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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课程论文
实现民主法制的法律问题
学生所在学院建筑管理学院
专业工程造价本科九班
学号20080784
学生姓名韩浩
指导教师徐平
日期2011.06
摘要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的民主国家,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相互依存的。
二者中,社会主义民主处于主要的地位,对法制起着决定性作用;社会主义法制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了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与过去相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群众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对如何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有关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开始有了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觉悟,人们的法制观念初步形成。
但是,这些成绩与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公民的法律意识仍然处在较低水平。
因此,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仍是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课题。
也是实现我国民主与法制所必需面对的问题。
关键词:
一、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
发展民主必须健全法制,使民主法制化,法律化;法制必须以民主为基础。
一个国家法治和人治的根本区别并不在于法制的多少,也不在与是否重视法律或者法律实行的状况,根本的区别在于法律是否体现民主的精神与原则,也就是说民主与法制是依法制国方略的内含和要求。
二、法制与法律的区别:
法律:
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是法的主要渊源。
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才称法律。
法制:
统治阶级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依法办事的一种原则。
由立法机关制定的较完备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是法制的首要任务。
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制的基本含义。
引言
我国国家性质是:
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基础是工农联盟,社会性质是社会主义国家。
而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坚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社会主义民主是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的辨证统一,没有人民民主就不能有效的对敌人实行专政,而对敌人的专政又是人民民主的保障;在人民内部,是民主和集中的辨证统一,人民既要享受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又必须用社会主义的纪律约束自己,遵守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民主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要扩展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要依靠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来保证和支持.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
目录
摘要………………………………………………………………………………
引言
1、民主与法制
1.1民主
1.2法制
1.3民主与法制的意义
2、法律
3实现民主与法制要面临的问题
1、社会主义的法制或法治,与民主本为一物民主是法制的灵魂,没有脱离法制而独存的民主。
即便有,那也不能算真正的民主。
法制是民主的载体,或曰体现、实现、寄托。
只有良好的法制才能使民主变成事实。
使民主变成现实的法制,可以视为民主的保障,但又不仅仅是保障。
即便仅就“保障”而言,也绝不仅仅是防范敌人、规定限度而已。
我认为法制是这样地承载、实现和保障民主的:
第一,它明确宣示人民作为国家主人应该享有的具体权利;第二,它明确宣示人民作为主人应承担的具体义务;第三,它规定了人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正当途径、程序;第四,它特别规定了防止政府和官吏剥夺人民正当权利的程序、途径(包括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的措施和机制);第五,它明确规定了对滥用权力、逃避义务、故意侵害他人权利者的惩罚及惩罚的程序。
离开了此五者(特别是前四者),就无所谓社会主义法制,亦无所谓法治。
1.1民主的含义是指一种国家制度。
是指一定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的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共同管理国有事物的国家制度。
社会主义民主。
人类历史上一种崭新的民主形态,是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实现的第一个非剥削制度下的国家民主。
它使占人口大多数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等最广大的人民大众都能享有最广泛的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作为人类社会民主类型的最高形式,是指全体人民在共同享有对生产资料不同形式的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基础上,享有管理国家的最高权力。
民主是建立社会主义的前提条件,民主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民主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一个根本目标。
1.2法制,广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
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
,狭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
其三,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
1.3民主与法制的意义:
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
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重点是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快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继续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一规定表明,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方略写入宪法,赋予依法治国方略以宪法地位,将加速推进法治,使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获得宪法性的根本保障。
2、法律是一种公平的规则,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
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为手段。
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
法律一般限于宪法。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
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所以,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斗争的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社会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
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化产物,从人类社会早期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习惯法的产生,到国家的诞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再到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开来,在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代,法律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但一成不变的是:
法律是被国家赋予的强制性社会规范。
3、法律的实施急需配套制度和理想的实施环境: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正确适用现有的法律。
目前我国正在实施的许多法律面临配套制度欠缺、实施环境不够理想的问题。
例如,《公司法》自2005年修订以来,从其条文本身的规定制度来看,已经基本适应我国社会的发展状况,但相关配套措施却迟迟未出台。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酝酿出台一个针对《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但至今尚未有下文。
《企业破产法》已经在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但法律的实施环境却亟待改进。
我国早在1986年即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颁布了破产法,但施行20年来却难以有效规范企业破产,人们不习惯通过法律程序使面临破产的企业退出市场。
老破产法所面临的不理想的法律实施环境,新破产法依然不得不面对。
《物权法》自2007年3月16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但如何正确适用该法依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大到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如登记制度,小到现有规定的适用,如《物权法》的时间效力,都需要相关机构予以明确。
配套制度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予以完成,但理想的法律实施环境则需假以时日。
在依法治国理念不断深入的情况下,我们期待法律的实施环境变得更为理想。
2.有法必依的完全实现还有赖于监督部门发力:
如何解决“有法不依”这一突出问题?
