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塘前乡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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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塘前乡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塘前乡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为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有效处置我乡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全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在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建立健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长效机制,掌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主动权。
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困难甚至危机,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
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
积极运用教育方法,疏导手段,多做思想政治工作。
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1.2.2.预防为主。
坚持常备不懈、预防在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预案、机制和工作准备。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科学决策、防灾救灾和恢复重建体系。
1.2.3.分级负责。
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原则,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建立以事发地村为主,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和现场指挥机构。
1.2.4.协调配合。
坚持防灾、抗灾和救灾相结合,专业队伍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
建立以事发地村为主,灾害管理部门、专业队伍和民兵预备役为主力军,志愿者队伍及社会力量为补充,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应急组织体系。
1.2.5.依靠科学。
坚持依靠科技防灾减灾,积极发挥专家的作用。
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做好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和预报,不断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分析和处理水平,以及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
1.2.6.整合资源。
坚持条块结合、资源共享,有效整合和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建立健全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处置本乡行政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2.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和处置
2.1.分类
2.1.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台风、暴雨、洪涝、干旱、冰雹、大雪、寒流、雷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1.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公路重大交通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大型建筑物倒塌,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重大化学危险品、剧毒有害物品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2.1.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植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1.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刑事案件、涉港澳台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商品市场异常波动、金融风波),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2.2.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事件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四个级别:
2.2.1.Ⅳ级响应。
发生在本乡行政区域范围内,乡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可以控制险情和事态,且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仅可能导致个别人员伤亡,或造成轻微危害,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有效处置,或需乡人民政府设立专门小组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的突发公共事件。
2.2.2.Ⅲ级响应。
发生乡难以控制的事态,并有向周边乡(镇)扩散的态势,超出乡政府应急能力,需要县政府组织力量增援或协调处置,或需县政府启动专项应急预案的;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有较大伤亡,或造成较大危害,需要启动乡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需要县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的;县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或县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2.2.3.Ⅱ级响应。
发生跨乡难以控制的事态,并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呈扩散态势,超出乡政府联合应急能力或县政府应急能力,需要县或市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和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组织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或造成重大危害,需要县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或需要启动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或需要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2.4.I级响应。
发生跨县或我县难以控制并有向全市或周边设区市扩散的态势,超出县政府应急能力,需要市政府统一指挥进行应急救援行动的;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特别重大伤亡,或造成特别重大危害,需要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或需要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或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I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2.3.应急响应
2.3.1.IV级响应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确认属IV级响应的:
事发地村应立即采取先期有效措施,乡政府迅速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县政府将视情派出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
2.3.2.Ⅲ级响应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确认属Ⅲ级响应的:
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员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然后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县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严重的,乡人民政府应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或启动乡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当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乡政府应立即向县政府请求扩大应急。
2.3.3.Ⅱ级响应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确认属Ⅱ级响应的:
事发地村和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上报县政府;县政府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市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严重的,由县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县直各有关部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启动相关专项预案。
2.3.4.Ⅰ级响应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确认属Ⅰ级响应的:
事发地各应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迅速赶赴现场。
在现场指挥部还未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现场的各应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在乡人民政府的协调指挥下,采取果断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全力控制态势发展,防止和阻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并立即向县政府汇报。
县政府迅速启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县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直到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2.3.5.扩大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出现县、乡难以控制的事态;或呈扩大、发展的趋势,有可能影响周边县、乡(镇);或有关处置职能不在乡政府,需要上级扩大应急求援或扩大应急范围等的,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乡需要县扩大应急救援的,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需要市扩大应急救援的,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
2.4.报告
信息报送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瞒报、谎报和缓报。
乡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同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涉及周边乡(镇)的要同时通报周边乡(镇)政府。
涉及港澳台、华侨或外籍人员的应予注明。
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村和乡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赶到现场后,应及时向县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现场情况。
在情况紧急时,可先用电话报告,然后再以文字形式上报。
首报突发事件,可先对其基本事实作简明报告,然后再及时、深入续报详细情况。
乡直有关部门接到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乡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县直相关部门报告。
乡党政办负责接收全乡各村乡直各部门上报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向乡党政主要领导报告,乡党政办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县政府值班室和县政府办公室信息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乡政府及乡直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隐患,有权向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瞒报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不履行突发公共事件中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举报的乡政府及乡直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对报告、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2.5.应急参考措施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可控性、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受灾受损情况以及扩大应急等情况,下列措施供领导参考:
——对处置工作作出批示和指示;
——要求乡直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要求乡直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包括专业救援队伍)和物资进行增援;
——启用乡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
——请求驻樟部队给予支援或协助;
——坐镇总指挥部,领导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或靠前指挥处置工作;
——到现场视察,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看望抢险救灾人员,并慰问有关人员;
——上报县政府值班室;
——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乡(镇)政府通报情况;
——启动乡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启动乡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启动乡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请求毗邻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支援或协助;
