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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学原理
安全法学原理
第四讲安全法学原理罗云(中国地质大学,教授)4.1基本法学原理4.1.1法的起源根据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地的。
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的规范靠氏族习惯,这种习惯是全体氏族成员靠长期的共向劳动逐渐形成的。
它主要靠全体氏族成员的自觉遵守,首领的威望来执行。
没有专门的执行机关。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产出的产品除了满足自己需要以外还有剩余,这样产生了交换的必要,产生了社会大分工,战俘不再被杀死,而是被作为奴隶,氏族贫民则也逐渐沦为奴隶,这便是最初的奴隶。
氏族首领则利用自己的威望、权力和地位,占有更多的财富,这便是最初的奴隶主,这样阶级对抗便出现。
奴隶主要剥削奴隶,而奴隶则要反抗这种剥削,这种矛盾是不可调和的。
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氏族成员间的平等关系已不复习存在,而代之以被剥削、被压迫与剥削、压迫的关系。
原来的氏族习惯已无法调整这种关系,这时国家出现,调整人们之间新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就出现了。
我国史书曾有记载“夏有乱政,而制禹刑。
”“禹传子,家天下。
”法律的产生开始是以习惯的形式出现的,后来逐渐发展成为文字的形式。
从开始诸法合体,到目前的各法律部门详细的划分,也经历了漫长的时间。
4.1.2法的概念及本质法律有两种含义。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有规范性文体的总和,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如宪法、刑法等,也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各级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体。
狭义上说,法律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体。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属于广义范畴。
一般来说,法律、法规具有如下特征:
权力性。
首先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权力而形成的特征。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表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它规定人们可以作什么,不可以作什么,禁止作什么。
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强制性。
法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法的后盾是国家,国家是法的实施机关。
法对国家内的所有人均具有约束力,必须实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例外。
规范性。
法是一种社会规范。
所为社会规范指的是模式、规则的意思,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有许多规范,法律规范便是其中之一。
但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不同于一般的社会规范。
它的特殊性是指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可预测性的特点。
规范性是指,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也就是为人们的行为规定了模式,标准和方向;概括性是指法律规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抽象的人,而且在同样的情况下是可以反复使用的;可预测性是说,人们有可能预测到国家对自己的行为持什么态度,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4.1.3法的作用法通过自身的力量保证人们能够具有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这是基本的作用之一。
法的这种作用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社会体制下,表现的程序有所不同,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法的这一职能将会逐渐扩大和加强。
劳动是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动力,安全生产是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因此,运用法治的力量,发挥法的作用,对于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安全生产是国家的重要职责。
4.1.4法律与经济的关系经济依赖于法律。
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特别是现代的商品经济活动中,经济的正常活动依赖于法律的维持。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正常的经济利益必须要法律来保护。
(2)经济活动中的矛盾和纠纷需要法律来裁决。
(3)违法的经济活动必须靠法律来惩治。
(4)社会的经济秩序必须靠法律来维护。
因此,现实中的经济活动不仅离不开法律,而且依赖于法律。
为广适应现实的经济生活,也必须建立和健全法律。
法律依赖于经济。
纸上的法律要转变为在现实生活中产生威力的法律,就依赖于法律的执行。
而任何法律的执行没有经济实力做后盾简直是不可能的。
(1)执法机构的建立、执法人员的培训、执法队伍的建设都需要经费。
(2)法律在社会中的实施需要很多设施。
如,法庭、监狱。
等等。
(3)对违法犯罪的立案、侦破、检察……更是需要经费的保障。
因为法律的实施是以经济作基础的。
经济影响法律。
经济利益是与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利益。
执法队伍中的每一个人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
现实的经济利益既影响他们对法律的认识,也影响他们以法律的执行。
因此,在金钱与利益的诱使下,个别执法人员被腐蚀拉拢,以致搞钱法文易、贫脏枉法的事例并不是偶然的。
所以,经济与法律的关系,既是互相依赖又是互相牵制。
离开了经济去谈法律不仅是不现实的,同时也是违反唯物辩证法的。
4.1.5我国的主要法律部门我国目前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如下五个领域。
宪法和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
宪法和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是规定国家的各项制度和国家机构的性质、任务、职权、组织构成、活动原则的基本法律,是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需要重点熟悉的法律。
这方面的法律有宪法性法律、选举法和代表法、中央国家机构组织法律、地方国家机构组织法律、基层自治组织法律。
其中宪法是最根本的法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国体政体、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是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准则,其他法律法规不能和宪法相抵触。
否则是无效的。
目前中国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民事方面的法律。
民事方面的法律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以及调整诉讼主体就民事纠纷进行诉讼活动等的法律,包括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
在民事实体法中,我国还未制定民法典,但有一部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日前现行的是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同时,还有一些单行民事法律,如著作权法、票据法、保险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
经济方面的法律。
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家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用"看得见的手"去弥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之局限,去弥补"市场失灵"带来的缺陷,是宏观调控与微观规制的有机结合。