切实有效地加强监督部门的监督也是必由之路。
除了宪法所明确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外,还有大量的监督部门,尤其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应该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希望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
在加大力度的具体措施方面,可以将法的实施情况作为衡量政府绩效的尺度,作为评判政府政绩的指标。
各级政府向人大报告年度政府工作时应当同时报告法的实施情况。
树立企业新型荣辱观,构筑企业诚信价
关键字:
荣辱观,诚实守信,价值理念
“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荣辱观,是胡锦涛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一项重要内容,突出体现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德要求。
但在现阶段,企业的诚信理念还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给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带来消极影响。
企业作为经济实体,需要追求利润最大化,但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员,也是一个伦理实体,必须在生产与经营活动中加强“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荣辱观教育,构筑坚实的企业诚信价值理念,这对于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和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双重意义。
一、我国现阶段企业诚信缺失的现状及其危害
根据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信用评估部和北京国商国际资信评估公司联合对全国近l0万家企业进行的“企业信用信息跟踪调查”发现:
中国企业因为信用缺失而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5855亿元,相当于中国年财政收入的37%,中国国民生产总值每年因此至少减少两个百分点。
具体地说,中国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为1800亿元,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损失约为55亿元,由于产品质量低劣或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20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另外还有逃骗税损失以及发现的腐败损失等。
这一调查结果不仅说明了我国企业信用缺失对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说明了我国企业信用缺失到了异乎寻常的严重程度。
现阶段,我国企业诚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生产经营企业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企业会计人员作假账,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发布虚假的财务信息,误导投资者和消费者;企业随意拖欠银行贷款;虚开增值税发票、隐瞒利润、多列开支、虚增费用、偷逃国家税款;发布虚假广告和不实产品信息;治理“三废”和保护环境重视不够;侵权、盗版行为猖獗等。
诚信缺失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损害了企业的长远利益,危害了社会经济发展诚信理念的缺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尤其是增加了企业的交易成本。
在社会诚信度高、信息沟通坦诚有效的情况下,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搜索成本、谈判成本以及监管成本都会比较低。
诚信水平较低,交易过程中契约的有效性时刻面临严峻挑战,为应付失信可能性的生产经营成本急剧上升。
同时,诚信度降低使银行“惜贷”,企业发展必需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企业的信誉本身就是无形资产,也是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方面。
一个企业如果不守诚信规范,损害的首先是自身的竞争力,必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诚信缺失使企业风险向银行转移,加大了金融风险目前一些企业的恶意欠债、逃废债务行为,使企业的投资、经营风险集中到银行,从而造成了两种后果:
一是企业对银行还款的“拖欠”风气,使银行的经营不断恶化,影响金融业的稳健运行;二是银行迫于竞争压力或其他方面的压力,贷款后形成了大量难以收回的呆账、坏账,导致不良资产率居高不下。
这两种后果都会严重加剧金融体系的潜在风险,增加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
诚信缺失加剧了社会道德风险,助长社会分配不公,影响社会稳定在社会生活中,不守诚信的行为具有很强的负面诱导作用。
守信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收益,也没有得到相应的鼓励,而失信者非但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反而得到了不应得的收益。
这势必造成违规者多而法不责众,更使人们对无信获利行为趋之若鹜,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现象愈演愈烈。
同时也会加剧社会分配不公,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它使越来越多的人信奉赖帐有理、欠款有利、造假有益,使违约者得利、守信者受害的现象蔓延。
诚信缺失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政府宏观决策,阻碍市场化进程一个国家的市场化程度如何,与这个国家的诚信度直接相关,只有诚信作为一种经济资本最大程度上参与经济运行,市场体系和市场机制才可能建立、健全。
诚信的缺失,将减缓我国的市场化进程,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
诚信的缺失,还将影响政府宏观决策的有效性。
诚信的缺失,将使社会的法制基础受到直接破坏。
各类经济主体在诚信关系中难以形成以合同为基础的法律框架,或者根本不执行合同,甚至以合同作为诈骗手段。
一些企业无视已有的相关法律(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经营法》等),以种种不正当的手段展开竞争,使竞争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使法律难以保证竞争的正常进行。
诚信缺失还使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作用受到制约,使社会的投资和消费受到严重影响。
企业不敢大胆投资,银行不敢正常放贷,出现了所谓“惜投、惜贷”现象,使政府启动投资,扩大内需的作用大打折扣。
诚信缺失有损于我国的国际形象,不利于提高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一个国家的整体诚信状况是其国际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投资环境优劣的重要尺度。
我国社会存在的种种诚信缺失问题,加大了吸引外资的成本,加大了企业和产品参加国际竞争的成本。
