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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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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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
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
操作规则(试行)
一、为规范我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行为,细化有关业务操作程序及规则,根据《物权法》《继承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南宁市区范围内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适用本规则。
市辖各县、武鸣区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可参照执行。
二、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登记的,应按本规则附件1提交材料,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按“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的程序办理登记。
三、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登记的,应按本规则附件2提交材料。
登记机构可安排专门的业务窗口负责此类登记业务的政策解释、办理流程介绍、登记信息核实、申请材料接收等工作。
登记机构应依照以下规定办理此类登记业务:
(一)登记程序。
登记机构应按照“核实登记情况—接收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公告—继承材料查验—受理—审核—登记事项公告—登簿—发证”的程序办理登记。
(二)核实登记情况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查询拟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权利信息,如存在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等限制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情形,应告知申请人先行解除相关限制;如存在预告登记的,应告知申请人通知预告登记权利人注销预告登记;如存在异议登记的,应在受理时签署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行承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介绍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流程、公示期限等不动产登记的办理要求。
(三)接收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审查
在接收申请材料环节,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在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留存复印件。
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所有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陪同申请人到场签署相关文件的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4对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的相关规定执行。
(3)对于除申请人外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只需提交复印件。
登记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在继承材料查验时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携带身份证明原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届时进行一致性的核对。
(4)不动产证书、完税凭证等须提交原件的材料可暂时以复印件替代,在登记机构正式受理时提交。
(5)对未提供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的夫妻财产约定、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由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6)有委托代理情形的,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关于委托代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告知继承材料查验时间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受理登记前进行继承材料查验。
可以进行继承材料查验的,登记机构应当场出具《继承材料查验时间告知书》(附件3)。
登记机构应在出具《继承材料查验时间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就该继承登记的材料查验事宜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上公告(公告文本见附件4),同时应在不动产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日。
公告及查验时间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四)继承材料查验
1.查验的目的和要求
继承材料查验是登记机构向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属实、询问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申请人通过提交的申请材料证明其具有继承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是否存有异议、以及见证放弃遗产权利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签署放弃遗产权利声明的过程。
查验时,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向到场人员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并制作询问笔录,由到场人员本人签字并摁留指纹进行确认。
登记机构通过查验登记申请材料的齐备性与合法性、询问当事人,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不动产登记申请。
2.查验条件
现场查验工作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进行,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查验时,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共同到场。
如应到场人员未到场,则不得进行查验。
3.查验程序
(1)告知
工作人员自我介绍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向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进行自我介绍,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认为工作人员与查验事项存在利害关系,要求工作人员进行回避的,应填写《继承材料查验工作人员回避申请书》(附件5)。
对回避申请事项,登记机构能够当场核实相关情况的,应当场进行核实;当场不能核实的,应暂停查验工作,于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
经登记机构核实,回避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属实的,应安排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查验,并与登记申请人重新确定查验时间。
告知查验目的和相关责任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向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告知继承材料查验的目的和相关要求,明确要求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向登记机构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因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导致不动产登记结果错误的,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若有不认识字的人或者存在不理解的问题应当场提出,由工作人员进行解释。
签署相关文件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要求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认真阅读《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相关事宜告知书》(附件6),阅读后应在签字表上签字并摁留指纹。
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宜如实告知承诺书》(附件7),承诺书应由承诺人本人签字并摁留指纹。
(2)查验和询问
重点查验内容
查验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
根据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其他情况。
询问与记录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到齐、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做好记录并签字(附件8)。
该记录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签字并摁留指纹进行确认。
询问记录原件作为登记材料纳入登记档案。
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要求保留记录的,可向其提供复印件。
签署相关文件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遗产权利的,签署《放弃遗产权利声明书》(附件9),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应在声明书上签字。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附件10)。
上述文件作为登记材料纳入登记档案。
查验中止及终止
经查验或询问,得知需要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未到场的,应中止查验,并向申请人出具《继承材料查验中止告知书》(附件11)。
申请人应在15日内补充提交材料或通知未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参加查验,并再次与登记机构预约继承材料查验时间,否则登记机构将终止查验,并向申请人出具《继承材料查验终止告知书》(附件12)。
已提交的材料做退件处理。
(3)查验结果意见
