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沁河河道采砂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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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沁河河道采砂权
沁阳市沁河河道采砂权
拍
卖
须
知
焦作市正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一、标的介绍
二、竞买人资格要求
三、拍卖规则
四、特别说明
五、竞买合同
六、拍卖清单
一、标的介绍
一、拍卖标的名称
项目名称:
沁阳市沁河河道采砂权出让项目
二、标的概况、标段划分
1.项目概况:
本次拍卖7个标段的河道采砂权,每年每标段限采量10万m3,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受理买受人提交的河道采砂许可申请;采砂办组织河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环保等相关单位联审联批,统一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2.标段划分(具体坐标位置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确定):
本项目共划分7个标段,分别位于:
紫陵镇、西向镇、柏香镇、王曲乡、王召乡。
以上各拍卖标的的具体要求和信息详见第四部分“特别说明”和第六部分“拍卖清单”。
二、竞买人资格要求
一、竞买人资格要求:
竞买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或河湖整治专业承包或建筑业企业资质等企业,且持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
所需证件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竞买保证金交纳:
竞买保证金为20万元。
交纳方式:
转账;
收款人名称:
焦作市正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1:
中国银行民主,账号:
255902478192;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2018年7月24日17:
00时。
竞买未成交者的保证金,将在拍卖会后三个工作日后全额无息退还;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将在交清成交价款、拍卖佣金、履约保证金并提供相关证明(成交确认书和交款凭证等)后全额无息退还。
三、拍卖规则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通行管理制订,本规则约定拍卖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及义务。
拍卖当事人参加拍卖会,即表明认可并接受本规则,自愿履行本规则约定的责任及义务,请竞买人及委托人仔细阅读本规则。
第一条:
焦作市正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拍卖会的唯一合法主持机构,本公司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执业原则,并严格执行《拍卖法》规定,其一切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条:
拍卖人作为委托人和竞买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一、竞买资格:
竞买人在拍卖公告登记截止日前,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有关资料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到沁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大厅办理竞买手续,经资格审核后,填写《竞买人登记表》、签署竞买合同并领取竞买标的相关资料,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以转账方式将保证金汇入拍卖人指定账户后,便取得竞买权,未办理竞买手续的没有资格参与竞买。
二、拍卖会规定:
1、本次拍卖会于2018年7月25日上午9时整,在沁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厅举行,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需按规定携带保证金交款凭证以及有效的身份证件(或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于拍卖会前到沁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厅签到并领取统一制作的竞价号牌,迟到者其竞价人资格自动作废,竞买人持竞价号牌进场,一个牌最多两人参加。
2、本次竞价采取报价制,以价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得人;每个竞买人只允许竞得1个标段。
3、本次竞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每次加价幅度为主持人宣布的增价幅度的整数倍数。
4、竞买人以举牌的方式报价,一经报出,不得撤回。
5、在报价期间,竞价人可多次报价。
6、参加竞价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进入会场手机须放至振动或静音状态,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阻挠其他竞价人竞价,不得阻碍主持人进行正常的竞价工作,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价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条:
