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工的权益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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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工的权益保护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论农民工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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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六班
专业:
社区管理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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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间:
论文独创性的声明
值此论文完成之际,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
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
同时,对于文中所参考他人的研究成果,均已在论文中作了说明,并致以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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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使用的授权
本人完全了解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有关保留、使用毕业论文的规定,即:
学院有权保留所送交的论文,允许论文被查询和借阅,并可以公布论文内容,以及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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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签名:
日期:
内容摘要
近年来,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十分突出,严重损害了民工的合法权益,妨碍了我国经济的有序发展。
完善民事优先权制度,提升工资债权的法律地位,简化清欠工资的诉讼程序,便利民工维权,是防范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和保护民工合法权益的根本措施。
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我国经济的发展!
解决拖欠问题不仅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也有利于遏制“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建设,有利于贯彻宏观调控的政策。
本文分为三部分对我国农民工工资清欠问题和劳动争议法制的完善进行研究。
第一部分:
首先探讨了我国农民工的现状和作用,和面临的突出问题。
第二部分:
解决农民工问题需要研究提出的政策措施。
第三部分:
加强和改善城市政府对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
重点讨论了解决农民工问题需要提出的政策措施。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法制建设法律援助
Abstract
Inrecentyears,arrearsofwagesofmigrantworkersthephenomenonisveryoutstanding,seriousdamagetothelaborer's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
DuetoChina'seconomydevelopment.Civilpriorityrightsystem,raisewagecreditor'slegalstatus,
Tosimplifytheresultingwageprocedure,convenienceoflaborerdimensionauthority,istoguardagainstthephenomenonofwagearrearsofworkersandprotectthepeople
Thefundamentalmeasuresof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workers.Protecting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workersisthemaintenanceoftheeconomicdevelopmentofourcountry!
Thesettlementofarrears
Theproblemisnotonlytorectify,orderofnormativemarketeconomy,protect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migrantworkersisanimportantwork,
Butalsotothepeople'svitalinterestsandsocialstability,butalsoconducivetocurb"imageproject"and"politics
Performanceproject"construction,behelpfulforcarryingoutthepolicyofmacroscopicaladjustingcontrol.ThispaperisdividedintothreepartofChina'smigrantworkers.
Capitalrestructuringproblemsandtheimprovementofthelegalsystemoflabordispute.Thefirstpart:
firstlydiscussesChina'smigrantworkers
Thestatusandroleof,andproblems.Thesecondpart:
solvetheproblemofmigrantworkersneedtostudypresents
Policiesandmeasures.Thethirdpart:
tostrengthenandimprovethecitygovernmentmanagementandservicesformigrantworkers.Focuson
Solvetheproblemofmigrantworkersneedtoputforwardpoliciesandmeasures.
Keywords:
migrantworkerswagesbeganworkingmechanismofsettlementoflabordisputeslegalconstructionlegalaid.
目录
引言-----------------------------------------------------------1
1、农民工现状、作用----------------------------------------------1
1.1农民工现状-------------------------------------------------1
1.2农民工作用--------------------------------------------------1
2、当前农民工面临的问题------------------------------------------2
3、解决农民工问题需要研究提出的政策措施-------------------------3
3.1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的必要性———————————3
3.2通过立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3
3.3执法保障有关法律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5
3.4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5
4、加强和改善城市政府对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5
4.1切实加大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
能培训-----------------------------------------------------5
4.2认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6
4.3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6
总结-------------------------------------------------------7
注释-------------------------------------------------------8
参考文献-------------------------------------------------------9
致谢-------------------------------------------------------10
我国的经济之所以澎湃发展,进出口贸易每年以百分比两位数的速度迅猛增长,重要原因之一是拥有庞大的吃苦耐劳的民工群体,这是我国经济腾飞取之不尽的劳动力资源。
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我国经济的发展,也是实现“十六大”所确立的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具体措施。
然而,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却非常突出,据查,约有70%的民工的工资不同程度地遭到拖欠。
在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在2003年掀起一场声势浩大的清欠民工工资的专项工作。
建设管理部门将拖欠民工工资情节恶劣的外地建筑企业逐出了建筑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吊销企业资格为方法,劳动管理部门加大了劳动监察处罚力度,法院突破了“先裁后审”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制度,公安机关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拖欠民工工资严重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羁押。
据建设部初步统计,已偿付历年拖欠农民工工资215亿元,清欠率68%,其中,2003年发生的欠款已兑付89%。
“民工”即为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全部权利,但在现实中,人们往往把民工的劳动解释为“劳务”而未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把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的弱势地位演变为民事关系中劳务者相对于发包方的平等主体,把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障演变为民法对劳务偿付的普通债务,进而由民工自行承担收款风险、诉讼成本,用自己本来用来维持生计的劳动所得被迫去支付维权费用,以致于在《劳动法》实施已近10年的今天,我们还不得不反复讲述把民工纳入《劳动法》范畴的老话[1]。
我国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广泛存在,成为突出的社会新问题,探寻法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新问题,已经引起普遍的关注。
这就需要我们思索更深的是如何探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建立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通过法律办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本文作如下探索:
1农民工现状、作用
1.1农民工现状
农民工工资水平普遍太低,甚至欠薪社会保障待遇普遍缺失,工伤医疗养老保险没有他们的,这些都不属于他们,一旦出现工伤甚至还要自掏腰包治疗,另外他们不属于城市体系,所以他们享受不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最突出的表现就是:
农民工子女难以纳入当地义务教育体系,入学难。
每到开学的时候,各大新闻媒体都会报道这样的新闻,也许那些义愤填膺的家长都是城市人,他们还有这样的机会来诉说自己的困境,那那些外来务工农民们去哪申诉呢?
