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管埋设施工说明书经济部0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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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管埋设施工说明书经济部010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自來水管埋設工程施工說明書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元月版
目錄
一、管線工程特定施工補充說明4-3
二、自來水管埋設4-9
三、自來水用鋼管及管件(SP)4-28
四、自來水管線工地電銲施工規範4-43
五、自來水用延性鑄鐵管件(DI)4-50
六、台灣自來水公司延性鑄鐵管及延性鑄鐵管件用橡膠圈4-67
七、自來水工程用鑄鐵人孔(窨井)蓋規範4-70
八、自來水工程用鑄鐵閥栓盒規範4-78
九、管溝開挖斷面及路面修復計價寬度4-86
十、交通維持措施4-88
十一、廠商損壞管線修理費用扣繳補充說明4-91
十二、路面修復工程補充說明4-92
十三、熱拌瀝青混凝土面層及底層施工說明書4-95
十四、推進管線工程施工說明書4-106
十五、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施工說明書4-113
十六、延性鑄鐵承口、插口特殊接頭管件詳圖4-121
十七、鋼鈑焊製承口、插口特殊接頭管件詳圖4-123
十八、平面式警示帶4-125
十九、折疊式塑膠警示帶4-129
二十、接合管(本體不銹鋼)規範4-132
二十一、不銹鋼直管及S形管規範4-144
二十二、不銹鋼管接頭規範4-152
二十三、自來水用塑膠管[耐衝擊可撓性活套接塑膠管(HIP)]4-166
二十四、本公司辦理管線改接防止污染水質注意事項4-172
二十五、台灣自來水公司辦理管線抽換用戶外線改接施工特訂補
充說明4-173
(附件一)自來水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工具書目錄4-176
(附件二)台灣自來水公司「管線工程品質抽挖(驗)作業要點」4-178
(附件三)「施工不良及違約情形罰扣款分類表」4-181
(附件四)「施工不良及違約情形」罰款通知單4-185
(附件五)「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機動取樣」工作單4-186
(附件六)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工程注意事項4-187
一、管線工程特定施工補充說明
第一條施工
1.施工規範:
(1)施工規範及增修訂以得標時登載於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或甲方)網站之最新規定為準據(目錄如附件一)。
2.管線工程施工抽驗另須依台灣自來水公司「管線工程抽挖(驗)作業要點」(如附件二)辦理。
3.瀝青混凝土路面修補雖經驗收,於保固期間內,倘道路主管機關認為施工不良,通知改善時,承包廠商(以下簡稱乙方)仍應無償負責改修。
4.本工程於契約期限內,倘遇路權主管機關變更管線挖埋時間及路面收回自行修復時,乙方應配合辦理,不得要求賠償。
第二條施工停水
1.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停水作業,停復水操作均需確認是否已停水及可否送水。
各項有關安全措施,均直接由乙方現場負責人負責指揮及監督。
有關停水作業之執行均須經連絡監造單位現場人員確認後執行。
2.停水日期經已核定,除特殊原因必先經甲方同意改期實施外,須按期實施。
3.停水作業中,因故停水時間須延長或停水範圍需變更時,應即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方得進行。
第三條工程管理
1.工作證:
(1)自98年度起,承攬本公司之管線工程,除乙方僱用之技術人員,其資格應符相關證照規定外,尚需取得甲方或相關專業技術單位訓練合格之證明後換發「工作證」,未能取得工作證者不得從事甲方之管線工程施工。
(2)「工作證」換發規則,依甲方相關規定辦理。
(3)乙方應於開工前,檢附經合格取得工作證之施工人員名冊送甲方核備,未經核備擅自進場施工,或核備後發現無「工作證」者進場施工,該已施工部份一律拆除重做,並依工程契約相關規定罰款。
