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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挑战杯竞赛章程
湖南理工学院“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湖南理工学院“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是开展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中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竞赛活动,作为全国比赛和全省比赛的选拔赛,在全省比赛之前进行。
全院比赛每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竞赛的宗旨:
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意创新、迎接挑战。
第三条竞赛的目的:
引导和激励学生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多出成果、提高素质,并在此基础上促进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养一批在学术科技上有作为、有潜力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竞赛的基本方式:
全日制在校学生申报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参赛;聘请专家评定出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创新意义的优秀作品,给予奖励,并选拔作品参加全国和全省的比赛。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竞赛设立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和相关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竞赛活动,并对院组织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提交的问题进行协调和裁决。
第六条竞赛设立院组织委员会,由相关单位(含处室、系部、活动支持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院组织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七条院组织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审议、修改竞赛的章程和评审规则;
2.筹集竞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
3.议决其它应由组委会议决的事项。
第八条院组织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院团委,负责按照院组委会通过的章程组织竞赛活动并向院组委会报告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设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九条竞赛设立评审委员会,由学校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非报送作品所在系的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评审委员若干名。
院评审委员会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院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1.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审看参赛作品及其演示,对作者进行问辩;
3.确定参赛作品获奖等次。
第十一条竞赛设立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资格评判委员会主任由院评审委员会一名副主任担任。
资格评判委员会会议由资格评判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
第十二条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职责如下:
1.授权院组委会秘书处在预审开始至终审决赛结束前接受参赛系部和学生、评委对参赛作品资格的质疑投诉;
2.在终审决赛结束前,如出现被质疑投诉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将对被质疑投诉的参赛作品的作者及所属系部进行质询;
3.投票表决被质疑投诉作品是否具备参赛资格。
第十三条院组委会秘书处对质疑投诉者的姓名、单位予以保密。
质疑投诉者需提供相关证据或明确的线索。
若作品不具备参赛资格,则评委会对该作品不予评审,其参赛得分随之取消。
终审决赛结束后,对作品的质疑投诉继续按本章程第三十三条执行。
第十四条各系设立系级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竞赛的组织协调、参赛作品资格审查和作品初评等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提倡各系举办与竞赛接轨的届次化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第三章参赛资格与作品申报
第十六条凡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类在校中国籍专科生、本科生都可申报作品参赛。
第十七条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距竞赛终审决赛当年7月1日前两年内完成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或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可分为个人作品和集体作品。
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两人;凡作者超过三人的项目或者不超过三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品。
集体作者必须均为学生。
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集体作品,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至本专科生类进行评审。
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等不在申报范围之列。
第十八条申报参赛的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不含文学、历史两个学科)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大类。
科技发明制作类分成A、B两类:
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
参赛作品应从实际出发,侧重解决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九条参赛作品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者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
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
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鉴定证明;
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
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第二十条参赛作品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指导教师(或教研组)推荐,经系部审核确认。
第二十一条每个学生限报一件作品。
第四章展览、交流
第二十二条院评审委员会推荐通过预审的一定比例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及全部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参加展览。
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须有实物或模型参展。
第二十三条院组委会将在竞赛的终审决赛阶段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章奖励
第二十四条院评审委员会对各系报送的参赛作品进行预审,评出80%左右的参赛作品进入终审决赛。
参赛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各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本、专科生学历层次作者的作品获奖数与其进入终审决赛作品数成比例。
科技发明制作类中A类和B类作品分别按上述比例设奖。
第二十五条参加校终审决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的,由院组织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并视情况颁发相应的奖金。
参加学校预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而又未进入决赛的,由学校或系部向作者颁发证书。
第二十六条竞赛以系为单位计算参赛得分,团体总分按名次排列,按位次公布。
最高荣誉“挑战杯”为流动杯,授予团体总分第一名的系;设“优胜杯”三个,分别授予团体总分第二至第四名的系。
第二十七条各等次奖计分方法如下:
特等奖作品每件计100分,一等奖作品每件计70分,二等奖作品每件计40分,三等奖作品每件计20分,上报至院组委会但未通过预审的作品每件计10分。
如遇总积分相等,则以获特等奖的个数决定同一名次内的排序,以此类推至三等奖。
第三十条竞赛设3个左右优秀组织奖,奖励在竞赛组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系部。
第三十一条在符合竞赛宗旨、具有良好导向作用的前提下,可联合社会有关方面设立、评选专项奖。
专项奖不计分。
第三十二条通过决赛的作品推荐参加省级和国家级比赛。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竞赛结束后,对获奖作品保留一个月的质疑投诉期。
若收到投诉,竞赛领导小组将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经调查,如确认该作品资格不符者,取消该作品获得的奖励,重新计算作者所在系部团体总分及名次,取消该系所获的优秀组织奖,通报全校。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院组织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院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
