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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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潞安集团公司、李阳煤业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在执行本规定时,必须首先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增强职工的安全法制观念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第二章安全奖励
第3条公司全年实现安全奋斗目标,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各级人员按照贡献大小由公司安委会决定给予奖励。
第4条对查处、举报、制止三违的有功人员,由安监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奖励,对特殊贡献的要给予重奖。
第5条对及时汇报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因而避免事故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有功人员,由公司安委会根据情况给予500元以上的奖励。
第6条对积极参与重大事故抢险的有功人员,由公司安委会根据情况给予1000元以上的奖励。
第7条对在安全技术管理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在推广新技术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安委会按照贡献大小决定给予奖励。
第8条在矿井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矿采纳的,给予500元以上的额奖励。
第9条每月对在安全工作中主动抓、抓的好、有创新的事迹(单位)或个人要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章处罚
第一节一般处罚规定
第10条所有职工上岗时必须穿戴好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下井职工必须按照标准佩戴矿灯和自救器、安全帽并系好帽带,配带有效跟踪卡,否则给予负责人罚款50—200元,不会使用自救器和使用自救器不规范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200元;女职工上岗不准穿高跟鞋和裙子,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1条下井人员必须配带跟踪卡,不准与他人捎带跟踪卡,否则罚款300—500元。
第12条入井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自觉接受检身,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13条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持相应的有效证件上岗。
无证上岗或持假证、旧证上岗的,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各类司机、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班长无证或持假证、旧证上岗的给予罚款300元,并给予安排无证、持假证和旧证人员上岗的单位负责人罚款300元,对于没有经过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私自调换职工工种的单位责任人和负责人各罚款200—300元。
第14条所有作业人员上岗前严禁喝酒,否则给予负责人罚款200—300元,酒后下井以及地面各类司机、特种作业人员酒后上岗操作的,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300—8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15条在工作场所酗酒、大家、闹事的,给予肇事人员各罚款300—500元,情节严重的由公司保卫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16条拒绝安监人员检查的,一次给予负责人罚款100—300元,检查过程中,有辱骂、威胁、殴打以及诬陷安监人员情节的加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罚。
第17条严格执行“不安全不生产、无安全措施不生产、隐患未消除不生产、质量不达标不生产”的四不生产原则,否则除责令停产整改外,还要做出以下处罚:
1、因现场隐患和工程质量问题或未按照规程措施和作业标准作业被停产的,每停产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300—500元。
2、因科室责任而造成停产的,每停产一次将给予责任科室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罚款100—500元。
3、停产期间的损失,因被停产单位按有关规定负担经济赔偿。
4、不接受安监人员和科室检查人员的停产整改指令而强行作业的,给予责任人罚款300—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追究的规定进行追查处理。
第18条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三大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岗位作业标准化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标准进行作业,检查部合格的或不按规定进行作业的,给予本人和单位有关负责人罚款100—300元,并责令其下岗学习。
第19条岗标检查(三个百分百)的记录要齐全真实,弄虚作假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各级人员所查岗标(三个百分百)合格者,如果被上一级领导检查不合格的,给予原检查人和被检查人各罚款100—300元。
第20条在岗位上躺卧的,一次给予负责人罚款100—300元;脱岗、睡岗的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300—800元,特种作业人员、各类司机脱岗、睡岗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21条作业前,认真执行“现场动态自保互保联保制”并填写自保护保联保表,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填写不全或不在现场填写给予跟班队干和班长各罚款50元,不准他人代填,否则各罚款50元。
第22条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否则给予有关责任人各罚款100—300元。
第23条下岗强制培训的违章人员,不及时到安监处报到的,要根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规定加倍处罚,由于单位未及时通知安排的给予接通知人罚款200元;下岗培训期间,未经安监部门允许,单位擅自安排违章人员上岗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24条各单位值班人员要按照公司、本单位值班规定坚守岗位,随时掌握作业人员动态和现场情况,否则给予值班人员罚款100—300元;值班期间不在岗或睡岗的按照脱、睡岗的规定论处。
第25条跟班队干、班长以及单独(流动)作业人员要按规定向安全调度、生产调度以及本单位值班人员进行汇报,否则少汇报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不汇报的罚款200元。
第26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将现场存在的隐患以及设备运行情况交接清楚,当班能整改的隐患要及时处理,暂时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单位值班人员和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否则以违反“四不生产”原则进行处罚;没有交接班提前下班的,按照脱岗论处。
第27条现场安全管理中严格落实公司的各种会议精神病贯彻到每位职工中,会上强调的“不准”就是不准,“禁止”就是禁止,对于会议精神贯彻不到位、现场不落实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罚。