他们甚至连机会都没有,不是他们不追寻机会,而是这个城市连追寻的机会都不给!
现象时有发生,他们真的很可怜,拿最低的工资干最累的活,甚至工资被拖欠!
1.2农民工的作用
首先农民工对城市发展建设的作用。
多年来,我国城市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一座座高楼大厦拔地而起,一条条街道宽广美丽,一片片草地绿茵绵绵。
。
城市的很多家庭所需要的保姆、维修工和卫生钟点工,大部分就是从农村来的农民工。
其次,农民工对于农村的长远发展有很大的帮助。
大部分农村人进城,都是为了赚钱谋生,赚到钱然后寄回家,而这些钱大多用来做学生的学费。
当前完全依靠土地来支付农村教育费用和医疗费用对于农民来说相当困难,而外出打工就是一个很好的解决困难的途径。
所以农民工对农村的发展是很有帮助的,他们有效地推动农村孩子接受继续教育,为农村经济发展谋得一点资本积累,虽然这点积累对于农村的发展是有限的。
尽管近几年我国政府对农村的投入是很多的,使农村的基础建设和农田水利设施有了较好的改善,但农村资金仍然短缺,经济发展缺乏必要的资本积累,导致我国农村农产品加工工业的发展大多停留在理论上,而农民工到城市来打工赚钱,无疑是农村资本积累的一个途径。
所以农民工的发展和壮大,无疑也是当前城市“反哺”农村的一种形式。
最后,农民工的发展,是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一个尝试。
我国城市化水平比较低,这是众所周知的,低于世界城市化平均水平,更不用说难以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城市化相提并论。
城市化水平的低下对于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也不利于解决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缓慢的难题,所以城市化水平提高势在必行。
因为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对于我国可持续发展是大有帮助的,可以提高我国居民的消费水平和消费能力,改变目前我国消费需求对经济发展贡献不足的缺点;也可以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2当前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
针对农民工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国务院研究室最新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目前我国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审批手续和收费的政策在少数地区落实仍不到位,乱收费、搭车收费的现象依然存在。
农民工技能素质的高低,决定着他们就业的稳定性和收入水平。
当前农民工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政府投入严重不足,各地很少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服务;市场中介行为不规范,农民工易上当受骗;对农民工的培训多数时间短、质量差,许多培训内容与生产实际脱节,不能满足企业对技术工人的迫切需要;已就业农民工的在职培训十分薄弱,企业普遍没有履行对农民工进行职业培训的法定义务。
1992年国际劳工组织《雇主无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保护工人债权公约》规定:
在雇主无偿债能力的情况下,需以优先权保护工人因其就业而伴生的债权,以使工人能在非优先债权人获得其份额之前,从破产雇主的资产中获得偿还。
优先权至少应包括:
工人在雇主破产或本人雇佣关系终止前一段规定时间内因工资所拥有的债权;工人在雇主破产或本人雇佣关系终止前一段规定时间内因所从事的工作而在假日报酬方面拥有的债权;工人在雇主破产或本人雇佣关系终止前一段规定时间内因其他形式的有酬缺勤而拥有的债权;工人因雇佣关系的终止而应得到的遣散金[2]。
为保障工资支付的有效性和支付后的安全,立法还对工资支付地点进行了专门规定,如规定工资支付地应为劳动者的工作场所,不应在可能诱使劳动者花销的场所支付工资,如娱乐场所、旅馆酒店或购物中心等[3]。
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障、福利等权利和待遇[4]。
为了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业部调研组建议,各级财政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纳入财政经常性预算科目,加大对农民参加培训的补贴力度,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参与培训工作;制定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激励机制,对相关培训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多种优惠政策;整合社会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形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体系;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就业指导和跟踪服务工作等。
3解决农民工问题需要研究提出的政策措施
3.1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的必要性
拖欠民工工资的新问题一直不能得到根治,原因有多方面。
我国实行城乡隔离的二元户籍制度、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行业违规操作、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部门监督不力;保障办法不到位;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
而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立法对拖欠工资行为缺乏强力制裁办法、执法部门监督不力和保障办法不到位是导致拖欠民工工资新问题非常重要原因。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仅在于损害了农民工本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到农民工家庭的生活。
随之而来的危害是,此类纠纷易引起农民工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有的甚至导致了恶性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对社会治安构成潜在的危机。
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新问题,关系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社会的建立。
在以往农民工工资清欠行动中,主要采取的是行政手段,而仅依靠行政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顽症”,新问题的彻底解决需要有法律的保障,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本途径。
3.2通过立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我国尽管通过行政手段为农民工清回数以亿计的被拖欠工资,取得了一定效果,而立法相对滞后的现象应该引起反思。
“有法可依”凸显了立法在建构法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事实上立法也的确一直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所在。
我国立法对农民工工资的保护力度不够,主要依据的仍是劳动主管部门的部门规章,虽然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一些个文件、规范,现有待提高立法层次。
目前,应将各地好的创新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吸纳为国家立法,通过立法加大对恶意拖欠工资者的惩治力度,运用立法手段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从法律法规体系上来遏制源头的拖欠新问题,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新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为此,应采取以下法律办法:
一、制订《劳动合同法》立法[6]。
由于农民工有其非凡性,用工单位和农民工一般不签劳动合同,是导致频频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原因。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未作明确有效的规定。
因此,劳动监察部门在实际执法工作中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依据,查处难度较大。
为规范用工行为,严格劳动合同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制定《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和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具体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具备劳动报酬及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相关条款。
二、修订《建筑法》的法律条文。
解决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顽症需要涉及修订《建筑法》。
重点增加和修改以下条款:
1、制定“建设单位开工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纳工资保障金”条款。
规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中标价一定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
