物;
c)馈线敷设应恰当并无缺陷;
d)卫星船舶地球站天线罩上应有指示出辐射量为100W/m2、25W/m2和10W/m2的距离的危险警告标志。
船台识别码(MMSI)的检查
核实船舶呼号、船台识别码。
查看电台呼号、船台识别码是否在无线电室或驾驶室明显的位置予以标识。
利用各种设备的自检功能,检查确认各识别码是否正确置入设备之中。
操作和维修所需资料的检查
操作和维修的资料的配备应满足本局认可的标准规定,但至少应配备下述资料:
a)安装的每一无线电设备,都应配有制造厂商提供的说明书和维修手册,详细的线路图,元件布置图和元件清单,以便能恰当地操作设备并加以维护保养;
b)对含有复合模块(集成电路块)的设备,应具有充分的资料以便能确定、辨认和更换发生故障的复合模块;
c)验船师应核对船东与提供GMDSS船载设备的制造厂或代理商或有GMDSS岸基维修资格的企业签订岸基维修协议。
协议中应注明被维修船舶的船名、船舶所有人、该厂家在世界各主要港口维修点的地址及被维修设备的具体名称等内容。
船上应备文件的检查
船上应备文件包括:
a)由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无线电执照;
b)无线电日志;
c)国际电信联盟(ITU)出版物的最新版本(海岸电台和海岸地球站表、海上移动业务和卫星海上移动业务使用的电台呼号字母表和/或标识数字表等);
d)海上移动业务、卫星海上移动业务使用的手册;
e)张贴在驾驶室或无线电室的明显位置的《遇险船舶船长GMDSS操作指南》。
甚高频无线电装置的检验
a)以VHF16频道呼叫岸台,以工作频道与岸台通信,核实无线电话部分通信效果,
同时检查各种控制装置和指示装置能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b)验船师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测量天线的输出功率(用功率计测量天线上的输出功率在6W~25W,降低发射机输出功率装置,应能将输出功率降至0.1W~1W之间);
c)通过实效试验确认驾驶台控制的优先权;
d)接通电源后能否在1min内工作;
e)检查频道转换能否在5s内实现;
f)检查静噪控制装置的控制效果;
g)分别使用主电源、应急电源(若设有时)和备用电源进行通话试验,核实各种电源供电情况。
a)用设备自测功能检查各部分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b)确认自识别码(MMSI)是否置于设备之中;
c)确认DSC终端与VHF通信设备是否有效连接;
d)编写常规呼叫报文与岸台联系,确认设备的接收、发送工作是否正常;
e)检查专用遇险按钮是否能够被清楚辨别,防止误操作装置是否有效;
f)船位信息、定位时间(国际航行作业船舶使用世界协调时)若采取人工输入,应进行人工输入试验;若采用自动输入,应检查与提供该船位信息、定位时间的设备是否有效相互连接,并确认输入数据的准确性;
g)检查VHF70频道上保持连续DSC值班的无线电装置。
中频无线电装置及中/高频无线电装置的检验
a)分别使用主电源、应急电源(若设有时)和备用电源操作机器,应能在开机后1min内进行正常的收、发信工作;
b)检查天线调谐功能。
发信机同任一天线连接,在开机状态下,转换不同频率,调谐器都能将机器迅速调整至最佳调谐状态。
中频以2182kHz与150nmile以外岸台进行实效通话试验,检验收、发信机的实际工作情况;高频部分应同200nmile以外岸台,使用其工作频率进行实效通话试验;
c)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测量2182kHz以H3E发射类型时天线峰包功率,峰包功率应不小于60W,或者用场强计在1000m处测量场强,平均不小于86Db;
d)检查发信机从一个频率转换到任何其它频率上工作,所用时间不超过15s;
e)检查电磁兼容性。
开通位于驾驶室的所有电航设备、计算机系统和其它通信系统的同时,在中/高频收发机的所有波段上进行发射操作,观察各电气系统是否有误工作现象出现;
f)通过实效试验确认驾驶台控制的优先权。
a)用设备的自测装置,检测各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b)确认自识别码(MMSI)是否置于设备之中;
c)确认DSC终端与SSB通信设备是否有效连接;
d)编写常规呼叫报文与岸台联系,确认设备的接收、发送工作是否正常;
e)检查专用遇险按钮是否能够被清楚辨别,防止误操作装置是否有效;
f)船位信息、定位时间(国际航行作业船舶使用世界协调时)若采取人工输入,应进行人工输入试验;若采用自动输入,应检查与提供该船位信息、定位时间的设备是否有效相互连接,并确认输入数据的准确性;