本次拍卖会上的标的处置的范围均为标的现实状况,竞买人在拍卖日之前,应仔细审验拍买标的的现实状况,参加拍卖会,即表示竞买人对标的的实物状况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的一切现状及缺陷。
该标的的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反悔或拒付拍卖价款及佣金,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
本公司在拍卖日前编印的拍卖标的说明及相关资料是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标的名称、现状情况等资料对拍卖标的所做的介绍,仅供竞买人参考,竞买人应以实地查勘为准,本公司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之规定,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应价,出价及成交等行为均视为认可标的现实状况,竞买人竞买成功,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文件。
拒签或以其他理由缓签、拒签,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竞买合同》规定期限内付清拍卖价款及佣金,然后方可领取《成交确认书》。
买受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付款的,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在规定时间内与委托人签订《沁阳市沁河河道采砂权出让项目合同》。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视为该拍卖标的未成交,拍卖人有权撤回该拍卖标的,凡未在拍卖会上宣布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均视为有保留价。
第十条:
竞买人应当遵守本规则及本次拍卖会制定的《特别规定》或《特别说明及瑕疵声明》。
凡本规则未包括而又必须遵守的规定,以拍卖师现场宣布为准。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二十一条及本公司的交易条款。
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不受侵害,本公司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
需要保密的竞买人应在报名时向本公司提出要求。
第十二条:
本次拍卖会以及在相关业务环节中发生的争议由委托人、竞买人和本公司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请按照法律程序在拍卖人当地法院解决。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本公司负责解释及处理。
四、特别说明
1、本公司对标的物所作的介绍仅供参考,不作为竞买依据,拍卖时以展示现状为准。
本次拍卖标的委托人提供的项目产权权属清晰,并对该产权具有完全的处置权,且该处置权的实施已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河道采砂许可证办理:
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受理买受人提交的河道采砂许可申请;采砂办组织河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环保等相关单位联审联批,统一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3.涉及第三方权益事宜:
买受人自行协调处理乡(镇)村街、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第三方权益;自建入场条件和入场事宜,拍卖人和委托人不负责协调入场工作;若需占用开采区内的土地或拆除附着物,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自行办理或协调处理,上述事项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双控”管理:
(1)采砂总量控制:
每个标段每年采砂总量10万m³,已达到许可开采控制量的必须无条件终止采砂作业;对影响堤岸或行洪安全、不适宜继续采砂的可采区应暂停采砂作业。
(2)船只数量控制:
最多选用30m³采砂船(有动力)2只、提砂船(无动力)1只、且柴油机等动力设备功率不得超过22kw,泥砂泵口径不得超过6吋。
5.采砂“五定”作业要求及环保要求:
(1)规定开采范围:
见第六部分“拍卖明细表”。
(2)规定作业方式:
船采。
(3)规定作业时间:
作业时间为禁采期以外的每日7时至19时。
(4)规定弃渣清理:
采砂区域内的弃渣、垃圾,及时清除出沁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
(5)规定安全责任:
买受人是本标段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采砂船安装GPS定位系统,采砂作业区、临时用房、入滩路口等处安装全天候高清视频监控系统(像素不得低于500W,带夜间辅助灯光照明,图像保存不少于60天),适时与沁阳市采砂办监控系统联网运行,便于有效监督采砂运砂过程管理;设立安全员,佩戴安全员袖标,加强安全巡查,入滩路口、采砂区内、遗留砂坑、作业现场及周边范围内要安装防护网并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公开张贴悬挂《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砂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采砂业主职责》等制度,配备安全员和安全救生设施,加强巡查防控,严防溺水及安全事故发生。
合同期满,买受人须继续关注原采砂区安全,设置永久性警示标志。
(6)环保要求:
买受人需严格按照环保相关规范和要求设置环保设施,保证生产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如因达不到环保要求造成损失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6.出让期:
出让期为2年(含禁采期),自签订《沁阳市沁河河道采砂权出让项目合同》之日起第61天开始计算;采砂许可实行一年一许可,在第一年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第二年采砂许可申请;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不得实施采砂作业及经营,采砂许可终止时则对应的出让期终止。
7.禁采期:
(1)沁河主汛期内的7月1日至8月31日;
(2)预报沁河五龙口站流量大于50立方米每秒流量期间;
(3)市级以上黄河防汛指挥机构下达禁止采砂指令的其他时段。
8.计量方式:
销售台账、每旬上报采砂量与视频监控、现场检查相结合。
9.其他:
(1)本次拍卖成交价款的支付以年度为单位分年缴纳。
买受人需在拍卖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第一年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捌万元整人民币交纳至委托人指定账户,并在30日内与委托人签订《沁阳市沁河河道采砂权出让项目合同》,逾期未办理者委托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不予退还拍卖保证金。
第二年价款在河道采砂许可证届满三十日前按成交价款缴纳至委托人指定账户,否则不办理下年度采砂许可,终止合同。
(2)买受人应依法纳税并承诺采取合法合规方式在项目所在乡、镇缴纳因本项目实施而产生的所有税费。
(3)买受人所使用的船只及聘用船员应证件齐全且安全可靠,在办理采砂许可证时应提供拟用船只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复印件和采砂机具来历证明。
(4)买受人为安全责任主体,如在本标段出现溺水等安全事故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5)买受人应严格落实规定开采范围、规定作业方式、规定作业时间、规定弃渣清理、规定安全责任的“五定”要求,科学有序实施采砂作业。
(6)采砂办将不定期抽查开采深度,查勘是否有越界超采行为,同时现场计算复核实际开采量。
(7)买受人负有其使用的堤防道路维修养护补偿的义务。
(8)买受人在参与竞拍时应充分考虑生产经营利用沁河堤防道路等情况发生的费用,在拍卖成交后须提供与堤防道路维修养护单位签订的使用合同,否则应承担不能办理河道采砂许可的后果。
(9)买受人需在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前将相关安全、环保、监控等设施安装到位,适时与沁阳市采砂办监控系统联网运行,否则取消其成交资格。
(10)采砂船必须在规定的坐标范围内活动,船只行驶不得跨越河道中心线。
(11)买受人须配备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需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专职安全员变更之前需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变更。
(12)买受人要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能够支持当地公益性重点建设,扶贫救灾等责任,并就稳定市场供应作出价格优惠。
(13)买受人采砂场遭遇不可抗拒自然因素(地震、洪水等)天灾,损失自负。
(14)因防汛抢险、工程建设、采砂区变更或违规作业等,需要停产、停业、整改时,买受人必须无条件服从,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10.踏勘现场:
竞买人自行踏勘现场时,需了解可采量、开采范围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地上附着物、运输道路、所在乡镇村街等情况。
11.其它事项说明详见后附“沁阳市沁河河道采砂权拍卖明细表”。
五、竞买合同
竞买人必须与拍卖人签订竞买合同,竞买合同另附。
六、拍卖清单
本次拍卖标的的详细说明见下页“沁阳市沁河河道采砂权拍卖明细表”
七、沁阳市沁河河道采砂权出让项目合同
八、承诺书
沁阳市沁河河道采砂权拍卖明细表
第一标段:
紫陵砂场(位于紫陵镇东庄至坞头沁河河道)
第一年开采范围坐标:
A11(X3890474.374,Y388291.287);A12(X3890237.513,Y388236.719);A13(X3890147.340,Y388168.120);A14(X3890059.863,Y387952.947);
A15(X3890095.406,Y387981.958);A16(X3890122.667,Y388049.014);
A17(X3890165.452,Y388154.257);A18(X3890247.065,Y388216.344);
A19(X3890363.779,Y388243.232);A110(X3890435.839,Y388259.833)
第二年开采范围坐标:
A21(A19);A22(A18);A23(A17);A24(A16)
第二标段:
王曲一砂场(位于王曲乡西王曲沁河河道)
第一年开采范围坐标:
E11(X3889578.385,Y393500.083);E12(X3889446.572,Y393742.645);E13(X3889053.374,Y394058.986);E14(X3889421.062,Y393718.681)
第二年开采范围坐标:
E21(E11);E22(E14);E23(E13)
第三标段:
西向一砂场(位于西向镇常乐至鲁村沁河河道)
第一年开采范围坐标:
B11(X3890401.592,Y392411.775);B12(X3890331.624,Y392708.589);B13(X3890230.124,Y392845.243);B14(X3890257.555,Y392870.320);
B15(X3890348.639,Y392741.831);B16(X3890418.106,Y392417.041)
第二年开采范围坐标:
B21(B16);B22(X3890434.620,Y392422.307);
B23(X3890365.417,Y392787.109);B24(X3890284.986,Y392895.397);
B25(B14);B26(B15)
第四标段:
柏香砂场(位于柏香镇伏背至期城沁河河道)
第一年开采范围坐标:
D11(X3890477.940,Y388440.777);D12(X3890538.197,Y388594.199);D13(X3890557.695,Y388559.050);D14(X3890517.017,Y388445.329)
