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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与完善
论我国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和完善
摘要
行政许可程序保证了法律目的顺利实施。
我国行政许可法是行政许可程序法律规范的保障和根据,行政许可程序的制度和原则在行政许可法中得以体现,但我国现行的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并不完善、存在很多问题。
我国立法尚不完善,行政主体的行为尚不规范,这就使得行政许可的滥用成为可能。
官僚作风在很大程度上减弱了行政许可的效率,成为腐败问题的温床,侵犯了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许可活动要严格遵循行政许可的程序开展,规范行政主体使用的自由裁量权,才能真正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与平衡。
本文对我国的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现状进行分析,探讨我国改进优化现有行政许可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与此同时根据我国国情适当借鉴国外关于行政许可的成功经验,就如何符合中国国情的优化行政许可程序提出设想与建议。
关键词: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完善
一、绪论
(一)课题研究背景及目的
依法治国是法治国家的核心,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
行政权力在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中起着核心作用,行政机关能否依法治国成为实现依法治国战略的关键。
随着1989年《行政程序法》的颁布,中国正式建立了"控诉官员"制度,为中国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的繁荣奠定了基础。
2003年8月27日在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第四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经审议通过,2004年7月起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修订规范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保证行政许可相关工作的全面有效实施,,是利于实现行政权力公平公正的保障,行政程序是行政权力(权利)运行的方式。
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已有三十年的历史。
在此期间,我国针对具体行政区域制定了一部单一的行政诉讼法,该法的颁布极大地补充了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体系。
经过几十年的实际经验,我国相关行政诉讼的立法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显现出一些问题,如法律冲突或“立法空白”等,亟待关注和解决。
为了探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理念的变化和法律文本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文本的分析和解读,研究相关问题是一个很好的途径。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诉讼法。
探讨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应遵循“先单方、后统一、先地方、后中央”的流程,其中也有一些历史原因。
单我国的行政法治的实际经验而言,如何来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规范,还是继续沿用现行的单行行政程序立法模式,是我们这一代人无法回避的问题。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英国,行政许可起源于国王的特许权。
最早的行政许可是销售含酒精饮料。
随着国王行政权力的逐步削弱和特许权的减少,政府和国会都借鉴了行政许可的模式。
行政许可被认为是对被禁止、限制或者非法的一些事情的一种允许。
日本的行政许可制度主要指行政许认可,实体法上未对许可、认可、特许、确认等用语的含义,进行清楚地区别,有时还混用。
它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包括许可、许可、批准、承认等,以及类似性质的登记、检查、核实、指定、声明和报告。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在有特定法律要求时作出的行为,以许可和批准方式进行行政管理的许可范围占到了国内生产总值的40%。
在实践中,根据法规的力度,行政许可的认定可分为三类:
一是一般禁止、特定条件下的撤销行为和设定特定权利的行为,主要包括许可、承认、豁免、承认、指定和承诺;二是行政许可的认定。
审查具体事实和行为,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并向社会证明。
第三,向行政机关通报有关事实。
在政府部门管理的事务中,许可证数量较大的地区有商业、交通、卫生、福利、农业、林业、水产品、建筑、金融等。
从学理上,行政法学者对其进行了区分,认为它们是性质不同的行政行为。
主要分为许可、特许、认可、确认、登录、呈报、免除。
其中许可是一种命令行为,其关键是恢复从事一定的自由。
(三)课题研究方法
在本文研究的过程中,主要采取了一下两种方法:
第一,文献搜索法。
