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贷罪司法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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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贷罪司法解释
骗贷罪司法解释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两高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司法解释(2009年12月16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2009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二OO九年十二月三日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
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诈骗罪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最新司法解释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
(一)、
(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被解释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电信诈骗犯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21年l月011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JunlohnhiUnvrifPliaSine&LworafSagaiestooiclcecytaVO.2I6.NO.6NO.21V.0l●司珐雾务电信诈骗犯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孟庆华(河北大学,保定0012)70摘要:
诈骗罪额较大数立案标准应当提高、统一,电信诈骗与普通诈骗犯罪的额较大数也应有所区别对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而以诈骗罪既遂处罚,这实际上是采用了吸收犯的吸收原则。
实施电信诈骗的实行犯当然具有电信诈骗犯罪的故意而帮助实行犯实施电信诈骗的帮助犯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时而提供帮助,其在主观上也就随之而具有了帮助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的故意。
当一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由于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在逻辑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该种情形时应构成法条竞合而非想像竞合。
关键词:
电信诈骗;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中图分类号:
D6F2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5221)613O79(010—一96402电信诈骗犯罪,学界又有信息诈骗犯罪或机短信诈骗犯罪等称谓,就是借助电信技手术的信息传播功能,通过向不特定的人群发布虚假信息,以此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为了有效①惩治此类电信诈骗犯罪0年31,211月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发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办理诈骗案件解释,其中除了对)((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其他严重隋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术语作出具体解释外,还重点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既遂未遂、共同犯罪的界定及其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定性等问题作出了带有指导性的解释规定。
毫无疑问,两高办理诈骗案件解释的正式出台,对司法实践中审理电信诈骗案件将具有十分重要的导向作用。
本文仅围绕两高办理诈骗案件解释中的几个电信诈骗犯罪条款而加以探讨分析,期望对司法人员准确理解适用该司法解释进而惩处此类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有所裨益。
一、电信诈骗犯罪数额较大立案标准的理解与适用目前,电信诈骗犯罪尚无独立的罪名,应归属于带有普通法条性质的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范畴。
因此,要确定电信诈骗犯罪的立案标准,只要明确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标准即可。
关于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标准,主要依据是19年l月2最高人民法院(6924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审理诈骗案件解释)中第1条规定,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而数额较大为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元以上。
由于该司法解释同00作者单位: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收稿日期:
21_1一90l0O①欧阳颖思:
探讨电信诈骗之特殊性》法制与社会21年第1期,第28页。
,004713・2时作出了求性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要社会治安状况,在0020元至40元的幅度内,00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因此,各地确定了不同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
例如,北京市、河南省、江苏省等规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数额较大为30以上;上海市诈骗罪的00元立案标准额较大为40以上;四川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数00元数额较大为2000元以上。
两高办理诈骗案件解释第l规定:
骗公私财物价值30条诈00元至l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万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比较两高办理诈骗案件解释与最高法审理诈骗案件解释在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规定,可以看出至少有两点重要差异:
()主体有变化。
19年的审理196诈骗案件解释在主体上单独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而21年的办理诈骗案件解释在主体上却01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
尽管从司法解释的主体资格来看,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既可以单独作出司法解释,也可以联合共同作出司法解释,以联合共同作出司法解释为但佳,因为单独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家作出司法解释,有可能会使另一家未参与作出司法解释的,不积极或者不配合执行作出司法解释,这当然会不利于该司法解释的贯彻执行。
()2立案标准的提高。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理诈骗案件解释)《审)规定的诈骗罪数额较大在00元至2040元的幅度内;而21年的办理诈骗案件解释规定的诈骗罪0001数额较大在3000元至1万元的幅度内,较前者最低数额仅提高了10元,而最高数额则提高的比例较多,即从40元提高到00001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作了补充性的适当说明:
尽管从理论上讲,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作相应提高,但是诈骗犯罪的发案形势依然严峻,故综合各方意见,对诈骗罪的最低人罪标准仅进行了微幅调整。
①笔者认为,在两高办理诈骗案件解释确定的诈骗罪数额较大定罪标准问题上,至少还有如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诈骗罪额较大立案标准应当提高。
两高办理诈骗案件解释目前所定的诈骗罪1数数额较大的最低标准是30元,仅比19规定的诈骗罪0096年数额较大的最低标准2000元提高了10元,00这是与同期工资数额增长不成比例的。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19年全国城镇单位96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1元,002021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17,21年的工资74元00数额增长是19的近5。