g)检验中/高频DSC值班的无线电装置工作状况,至少应检查2187.5kHz、8414.5kHz数字选呼遇险呼叫的值守状况。
a)执行设备相应工作程序或进行自测试验,确认设备是否已完成存储本船的ARQ(自动请求重发)电传编码和应答码的初始化工作;
b)确认NBDP终端与SSB通信设备是否有效连接;
c)与岸台或船台进行ARQ电传通信,判断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国际移动卫星组织(INMARSAT)船舶地球站的检验
A标准船站(简称A站)的检验:
a)利用自检装置(若设有),进行自检;
b)确认A站识别码已置入设备之中;
c)确认A站与提供航向的航行设备(通常为陀螺罗经)、与提供船位的定位设备(通常为GPS设备)已有效连接,参数的输入准确;
d)任何A站在使用之前必须进行入网(启用)试验(CommissionTest)。
试验主持人应向验船师提供船站入网(启用)试验记录。
入网试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岸台对船站电传通信误码率测试;
2)船站对岸台电传通信误码率测试;
3)船站对岸台遇险优先呼叫试验(电传);
4)岸台对船站电话通信试验;
5)船站对岸台遇险优先呼叫试验(电话);
6)船站对岸台无补偿器电话通信试验。
其中在驾驶室进行遇险优先呼叫以及在该位置以电话或直接印字电报发射遇险警报的试验,验船师应在场确认;
e)验船师应对A站进行电传,电话效用试验;
f)检查专用遇险按钮是否易于识别,防止误操作装置是否有效;
g)检查从一种电源在60s内转换到另一种电源,设备是否停止工作或是否需要重新起动。
a)
b)确认B站识别码是否已置入设备之中;
c)确认B站与提供航向的航行设备(通常为陀螺罗径)、与提供船位的定位设备(通常为GPS设备)已有效连接,参数的输入应准确;
d)任何B站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启用试验。
试验主持人应向验船师提供船站启用试验记录。
在驾驶台进行遇险优先呼叫以及发射遇险警报的试验应有验船师在场确认;
e)验船师应对B站进行电传、电话效用试验;
f)检查专用遇险按钮是否易于识别,防止误操作装置是否有效;
g)检查从一种电源在60s内转换到另一种电源,设备是否停止工作或是否需要重新起动。
a)利用自检功能,检查相关部分的状况;
b)确认C站识别码已置入设备之中;
c)任何C站必须经过入网链路试验(LinkTest)或性能核准试验(PerformanceVerificationTest)才能使用。
链路试验的内容包括:
1)岸台到船站电传通信;
2)船站到岸台电传通信;
3)遇险警报试验。
其中在驾驶台进行遇险优先呼叫和发射遇险警报的试验应有验船师在场确认。
试验主持人应向验船师提供入网链路试验或性能核准试验记录。
d)验船师对C站进行效用试验;
e)检查专用遇险按钮是否易于识别,防止误操作装置是否有效;
f)检查从一种电源在60s内转换到另一种电源,设备是否停止工作或是否需要重新起动。
无线电设备电源的检验
。
a)航行于各海区的VHF无线电装置及其第二套设备;
b)航行于A1+A2海区的MF无线电设备及其第二套设备;
c)航行于A1+A2+A3海区的1NMARSAT船舶地球站及其第二套设备;
d)航行于A1+A2+A3海区或A1+A2+A3+A4海区的MF/HF无线电设备及其第二套设备;
e)为操纵无线电装置,向无线电控制台提供足够亮度的永久布置的电气照明设备;
f)向上述无线电设备中连续输入导航或其它信息以确保其适当性能的其它设备。
接收海上安全信息设备的检验
以主电源供电,调出自检程序,检查其接收、信号处理和打印设备的工作状况。
检查A(航行警告)、B(气象警告)、D(搜救信息)、L(对A的补充)类信息是否处于不能拒收的状态。
该设备不要求有自检测试装置。
使用手动或自动输入船位信息(地区或区域编码)的装置,输入船位信息,检查其存储或更新的实效情况。
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的检验
编码按示位标的种类不同有不同的编法:
a)406MHz卫星示位标应编入本船的水上移动业务识别码(MMID),由九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三位为国家代码(中国为412),后六位为船舶识别码。
b)1.6GHz卫星示位标应编入INMRSAT船舶地面站识别码。
c)VHF无线电应急示位标应编入DSC选呼码。
“TEST”位置,试验指示灯应闪亮或点亮。
对设备进行的试验应避免造成误报警。
雷达应答器的检验
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的检验