对于格式合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论题,笔者查证、搜寻和总结了大批的文献资料,参考了许多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剖析以及概况了现如今国内外行政许可的常见问题。
第二,抽象思维法。
也就是说,通过对关于行政许可的法律材料的大量阅读,对大量事实案例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最终找寻出其法律问题并加以解决。
(四)论文构成及内容
本文第一部分对我国现行的行政许可法做出说明。
首先,简要说明了我国行政许可法实施的内涵及意义。
然后,根据正当程序原则,简述了正当程序原则对我国行政许可的程序优化的适用。
第二部分对我国现行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进行分析。
第三部分重点分析我国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主要涵盖两个方面:
一是行政许可程序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二是现行行政许可程序存在问题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四部分是在以上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过程的建议。
一是严格控制新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设立;二是规范立法观念,明确权威;三是明确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权限;四是加强监督机制,规范行政许可权滥用行为。
第五,加强思想教育,纠正行政管理观念。
二、我国行政许可程序概述
(一)行政许可程序的含义及意义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顺序、方式、期限和步骤的总称被称之为行政许可的程序。
所以说,是利于实现行政权力公平公正的保障,行政程序是行政权力(权利)运行的方式。
行政行为只有实质性的规定,没有一些程序的规范和约束,这一权力势必会运行不好。
行政许可程序是以行政目标为结果的方法。
正确的方法通常体现在正确的结果中。
我们的许多群众和干部在程序实施上没有过多的经验。
他们常常认为我可以做正确的事情而不必遵循任何严格的程序。
这是强调实质而不是强调程序的思想。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种类包括审批、特许经营、承认、批准、登记等形式。
行政许可能涉及到不同的部门和行政事务,其申请的程序也会有所不同。
所以,建立的行政许可程序不但要考虑一般程序,还要考虑不同类型许可的特殊程序,防止部分替代和缺乏可操作性。
这些行政许可程序制度的作用是:
第一,保证各项规定的实施。
遵守行政许可的各项规定,综合来说,就是最佳的行政管理效果以最少的资源耗损取得,是行政许可程序的一个重要的价值趋向。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就不可给予许可。
这些内容的实现需要通过实行科学、合理的法定程序才可以。
第二,对行政权加以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
行政许可的实施对动植物检疫、对产品质量的检验,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及标准,行政机关可以自由发挥的空间很小。
而就其他的行政许可而言,因为事物多变性和复杂性,行政机关就会有较大自由发挥空间。
为了可以让自由裁量的权利在一定的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行政许可的程序充分体现出公平公正,行政许可法为保证当事人和其他相关的人能参与行政许可的审理过程中,对行政许可审批标准进行公开。
第三。
提高行政的效率。
最佳的行政管理效果以最少的资源耗损取得,是行政许可程序的一个重要的价值趋向。
(二)正当程序原则对优化我国行政许可程序的适用
把各系统在现代行政诉讼法出现之前,行政权力的控制主要通过司法审查和行政许可法来实现。
对实体法和司法审查不足的一种弥补是靠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来实现,以一种全新的形式呈现给我们,正当程序原则作为一种分别规范各个行政领域的程序法,我们在实际的实践中就会遇到一些新的问题。
当我们现行的法律对案件内容没有明确的规定时,我们该如何保护受行政决定影响的相关的人员?
行政诉讼制度通过行政诉讼纠正行政机关的程序性违法,使相关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最终的保障。
行政诉讼中的正当程序要求是指最低的公平标准。
在这种没有依据的情况下,正当程序原则的作用就得到了很好地体现,对于限制行政诉讼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不受侵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法院审理的一些案件中得到了引用和应用,体现了我国法律的生命力。
1.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的说法来源于英、美、法三个国家,更准确地说是自然正义原则,源于英国普通法之中。
在我国,把它理解为“法律的正当程序”更为合适。
当有关当事人受到公共权力的不利行为影响时,他们有权要求听证、知情权、陈述理由权和辩护权。
“正当程序法”首次出现于1354年英国成文法的一项规定。
该成文法规定,“未经正当程序法许可,任何人不得被驱逐出境、剥夺继承权、监禁或判处死刑,无论其财产的情况或条件如何。
”
正当法律程序要求政府行使权力的方式符合基本公平的考虑,其核心意义是“本人的案件中没有人担任法官”,“当有关当事人受到公共权力的不利行为影响时,他们有权要求听证、知情权、陈述理由权和辩护权”。
正当的步骤原则反映了现代行政程序的基本价值追究,现代社会对拘留和权威政府的迫切要求。