科技作品竞赛资格及形式审查实施细则
(湖南理工学院“挑战杯”竞赛院组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
本实施细则依据《湖南理工学院“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和《湖南理工学院“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评审规则》制定。
院组织委员会秘书处和系组织协调委员会对参赛作品进行资格及形式审查时须参照本细则执行。
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依据本细则判定被质疑和投诉作品的资格是否有效。
一、关于资格审查
1.凡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类在校中国籍专科生、本科生都可申报作品参赛;
2.参赛作品可分为个人和集体申报作品。
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两人;凡作者超过三人的项目或作者不超过三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品。
集体作品除填写集体作品名称外,还要注明一位学历最高的作者为集体项目的代表,集体作者必须均为学生。
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集体作品,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本专科生作品、硕士研究生作品或博士研究生作品;
3.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六个学科内,不包括文学和史学;
4.参赛作品涉及下述内容时,必须由申报单位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
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
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鉴定证明;
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上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
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5.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距竞赛申报日前两年内完成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和社会实践活动成果。
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等不在申报范围之列;
6.参赛作品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指导教师(或教研组)推荐;
7.每个学生限报一件作品,集体项目按学历最高者划分。
8.哲学社会科学类参赛作品中可包含被采用的为党政领导部门、企事业单位所做的各类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咨询报告,同时附上原件及采用单位使用证明的复印件和有关鉴定材料。
二、关于形式审查
1.申报参赛的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含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共三大类。
其中科技发明制作类分成两类:
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类指制作投入较小,对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
2.作品须经系部审核后签章确认。
3.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必须附有研究报告,并提供图表、曲线、试验数据、原理结构图、外观图或照片,也可附鉴定证书和应用证书。
4.哲学社会科学类参赛作品,每篇论文在8000字以内,每份调查报告在15000字以内。
三、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竞赛主办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评审规则
一、本规则依据《湖南理工学院“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制定。
院评审委员会依据本规则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二、院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1.院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的10名左右自然科学类专家和5名左右哲学社会科学类专家组成;
2.院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下设若干专业组,各组设组长一名;
3.院评审委员会下设由秘书长领导的秘书处,负责对参赛作品分类、统计、送阅和评审的组织服务工作;
4.院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终审完毕之前实行保密,在终审结束后可以公布;
5.院评审委员会在向院组织委员会报告终审结果后解散。
三、评审工作的基本原则
1.参赛作品分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
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六个学科内,文学、历史等学科不在其列。
2.评审过程中综合考虑作品的科学性、先进性、现实意义等方面因素。
3.院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分预审、终审二阶段进行。
预审要评选出报送作品的80%左右的作品进入终审。
终审要按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分别按照3%、8%、24%、65%的比例评出特、一、二、三等奖。
科技发明制作类A类和B类作品分别按上述比例设奖。
各奖励等级之间的标准是相对的。
4.评审注意本、专科生在学识水平和科研能力上的差异,各学历层次作者的作品各等奖的获奖比例与其进入终审的比例基本一致。
5.涉及需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的参赛作品,须按章程第三章第十八条的规定严格把关。
6.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评委不得参与对其同系作品的评审工作。
在评审结束之前,任何评委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宣布、泄露评审情况和结果。
7.院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按评审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四、评审程序
1.各系组织协调委员会要按照《湖南理工学院“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资格及形式审查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报送的作品进行严格的资格和形式审查,系评审委员会对报送作品进行认真的初评。
2.院组织委员会秘书处对各系组织协调委员会报送参赛作品进行资格及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作品取消参赛资格。
3.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和科技发明制作类的作品在系部进行预审,预审要提出是否进入终审和获奖等级初步意见,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在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哲学社会科学类作品评审工作的副主任的主持下先期进行评审,选出一定比例作品进行终审。
4.终审决赛期间,评委在组委会安排的专门时间集体到展厅对作者提出问辩,并审看发明制作类作品的实物。
每个评委须同在场的属于自己负责评审的作品的作者至少接触一次。
5.评委可以对所评审的作品的资格提出质疑,并提出质疑理由、证据或线索。
受到评委质疑的作品,将提交竞赛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按程序评定其参赛资格。
6.评委会应于终审开始时在主任的主持下召开评委会全体会议,听取组委会对竞赛活动情况的通报。
五、各系初评工作,由该系评审委员会参照上述规则主持。
湖南理工学院2004年“挑战杯”大学生
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奖励办法
按照《湖南理工学院“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
有关规定,特制定湖南理工学院2004年“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院评审委员会对各系报送的参赛作品进行预审,评出80%左右的参赛作品进入终审决赛。
第二条参赛的作品各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3件、5件、8件、20件作品。
第三条本、专科生学历层次作者的作品获奖数与其进入终审决赛作品数成比例。
第四条参加校终审决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的,由院组织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
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分别设奖金1000元、600元、400元、100元。
参加学校预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而又未进入决赛的,由学校或系部向作者颁发证书。
第五条竞赛以系为单位计算参赛得分,团体总分按名次排列,按位次公布。
最高荣誉“挑战杯”为流动杯,授予团体总分第一名的系,设奖金2000元;设“优胜杯”三个,分别授予团体总分第二至第四名的系,设奖金每个500元。
第六条各等次奖计分方法如下:
特等奖作品每件计100分,一等奖作品每件计70分,二等奖作品每件计40分,三等奖作品每件计20分,上报至院组委会但未通过预审的作品每件计10分。
如遇总积分相等,则以获特等奖的个数决定同一名次内的排序,以此类推至三等奖。
第七条竞赛设3个左右优秀组织奖,奖励在竞赛组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系部。
第八条通过决赛的作品推荐参加省级和国家级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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