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伤残意外伤害保险B款版利益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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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伤残意外伤害保险B款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伤残意外伤害保险(B款)(2013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伤残意外伤害保险(B款)(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伤残意外伤害保险(B款)(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半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二、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与主合同相同。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七条伤残程度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
若本附加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应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伤残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四、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五、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附加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条附则
一、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二、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三、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十一条释义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伤残:
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
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
现金价值:
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附表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说明:
1.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2.本标准中出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脑膜的结构损伤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0级
1.2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1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2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3级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4级
注:
护理依赖:
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
(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级
注:
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
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
1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级
1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级
2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级
3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2级
4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级
5级
一侧眼球缺失
7级
2.2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5级
2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2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3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3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4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4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级
5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6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6级
一眼盲目5级
7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7级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8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8级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9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9级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10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10级
注:
视力和视野
级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数)
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3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外伤性白内障
10级
注:
外伤性白内障:
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4眼睑结构损伤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8级
双侧眼睑外翻
8级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8级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9级
一侧眼睑外翻
9级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9级
注:
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2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3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3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3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4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5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5级
双侧耳廓缺失
5级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6级
一侧耳廓缺失
8级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9级
2.6听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dB
5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5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6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6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7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7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8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8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9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9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26dB
10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10级
3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鼻的结构损伤
外鼻部完全缺失
5级
外鼻部大部分缺损
7级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8级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8级
一侧鼻翼缺损
9级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0级
3.2口腔的结构损伤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2/3
3级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1/3
6级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9级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10级
3.3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8级
注: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1级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3级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8级
4.2脾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8级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9级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10级
4.3肺的结构损伤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4级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4级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5级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7级
4.4胸廓的结构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12根肋骨骨折
8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8根肋骨骨折
9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缺失
9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骨折
10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2根肋骨缺失
10级
5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
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1级
注:
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2肠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90%
1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合并短肠综合症
2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
4级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
4级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5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6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
7级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50%
7级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
10级
5.3胃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4级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50%
7级
5.4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1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3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4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
6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8级
5.5肝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75%
2级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50%
5级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8级
6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1级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1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级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级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
9级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10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10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破裂修补
10级
6.2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3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3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3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
4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5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50%
5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
6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
6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
6级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7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
7级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8级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
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10级
7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2级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级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级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3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4枚
3级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3级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3级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4级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6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4级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4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0枚
5级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25%,小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5级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4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5级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6级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且伴发涎瘘
6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7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2枚
8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9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4枚
10级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6cm2
10级
7.2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6级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6级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8级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10级
注:
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
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张口困难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张口困难I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张口困难III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7.3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手完全缺失
4级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4级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4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90%
5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70%
6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50%
7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30%
8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10%
9级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0cm
9级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10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0级
注: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
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
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7.4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级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级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级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10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10级
7.5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6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级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级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7级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7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级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8级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8级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级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8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级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9级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缺失
9级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
9级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10级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缺失
10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10级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0级
注:
足弓结构破坏:
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足弓1/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足趾缺失:
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6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1级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级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1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1级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2级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2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级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3级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4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5级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5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6级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级
注:
骺板:
骺板的定义只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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