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赋予个人权利时,行政机关规定实质标准时,需要补充相关程序,因此使实际标准发挥实际效力。
2.正当程序原则对优化现有程序的意义
在我国,作为一个法定法国家,正当程序原则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大众的认同,行政法规规范的概念可以直接适用实际生活中。
行政立法的重要救济手段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现行的法律法规出现适用不足的情况时,就充当了填充空缺的功能。
在法院处理真实案件缺少相关参考时,正当程序原则在这时的作用就体现了出来。
在行政法规不足时,正当程序原则充分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限制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时,为了使行政主体得指示更符合法律价值。
为了这些问题可以得到妥善解决,程序立法明确正当程序原则是一个很好的办法。
在行政许可的立法过程中,在这种没有依据的情况下,正当程序原则的作用就得到了很好地体现,对于限制行政诉讼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不受侵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公民和群体组织也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而行政机关不得过多的干预,要做到严格控制其管理权。
通过三方的共同努力,确保公民的法定权利得到满足;社会群体组织能够更好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依据实际生活和理论,未来的立法会的到更全面的完善,将正当程序的概念应用到行政程序上的各个方面,这样我国行政的法律制度就会更加的完善。
三、我国现行的行政许可程序
(一)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可以说是所有行政许可的形式规则的统一体,是不同种类许可程序的总结和概括。
它的内容包括:
1.行政许可的申请。
申请人必须将行政机关一次提交的内容、条件、数量、数量、程序、期限、费用、全部材料和文本向本局公布。
需要对出版物的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
行政单位应当对作出的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资料。
申请人除了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表,按照规定制定重新申请的有关事项,依法提供不同情况外,还可以通过各种联系方式向代理人提出申请。
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必须严格遵守期限。
2.行政许可的受理。
行政实体必须接受对方的许可的申请后正式审查申请材料。
审查的内容包括就业的范围,申请人应申请符合许可条件。
补充材料可供选择。
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庭形式。
符合这些条件的行政实体必须立即申请,并提交书面维修证书。
申请人必须通知验收的权利。
申请人不符合法律,行政主体修改申请。
申请人存在缺陷,可以立即更正或补充。
行政主体应立即要求补充申请者,并进行书面修理。
不能在现场更正或补充。
行政主体要当场更正或补充,更正内容要以书面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必须更正后发给通缉证书。
申请者不校正,行政主体不更正。
接受书面决定。
3.行政许可的审批。
可以评估行政许可证,普通程序简单的程序。
客观、应用复杂、简单、许可程序一定会不同。
申请文件不能正式满足要求,一定要更加满足。
旭实质的审查。
在没有决定行政问题的部位上。
在其他应用后,一定要在行政主题考试申请材料实质上确认其能力和条件的事项。
包括测试、评价、评估、审查,并且必须在双方书面听取申请的权利及行使这些。
一定要把行政机关团体讨论复杂的决定,行政许可证。
检查后,在不申请者的法律条件下书面行政许可证在与受害者的法律规定内,颁发事实和根据的政治许可证。
4.行政许可的变更。
申请人的行政申请被批准后,也不是不可更改的,若想要更改,申请人应当主动向行政机关申请,才可以变更与调整。
被许可人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分。
5.行政许可的中止、废止和撤销。
暂停,取消和行政撤销牌照。
行政许可的悬挂装置被许可暂时中止该行政许可的书面法律效力和持牌人暂停或撤销一个有效的理由行政许可的影响在行政许可后恢复。
行政许可的撤销要在其有效期内进行,是指由行政机构取消以书面的行政许可因客观事实,采取的措施。
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被许可人的行为与行政主体的意愿相违背,行政主体做出撤销书面的行政许可处罚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中止,撤销和废止目的都在于有效的行政许可,并通过行政主体变更行政许可的有效性的手段。
由于这些行为将严重影响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行政许可的特殊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功能和性质,行政许可分为一般许可、许可、核准和登记。
行政许可类型不同导致申请条件和程序存在较大差异,有必要对不同类型的特殊行政许可程序进行规范。
1.特许程序。
特许经营权是行政机关的准予许可使用某些稀缺资源的代表国家的权利,并主要适用于垄断企业的市场准入与有限的自然资源。
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只有少数专营权的申请是允许的。
如何确保在众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公平地选择最合适的候选人?