2.照相及攝影:
為維護施工品質,管線施工過程應依甲方相關規定拍攝照片,以適時掌控抽查時機,管溝回填及簡易路面施工等過程,乙方均應依下述規定拍攝照相及攝影佐證其辦法如下:
(1)施工拍照:
A.拍攝照片時應擺置經監造單位人員認可之標示板內書寫工程名稱、工程編號、拍照日期、拍攝位置(如節點1往節點8方向埋管編號25,簡記為18(25)。
B.照片內容應達得以背景(地平線以上)指認現場位置且重點標的物(指噴漆編號及標示板)又足以清楚辦識其內容。
C.為維持背景之連續性以利勾稽照片,拍攝動線應保持一致,前後張照片不得利用交互方向破壞背景之連續規避勾稽,照片應力求背景清晰足供現場核對位置,拍攝角度應儘量避免逆光並避開反光。
D.拍照時相機高度應高於地平面,拍攝角度應涵蓋地平線以上背景,以確保所有錄影之品質應能現場核對位置,另件組裝、用戶外線改接等難以單張照片達成上述要求之拍照項目,方得局部拍攝,若有須隨管逐根噴漆編號拍照之相片,其相片內務必包含該接管處噴漆編號。
E.施工照片乙方應於次日上午九時前將電子檔送達甲方(得以E-mail方式惟應電話確認送達;甲方無上班假日順延),俾監造單位現場人員核驗後併監造報表簽送監造單位主管,以適時掌控現場情形。
F.前述之送達規定,若甲乙雙方另有「書面」約定者,從其規定,惟其書面約定之送達期限不得逾3日。
G.照片畫素至少應達100萬畫素以上,以E-mail方式傳遞照片電子檔時,由於Yahoo信件無法被本公司接收,另為防止檔案太大傳遞困難,請利用Google之免費軟體Picasa傳遞照片(並設定為800*600傳遞)。
(2)施工攝影(不分管徑):
解晰畫素應達30萬(640*480)畫素以上(含)、每秒連拍張數達10fps以上(含),可於電腦播放之影像檔案。
(3)管線工程所需拍照及攝影之項目及單元歸類如下:
序號
拍照項目(不分管徑)
拍照
單元
攝影
單元
備註
1
管底深(若為塑膠管類則為管底砂完成面)
5支
—
背景併含交通維持措施以作為計價依據
2
擋土措施「弧狀攝影」
逐支
逐支
自噴漆編號攝至地平線
3
回填砂及警示帶
5支
—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管底層」
逐支
—
回填料滿至警示帶高度拍照為原則(至少滿至管頂)
4
回填碎石級配
5支
—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管頂層」及警示帶
5支
—
務必照到警示帶
5
防滑鋼鈑及路面沖洗(照相於沖洗車沖洗時,攝影於路面洗淨後)
5支
當日施工全長
收工時備足燈光全幅路面攝影,若影像模糊本項得以次日開工時補攝影,並以攝影清點之數量作為計價依據
6
AC底油(MC1)
5支
—
應全面噴灑
7
用戶外線改接(二張)
每處
—
分水鞍及側溝一張
側溝及水錶一張
8
收工封管或洗管、另件組裝、固定台、施工告示牌、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會同取樣、工地電銲銲道檢測
次/處
—
註:
(1)每「支」直管管頭均應噴漆編號,並應每逢「5支」直管之倍數於該管頭位置對應之管溝路面側噴漆編號(5、10、15...)示之。
(2)表列所稱單元「支」係指直管,如有接續之短管則以該直管編號-1示之,至於節點另件則另以設計圖之節點編號標示之。
(4)照片或影像不合格認定原則如下:
A.不合格照片認定原則:
(A)除用戶外線改接及另件組裝外,照片內容無地平線以上之背景。
(B)無標示版、標示版內容無法辨識(含未標示工程名稱、日期或位置)或背景模糊無法指認現場位置時,且夜間施工時之要求亦同。
(C)未每逢「5支」直管之倍數於該管頭位置對應之管溝路面側噴漆註該管頭編號(5、10、15...)示之,或未將標示版正確置於該噴註之點位拍照(偏離正確註記點位達2公尺以上)。
(D)拍照時未對正管溝,或借標示板及施工人員等遮擋,或拍照方向錯誤(與施工同向)而未能顯示已施工部分回填或執行情形。
(E)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照片內未能顯示預拌車或小運搬機具澆置情形。
(F)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管底層」拍照時未滿至管頂高度,視為規避顯示「管底層」澆置、坍流及回填情形。
(G)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管頂層」及警示帶照片拍照內容未顯示警示帶,視為規避顯示有無原土回填情形。
(H)管底深照片未擺置標尺或標桿或拍攝角度未能顯示溝邊有無剩餘土石方未立即上車運離情形。