加入WTO后,我国企业和产品要想在全球化浪潮中赢得挑战,必须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遵守诚信的理念和规则。
否则,不仅我国的企业和产品将会丧失竞争力,还会影响我国政府、企业和人民的国际形象。
诚信缺失带来的社会后果是十分严重的,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
二、树立“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荣辱观,构筑企业诚信价值理念
诚信作为企业一种重要的无形资源,在当今日益严峻的信用环境下已经成为企业一种稀缺资源,因此树立“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荣辱观,加强企业诚信建设不仅对国家、消费者、投资者、员工来说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而且对企业自身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企业应树立“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荣辱观,加强自身的诚信建设、不断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素质。
从企业自身来讲,首先要树立诚信理念,建设诚信的企业文化,在企业内部形成倡导诚信、推广诚信、实践诚信的价值体系。
其次在企业中要建立和普及诚信理念的教育机制:
一是要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来增强企业家的信用意识;二是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诚信教育,提高员工的诚信意识和诚信经营水平。
强化诚信为本的价值观念,使员工的成长和企业的兴衰有机地结合起来;再次,企业在经营中对国家、消费者、投资者、员工以及其它利益相关群体都要以诚相待,信守自己已作出的承诺。
(二)企业应树立“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荣辱观,加强信用法制建设、营造诚信的社会环境。
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转变职能,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制定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使企业失信做到有法可依。
同时,还要加强执法检查。
加大对失信者的处罚力度,使失信者在付出沉重的代价的同时深刻体会到讲诚信的重要性。
此外,政府还应率先垂范,同时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在全社会倡导诚实守信,为企业努力营造诚信的社会环境。
(三)企业应树立“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荣辱观,建立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
产权不清,是企业失信的根源。
因为企业产权不清楚,决策者的利益与企业的信誉之间就没有长远的关系,企业也就难以形成持续诚信的基础。
因此。
必须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一个有关权利规范和保护的体系,包括对所有权、债权、期权、契约等所做的界定和规范。
也包括各种权利转让和流通制度的规定。
当然,产权明晰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因此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对提高企业的信用水平也是至关重要的。
(四)企业应树立“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荣辱观,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加强企业诚信体系的建设。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如上海、青岛、深圳等地纷纷建立了企业诚信档案。
从2004年8月份起国家工商总局已开始实施中国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金信工程”正在顺利推进,企业信用在联网的同时实施分类监管。
此外,还应加强对企业信用的评估和评价,充分发挥各种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加快发展信用管理行业,从不同的方面逐步完善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
(五)企业应树立“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荣辱观,消除地方保护主义,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商品与服务在等价交换的过程中,既无省界又无国界。
但在我国有些地方,条块分割、部门垄断、地方封锁等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依然存在,他们对外地外部门的商品与服务采用一种不信任的歧视政策,而不是采用平等竞争的办法,这既破坏了信用关系,又不利于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对加强企业诚信建设极为不利。
(六)企业应树立“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荣辱观,以优质的产品和良好服务是构建企业诚信体系。
企业的主要社会职能就是为顾客提供产品和服务一个企业只有靠优质产品才能占领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假冒伪劣产品、质量不好的产品,只能蒙骗一时,盈利一时.最终会失去消费者。
失去市场.企业也会被社会淘汰。
正因为如此.许多企业遵循“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质量是企业走向市场的通行证”等理念,进而确立“以质取胜,科技创优”战略.在向顾客提供优质产品服务的基础,扎扎实实地构建起企业诚信体系,进而实施品牌战略,不断提高品牌知名度,扩大市场占有率。
(七)企业应树立“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荣辱观,承担起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责任。
企业作为社会成员之一,应当自觉承担起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责任:
诚信经营是企业对社会的一种责任.一种应尽的义务,是企业应有的形象。
企业产品是否质量优良.服务是否到位,承诺是否兑现,都体现了企业的诚信度。
一个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应该重合同、守信用。
诚信纳税,规范经营。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重大投资等问题,还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力求做到科学、客观、真实,否则会失信于股民,失信于社会,给企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诚信是诚信者的通行证,虚假是虚假者的致命伤。
只要我们坚持诚信原则,弘扬诚实守信,反对见利忘义,坚持不懈地构建诚信体系,诚信生产、诚信经营,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就一定会提高,企业商誉、企业信用也会随之提高,企业品牌就一定会得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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