我国现在还未制定经济法典,经济法是由一些单行法律所组成的。
经济法包括:
市场主体法律,如公司法、工业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外资企业法等;市场运行法律,如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标准化法、计量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宏观调控法律,如预算法、税收在法律、银行法、会计法、统计法、审计法等;社会保障法律,如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等。
其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是劳动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日前现行的是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行政方面的法律。
行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国家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制度。
由于行政管理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国家事务、社会事务、行政机关内部事故等许多方面,这就决定了行政性法律文件数量繁多、体系庞杂。
包括:
公安、安全和司法行政法律;国防外交法律;产业振兴和行业管理法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法律;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律;社会团体与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法律;人事管理法律;行政处罚与行政诉讼法律等。
在这一领域,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属于产业振兴和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有:
电力法、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属于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有: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属于社会团体与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有:
工会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刑事方面的法律。
刑事法律简称为刑法,是确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定什么是犯罪及对罪犯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
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有关刑法的补充规定和决定,其他法律中有关犯罪与刑罚的条款。
目前我国现行的是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了修订。
刑法中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
4.2安全生产法规理论4.2.1安全生产法规的概念安全生产法规是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与健康,以及生产财产安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安全生产法规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安全生产法律是指我国保护劳动者和保障生产资料及财产的全部法律规范。
因为,这些法律规范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劳动人民的利益而制定的。
如有关安全技术、安全工程、劳动合同、工伤保险、职业技术培训、组织工会和民主管理等方面的法规。
狭义的安全生产法律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保障生产安全所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法律规范。
如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对女工和末成年工安全生产的特别规定;关于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的规定;关于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等。
安全生产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国家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它可以表现为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可以表现为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员会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指示、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还可以表现为各种安全卫生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
安全生产法规是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集中表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一种行为准则。
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规则,规定什么是合法的,可以去做,什么是非法的,禁止去做;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等等,用国家强制力来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
因此,有了各种安全生产法规,就可以使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谁违反了这些法规,无论是单位或个人,都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4.2.2安全生产法规的特征安全生产法规是整个国家法规体系的一部分,因此它具有法的一般特征。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与党的安全生产政策有密切的关系。
这种关系,就是政策是法规的依据,法规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
应该明确,在过去法制很不完备,没有安全生产法规的场合,只能依照党的安全生产政策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这时,党的安全生产政策实际上已经起了法规的作用,已赋予了它一种新的属性,这种属性是国家所赋予的而不是政策本身就具有的。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已逐步完善,用法制的手段来维护企业的安全生产秩序,保证国家安全生产的目的,已成为现实和发挥重要的作用。
安全生产法规的特点有:
保护的对象是劳动生产人员、生产资料和国家财产;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安全生产法规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因此具有政策性特点,又有科学技术性特点。
4.2.3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我国的安全生产法规是以搞好安全生产、工业卫生、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为前提的。
它不仅从管理上规定了人们的安全行为规范,也从生产技术上、设备上规定实现安全生产和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所需的物质条件。
多年安全生产工作实践表明,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合法权益,单靠思想政治教育和行政管理不行,不仅要制订出各种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而且要强制人人都必须遵守规章,要用国家强制力来迫使人们按照科学办事,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生产规律,尊重群众,保证劳动者得到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