(I)用戶外線改接照片未依拍照項目重點解說及示意圖方式拍照致無法判定是否為新裝分水鞍或有無改裝接至水錶處。
B.不合格影像認定原則:
(A)除「弧狀攝影」外,攝影角度未保持涵蓋地平線以上之背景。
(B)解晰畫素未達30萬(640*480)畫素以上(含)或無標示版、標示版內容無法辨識或背景影像模糊無法指認現場位置時,且夜間施工時之要求亦同。
(C)攝影時未對正管溝、或以標示板及施工人員遮擋已施工部分回填或執行情形。
(D)防滑鋼鈑及路面沖洗攝影之影像,不足以確認路面是否清洗乾淨。
(5)其他契約未列之假設工程甲方認有必要時,乙方應依甲方指示增加拍照或攝影項目。
。
(6)交通維持措施(安全圍籬、交通錐及連桿、夜間警示燈、防滑鋼鈑)、擋土措施、路面沖洗(當日施工段全程)等假設工程或用戶外線改接等,無攝影以確認數量及真實性或內容難以辨識佐證部份。
及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無法以照片證明以「預拌混凝土車」澆置部分,該部份數量不得計價,契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7)乙方負有保證及隨時自主檢查所拍照片或攝影品質之責,故不得以任何理由作為拍照或攝影品質不良之籍口。
其拍照或攝影有不得不於夜間施行之必要時,應備具足夠燈光設備,故夜間拍攝照片仍不得有模糊無法辦識(無法從照片或攝影指認現場位置、標示板內容或噴漆編號)情形,否則其責仍歸於乙方。
(8)甲方應指定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拍照及攝影之存證方式,並於工程竣工後應將施工照片及攝影等履約文件轉錄4套光碟片(監造單位3套、政風單位1套)送甲方保存,須總處監辦案件於初驗前另加錄乙套送總處。
(9)估驗時,乙方應提送擬估驗施工段之相關施工照片及攝影光碟二份(應歸類彙整)送甲方憑辦,經監造單位審核無誤或依契約相關規定辦理罰扣款後,始得辦理計價。
另監造單位發現相片或攝影內容與施工情形不符、內容無法辨認或有疑義者,得依台灣自來水公司「管線工程抽挖(驗)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現場抽挖(驗),乙方不得拒絕亦不得要求因辦理現場抽挖驗所增加之任何費用。
第四條違約處理(甲類10,000元、乙類3,000元、丙類1,000元)
1.違約停水若因而涉及第三者損失而需賠償時,仍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2.乙方向用戶詐取非法費用或對於甲方之業務及用戶服務有損及信譽經調查屬實者,每案計扣新台幣100,000元並就本公司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廠商違規或違約處分辦理外,視情節輕重予以移送偵辦。
3.違約處理附註:
(1)乙方工程有甲類罰扣款達三個單位者,應依「管線工程特定施工補充說明」之規定知會工程抽查小組函轉登載於甲方公司網站列管,該乙方承攬之甲方他案工程,並應列為重點加強抽查(驗)對象。
(2)違約情形可歸責於品管人員者(詳「施工不良及違約情形罰扣款分類表」備註欄),得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撤換品管人員並知會工程抽查小組並登載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標案管理資訊網路系統,作為機關或監造單位審查品管人員資格之參考。
(3)倘同一契約違犯上列可歸責於品管責任之甲類罰扣達10單位(處、件、次、日、張...)以上者,另計扣本契約工程品質管理費用三分之一款項。
(4)違失情形若由施工照片中發現者,罰扣情形亦同。
(5)違約情形若尚未分類其與施工標準或慣例不符時仍應通知限期改善。
(6)違約罰扣款依「工程契約」第六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第五條試驗減免規定
1.回填砂、碎石級配或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以各該施工項契約總數量於100(含)立方公尺以下,得減免砂、碎石級配之施工前材料試驗或施工前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配比試拌。
2.回填級配料壓密度試驗:
以砂石級配料回填,其施工面積未達100平方公尺時,得減免施工中壓密度試驗。
3.延性鑄鐵管件、壓圈、螺絲、螺帽等:
以管件重量在500公斤(含)以下時,以製造廠之出廠證明或合約影本(需蓋乙方與製造廠商之名稱、負責人、印章及「與正本相符」字樣)、乙方與製造廠之買賣收據(發票)及契約訂約日前六個月內經甲方(權責單位)派員或會同檢驗之他案工程合格報告書送甲方審核合格者,得免予檢驗。
4.甲方對於上開材料或施工品質有疑義時,應依台灣自來水公司「管線工程品質抽挖(驗)作業要點」之規定,原則上由甲方以委託學術機構設置之實驗室進行試驗,其檢驗費先行由甲方墊付,合格時甲方付費,不合格時則依「工程契約」第六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5.小型管線單價採購工程各施工單元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第六條其他
1.以工作天計期者,如需於例假日或雨天施工,應經甲方同意後方可施工。
二、自來水管埋設
1通則
1.1本章概要
1.1.1說明有關自來水管埋設及其材料設備之供應、安裝、檢驗、試水等及相關規定。
1.1.2包括自來水管之埋設、安裝、檢驗、試水等。
在工程範圍內,乙方應提供一切人工、材料(由甲方供給者除外)、機具、設備、搬運、測量、安裝、安全防護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程之規定,在監造單位現場人員之監督及指示下依照契約規定辦理。
1.2工作範圍
1.2.1乙方應提供自來水管埋設之一切工作,包括各型管種,例如自來水用塑膠管類(耐衝擊PVCP、ABSP、HDPE)、鋼襯預力混凝土管(PCCP)、鋼管(SP)、延性鑄鐵管(DIP)等以及其他相關配接管件之裝接及埋設施工,例如安全防護、管溝定線、路面切割、管溝挖掘、水管放置裝接、警示帶放置、回填、夯實、試壓、廢棄土清除棄運、抽排水、檢驗、試水等工作。
凡在管溝開挖及甲方規定之範圍者均屬之。
1.3相關章節
1.3.1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第01581章-工地標誌及告示牌。
1.3.4第01725章-施工測量。
1.3.5第02251章-地下構造物保護灌漿。
1.3.6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7第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8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
1.3.9第02290章-現場監測。
1.3.10第02291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3.11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12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13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14第02321章-整地及路幅開挖。
1.3.15第02322章-借土。
1.3.16第02323章-棄土。
1.3.17第02331章-填方及路堤填築滾壓。
1.3.18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3.19第025113章-自來水用丙烯睛—丁二烯-苯乙烯塑膠管(ABSP)。
1.3.20第025121章-自來水用鋼襯預力混凝土管(PCCP)。
1.3.21第02513章-自來水用鋼管(SP)。
1.3.22第02514章-自來水用延性鑄鐵管(DIP)。
1.3.23第章-自來水用延性鑄鐵管件(DI)。
1.3.24第章-自來水用橡膠製品。
1.4相關準則
1.4.1內政部
(1)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4.2環境保護署
(1)空氣污染防制法。
(2)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噪音管制法。
(4)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水污染防治法。
(6)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廢棄物清理法。