确保无线电设备可用性方案的核查
确保无线电设备可用性有三种可选择的方案:
a)双套设备;
b)岸上维修;
c)海上维修。
航行在A1或A2海区的船舶至少具备上述三种方法中的一种;
航行在A3或A4海区的船舶至少综合使用上述方法中的两种。
核查所选用的方案与船上无线电设备配备及无线电人员持证情况是否相适应。
无线电人员持证情况的核查
按照船舶无线电安全证书或渔业船舶安全证书中核准的营运海域,核查无线电人员数量及适任证书等级。
2.2非GMDSS无线电安全设备的检验。
无线电设备所在舱室的检验
无线电设备的配备、布置及安装检验
天线的布置及安装检验
渔船用无线电话的检验
甚高频无线电话的检验
主发射机(无线电报)的检验
主发射机(无线电话)的检验
kHz与150nmile以外岸台进行实效通话试验,检验收、发信机的实际工作情况;高频部分应同200nmile以外岸台,使用工作频率进行实效通话试验。
dB。
s;
备用发射机(无线电报)的检验
无线电报自动报警信号自动拍发装置的检验
无线电报自动报警装置的检验
主接收机和备用接收机的检验
无线电话遇险频率值班接收机的检验
奈伏泰斯(NAVTEX)接收机的检验
无线电设备电源的检验
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的检验
雷达应答器的检验
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的检验
工具和备件配备的检查
检查备件及必要的维修工具是否齐备。
2.3船上应配文件的核查
检查船上是否配有下列文件:
a)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无线电执照;
b)无线电报务人员的资格证书;
c)无线电记录(日志);
d)国际电信联盟(ITU)出版物的最新版本;
e)所有无线电设备操作手册;
f)所有无线电设备检修手册(当海上维修保养是申报项目时)。
第3章年度检验、定期检验、换证检验
3.1换证检验
GMDSS船载无线电安全设备的检验
a)无线电执照是否有效;
b)无线电日志是否按规定要求正确及时填写;
c)船上备有的国际电信联盟(ITU)出版物是否是最新版本;
d)船上安装的无线电设备是否都备有使用说明书和维修手册;
e)无线电操作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资格证书。
a)外观检查天线的维护保养情况,检查绝缘和安全性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b)检查中/高频发射天线是否有腐蚀,绞合线是否有断股,是否有足够的备用天线导线、绝缘子及配件;
c)检查卫星船站定向天线的全方位跟踪情况。
利用手动强制改变天线方向,然后恢复自动,看其是否能迅速恢复跟踪状态。
使用备用电源,检查甚高频无线电话的通信效果,用自检装置检查各部分功能是否正常。
使用备用电源,检查中/高频无线电话的通信效果,用自检装置检查各部分功能是否正常。
使用备用电源,检查高频无线电电传设备能否正常运行。
使用备用电源,实效试验INMARSAT船舶地球站能否正常运行。
通过检查最近收到的报文,核查NAVTEX设备能否正常运行。
通过检查最近收到的报文,核查EGC接收机能否正常运行。
a)外观检查有无损伤,反光材料是否完好;
b)进行自检试验,检查其工作情况;
c)检查电池的有效期和静水压力释放器的有效期。
a)对设备进行外部检查,使用VHF16频道进行通话试验,检查其运行是否正常;
b)检查其电池有效期。
a)外观检查,确认其处于良好状态;
b)检查电池有效期,并记录;
c)在船舶的9GHz雷达上监控其响应。
对照认可记录,核查其采用的方法是否依然有效。
3.12非GMDSS无线电安全设备的检验
a)无线电执照是否有效;
b)无线电日志是否按规定要求正确及时填写;
c)船上安装的无线电设备是否都配有使用说明书和维修手册;
d)无线电报务员是否持有有效的资格证书。
外观检查所有天线的维护保养情况,检查绝缘和安全性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3.2年度检验(非国际渔业船舶)、定期检验(国际渔业船舶)
现有证书及其它记录的检查
检查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性,并确认没有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其证书有效性的变化。
无线电装置的检验
按本章3.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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