2.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化管理安全生产法规是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化管理的章程,很多重要的安全生产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各个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推动了各级领导特别是企业领导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视,把这项工作摆上领导和管理的议事日程。
3.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规反映了保护生产正常进行、保护劳动者劳动中安全健康所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对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同时,由于它是一种法律规范,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求人人都要遵守,这样,它对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具有用国家强制力推行的作用。
4.促进生产力的提高,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安全生产是职工十分关切,关系到他们切身利益的大事,通过安全生产立法,使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有了保障。
职工能够在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条件下从事劳动生产,必然会激发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促使劳动生产率的大大提高。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生产的安全卫生条件提出与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强制性要求,这就迫使企业领导在生产经营决策上,以及在技术、装备上采取相应措施,以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为出发点,加速技术改造的步伐,推动社会生产串的提高。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安全生产法以法律形式,协调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维护生产的正常秩序,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4.3安全法规的起源与发展4.3.1安全法规的起源从中世纪起,人类生产从畜牧农耕业向使用机械工具的矿业转移,从此开始发生人为事故。
随着工业社会的不断发展,生产技术规模和速度不断扩大,矿山塌翻、瓦斯爆炸、锅炉爆炸、机械伤害等工业事故不断恶化。
在早先安全技术比较落后的状况下,人们想到的是从立法的角度来控制日益严重的工业事故。
人类最早的劳动安全立法,可追溯到十三世纪德国政府颁布的《矿工保护法》,1802年英国政府制订的最初工厂法"保护学徒的身心健康法"。
这些法规都是为劳动保护而设,制定了学徒的劳动时间,矿工的劳动保护,工厂的室温、照明、通风换气等工业卫生标准。
针对世界范围的安全立法,人类进入20世纪才迈出了步伐,这就是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制定的有关工时、妇女、儿童劳动保护的一系列国际公约。
中国最早的劳动安全相关法规,要数1922年5月1日在广州召开的第一次劳动大会,提出了《劳动法大纲》,其主要内容是要求资本家合理地规定工时、工资及劳动保护等。
英国、德国、美国等工业发达国家是劳动安全立法最早和最为完善的国度。
除此,很多国家的安全立法一般起步于20世纪,包括日本这样的发达国家,1915年才正式实施《工厂法》,比英国晚了近百年。
4.3.2我国安全生产法规的发展中国最早的劳动安全相关法规,要算1922年5月1日在广州召开的第一次劳动大会,提出了《劳动法大纲》,其主要内容是要求资本家合理地规定工时、工资及劳动保护等。
建国五十多年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关怀和领导下,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发展迅速,取得了很大成绩。
纵观五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安全生产立法工作与国家的命运紧密联系,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初建时期(1949-1957年):
建国初期,为改变旧中国工人阶级处于被压迫、被奴役,生命健康没有保障的状况,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上通过的《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在我国的第一部《宪法》中明确规定:
"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一,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对改善劳动条件和建立工时休假制度也都有明确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在废除旧的劳动法的同时,开始制定新的、真正符合劳动人民利益的安全生产法规。
据不完全统计,仅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由中央产业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的各种安全生产法规就有119种。
1956年5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三大规程”,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关于编制安全技术安全生产措施计划的通知》、《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等法规和规章,使对安全生产一些基本问题的处理,初步有了法律依据。
这些法规在建国初期,对我国的安全生产和保证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二阶段,调整时期(1958-1966年):
虽然在"一五"期间,安全生产法规刚刚取得好的效果,许多事故隐患被排除,生产环境得到改善。
但从1958年下半年,出现了盲目冒进的苗头,造成建国以来伤亡事故的第一个高峰。
自1961年开始的调整中,安全生产工作也转入正轨。
1963年我国进入国民经济三年恢复调整时期,在这一时期我国先后发布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法规、规章,使安全生产法制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在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里,随着大规模经济建设的进行,安全生产工作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
安全生产检查从一般性检查发展为专业性和季节性的检查,推动了安全生产工作向经常化和制度化前进,机械防护、防尘防毒、锅炉安全、防暑降温、女工保护等工作显著发展。
由于“大跃进”时期忽视科学规律,冒险蛮干,只讲生产,不讲安全,大量削减安全设施,伤亡事故明显上升,形成第一个事故高峰期,这是安全生产工作有发展但受挫折的阶段。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不断深入和有计划的经济建设的展开,全国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严肃处理伤亡事故、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形成了广泛的安全生产群众运动,全国职工伤亡事故逐年下降,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起步阶段。
第三阶段,动乱时期(1966-1978):
经过三年调整,刚刚好转的局面由于十年动乱的开始被破坏。
在“文革”时期,安全生产工作被认为是“活命哲学”而受到批判,工业生产秩序混乱,劳动纪律涣散,安全生产工作倒退,伤亡事故急升,形成了建国以来的第二个事故高峰,这是安全生产工作遭受破坏和倒退的阶段。
第四阶段,恢复发展时期(1978-1990年):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方针。
随着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和生产秩序的逐步恢复,安全生产工作迎来了第二个春天。