第二年开采范围坐标:
D21(X3890449.370,Y388437.448);D22(X3890491.621,Y388500.898);D23(X3890504.148,Y388655.579);D24(D12);D25(D11)
第五标段:
西向二砂场(位于西向镇解住至龙泉沁河河道)
第一年开采范围坐标:
C11(X3888217.899,Y398008.067);C12(X3888415.467,Y398414.509);C13(X3888395.539,Y398421.802);C14(X3888307.108,Y398344.256);
C15(X3888196.762,Y398015.801)
第二年开采范围坐标:
C21(X3888268.621,Y397989.510);C22(X3888445.143,Y398403.650);C23(C12);C24(C11)
第六标段:
王曲二砂场(位于王曲乡路村至孔村沁河河道)
第一年开采范围坐标:
F11(X3888303.954,Y398455.315);F12(X3888310.991,Y398476.380);F13(X3888349.162,Y398503.439);F14(X3888431.484,Y398649.764);
F15(X3888467.869,Y398622.214);F17(X3888366.002,Y398471.036)
第二年开采范围坐标:
F21(F12);F22(F16);F23(F14);F24(F13)
第七标段:
王召砂场(位于王召乡龙涧沁河河道)
第一年开采范围坐标:
G11(X3880601.699,Y410857.329);G12(X3880592.041,Y410877.486);G13(X3880225.612,Y410923.344);G14(X3880122.316,Y410911.152);
G15(X3880132.976,Y410874.843);G16(X3880225.488,Y410880.821)
第二年开采范围坐标:
G21(X3880611.357,Y410837.171);G22(G11);G23(G16);G24(G15);
G25(X3880143.636,Y410838.535)
河道采砂范围是指划定的坐标范围及对应河槽水流中心线以内,第二年开采范围含第一年开采范围。
(柏香砂场河槽为对应河槽及上延600米、下延200米水流中心线以内的河槽)
沁阳市沁河河道采砂权出让项目合同
甲方:
沁阳市沁河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乙方:
公司
为加强沁阳市沁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建立和规范正常的采砂秩序,维护河势稳定、河道行洪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依据本项目拍卖成交确认书双方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沁阳市沁河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开展本市沁河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2、按有关规定办理采砂许可手续。
3、及时向乙方发送水情信息,做好洪水预警。
4、对每个标段建立采砂专项管理档案。
5、河务、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对乙方采砂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6、禁止乙方在许可范围以外和禁采期(沁河主汛期内的7月1日至8月31日;预报沁河五龙口站流量大于50立方米每秒流量期间;市级以上黄河防汛指挥机构下达禁止采砂指令的其他时段。
)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7、法律法规有关河道采砂规定中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拍卖成交后三个工作日内,须一次性向甲方指定账户交纳第一年的采砂权出让价款元人民币(大写:
)及履约保证金80000元人民币(大写:
捌万元整)。
第二年的采砂出让价款元人民币(大写:
)应当于第二年办理采砂许可证三十日前交清。
2、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考虑生产经营利用沁河堤防道路等情况,提供与堤防道路维修养护单位签订的堤防道路使用合同。
3、乙方应按照《沁阳市沁河河道采砂权拍卖须知》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获得采砂许可后,方可生产经营。
4、如实记录销售台账、每旬上报采砂量,严禁发生瞒报漏报现象。
5、在采砂活动中,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并遵循以下要求:
(1)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擅自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否则,吊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终止合同。
(2)不得将采砂权转包、分包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否则,吊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终止合同。
(3)采砂船必须具备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员操作证,装载机与采砂船只必须加装GPS定位系统,每艘船只必须配备至少4个泡沫救生圈和1根救生绳。
(4)按照“双控”和“五定”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禁止超开采范围、超开采深度采砂:
①采砂总量控制:
每个标段每年采砂总量10万m³,已达到许可开采控制量的必须无条件终止采砂作业;对影响堤岸或行洪安全、不适宜继续采砂的可采区应停止采砂作业。
②船只数量控制:
最多选用30m³采砂船(有动力)2只、提砂船(无动力)1只,且柴油机等动力设备功率不得超过22kw,泥砂泵口径不得超过6吋。
③规定开采范围:
。
④规定作业方式:
船采。
⑤规定作业时间:
作业时间为每日7时至19时(禁采期除外)。
⑥规定弃渣清理:
采砂区域内的弃渣、垃圾,及时清除出沁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
⑦规定安全责任:
买受人是本标段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采砂船安装GPS定位系统,采砂作业区、临时用房、入滩路口等处安装全天候高清视频监控系统(像素不得低于500W,带夜间辅助灯光照明,图像保存不少于60天),适时与沁阳市采砂办监控系统联网运行,便于有效监督采砂运砂过程管理;设立安全员,佩戴安全员袖标,加强安全巡查,入滩路口、采砂区内、遗留砂坑、作业现场及周边范围内要安装防护网并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公开张贴悬挂《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砂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采砂业主职责》等制度,配备安全员和安全救生设施,加强巡查防控,严防溺水及安全事故发生。
合同期满,买受人须继续关注原采砂区安全,设置永久性警示标志。
6、河砂应随采随运、及时处理,临时堆砂高度禁止超过4米,及时清除河道行洪障碍。
开采后的河床保持行洪畅通。
采砂堆放场地等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事宜,由乙方根据相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7、严禁在河道内修建料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临时用房应为移动式,便于洪水期间快速安全撤离。
8、乙方在采砂活动中,通行道路要符合防洪要求,禁止在堤身和坝体新建或扩建路口,禁止侵堤。
同时要确保采砂范围及道路附近的环境卫生,禁止倾倒垃圾、废弃物。
9、因防汛抢险、工程建设、采砂区变更或违规作业等,需要停产、停业、整改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10、按照环保要求,采取防风抑尘、喷淋等防治措施;砂堆覆盖抑尘网,采运砂石道路应当定期清扫和洒水作业;砂石运输车辆必须覆盖或为自动密闭车辆。
11、保护水生态环境,船只及机械更换的油品,一律不准向河道内倾倒污染物污染水体。
12、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及损害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3、法律法规有关河道采砂的其他规定中的采砂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合同中规定的,甲方视情节轻重扣除履约保证金中的相应款项,直至解除合同。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第二年采砂权出让价款的,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凡乙方发生安全事故、环保相关问题、违反采砂管理规定等行为,涉及相关费用或赔偿的,乙方应在3日内及时交纳或支付,否则甲方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使用后,自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如未能补齐,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的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4、乙方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管理措施不到位的,应无条件接受停业整顿、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等处理措施,承担一切经济损失;服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与管理,履约保证金由甲方代为履行用于处理与第三方权益纠纷事件的处理;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第三方赔偿或补偿款,剩余部分由乙方全部承担;如导致相关职能部门承担责任,则按实际承担责任数额向相关职能部门承担违约或赔偿金;履约保证金使用后,自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
如发生纠纷或上访的,无条件停业整顿,待解决好纠纷和上访事件后方可正常生产;未按要求及时清除垃圾、抑制扬尘的,由甲方组织人员清除,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四、其他条款
1、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生效,至年月日止。
在合同签订后如乙方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日期早于合同有效期开始时间的,按河道采砂许可证确定的开始日期确定,结束时间按合同确定的结束时间为准;如乙方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日期晚于合同有效期开始时间的,按合同确定的有效期起止时间确定合同有效期。
2、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其他用于备案等,共同遵照执行。
3、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2018年月日
公司采砂承诺书
承诺时间:
年月日
承诺人:
公司,承诺如下:
一、我公司承诺在经营期间,高度重视保障第三方(主要指采砂标段涉及的乡(镇)村街、企事业单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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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沁阳 河道 采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