继承材料通过查验的,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查验、询问的情况,出具《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结果意见书》(附件13)。
该意见书是受理窗口能否受理和受理后审核的参考意见,与申请人提交的其它材料一起经内部流转到受理工作岗位。
(五)不动产登记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申请材料通过继承材料查验,且登记申请同时符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3.5.1条受理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不动产登记审核
不动产继承或受遗赠登记业务受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4章的审核规则进行审核。
对于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根据共享信息对材料进行核验;未实现信息共享的,应审核其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登记机构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
(七)公告
对经登记审核后拟进行继承、受遗赠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在其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就拟登记事项进行公告(附件14),公告期为30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公告期间有继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构应当进一步核实情况。
(八)登簿
经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且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申请的继承、受遗赠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九)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不动产权证书,收取登记相关费用后,向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本《规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
1.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申请不动产登记收件材料清单;
2.不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申请不动产登记收件材料清单;
3.继承材料查验时间告知书;
4.继承材料查验事项公告;
5.继承材料查验工作人员回避申请书;
6.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相关事宜告知书;
7.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宜如实告知承诺书;
8.询问记录;
9.放弃遗产权利声明书;
10.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11.继承材料查验中止告知书;
12.继承材料查验终止告知书;
1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结果意见书;
14.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附件1、
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
申请不动产登记收件材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房屋所有权交易申请表,原件1份;(房屋继承、受遗赠须提供)
3、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4、委托书,原件1份;(个人委托的需现场当面委托或提供公证委托书,本人亲自申请的,无须提供)
5、不动产权属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份;
6、继承、遗赠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原件1份;
7、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原件1份;
8、已批准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和已购公有住房公摊面积实交款核定表,原件1份;(属于公有住房的需提供)
9、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
1.属于公有住房、经适房须提供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原件1份;2.办理私宅受遗赠的,需提供出让的批复、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出让金缴款凭证、用地红线图等材料,原件1份;(属于划拨土地的需提供)
10已批准的南宁保障房(经适房)上市交易证明表,原件1份;(属于经适房的需提供)
11、若存在异议登记的,申请人需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
12、原邕宁县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未在市国土局办理过其他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中心青秀、五象受理点原邕宁遗留问题窗口出具的《告知书》(原件一份)或与市国土局签订的《宗地补充协议书》,涉及到需补交出让金的还应提供《结清地价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须对比原件)
13、需要提交补充的相关材料。
附件2
不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
申请不动产登记收件材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房屋所有权交易申请表,原件1份;(房屋继承、受遗赠须提供)
3、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份;
4、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已死亡的证明,包括:
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5、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6、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
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公证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收取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
7、其他继承人已死亡的,应参照第4点提供已死亡的证明;有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应参照4、5、6点材料提供;
8、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全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权分配的协议,原件1份;
9、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1份;
10、已批准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和已购公有住房公摊面积实交款核定表,原件1份;(属于公有住房的需提供)
11、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
1.属于公有住房、经适房须提供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原件1份;2.办理私宅受遗赠的,需提供出让的批复、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出让金缴款凭证、用地红线图等材料,原件1份;(属于划拨土地的需提供)
12、已批准的南宁保障房(经适房)上市交易证明表,原件1份;(属于经适房的需提供)
13、若存在异议登记的,申请人需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
14、原邕宁县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未在市国土局办理过其他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中心青秀、五象受理点原邕宁遗留问题窗口出具的《告知书》(原件一份)或与市国土局签订的《宗地补充协议书》,涉及到需补交出让金的还应提供《结清地价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须对比原件)
15、需要提交补充的相关材料。
温馨提示
1、不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在提交申请材料后的约定时间里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
查验通过后登记机构方可受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申请。
2、全部法定继承或受遗赠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到场参加查验;本人不能到场的,应当公证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委托书上应当明确委托事项、本人是否接受继承或遗赠等内容。
如应到场人员未到场的,不得进行查验。
3、提交材料符合规定的,由登记机构安排继承材料查验。
继承材料查验事项须在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有地进行公示,公示期30日。
公示及查验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4、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事项经审核通过的,在登记前还须按规定在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有地进行公示,公示期30日,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5、当事人在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后果。
附件3
继承材料查验时间告知书
(2017)年第(0001)号
(申请人):
您于xx年xx月xx日向我中心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申请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人)名下的坐落于:
xxx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
xxx)。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请您通知被继承人死亡(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遗嘱见证人的通知其一并参加),于xx年xx月xx日上午/下午xx时至不动产登记大厅(地址:
xxx)xx号房间进行继承材料现场查验。