第28条作业人员必须熟悉、了解工作现场环境情况,有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有隐患不及时整改或不向上反馈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29条跟班队干主要负责现场工作协调、指挥、督促隐患整改等安全生产工作,对于协调不力、指挥不当、不及时督促隐患整改,有隐患在现场站着不管、在一旁坐着,给予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第30条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动审批后的规程措施,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工程开工前,技术员要及时组织作业人员学习规程措施,学习结束后继续考试,并建立完善的记录,成绩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否则给予有关责任人各罚款300—500元。
第31条非常规性作业必须提前编制审批单项工程作业责任卡,并贯彻到每一位作业人员。
对于私自涂改审批后的单项工程作业责任卡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200元;对于现场突发的事故和急需处理的隐患,在审批单项工程作业责任卡有困难的,要及时向安全调度和生产调度汇报,经许可后执行“五位一体开、收工制”,否则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32条井口20米范围内以及储煤仓等地面各生产作业场所、工房等场所严禁吸烟、生火。
没发现一个吸烟者罚款100元,发现一个烟头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违反规定随意生火的一次,给予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各罚款300元;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吸烟、生火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300—8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33条地面在夜间作业时应设置照明设施,否则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矿灯,在照明不足的地方严禁熄灯作业,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第34条各单位要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活动和安全例会并做记录,否则给予队长罚款100—200元,没有记录或记录不齐全的给予队长罚款50—100元。
第35条科队长外出休假、病假、事假、学习开会等的要进行向公司领导请假,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在离矿期间出现的事故以及其他问题,仍追究科队长的责任。
第36条各单位的制度和记录等资料要规范整齐,便于查阅,少一项制度或记录或记录不完善的,给予单位责任人罚款100—200元,弄虚作假的加倍处罚;在检查时因锁在箱、柜内等原因拿不出,一律按无制度、无记录处罚。
第37条地面各要害场所必须有明显的标志牌和警示牌,各种记录齐全详细,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第38条各种气瓶要按照规定放置,并按照规定上好防护胶圈,压力表完好无损,符合使用要求,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9条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试验前,必须经过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编制审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300—8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40条因工作质量、服务质量不到位、工作过程中扯皮,给安全工作带来隐患的,给予责任人罚款300—600元,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制止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41条因单位负责人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不认真、管理和教育不到位、工作组织安排不当,给安全生产带来影响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的敬爱中处罚;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追查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42条各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单位的业务保安责任制,严格执行所分管范围内的各项管理规定,因管理不到位而带来安全隐患或造成事故的,给予单位责任人和负责人各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直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43条使用新工人的单位,新工人上岗前必须有《新工人安全管理办法》且经安监处审核并签订新老工人安全帮带协议,否则给予单位责任人罚款200—500元;出现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
新工人在实习期内出现违章行为,除按照规定对新工人进行处罚外,还要按照相应罚款额的50%对责任师傅进行处罚,发生事故的,新工人和师傅按照事故处罚的规定同等处罚。
第44条各科队管理人员和队组班组长(或验收员)必须按照规定携带量具,并会正确使用,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50—100元。
第45条各业务科室的管理人员和包片包面人员要按照规定深入现场检查,并负责检查问题的落实复查,检查问题和复查结果按时交送安监处,否则给予责任科室分管质量标准化的科领导罚款100元/次,复查没有按期整改的问题,每推迟一天给予队组的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条,复查结果弄虚作假的,给予包片包面责任人罚款100元/条,上级领导检查的问题如果包片包面人员没有检查出,给予相关科室的包面人员罚款100—300元。
第46条每月的安全例会,参加单位必须按时参加,迟到的一次给予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无故不参加会议的一次给予单位负责人罚款300元。
第47条破坏或擅自拆除安全设施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并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事故责任。
第48条所有作业人员(包括跟班人员)必须站位合理、安全,遵守规定,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49条作业时,必须使用完好并符合要求的作业工具,且现场不得存放不合格的工具,否则给予有关责任人各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造成事故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50条凡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给予事故责任人罚款300—800元。
2、给予事故单位队长以及责任队干和责任班长罚款500—1000元。
3、给予事故单位罚款3000—5000元。
4、给予责任科室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5、给予责任科室罚款1000—3000元。
第51条凡发生一起重大未遂事故或重伤事故,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给予事故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
