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系统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修订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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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系统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修订本
上海市卫生系统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修订本)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卫生系统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上海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人员的指导意见》、《关于贯彻〈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深化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修订)》、《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等,结合本系统民主管理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医疗卫生单位”)建立或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规范。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是医疗卫生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
1、参与医疗卫生单位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
2、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加强医疗卫生单位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包含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两种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由全体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参加,职工大会由全体职工参加。
职工代表大会与职工大会的职权、组织制度、议事规则等相同。
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医疗卫生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但因工作地点分散、实行特殊工时制等难以召开职工大会的,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条医疗卫生单位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建制主体,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医疗卫生单位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医疗卫生单位管理方与工会方应协商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将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纳入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九条单位可根据实际,建立健全职工代表恳谈会、民主共商会、民主议事会、劳资座谈会、院长(行政负责人)联系信箱等其他民主管理形式,就单位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规章制度执行中的问题、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决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及时进行联系和沟通。
第十条医疗卫生单位应该每年至少召开二次职工代表大会。
医疗卫生单位、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联名提议,均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一般与同级工会委员会任期同步。
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职工代表大会延期换届须经医疗卫生单位与工会协商一致。
工会应将延期换届理由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医疗卫生单位应将延期换届理由和延期时间告知全体职工。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医疗卫生单位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本单位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费由医疗卫生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二章职权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十五条审议建议权
(一)内容
1、医疗卫生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运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
2、医疗卫生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
3、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
4、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财务预决算、重大人事改革事项,重要改制方案、集团化发展,重大投资项目、大额资金使用、单位迁移、转制、合并等重要事项;
5、医疗卫生企业单位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
6、工会与医疗卫生企业单位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医疗卫生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建议。
第1、2、4、5项由医疗卫生单位报告,第3、6项由工会报告。
(二)程序:
1、医疗卫生单位、工会根据各自职责起草报告或方案;医疗卫生单位在拟定涉及单位经营管理发展等方面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的方案时,工会应当参与研究、协商,并及时征求职工意见,反馈信息;
2、形成的报告或方案,在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7日前送交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组织选区职工讨论审议;
3、组织职工代表分团(组)审议,工会及时汇总整理职工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医疗卫生单位;
4、医疗卫生单位应根据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与工会协商修改、完善报告或方案,并再次组织职工代表分团(组)审议,听取意见和建议;
5、向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作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三)权限:
以知情、参与为目的,对报告或方案提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不行使决定性权力。
第十六条审议通过权
(一)内容:
1、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职工聘任、单位内部岗位设置细则、考核奖惩办法,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职工的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2、医疗卫生企业单位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
3、医疗卫生企业单位的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4、医疗卫生企业单位的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医疗卫生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2、3项由工会报告,第1、4项由医疗卫生单位报告。
(二)程序
1、医疗卫生单位与工会通过集体协商共同拟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医疗卫生单位在提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方案的原则、依据和条件时,工会应当参与方案的研究和制订;工会要及时征求职工意见,反馈信息,也可有针对性地组织相关专门小组(委员会)组织调研,作可行性论证;
2、形成的方案或草案,在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7日前送交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组织选区职工讨论审议;
3、组织职工代表分团(组)审议,工会及时汇总整理职工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企事业单位;
4、医疗卫生单位根据需要,组织专题恳谈会、沟通会,直接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面对面地解释方案中有关问题,取得共识;
5、分团(组)审议讨论时,职工代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吸纳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与工会进行平等协商,修改完善方案或草案;
6、向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作报告,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三)权限
在审议方案(草案)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同意或否决决议。
以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审查监督权
(一)内容
1、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
2、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3、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交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药品设备等物资购置情况,领导职务消费、出国考察等情况;
4、医疗卫生企业单位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医疗卫生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
第1、2、3项由医疗卫生单位报告,第4项由工会报告。
(二)程序
1、医疗卫生单位、工会根据各自职责起草报告;工会可有针对性地组织相关专门小组(委员会)组织专项巡视检查;