我们可以将公开的竞争程序,如招标、投标和拍卖,引入到许可过程中。
2.审批流程。
自然人可以通过行政机关进行审查。
审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程序,由发证机关制定,并在审查前向社会公告。
测试结果也应该向社会公布。
如果申请人经审查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的一段时间内的资格证书。
如果应用程序并不适用于因个人原因代理制,获得的学历可能不被继承或转让。
行政机关也应审查法人或者由统一的标准组织的专业人士提供的其他组织的证明材料。
只有达到一定的标准后,可以相应的资格证书发放。
3.核准程序。
行政许可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审批,审批具有一定技术性、现场性和专业性等特点。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对批准的物品进行现场检验、验收或者检验检疫,现场作出如何处理的决定。
检验结果能够当场取得的,应当当场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检查过程应由至少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如需要对检验结果进一步分析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并签字发给书面证明。
4.登记程序。
登记,是指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资格的许可。
四、我国行政许可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许可公开的程序不够规范
在实际生活中,行政许可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往往不被行政主体披露,由于各种原因,它也拒绝披露。
但是,对明确违反行政许可公开原则和行政许可申请人监督实现权利救济方式的行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责任,所以没有明确救济的权利的行政许可法只能是一张白纸。
(二)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存在问题
首先,在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实施现状中,尚不清楚什么是"公共利益"和什么是"重大"法律,这导致行政机构在确定适用范围时有过多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在许多问题和不足表现在其范围、独立性、内容等方面。
其次,在选择听证主持人时,除了申请行政许可外,还只选择其他人员作为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在选择听证时具有随意性和独立性,不再有任用程序严格、限制、资格不明确等因素。
(三)行政许可期限但书的规定约束力不足
行政许可的期限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但也规定了有约从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规定要求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
暂行法是行政许可的延续的垫脚石。
也为行政政许可的延续提供了可能。
《行政许可法》中规定了对日期期限,这项规定对提高行政效率具有很好的作用和意义。
与此同时,这就导致行政许可法很难做到公正公平。
这些规定在一定的程度上延长了行政许可期限。
(四)救济程序设定存在问题
行政许可法对申请行政许可到作出行政许可的批准、驳回、变更、撤回、撤销和撤销决定做出了一系列“应当”做的规定,但也仅限于应当,没有做强制性的要求,也没有对不符合规定的做法做出救济补偿措施。
所以万一有不遵守行政许可程序就做出决定的行为,没有公开许可信息、不根据听证记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从专业角度来说,很难对行政主体实施制裁,也没有任何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行为,没有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完善我国行政许可程序的建议
(一)规范立法理念,划定权力界限
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就不可以做。
同时公民和群体组织也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而行政机关不得过多的干预,要做到严格控制其管理权。
通过三方的共同努力,确保公民的法定权利得到满足;社会群体组织能够更好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我们都知道行政许可的重点是便利于群众有利于人民,在普通百姓申请许可事项时要让其充分感受到高效便捷的服务。
要做到这点应注意到国家在行使其权力时,必须杜绝相关行政主体人员对职权的滥用,或者侵犯到公民的权利,并且让公民发挥应有的话语权和监督权,公民被侵犯的权利可以通过法律救济得到维护,这就使整个法律体制更加完善。
(二)建立稳定、独立的行政许可听证主持人队伍
目前,行政听证主持人主力军仍然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如何使行政听证主持人真正脱离行政主体的进行判断,确保行政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成为一个很大的问题。
简单来说,我们也可以建立一支专业的行政许可听证主持人队伍,参考美国对其听证主持人的使用经验,使行政许可听证主持人独立于行政机关而存在,能够脱离行政主体。
在这个主持人团队群体的建设方面,我们可以吸收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多年行政许可经验的专业人士。
听证主持人队伍的独立性,是保证听证公正性的关键。
(三)明确行政许可的期限
我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期限也作出了规定,我认为,应进一步规定各环节的时限,如“许可过程的受理、调查、审计、决策等环节应分别设置最长时限”。
不仅如此,还对行为主体承担相对过失产生的责任做出要求,对延长期限的行为应当规定相应的处罚。
同时公民和群体组织也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而行政机关不得过多的干预,要做到严格控制其管理权。
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确保公民的法定权利得到满足;社会群体组织能够更好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四)强化监督机制,规制行政许可权滥用
1、增强人民监督。
通过人民群众的监督,规范、遏制行政许可权的滥用。
进而使行政机关进一步对其行为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需要。
不仅如此,还要对进行监督的人的个人信息等进行保护。
为避免相关行政机关获取到人员信息并把他们列入黑名单,也可避免行政机关对监督人区别对待。
2、建立健全监督机关。
我们可以通过建立相关行政部门来推进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规范化、完整化。
行政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也要同步进行,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的限定范围、问责的整个程序,加大问责强度,增强行政问责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实操性,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
结论
行政许可程序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宏观分析是行政许可在不同阶段的全过程。
因此,公民和群体组织也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而行政机关不得过多的干预,要做到严格控制其管理权。
通过三方的共同努力,确保公民的法定权利得到满足;社会群体组织能够更好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克服行政许可负面影响的对策是全面的,在实践中发现的对策必须及时反馈,因为进一步的飞跃理论将对指导和促进实践有更有效的作用,所以我们也必须不断总结和完善行政许可制度。
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适合中国国情的行政许可制度已经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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