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查验时需携带本告知书,到场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与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2.查验时请同时携带本日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
3.全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参加。
监护人应携带被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
除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子女参加查验的情况外,其他情形应提交法院出具的行为能力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
相关材料应同时携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中有委托他人参加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授权书。
公证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受托人、委托办理事项、委托人是否接受不动产继承或遗赠等内容。
5.如不能按时参加查验,请提前5天告知我中心,由我中心另行安排时间。
联系电话:
。
特此告知。
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登记专用章)
年月日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申请人(全部共有人)持一份,不动产登记中心留存一份。
附件4
继承材料查验事项公告
编号:
(2017)第(0001)号
(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人)坐落于xxx的不动产,向我机构申请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
根据有关规定,我中心将对该申请人提交的继承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继承材料查验应在全部法定继承或受遗赠人共同到场的情况下进行。
2、请(被继承人/遗赠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于xx年xx月xx日上/下午xx时到不动产登记大厅(地址:
xxx)xx号房现进行继承材料现场查验。
3、到场参加查验的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与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4、全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参加。
监护人应携带被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
除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子女参加查验的情况外,其他情形应提交法院出具的行为能力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
相关材料应同时携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中有委托他人参加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授权书。
公示单位:
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登记专用章)
年月日
附件5
继承材料查验工作人员回避申请书
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请人)申请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人)名下的坐落于:
xxx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
xxx)。
本人与被继承人是xxx关系,是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之一。
现向你中心申请要求办理继承材料查验的工作人员xxx回避。
理由如下:
特此申请。
签字:
摁留指纹处:
时间:
年月日
附件:
6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
查验相关事宜告知书
xx年xx月xx日,(申请人)向我中心提交的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人)名下的坐落于:
xxx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
xxx)。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的有关规定,我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继承材料进行查验,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继承材料查验的工作人员
本次查验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xxx、xxx等两名工作人员进行查验。
到场人员认为工作人员与被查验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查验结果的,可填写《继承材料查验工作人员回避申请书》,要求工作人员进行回避。
我中心将对回避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对能够当场核实相关情况的,将当场进行核实;当场不能核实的,暂停查验工作,于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
经核实,回避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属实的,我中心将安排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查验,并重新与登记申请人确定材料查验时间。
二、继承材料查验的目的
1.继承材料查验是向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属实、询问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申请人通过提交的申请材料证明其具有继承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是否存有异议、以及见证放弃遗产权利的继承人签署放弃遗产权利声明的过程。
2.继承材料查验的目的在于通过查验,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属实,以进一步判断能否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并进入不动产登记审核程序。
3.继承材料查验应在全部法定继承或受遗赠人共同到场的情况下进行。
4.继承材料查验工作不解决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间关于遗产归属的争议或异议,若在查验和询问过程中,出现争议或异议情形,我中心将立即停止查验,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三、到场参加继承材料查验人员的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到场人员应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按照《继承法》具有继承权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因此,到场的继承人均负有通知其他继承人的法定义务,因到场人员未履行通知其他继承人的义务,导致本次查验存在应到场而未到场的继承人,造成不动产登记结果错误,进而损害其他继承人利益的,到场人员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不动产是重大的财产权利,到场参加继承材料查验的人员应向我中心如实告知相关情况。
因到场人员隐瞒真实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不动产登记结果错误的,我中心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到场人员应亲自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宜如实告知承诺书》,并摁留指纹。
四、其他事项
1.本次查验将全程摄像(或录音)/将拍照留存。
查验过程形成的影音文件和纸质材料将作为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保存。
2.在查验过程中,我中心将进行询问并形成询问笔录,并要求到场人员签署特定的文件,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在签字同时摁留指纹(拇指或食指)。
相关文件将作为登记档案进行保存。
3.若本次查验后,符合不动产登记申请并经审核拟于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在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将在南宁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对有关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被继承人姓名、不动产坐落、登记原因等。
公示期为30天,公示时间不包含在登记办理时限内。
4.到场人员对本告知的内容有疑问或者不清楚的,请当场提问,工作人员将进行解答。
对告知内容有异议的,请一并提出。
若无疑问和异议,请在签字表上进行签字并摁留指纹。
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登记专用章)
年月日
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签字表
序号
签名(盖手印)
签字日期
附件7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宜如实告知承诺书
本人xxx(身份证号:
xxx)是(被继承人/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于xx年xx月xx日到场参加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就(申请人)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人)名下不动产(不动产证号:
xxx;坐落:
xxx)进行的继承材料查验。
对不动产登记机构询问的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关系到申请人继承该不动产的有关事实,本人承诺将如实告知,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摁留指纹处:
时间:
年月日
附件8
询问记录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人一记录)
基本情况:
(被继承人/遗赠人)(身份证号:
xxx)于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在(地点)因(原因)死亡。
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工作单位为:
xxx;住址:
xxx;婚姻状况:
已婚/未婚/丧偶。
申请人xxx、xxx申请继承登记的不动产坐落于:
xxx;土地/房屋面积:
xxx/xxx;系被继承人/遗赠人于xx年xx月购买/自建/受赠/继承所得,产权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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