(8)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1.4.3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ASSHTOT180以10磅夯錘,落距18吋,決定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
1.4.4美國材料及試驗協會(ASTM)
(1)ASTMA6M以結構用輾軋鋼板、型鋼、板椿與鋼棒之一般規定。
(2)ASTMA53熱浸鍍鋅焊接無縫黑鋼管。
1.4.5美國混凝土學會(ACI)
(1)ACI117混凝土施工許可差之標準規範。
(2)ACI318M鋼筋混凝土建築規範規定。
1.4.6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61-R2001卜特蘭水泥。
(2)CNS-560-A2006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3)CNS-479-A3002鋼筋混凝土用鋼筋檢驗法。
(4)CNS-1238-A3051混凝土鑽心試體及切鋸試體抗壓及挖彎強度試驗法。
(5)CNS-3093-A2042預拌混凝土。
(6)CNS-12891-A1045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7)CNS-13407-A3342細粒料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8)CNS-13467-A3343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9)CNS-491-A3010
1.5資料送審
1.5.1乙方於得標後應檢附下列資料各〔三〕〔〕份,以供甲方審核,符合後確實辦理。
(1)依相關主管機關規定製作交通維持計劃書。
(2)施工品質管制計劃書。
(3)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計劃)承諾書。
(4)施工進度要徑圖、備料配合時間表。
(5)特殊接頭及重要節點安裝、施工之各項細節。
1.6現場環境
1.6.1安裝位置詳附設計圖。
1.6.2周圍環境:
本自來水管埋設之周圍環境係於快速道路或慢速道路或在陡坡上或窄小巷道及人行道路上等。
1.6.3保固
保固期限為〔二〕年。
1.6.4乙方資格
水管承裝業或〔〕或〔〕。
1.6.5埋設原則
(1)埋設深度應依甲方規定或路權單位協議決定。
(2)與其他埋設物交叉或緊鄰時,至少應保持30公分距離。
(3)埋設在陡坡時,應設置擋土壁,防止管線滑動及覆土之流失。
(4)窄小道路上,應避開車輛經常輾壓位置。
(5)自來水管應儘量選靠路邊兩側埋設。
1.7運送、儲存及處理
(1)管件、器材運送、安裝過程均應注意安全並符合勞工安全法規。
(2)搬運管件時應依各管種之特性慎重裝卸,並須視各管種輕重而備裝卸工具(如使用吊車或吊繩襯墊材料等)妥為卸貨,不得傷害管體表面等。
(3)管件材料應按施工需要排列整齊,不得任意堆放及丟棄,而妨害交通及施工安全等,若裝卸保管不當致管件損傷或變形,應即更換新品,否則禁止使用;如屬甲方供給材料應負責賠償。
(4)材料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用尖鉤,以防損壞保護層,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材料相互碰撞。
2產品
(空白)
3施工
3.1管線連工帶料發包之工程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3.1.1甲方提供之設計圖所繪管線直管、管件示意圖及其統計表,乙方應在得標後(或開工前),應先探管及收集相關資訊,依契約規定所示效能要求,繪製管線施工圖送交監造單位辦理審查認定,認可後據以施工。
3.1.2若允許以同等品之適用管種設計施工者,乙方應在得標後(或開工前),依契約規定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並依所示效能要求,繪製管線施工圖送交監造單位辦理審查認定,認可後據以施工。
所採同等品之適用管種及配合使用之管件應符合本規範規定、
3.1.3另為地形實際需要或因障礙不得不改變需要之管件,乙方應照監造單位現場人員之要求設置,完工後照管線中心長度(含管件長度)給價或另依規定給價。
3.1.4使用鋼襯預力混凝土管者,除設計圖另有規定者外,應採用鋼襯預力混凝土管之連接用管件(鋼製水泥砂漿保護),並符合CNS-12285-A2220規格產品;使用延性鑄鐵管者,應符合CNS-10808-G3219規格產品。
