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许可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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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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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什么是施工许可制度?
答:
施工许可制度是由国家授权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对其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
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允许其开工建设的法定制度。
建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义与作用是什么?
答:
建立施工许可制度,有利于保证建设工程的开工符合必要条件,避免不具备条件的建设工程盲目开
工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国家财产的浪费,从而使建设工程在开工后能够顺利实施,也便于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了解和掌握所辖范围内有关建设工程的数量、规模以及施工队伍等基本情况,依法进行指导
和监督,保证建设工程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
(一)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999年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
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
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中对开工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资金到位情况;
(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3)设计图纸是否
满足施工要求;(4)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的要求。
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工作有何不同?
答: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承包商即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工程师提
交开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通过后,即可开工。
虽然在字面上都是“开工报告”,但二者之间有
着诸多不同:
(1)性质不同,前者是政府主管部门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后者则是建设监理过程中的监
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的认可;
(2)主体不同,前者是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后者则
是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3)内容不同,前者主要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后者则是施工单
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谁是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
答: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又称业主或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如果建设项目是政府投资,则建设单位为
该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
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是什么?
答:
《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
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
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
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经批准的建设
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规划许可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须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筑法》对施工许可证申请延期有哪些规定?
答: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
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
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建筑法》对核验施工许可证有哪些规定?
答:
《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所谓中止施工,是指建设工程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种行
为。
中止施工的原因很复杂,如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以及宏观调控压缩基建规模、停建缓建建设工
程等。
对于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
维护管理工作,以防止建设工程在中止施工期间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保证在恢复施工时可以尽快启动。
例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确定合理的停工部位,并协商提出善后处理的具体方案,明确双方的职
责、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中止施工工程的质量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共同做好中止施工的工地现场安全、防火、防盗、维护等项工作,防止因工地脚
手架、施工铁架、外墙挡板等腐烂、断裂、坠落、倒塌等导致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并保管好工程技术档
案资料。
在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的有关情况。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在建设工在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的有关情况。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在建设工
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还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看是否仍具备组织施工的条件,经核验符
合条件的,应允许恢复施工,施工许可证继续有效;经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收回其施工许可证,不合条件的,应允许恢复施工,施工许可证继续有效;经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收回其施工许可证,不
允许恢复施工,待条件具备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建筑法》对重新办理批准手续有哪些规定?
答: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
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
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
《建筑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
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
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
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是多少?
答: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幅
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的罚款。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
《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
该法还规定,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
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
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
程及装修工程。
施工企业资质的获得应当具备哪些法定条件?
答: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施工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能够适应从事施工活动的需要,不得低于最低限额。
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为例,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
资质标准》的规定:
特级企业的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一级企业注册资本金
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二级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
上;三级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
(二)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工程建设施工活动的企业必须拥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一些专业
试和注册取得的法定执业资格。
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为例,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资质标准》的规定:
特级企业的企业经理要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
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是怎样划分的?
答:
(一)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3个序
列。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
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
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
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
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
劳务作业。
(二)施工企业的资质类别和等级
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包括哪些内容?
答:
我国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实施与有关部门相配合的管理模式。
(一)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体制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
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
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
(二)施工企业资质的许可权限
1.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
(1)施工总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需要履行的程序和相关规定是什么?
答:
(一)企业资质的申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
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章程;(4)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
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5)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
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6)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
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7)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
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8)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10)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上述规定第
(1)、
(6)、(8)、(10)项所列资料;
(2)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3)企
什么是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答: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
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
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有哪些规定?
答:
2002年,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并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
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审批权限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
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
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为中央管
无资质承揽工程是否违法?
答:
是的。
无资质承揽工程违反了《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
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
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
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分包工程承
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
越级承揽工程是否违法?
答:
是的。
越级承揽工程也是违法的。
《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
围承揽工程。
在施工总承包活动中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现象已不多见。
但是,在联合共同承包和分包工程活动中
依然存在着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问题。
(一)联合共同承包的有关法律规定
《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
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二)分包工程的有关法律规定
《建筑法》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
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是否违法?
答:
是的。
《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
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
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规定,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
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
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
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
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建筑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
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资质承揽工程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
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
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
下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
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
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
款。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建筑法》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
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规定,外资建筑业企业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
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
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
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
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
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即违法分包)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建筑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以
上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
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
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
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什么是执业资格制度?
答:
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对具有一定专业学历和资历并从事特定专业技术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
和注册确定其执业的技术资格,获得相应文件签字权的一种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有何意义?
答:
《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
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这是因为,建设工程的技术要求比较复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生产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及公共财产安全,责任极为重大。
因此,对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
员,应当建立起必要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只有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方可在其
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没有取得个人执业资格的人员,不能执行相应的建设工
程业务。
我国对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比较早,较好地从整体上把住了单位的建设市场
准入关,但对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即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的
个人执业资格的准入制度起步较晚,导致出现了一些高资质的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却由低水平人员甚至
非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的现象,不仅影响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还影响到投资效益的发挥。
因此,实
行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相关活动的准入与清出,有利于避免上述种种问
题,并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的责、权、利,保证建设工程确实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完成设
计、施工、监理等任务。
计、施工、监理等任务。
世界上发达国家大多对从事涉及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建设工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了严格世界上发达国家大多对从事涉及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建设工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了严格
的执业资格制度,如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等。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近160年
的历史。
许多发达国家不仅早已建立这项制度,1997年还成立了建造师的国际组织--国际建造师协会。
的历史。
许多发达国家不仅早已建立这项制度,1997年还成立了建造师的国际组织--国际建造师协会。
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有利于促进与国际接轨,适应对外开放的需
要,并可以同有关国家谈判执业资格对等互认,使我国的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进入国际建设市场。
到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有利于促进与国际接轨,适应对外开放的需
要,并可以同有关国家谈判执业资格对等互认,使我国的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进入国际建设市场。
到
2009年,我国通过考试或考核取得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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