单从北京市来看,1996年倍97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l09元,21年北1100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45,21的工资数额增长是19的近45倍。
如果参照工资数额增01元00年97年.长的比例,那就应当将诈骗罪额较大的最低标准确定为1元才妥当。
数万()诈骗罪2数额较大立案标准应当统一。
在两高办理诈骗案件解释第l中值得关注的条是,适应我国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尽平衡的实际,为司法解释拉大了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起点幅度范围,规定诈骗30元至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而且,②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由省、自治区、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各直人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这其中存在的问题是:
依据我国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尽平衡的实际而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民检察院来确定各地的诈骗罪人数额较大,这就导致了全国各地的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是不一致的,而这种不一致的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又必须统一适用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法定刑来处罚。
因此,从统一适用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法定刑来处罚的结局来看,其前提条件不一致的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也必须统一为一致的诈骗罪‘数①温如军:
(高法:
发诈骗短信50条可判十年》法制晚报21年4月7日。
《最00,01②白龙、李润达:
《热点解读:
发送诈骗信息逾50条可定罪)人民日报21年48日。
00),01月・142额较大’标准才与其更加相符。
()电信诈骗与普通诈骗犯罪的额较大也应有所区别。
电信诈骗犯罪涉及的人数比较多,3数涉及的地区也比较广泛,甚至还包括我国的港澳台地区以及境外国家的发达与不发达地区,在此复杂背景、复杂情形下,如果将电信诈骗与普通诈骗犯罪的数额较大作同一标准规定,那将会带来诸多司法实践上的认定及其涉案人数众多、打击面过宽等多种问题。
因此,以笔者所见,电信诈骗与普通诈骗犯罪的数额较大立案标准应当作出区别性规定,可以适当提高电信诈骗犯罪的数额较大标准,例如可在普通诈骗的数额较大最低立案标准30元的基础上,将电信诈骗犯罪的00数额较大标准提高为50元。
另外,电信诈骗犯罪的00数额较大立案标准也应当统一规定。
目前我国对普通诈骗犯罪的数额较大立案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来确定的,是极不统一的数额较大立案标准,这对电信诈骗犯罪往往带有跨地区、国境特点是跨非常不适应的,而要适应电信诈骗犯罪的这个特点,那就极有必要统一全国各地的电信诈骗犯罪的数额较大立案标准。
二、电信诈骗犯罪既遂未遂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两高((办理诈骗案件解释》第5条、6第条规定,分别规定了电信诈骗未遂的标准及其限制条件、电信诈骗未遂的种类、电信诈骗未遂作为量刑情节的处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处罚等几种情形,明确这几种情形将有助于对电信诈骗未遂的理解与适用。
1电信诈骗未遂的标准及其限制性条件问题。
在刑法学界,.区分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主要有控制说失控说失控加控制说损失说等观点,多数学者赞同、、、控制说作为区分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失控说与损失说主要是从被害人一方来要求的;控制说则是从行为人一方来要求的,但它包含了被害人一方的失控说与损失说,当然,控制说也能包括失控加控制说从而使,失控加控制说变得无单独存在的价值。
控制说认为,犯罪既遂与否的标准是刑法分则对该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齐备,齐备则为既遂,不齐备则为未遂。
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以虚构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造成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结果。
因此,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是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①诈骗之既遂未遂标准,应以行为人是否取得对公私财物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为界限。
实际控制被骗财物,并非指财物一定就在行为人手中,而只要该行为人能够支配处理即可,即控制说。
②19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诈骗案件解释)96)就采纳了控制说作为界定标准,即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
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但是,21年两高办理诈骗案件解释》第501条对此作了修改,重新规定为: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比较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这条规定,已被删除,它所带来的问题是:
该被删除的条款是否还具有效力呢?
笔者认为,从司法解释的效力来看,如果有前后两个相同的司法解释,新的司法解释肯定是优于旧的司法解释;但是,如果前后两个司法解释是不相同的,那就都可能存在适用效力。
例如,19年最高人民法院(96审理诈骗案件解释))规定的诈骗未遂概念,而在21年两高办理诈骗案件解释第501条未再作规定,对此情形可有两种解释:
一是先前司法解释已作过规定,诈骗未遂概念争义不大或者已达成共识,没有必要①钱叶六:
((诈骗罪既遂与未遂认定标准刍,南京经济学院学议》报》20年第602期,6页。
第7②张瑞军:
((论诈骗罪既逢认定的标准及其具体应用)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j00》21年第2期,15第O页。
・15・2再作规定;二是先前司法解释已作规定有问题,后面的司法解释将其删除,表明对先前所作规定的修正。
笔者更倾向于赞同前一种解释,认为先前司法解释作过规定的诈骗未遂概念仍有效力,后面的司法解释在此诈骗未遂概念的基础上,又附加了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限制性条件,这表明构成诈骗未遂的条件比先前司法解释规定得更加严格。
2电信诈骗未遂的种类问题。
从公安机关查处电信诈骗犯罪的实践来看,.其难点主要在于证据查处难、取证难。
因此,要严厉打击电信诈骗,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及时解决电信诈骗中遇到的证据难就以认定问题。
为此,司法解释针对电信诈骗行为查处难、取证难,诈骗数额往往难以查清的实际,根据刑法总则有关犯罪未遂的规定,专门规定了电信诈骗未遂的基本类型:
即两高办理诈骗案件解①释》第5第2规定的三种电信诈骗未遂: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条款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具有:
()发送诈骗信息50条以上的;()拨打诈骗1002电话500人次以上的;()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情形之一的,构成电信诈骗未遂。
由此可见,3司法解释作如此规定的重要价值在于:
根据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或拨打诈骗电话的次数,也可以定罪追责,这将极大地方便查处和取证,也会大大提高打击的效率。
发送短信的条数和拨打电话的次数,通常会在有关机器设备中留下电子记录,调取这些记录就可以获得证据、证实犯罪。
在诈骗数额难以证实的情况下,采取这种特殊的定罪标准,将大大提高电信诈骗被定罪判刑的风险,定能起到良好的预防效果。
②笔者认为,理解适用这三种类型的电信诈骗未遂,当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应1这三种类型的电信诈骗未遂,有一个共同的前提条件:
耳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
这个共同的前提条件实际上表明;只有在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前提条件下,才有可能构成电信诈骗未遂的三种类型;否则,如果不具备该前提条件,而是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能够查证的,那就应该构成普通诈骗未遂,却非构成电信诈骗未遂。
()2这三种类型的电信诈骗未遂是犯罪未遂与诈骗未遂的具体化,它首先符合刑法第2条第13款规定的犯罪未遂定义,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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