除設計圖另有規定者外,應採用延性鑄鐵管件,並符合CNS-13272-G3253規格產品;使用鋼管者應符合CNS-6568-G3129規格產品,並應採用鋼製管件應符合CNS-6666-G3130規格產品;塑膠類管及管件應使用符合其相關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格產品。
3.1.5橡膠製品等及其檢驗、安裝、試水及備品管件仍應依甲方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3.1.6無論乙方使用何種管種施工,均以契約單價計價不另調整,且同一管徑之管線應使用同一管種,亦不得使用兩家以上製造廠之不同接頭直管。
3.1.7管線之延性鑄鐵管件或鋼襯預力混凝土管之連接用管件(鋼製水泥砂漿保護)或鋼製管件等均由乙方備料,管件之標稱管徑不得小於直管之標稱管徑,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管件乙方原則上至多自擇二家採購(其最好在同一縣市區域內)惟乙方若在三家以上製造廠採購時,需併在二家檢驗,其運費由乙方自理。
2.乙方所擇二家分多次檢驗,增加檢驗困擾,將乙方自備件材料公斤數在三千公斤(含)以下,限定一次採購為原則,三千公斤至六千公斤(含)可分二批,六千公斤至一萬二千公斤(含)可分三批,一萬二千公斤以上,則最多分四批採購,以免多次檢驗,徒生困擾,惟如因變更設計,視工地現場需要另增管件,可另行採購。
3.1.8乙方所使用之材料如與製造廠商出具之證明文件不符者,應依下列辦理:
1.查係製造廠商出具不實證明文件時,除依法究辦外,甲方並得視情節停止使用該廠牌之產品一至三年,至於已施工部份應拆除重做,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失,概由施工乙方負責賠償。
2.查係施工乙方逕自挪用調換材料,致製造廠商所開證明文件與實際不合時,將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一百零三條規定辦理。
3.1.9各種管材最高許可使用壓力如下:
(1)自來水用聚氯耐衝擊乙烯塑膠管(PVCP)、:
7.65kgf/cm2。
(2)自來水用丙烯睛—丁二烯-苯乙烯塑膠管(ABSP):
6.0kgf/cm2。
(3)自來水用延性鑄鐵管:
10.0kgf/cm2。
(4)自來水用鋼管(含鍍鋅鋼管):
10.0kgf/cm2。
(5)自來水用鋼襯預力混凝土管(PCCP):
為設計試驗水壓(內壓設計強度)之50%。
3.2管溝工程
3.2.1乙方須依甲方向路權單位申請挖掘道路許可之內容與注意事項等規定確實辦理。
3.2.2乙方施工前應事先按契約設計圖所繪挖掘管線路線,向當地政府機關、電信單位、電力單位、瓦斯單位、輸油氣管單位及其他相關管線挖路申告中心查詢及試挖,以確實查明是否有未知之地下管線或設施,及其種類、尺寸、數量、位置、高程及走向,並依其通知規定辦理以供水管埋設之依據,如有損及其設備等情事應由乙方負責賠償或按其規定修復並恢復原狀。
3.2.3若直管由甲方供給,則甲方提供之設計圖所繪管線另件示意圖及其統計表,乙方在開工前,可依所示效能要求,繪製詳細管線施工圖送交監造單位認可後據以施工,惟為地形實際需要或因障礙不得不改變需要之管件時,乙方應照監造單位現場人員之要求設置。
完工後照管線中心長度(含另件長度)計價或另依規定給價。
3.2.4安全防護
(1)施工期間,乙方應具備充分之安全設施,在街道或公路上施工時,須按照道路主管機關及甲方之規定,設置必要之交通警告標誌,並於日間懸旗,夜間點紅燈等,在經過有建築物邊緣或附近時,須加設支撐板樁,避免發生事故及災害,以策安全。
(2)乙方倘因防護不週,致損及公私建築物或發生人畜傷亡或發生其他意外事故情事時,均應由乙方負責全部賠償及承擔民事責任並免費修護之責。
所有安全防護之費用,除支撐板樁已編列有施工費者外,其餘應皆已估入包工費內,不得藉口要求另行加價。
(3)施工場所為重要路段,交通頻繁者,其施工路段前後約30m處應設置警告標誌及告示牌,並加設閃光燈各二盞。
開挖前管溝週圍應設置活動圍籬或工地固定圍籬,應照甲方所訂型式規範辦理。
圍籬須密接牢固,夜間每6m加設警示燈一盞,未設置妥當前不得逕行開挖,並須依據交通主管機關核准之交通維持計劃內容規定確實辦理。
(4)重要道路及道路交叉口在規定時間內無法一次完工者,應立即確實回填,夯實並加舖瀝清整平。
如需覆蓋鐵板,應照甲方所定型式規格辦理,並派工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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