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视,先后发出了中央(78)76号文件和国务院(79)100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批准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厂矿企业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工作,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尤其是对“渤海二号平台”等事故的严肃处理,强化了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意识;确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初步建立了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安全监察体系和检测检验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逐步落实;安全生产的科研、教育工作得到长足发展,并加强了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家和各级政府陆续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规。
1979年4月,国务院重申认真贯彻执行《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顶规定》。
1979年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了对交通、运输、工矿、林场、建筑等企业、事业单位,因违反规章制度,强令工人违章作业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的惩办,并规定了量刑标准,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刑法),对安全生产方面的犯罪作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加强矿山及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生产工作。
1983年5月,国务院又批转了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对劳动安全监察提出了具体要求。
1984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强调了生产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治理尘毒危害和改善劳动条件的经费开支渠道,对于严禁企业、事业部位或它们的主管部门转嫁尘毒危害问题,以及关于加强防尘防毒的监督检查和领导等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
1987年1月,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了对职业病的管理,并将99种职业病列为法定职业病。
此外,全国有二十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人民政府颁布了地方劳动保护条例。
从1981年开始,国家技术监督局加快了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的制定进程,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劳动安全卫生的国家标准,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法定的技术依据,也使安全生产法制在技术得以落实。
第五阶段,逐步完善时期(1991年-今):
进入"八五"时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也加快了进程。
1991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程》的第75号令,严肃了对各类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
1992年4月3日,新《工会法》颁布实施,这部法律把党中央对工会工作的方针和主张予以具体化、法律化,为工会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需要,更好地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
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保护法制建议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不仅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和对劳动者保护的相应措施,为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为了贯彻落实《劳动法》,国务院、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制定了配套法规规章。
在加强事故多发行业的管理方面,国家还陆续制订了《矿山安全法》、《煤炭法》、《乡镇企业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推动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由标准主管部门审批和发布了一批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这些从技术条件或管理业务方面提出的比较具体的定量标准,是处理有关安全生产专业技术问题的技术规范。
在“九五”期间采取了各种措施,初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坚持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并举的原则,加快了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的补充、完善,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00余项;加强执法监察,纠正、惩诫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保证各项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局面。
尽管在这一时期也有过一些波折,诸如由于矿业秩序的混乱,乡镇企业、“三来一补”和私营企业等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忽视,造成严重的伤亡,但这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从经验上看,我国的伤亡状况稳中有降。
总的来看,这一时期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改善和迅速发展、提高的阶段。
国际劳工组织在1999年4月召开的第15届世界职业安全生产大会上,已把我国列入发展中国家劳动伤亡率较低的国家之列。
自1936年我国政府批准了第一个国际劳工公约《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开始,至今,我国政府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已达21个。
4.4安全生产法规体系4.4.1安全生产法规的层次体系我国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具有表5-1表示的五个层次结构。
表5-1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按法规法力特性划分)层次定义主要法规1国家一般法《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条例》等2国家安全专业综合法规《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条例》、《防止沥青中毒办法》等。
3国家安全技术标准400余种。
4行业、地方法规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油船、油码头防油气中毒规定;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省(市)劳动保护条例等。
5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安全操作规程;企业安全责任制度等。
4.4.2安全生产法规的内容体系我国现行的劳动保护法规,其内容大体可概括为:
安全技术规范、劳动卫生技术规范和安全管理法规三个方面。
一、安全技术法规安全技术法规,是指国家为搞好安全生产,防止和消除生产中的灾害事故,保障职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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