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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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完整版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妇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XXX有限公司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不受侵害,尊重公司女员工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实现男女同工同酬,推进企业人性化管理,充分发挥女员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经XXX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和XXX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称工会),集体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双方根据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原则,集体协商后签订。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管理者代表公司行政方、工会主席代表员工方共同签订。
合同的主体是企业和企业女员工。
企业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女员工由工会主席代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企业法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公司人事及劳动安全部门对本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及女工委员会对本合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本合同对公司和公司全体女员工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双方必须按本合同内容规范各自的行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加强双方合作,形成牢固的利益共同体。
员工个人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女员工的合法权益。
公司女员工要严格遵守《员工手册》和其它企业管理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并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公司尊重工会依法维护和代表女员工利益的权利,公司研究决定有关“四期保护”女员工工资、福利待遇等涉及女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听取工会及女工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工会及女工委员会的合作与支持。
第七条女员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和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员工平等的权利,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歧视、贬低女员工。
第八条提高女员工素质。
1、教育女员工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培养爱岗敬业精神,认真完成生产任务。
2、组织女员工参加劳动竞赛、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活动,为增产降耗做贡献。
3、培养和树立新时代劳动女性,通过选树优秀女工,提
高女员工素质和技能。
4、公司在评选年度劳动模范、优秀员工活动中女工应占一定比例。
5、员工代表大会代表中的女员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二章
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
第九条依法保障女员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员工享有健康和健康保障的权利,不断提高女员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十条公司女工委员会组织开展提高女员工素质的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工作(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以保证,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员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员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女工委员会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员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十三条公司在公开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员工或者提高对女员工的聘用标准。
第十四条公司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办法》、《沈阳市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1、不按排女员工从事接触公司现有的二甲苯、三氯乙烯有毒有害物质的岗位作业。
2、对从事接触苯、二甲苯、三氯乙烯等作业的女员工,在其怀孕期、哺乳期,应调换岗位,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女员工经期保护。
1、女员工经期,企业每月给予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适当的照顾,适当缩短工作时间,减小工作强度。
2、长期从事低温、冷水工作岗位的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六条
女员工孕期保护。
1、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公司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哺乳期满。
2、对怀孕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国家从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
3、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员工,坚持工作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及
人力资源部批准,可提前休假。
提前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
5、怀孕的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十七条女员工产期保护
1、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
2、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按正常分娩对待;
3、分娩时遇到难产实施刮宫产手术的,增加产假15天;
4、晚育(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
5、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的女员工,给予产假15天。
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7个月(28周)以下引产或者流产的女员工,给予产假30天。
孕期不满4个月流产(含人流和自流)的,假期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假期42天;
6、女员工产假期间工资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女员工哺乳期保护
1、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给予每个工作日1小时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十九条公司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女员工生育按生育保险待遇执行。
第二十条女员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公司按规定向社保办申报生育保险费用。
第二十一条积极组织女员工参加女性特殊疾病(均属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卵巢癌、子宫内膜癌、宫颈癌、输卵癌和阴道癌)保险,费用可由单位出资,也可由女员工个人出资,或由单位和女员工共同承担。
第二十二条公司按照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
第二十三条公司建立女员工健康检查档案。
每年对已婚女员工进行一次妇科病和乳腺病的健康体检。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与变更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2010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止有效。
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双方应就修订或续签集体合同进行协商。
第二十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因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发生变更而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与国家(政府)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当服从国家(政府)规定;如遇政府调整法律、法规,本合同有关内容应作相应调整。
一方认为有必要变更部份内容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
公司及工会双方只要政府规定的法律、法规政策无重大变更,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等客观形势无重大变化,有关本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不得提出变更。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有效期内,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在10日内向审查集体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第二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公司进入法定破产程序;
3、公司依法终止(包括被依法兼并)。
第四章
合同履行、监督检查和纠纷处理
第二十九条双方保证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双方对履行本合同引起的争议,本着友好合作原则采用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按法定程序处理。
双方保证不采取过激行为,以保持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第三十一条为保证本合同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双方各派2名代表组成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对合同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
双方应就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协商,商定解决措施。
第三十二条为保证双方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工企双方以对等的原则派出代表组成合同监督检查评审委员会。
其职责是:
1、定期检查《集体合同》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双方代表,并向公司员工代表大会报告;
2、协商解决《集体合同》执行中的争议问题;
3、合同期满后,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审,并向公司员工代表大会、公司集体合同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和评审意见。
第三十三条双方协商中有争议的问题和执行合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出现分歧,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按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诉讼程序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双方如有违反《集体合同》及附件的两个专项集体合同条款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签订后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自报送之日起15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如有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悖之处时,按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一式4式,双方各执2份,并分呈武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江汉区总工会各1份备案。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
工会方首席代表签字:
(签字并盖章)
(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企业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各级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二条企业在招聘职工、职工培训、晋级、晋升时,坚持男女职工机会平等;
第三条企业坚持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四条企业把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保护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同步实施;
第五条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第二章女职工保护实施条款
第六条女职工经期保护
1、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企业应暂时减少工作量或调整适合工作。
2、患有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在月经期间,可以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孕期保护
1、对怀孕的女职工,企业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降低职务,降低工资;
2、企业不得延长怀孕女职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适当工间休息,并相应减少工作量。
3、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有定额的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八条女职工产期保护