2、给予事故单位队长以及责任队干和责任班长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3、给予事故单位罚款5000—10000元。
4、给予责任科室责任人和有关矿领导罚款500—800元。
5、给予责任科室罚款2000—5000元。
6、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第52条凡发生一起重伤以上事故,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给予事故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
2、给予事故单位队长以及责任队干和责任班长行政纪律处分,并给予免职处理。
3、当月事故单位和责任科室的工资减半。
4、对责任科室责任人和有关矿领导,按照潞安集团公司、公司安全一号文件执行。
第53条对于发生的各类安全和生产事故,接到事故追查通知后不按时到位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值班队干、接电话人各罚款100—300元。
第54条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经查实后按照第47、48、49条的有关规定加倍处罚;在事故汇报和追查过程中,现场作业人员和单位负责人隐瞒事故真相,影响事故追查的,给予加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55条年度内发生重伤以上、重大生产事故的单位及班组取消年终评比的资格;年度内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单位的队长、事故班组的班组长以及严重违章人员取消评比的资格。
第56条调度室接到轻伤以上的事故汇报后,要首先通知医务室组织紧急救护,随后通知有关部门和领导,对不能及时到位的负责人给予300—500元处罚,对由于延误时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
第57条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建立建全消防管理制度,井上下各作业地点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否则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给予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各罚款100—500元,损坏、丢失消防器材和设施的除照价赔偿外,每个(处)给予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各罚款50—100元。
第58条对保卫科提出的消防火灾隐患意见,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给予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各罚100—200元。
第59条保卫科要按照规定设立消防器材台账,检查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各使用单位对消防器材失效、过期的消防器材必须及时更换,否则一处给予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各罚款100元。
第60条地面禁止使用烟火的地点,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牌,否则,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第61条新开工的地点未经验收擅自开工的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各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因生产业务科室原因延误开工时间的,给予科室责任人罚款200—300元。
第62条转岗、岗前培训的员工,因考试不合格或出勤不够的,培训时间延长,延长时间不予计资。
第63条三违人员培训期间,考试不合格或者出勤不够延长培训期间,不予计资。
第64条在安监处(教育科)补办各种证件及相关手续过程中有以下违规操作者,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1、安全资格证转办函丢失补办的。
2、岗位工种操作资格证丢失补办的。
3、新工人入井资格证丢失补办的。
4、新工人上岗资格证丢失补办的。
5、没有通过培训考核合格,直接办理安全资格证的。
6、转岗没有培训的。
7、没有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
8、不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节采煤和掘进管理处罚规定
第65条井下综掘、开拓(炮掘)工作时,必须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否则给予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各罚款300—8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66条采煤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支护必须按作业规程执行,支护完好,两巷净高、净宽符合规定要求,支架构件齐全,无失效修棚。
否则,有一架不合格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超前支护少一根单体柱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少一米支护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67条井下支设的所有单体柱必须栓连好,否则少栓一根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有一根松动或失效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不及时扶起倒柱每根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支柱不在实底上或超高实用,每根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68条采掘过程中严禁留有伞沿,发现一处给予当班班长和责任者各罚款100—300元。
第69条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铺、联网。
否则,有一处不达要求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采煤面网不到头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米,不联网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米。
第70条采煤工作面如需靠近煤墙作业,必须由特殊的安全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否则给予责任人员各罚款100—300元。
第71条总裁面不准推网移架,每发现一次或挂破网,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给予当班班长、验收员、跟班队干各罚款100元。
第72条综放面除放煤外,必须全部闭合不得有漏矸、煤现象,否则每有一架不符合要求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每有一架片帮板未及时打出,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第73条掘进工作面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有一架不合格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少一根拉杆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有一处超挖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深度超过200mm,面积0.5m2以上的)。
第74条前探梁必须紧跟窝头,使用吊环式前探梁的,吊环必须拧满口,违者给予当班班长一次罚款100元。
严禁空顶作业,违者给予当班班长、责任者各罚款200—500元,造成事故的另追究事故责任。