建设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从工资保障金中划支,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对于拒绝缴纳保障金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不批准其开工建设;已开工的项目,有权责令其暂停施工。
制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施行工资支付保障金条款,是解决企业拖欠工资新问题的有效法律保障。
2、规定“开发商和承包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条款。
制订以发包人工程担保制度重点的担保条款,要求开发商和承包商共同提供履约担保函,双方在拖欠民工工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批联动”条款。
凡存在拖欠行为的单位在申请办理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时,欠款单位必须先结清欠款后,审批部门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对已完成开发建设项目有拖欠工程款的,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
并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资质证书。
4、加大和细化法律责任处罚力度。
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拖欠工程款的行为缺乏处罚条款,难以有效制约拖欠行为。
为加大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济处罚力度,加重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在《建筑法》中法律责任部分增加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最高可处30万元的罚款的规定。
三、制定《工资支付条例》。
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
根据这一规定,为“周薪制”的推行奠定了法律基础。
制定《工资支付条例》可以规定对农民民工工资改“月薪制”采取“周薪制”。
并且,还应规定用人单位出现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给予严重惩罚性法律责任。
制定《工资支付条例》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法律办法。
四、《刑法》将恶意拖欠工资确定为犯罪行为。
对拖欠民工工资部分人认为是一个经济现象,是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
但由于恶意欠薪现象屡屡发生,为打击恶意欠薪,可以采用刑法手段,对企业恶意欠薪的新问题作犯罪处理。
在《刑法》中增加一条“恶意欠债罪”,规定企业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对重大、恶性欠薪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严惩包括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内的相关拖欠行为。
假如认为目前制定新的罪名没有必要,可以考虑将《刑法》中原有的侵占罪进行合理的修改,在修改侵占罪时也可以考虑并处罚金。
通过《刑法》将恶意拖欠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这对打击遏制恶意欠薪现象起到很好的功能。
新加坡法律规定:
雇主以预付为由,对工资做出利息之类的扣除或者在工作地点向劳动者出售商品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年以下徒刑;且可两者并处;克扣劳动者工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6个月以下徒刑,且可两者并处[5]。
五、加大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力度。
我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因此,符合规定的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
制定建立企业欠薪报告或欠薪预警制度的具体办法,将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失信惩戒机制,对少数严重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采取了清出当地建筑市场的办法[6]。
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商登记、企业年检等方面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对长期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暂缓企业年检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在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时,将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年检条件之一。
3.3障有关法律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不足,处理程序过长,直接影响拖欠农民工工作的执法效果。
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得不到法律制裁,使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更为普遍和严重。
从法律上讲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新问题,即使我国逐步在立法上完善以后,关键还在于如何贯彻落实。
执法上同样也应当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政策和办法切实得以落实。
依法治国方略,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
执法的公正性不仅需要执法者的公正无私,还应该构建完善的、多层次的监督网络。
执法部门应依法开展劳动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专项大检查,在执法中还应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等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违纪新问题,确保有关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建委依法采取将取消恶意欠薪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建筑企业经营资质、逐出建筑市场等保障办法。
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欠薪者的处罚应不只是经济上的,还应包括企业信用、行业准入等一系列的降级限制办法,。
因此,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强执法,是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办法。
3.4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
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应有的权益,尽快建立和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
各部门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积极开辟农民工“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帮助解决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维权纠纷[7]。
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受理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作出减、缓、免的决定;受理案件后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对符合条件可以采取先予执行等办法;在判决时,应当将农民工诉讼的误工费,请律师费,旅差费,证人出庭费用等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
判决生效后对一些故意拖欠不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的,执行中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
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普法律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自身维权法律意识。
广大律师应积极伸出援手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农民工实施无偿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不应仅仅对本市居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也应外来的农民工提供维权服务。
公证机关应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可以会同建设行政部门推行农民工劳动合同公证制度。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由欠款单位和农民工签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在欠款到期后,可由农民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从工程款中划拨。
4加强和改善城市政府对农民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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