1、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以内(含)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3、产假期满,企业应恢复女职工原岗位工作。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期间的经济待遇;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1.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给予每个工作日1小时哺乳时间。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2、对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的乳母,不得安排其上夜班、加班加点及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条企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女职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企业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
企业在收到拨付的生育津贴及相关保险费用后,及时按规定发给职工。
(对女职工超出生育保险拨付的费用,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报销办法。
)
第十一条对不属于参加《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女职工,其生育期间费用由企业负担。
1、不属于参保范围的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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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产假期间,产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且产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县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企业每年出资为女职工做一次妇科体检;并确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第十三条其他特殊保护。
·集体合同的意义·什么是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集体合同的期限
1、三八妇女节,如在工作时间,女职工放假半天。
如因单位原因必须上班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2、企业为女职工提供更衣室、浴室和卫生间,并确保环境干净卫生。
第三章女职工保护与工会女职工组织
第十四条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意见。
第十五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结合女职工需求开展素质教育流动课堂活动;
第十六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女职工代表参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的全过程。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中有女职工代表。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
连云港市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
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的身心健康,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单位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企业工会条例(试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订本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经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对单位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女职工权益保护条款
第四条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单位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的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单位不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原单位的女职工,不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七条单位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八条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对其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至2天。
对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单位给予休假。
第九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单位不按病、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假。
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
第十一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婚后符合晚育年龄的,延长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20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42天;7个月以上,产假90天。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第十二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婴儿满1周岁后,经市及所辖市、区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内,单位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6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80%。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作为出勤,不影响其晋升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经市及所辖县、区级医疗单位证明,患有症状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给予照顾,暂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十五条单位按照江苏省、连云港市计划生育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报销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等费用。
第十六条单位按照江苏省、连云港市计划生育规定,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女职工给予相应的假期,报销手术费用。
第十七条按月发放女职工卫生用品:
卫生巾2包、卫生纸2包(或折发人民币10元)。
第十八条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及时治疗妇女疾病。
普查妇女病按公假处理。
第十九条单位按《连云港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按规定支付妇女病普查费、孕期检查费、生育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
第三章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条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
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工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职工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劳调会、监事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中有女代表。
第二十一条为实施对单位和女职工的有效维护,单位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议,就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本协议的全面履行,协议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每半年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联席会议通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并参与处理有关争议。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有效期限为1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本协议相关条款无效。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章)工会名称(章)法人代表(签字)工会主席(签字)
年月日
编号:
_____________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1页共5页
第2页共5页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贵州省人口与计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企业(以下简称甲方)与企业工会(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于年月日,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方应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弟三条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建立平等、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女职工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与工会女职工组织共同发展。
第四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五条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六条甲方在录用女职工时,除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妇女已婚,怀孕,哺乳期等为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
严禁招收和使用女童工(童工:
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七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协助工会与甲方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保障女职工应享受的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八条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登记结婚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10天,共计13天。
第九条甲方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配备专项(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甲方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拒绝聘用。
第十一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三条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应作为劳动时间,甲方不得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3页共5页
第十五条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产假期、节育期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
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合法生育的女职工,女方除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产假98天外,再増加60天,共计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4)女职工落实计划节育措施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
(5)女职工在享受以上产假期间,生活补贴不得低于本人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晋级、晋职、提薪。
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期立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
第十七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甲方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期(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期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八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甲方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九条甲方对女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时间为两年进行一次,所需检查费用由甲方负责,检查时间按公假处理。
第三章合作和监督
第二十条女职工必须自觉遵守甲方的纪律及相关规章制度,保守甲方秘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为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和女职工的特殊利益,甲乙双方应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就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进行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落实履行,合同双方应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员小组,每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其检查结果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甲方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纳生育保险费义务,符合参保人员条件的女职工,应依照该项办法履行其应尽义务,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女职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事宜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二十五条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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