第75条井下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无支护巷道和老塘内,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300—800元或行政纪律处分。
第76条任何人都不得跨越牵引中的钢丝绳和跨大溜,违者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第77条回撤工字钢棚或单体柱时,必须有专人监护,违者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各罚款100元。
第78条液压支架移设支护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且构件齐全,支护成线。
否则有一架不合格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超过5架加倍处罚。
第79条综采面两端头外邦管理不合格,出现片帮,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80条砌碹巷道质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要求,否则有一处不合格给予责任人罚款300—500元。
第81条采掘工程质量标准符合规定要求,凡有一处(项)不符合规定要求,给予责任人罚款50—200元。
所有工程质量问题必须及时安排负责处理,重复问题加倍递进处罚,同时给予责任单位领导罚款100—500元。
第82条井下所有工字钢支护巷道顶板必须保持完好,发现一处漏顶不及时处理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83条井下所有支护的工字钢棚,发现有工字钢扭曲、变形严重或蹬腿必须及时处理,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架。
第84条采掘工作面人员在靠近煤墙作业时,必须进行超前支护,严禁空顶作业,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在顶板破碎或矿压增大时,必须及时进行超前支护,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85条采掘工作面收工时,发现空顶不处理就下班,给予当班班长级责任人员各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86条综采工作面两端头安全出口必须符合要求,畅通无阻,否则罚款200—500元。
第87条综采工作面两端头、端尾三角区顶板必须保持完整,凡发现漏顶或顶板破碎不及时采取控顶措施,一次给予责任人员各罚款100—300元,同时就责任单位领导罚款100—500元。
第88条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找下帮顶活煤活矸,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否则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100—3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事故责任。
第89条工钢支护工程质量必须符合架棚工支护巷道质量标准化要求:
1、中线偏差±50mm以上,给予班长罚款50元;偏差±100mm,给予班长罚款100元,偏差大于±200mm按质量事故追查责任。
2、腰线偏差±50mm以上,给予班长罚款50元;偏差±100mm,给予班长罚款100元,偏差大于±200mm按质量事故追查责任。
3、前倾后仰棚给予当班班长罚款50元/架。
4、流水棚给予当班班长罚款50元/架。
5、高帮、高顶未绞实给予架棚工、跟班队干各罚款50元/处。
6、棚腿叉角不符合规定,偏差超过±20mm/m,给予班长罚款50元/架。
7、背板未绞实给予架棚工罚款50元/处;联网有一处未按规定联接,给予联网工罚款50元/处。
8、炮掘工作面窝头10m范围内必须由防倒装置,并及时上好撑,拉杆,否则给予负责人罚款100元。
9、巷道净宽偏差±100mm给予当班班长、跟班队干各罚款50元;巷道净高偏差±100mm给予当班班长、跟班队干各罚款50元。
10、巷道棚距超过设计值±50mm给予当班班长罚款50元/架。
11、巷道贯通、跨(穿)越施工时,未及时对巷道进行加固或加固方式、长度与规程不符,给予队长、技术员各罚款100元/次。
12、棚腿没有到底或没有安装规定垫设鞋板,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根。
第90条加强盲巷管理,凡违反下述规定的,一律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事故的另追究事故责任。
1、因设计出现盲巷,给予设计责任人罚款100—300元,科长200—500元。
2、因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施工造成盲巷的,给予技术员罚款100—300元,队长和分管队干各100—300元。
3、临时停工点,保持局扇正常运转。
否则,通风科必须及时通知通风队和有关部门,通风队接通知后腰在12小时内对停工点进行管理,否则给予通风队责任人员各罚款200元。
4、工程施工完毕后在拆迁设备期间,必须保证局扇正常运转,因施工拆断、拉破风筒造成无风或微风时,给予责任班长、队长罚款100—300元。
5、设备拆迁完毕及时书面通知通风科安排处理其它适宜,否则给予施工单位队长罚款200元。
第91条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大板梁或十字铰接顶梁)必须接顶严密,单体柱打设牢固,无失效或弯曲变形且迎山有力,否则发现一架不合格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92条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范围内不准堆放任何材料、杂物,否则有一处乱堆乱放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第93条采煤工作面采高必须符合规程、措施要求,否则一架不达标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连续五架以上不达标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给予班长、队干各罚款100—200元。
第94条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大板梁)折断未及时打柱加固,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第95条综放回撤工作面支架前梁下打设的木柱必须牢固并串联,且每根木柱无劈裂,否则有一架不符合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第96条综放回撤工作面,在出架过程中,煤墙贴帮柱被撞歪,未更换或重新打柱加固,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根。
第97条综放回撤工作面,前梁上架设的垂直大板断裂而未采取加固措施,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根。
第98条综采工作面风运两巷超前维护段所打设的单体柱,其初撑力不应小于50KN/根,否则有一根不合格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第99条综采工作面必须保证放煤质量,发现有一架放煤不见矸,给予放煤工、当班班长、验收员、跟班队干各罚款50元,超过5架以上(含5架)不见矸,按事故追查责任。
第100条综采工作面放煤作业与机组后滚筒必须保持在20m以内,超过20m必须停机放煤,否则给予机组司机、放煤工各罚款50元。
第101条综采工作面除排头架、排尾架及相邻的一组中间架共8架外,其余支架必须全部放煤,每发现有一架不放煤,给予放煤工罚款100元,给予当班班长、验收员、跟班队干各罚款50元,超过5架以上(含5架)不放煤的,按事故追查责任。
第102条综采工作面必须严格控制采高在规定±0.1m范围内,每发现一架采高不够或超高,给予支架工罚款50元,给予当班班长、验收员、跟班队干各罚款50元。
第103条锚杆支护工程质量必须符合锚杆支护巷道质量标准化要求:
1、同一排内锚杆连续3根预紧力或1根锚固力不达要求,给予当班班长、跟班队干各罚款100元;超过3根以上或2根以上按事故追查责任。
2、锚杆角度超过设计值±5度,罚锚杆工50元/根;锚杆排距超过±100mm,给予班长、锚杆工各罚款100元。
3、金属网联接质量有一处与规程不符,给予联网工罚款50元/处。
4、巷道高度、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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