2、形成的报告,在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7日前送交职工代表;
3、组织职工代表分团(组)审议,工会及时汇总整理职工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企事业单位;也可组织职工代表对有关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质量评估;
4、向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作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查监督。
(三)权限:
以知情、监督为目的,对报告进行监督和质询。
第十八条民主选举权
(一)内容:
1、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
2、医疗卫生企业单位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3、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医疗卫生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二)程序
1、工会与医疗卫生单位协商确定提名方案,确定人数和成员构成,并在广泛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初步建议名单;
2、工会听取医疗卫生单位对候选人初步建议名单的意见,与企事业单位协商确定候选人建议名单。
3、向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作报告,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选举。
以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为当选。
第十九条民主评议权
(一)内容
1、医疗卫生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正副书记、行政正副职,以及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领导干部;
2、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3、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医疗卫生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
(二)程序
1、被评议人员向职工代表大会作述职、述廉报告,接受职工代表质询;
2、组织职工代表无记名投票测评;
3、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或个别访谈听取意见;
4、向被评议对象反馈职工代表评议意见;
5、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评议结果;
6、按照领导干部管理权限,将评议结果报上级组织人事等主管部门,对信任率低于60%的,提出撤免建议。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单位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至三千人的,职工代表名额以三十名为基数,职工人数每增加一百人,职工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五名;
职工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一百七十五名;
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分院、部门、班组、科室等为选区。
选举应当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当选的职工代表名单和职工代表比例结构应当公布。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体,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占代表总数的60%(一线人员指医生、护士、医技人员),中层管理干部、党政工领导干部占代表总数的20%,其他人员(指劳模、知名专家、工勤、辅助部门等)占代表总数的20%。
女职工代表比例应与本单位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党政工领导干部一般应是职工代表,名额可分配至相关部门(科室)通过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大会不设当然代表。
第二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可以参加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也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
劳务派遣人数超过单位职工数5%的,应有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
劳务派遣人数不足单位职工数5%的,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劳务派遣人员列席代表参加。
用工单位吸纳劳务派遣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具体办法,由用工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协商后确定。
关系不在本单位的党政领导其代表资格与劳务派遣人员资格相同。
具体办法由工会与单位协商后确定。
第二十五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医疗卫生单位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
(四)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联系选区职工,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三)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及时向选区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模范遵守医疗卫生单位规章制度,保守医疗卫生秘密。
第二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新建或换届时,工会应当组织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委员会)。
其任务是:
1、审查职工代表是否享有法定的公民权利,是否具有代表资格;
2、审查职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序;
3、审查职工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委员会)还应对届期内撤免补选的职工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及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列席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指因名额限制而未能当选代表的中层以上管理干部,人数一般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10%。
列席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二十九条原选区有权撤换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代表:
(一)职工代表退休、辞职、内退、协保等原因离开本单位的或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职工代表调离原单位且聘用(劳动)关系解除的;
(三)职工代表因病假、待岗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六个月以上,难以履行代表职责的;
(四)职工代表严重失去选区内职工信任的;
(五)职工代表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或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本人提出辞去职工代表的;
(七)职工代表因工作变动调离原选区的。
由于上述原因,职工代表无故不履行或无法履行代表职责需被撤免的,应经原选区提出,经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报请本单位工会进行撤换。
第三十条职工代表因工作变动调离原选区,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由原选区依照原代表结构和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
医疗卫生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代表队伍的稳定,对届期内的职工代表应尽量避免岗位变动。
第三十一条职工代表调离医疗卫生单位或退(离)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原选区补选缺额代表。
第三十二条职工代表的补选结果应当公布。
第三十三条职工代表一般每年培训1次,培训以专题培训与普及培训相结合。
内容包括:
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必备知识;熟悉医院管理相关知识。
第三十四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一般分为会前筹备、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会后落实四个阶段。
第三十六条会前筹备
(一)议题的范围:
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以增强卫生事业活力、促进医学技术进步、提高社会效益为中心,在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针对本单位改革转制、运营管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劳动条件、职工素质教育、民主评议干部、重要规章制度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内部事务管理的重大事项来确定。
(二)议题的确定程序:
1、党政工联席会议提出中心议题的意向
2、工会广泛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
3、工会与行政协商确定议题;
4、将确定的职工代表大会议题报同级党组织。
第三十七条预备会议
(一)团组讨论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召开的7日前送交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应及时就有关事项征求选区职工的意见。
职工代表团(组)长应当组织职工代表讨论即将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材料。
工会应及时收集整理各职工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并反馈医疗卫生单位行政。
医疗卫生单位行政与工会应根据职工代表团(组)讨论的意见,协商修改有关材料。
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职工代表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在修改后再次提交职工代表讨论审议。
(二)预备会议
医疗卫生单位可在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召开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工会召集、工会主席主持,其主要任务是:
1、选举(宣布)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2、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情况;
3、听取职工代表资格审查调整情况报告;
4、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
5、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八条正式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听取报告、组织审议,依法表决,形成决议。
正式会议由主席团成员轮流主持。
出席正式会议的职工代表达到全体职工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可召开。
(一)开幕式一般程序:
1、会议主持人报告职工代表出席情况,含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确定会议召开的合法性;
2、听取行政主要负责人作单位工作报告,听取行政分管领导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作单项文件的说明;
3、听取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和提案落实、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等方面的工作报告,解释和说明与工会协商确定的涉及职工切身事项的方案、草案。
4、听取工会作开展集体协商、组织职工民主管理、召开联席会议等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审议的一般程序:
1、讨论审议有关工作报告、方案和草案,充分表达职工意愿和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可以采取分组讨论、现场互动等方式。
2、职工代表大会秘书处汇总整理各代表小组的意见,转交行政有关部门对议案进行修正。
(三)闭幕式一般程序
1、审议表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表决需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获得表决通过后,应举行签约仪式。
2、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民主选举。
选举需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应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并以得票数高低确定人选。
3、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民主评议。
现场评议采取民主测评的方式。
4、形成决议,大会总结。
第三十九条会后落实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七天内,医疗卫生单位应将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的重要事项和决议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代表应及时向选区职工传达职工代表大会主要内容,传达会议精神,动员职工完成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并向上级工会上报会议情况。
闭会期间,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对会议审议通过事项的贯彻落实组织职工巡视检查,了解职工需求,及时反馈医疗卫生单位。
第五章组织制度
第四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
(一)主席团的组成: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正式职工代表,其构成应有一线职工、管理、技术人员和中、高层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
一线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少于50%。
(二)主席团的选举:
1、工会与医疗卫生单位协商确定提名方案,确定人数和成员构成,并在广泛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初步建议名单;
2、工会听取医疗卫生单位对候选人初步建议名单的意见,与医疗卫生单位协商确定候选人建议名单。
3、由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三)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1、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听取和综合各职工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
3、审议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4、处理大会期间有关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一条根据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可设院务公开、干部评议、提案处理、生活福利、劳动关系、安全卫生等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受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规模较小的医疗卫生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也可以设立一个综合性的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
(一)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的任务:
1、开展与本专门小组(委员会)专项内容对口的专题调研、巡视检查、督促落实、提案处理等工作;
2、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或审查的,且与本专门小组(委员会)专项内容有关的重要事项,提出专业的分析报告或具体建议;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重要事项,提出专业的分析报告或具体建议;
配合工会组织开展相关日常民主管理活动,及时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人员:
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的组成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产生,也可以聘请部分熟悉业务的职工参加,但其负责人须是职工代表。
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一般不宜担任对口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的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医疗卫生单位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
(一)联席会议人员组成:
1、职工代表团(组)长;
2、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
3、主席团成员;
4、工会委员会委员。
(二)联席会议的程序:
1、医疗卫生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联席会议议题,根据议题组织有关方面形成书面议案,发至相关成员;
2、召集联席会议审议讨论;
3、形成协商处理的意见;
4、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职工代表大会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在其下属建立二级管理体制(经济独立核算、人事分配权相对独立)的部门,应实行部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职权范围内事务行使相对应的民主管理权利。
医疗卫生单位其他部门(科室)可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开展一定形式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四十四条班组实行民主管理(生活)会,确保一线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六章工作制度
第四十五条健全完善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工作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制度、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制度、职工代表大会质量评估制度、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制度和日常民主管理工作制度建设。
第四十六条健全完善职工代表工作制度建设,把好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关,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会议不少于两次,每年对职工代表培训不少于一次。
第四十七条建立健全提案工作的规章制度,不断规范提案工作程序,提高提案工作质量。
(一)提案的时间:
职工代表大会期间或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均可。
(二)提案的内容:
单位改革、改制,生产、经营管理,劳动人事,工程技术,内部分配,劳动保护,规章制度,生活福利,职工教育等方面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三)提案的形式:
提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应包括案由、依据、解决的办法以及提案人、附议人署名。
(四)提案的立案:
提案须1名职工代表提议,至少2名职工代表附议,经职工代表大会提案专门小组(委员会)审查立案。
(五)提案的处理:
1、对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程序提交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予以审查立案,并分类整理,送交医疗卫生单位行政。
医疗卫生单位行政应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和落实。
2、对内容重要、涉及面广、职工群众意见较多的重大提案,可建议列入职工代表大会议题。
3、对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对已立案的提案,要向提案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对未立案的提案,要向提案人说明原因。
4、对每年度职工代表提案的立案、督办和落实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健全完善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工作制度,提高巡视质量与效果。
职工代表巡视活动由工会组织按需进行。
(一)巡视检查的内容:
1、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和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2、集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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