——扩大应急,请求县有关部门增援或应急救助;
——发慰问电、贺电;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根据当时实际情况作出决策。
2.6.善后工作
2.6.1.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直接的应急任务和现场生命施救活动结束,以及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并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撤离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撤销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行动终止消息。
2.6.2.恢复与重建。
应急行动结束后,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工作重点应迅速转到恢复与重建上,尽快统计上报死伤人数与财产等受损情况,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尽快组织力量抢救自救,尽快救援重点受灾地区、受灾群众,使事发地的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2.6.2.1.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乡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保持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2.6.2.2.事发地村和乡政府应迅速开展医疗救治、疾病控制、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拨发救灾款物,提供生活必需品等工作;应当及时组织交通、建设、通讯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电力、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
2.6.2.3.乡人民政府和各村委会应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行政机关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及时予以补偿。
2.6.2.4.社会事务办和司法部门应迅速启动政府救济与司法救济。
红十字会应积极开展救护救助和社会募捐等工作。
保险机构应及时做好经济补偿等相关的善后处理工作。
2.6.2.5.乡人民政府及时成立突发事件调查组,对突发事件的原因等问题进行调查,并依照法定期限结案。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2.6.2.6.乡人民政府及时成立突发事件评估组,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全过程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根据受损评估报告,制订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7.新闻报道
2.7.1.要切实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切实掌握信息和新闻的主导权,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
新闻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减少负面影响,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2.7.2.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由县新闻协调办公室负责把关。
现场处置机构新闻组要及时与县新闻协调办公室联系,对媒体采访报道,实行统一管理、协调和指导。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按省、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2.7.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乡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等媒体正面引导的作用,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信息准确、全面地发布给公众,避免误导和新闻炒作。
3.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发布与应急准备
3.1.预测
乡政府应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建立常规数据监测库和科学分析制度,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性。
发现并确认可能引发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前兆信息时,应先采取有效的预防和防范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3.2.预警与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个级别,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的信息由市有关主管职能部门和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发布。
3.3.应急准备
3.3.1.Ⅱ级预警准备。
接到Ⅱ级预警(橙色)警报后,乡政府要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做好应对和启动应急预案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范,并及时向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应急工作准备情况。
3.3.2.Ⅰ级预警准备。
接到Ⅰ级预警(红色)警报后,乡政府要迅速启动相关预案,并及时向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应急工作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处置隐患和险情等进展情况。
3.3.3.预警解除。
乡接到县宣布解除警报后,乡政府立即向全乡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并迅速组织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
3.4.应急参考措施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Ⅲ级、IV级预警报告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可控性、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危害,以及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
下列措施供领导参考:
——对应急准备工作作出批示和指示;
——召开电话会议部署各项应对准备工作;
——召开专门会议分析和研究对策;
——启动乡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
——启动乡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启动乡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根据当时实际情况作出决策。
4.组织机构与职责
4.1.领导机构
乡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作为乡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
该领导小组由乡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承担和履行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职责,以及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决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制定乡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2.专项指挥机构
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领导小组、中心(如乡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乡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等)是乡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乡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任务是:
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联动机制和工作制度;加强现代化预警报系统和信息分析系统建设,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能力;落实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决定;根据职责分工组织预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Ⅲ级、IV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并协调解决处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承办乡人民政府和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4.3.日常工作机构
乡直各有关部门是乡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编制和完善专项的、部门的和单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定期会晤机制和演练机制;依据工作职责,承办Ⅲ级、IV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工作,指导和协助村处置级响应的突发事件;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办理乡人民政府和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4.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乡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是乡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工作机构,由乡政府主要领导、各村委会主任、乡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应急机构有关人员组成。
乡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对Ⅲ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指挥。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主要任务是:
制订应急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指挥协调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调集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等,督促检查各项抢险救灾工作的落实;了解和掌握现场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并及时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报告;确定是否需要扩大应急;决定应急工作是否结束转入正常工作;负责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把关工作;指导善后处理等工作。
乡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后,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特点和现场等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个工作小组,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护防疫与环境保护、人员安置、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讯、社会动员、综合信息、新闻发布、应急物资与经费保障、生活保障、技术咨询、善后处置等工作。
各工作小组的组成与主要任务:
4.4.1.抢险救援组:
由乡人武部、公安派出所、民兵预备役队伍,以及电力、通讯、道路等专业抢险抢修队伍组成。
主要任务是营救受伤人员,寻找生存者和遇难者;划定危害区域,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害源,排除可能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隐患;抢修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
4.4.2.医疗救护防疫与环境保护组:
由乡卫生院、农业服务中心、各卫生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任务是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对受伤人员开展现场急救并及时转送医院治疗;保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统计死伤人数和登记住院治疗人数;控制传染病源;负责临时安置场所的卫生、防疫、消毒和人员医疗;监测现场水体、大气、饮用水、食物、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情况,围堵、收容、洗消现场污染物等。
4.4.3.人员安置组:
由乡政府和各村委会负责。
主要任务是撤离、疏散和安置现场及周边危险地带受到威胁的人员;保障避难安置场所必要的食品、水、电、卫生和通讯等;安定稳定群众情绪和心情,消除群众恐慌心理,防止一些不理智的冲动行为等。
4.4.4.警戒与治安组:
由乡派出所负责。
主要任务是建立警戒区域,防止与救援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保障现场救援工作顺利开展;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保卫撤离区内的重要目标和财产安全,打击各种犯罪分子。
4.4.5.交通管制组:
由乡派出所、养路班等部门组成。
主要任务是负责事发地道路、水上交通管制,及时疏通交通堵塞,保障救援物资、救援队伍、疏散人群、伤员运送车辆的顺利通行并引导进入指定地点。
4.4.6.应急通讯组:
由乡各通讯运营企业组成。
主要任务是负责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通讯保障工作,重点保障现场指挥部、各应急救援组织、新闻媒体、医院、上级政府和外部救援机构间能保持通讯网络畅通;设立备用应急通讯系统,增设特殊通话频率。
4.4.7.综合信息组:
由乡党政办负责。
主要任务是负责做好下情上传与上情下达,确保信息及时传递;核实、统计和上报灾情;综合整理有关文字材料,协助做好对外联络等日常工作。
4.4.8.新闻发布组:
由县新闻协调办公室负责。
4.4.9.应急物资与经费保障组:
由乡经济发展办、财政所、社会事务办、农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任务是组织、调集和运送应急救援物资,确保及时到位;保障应急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4.4.10.生活保障组:
由乡政府和各村委会负责。
主要任务是负责做好现场抢险人员,指挥部及其各工作小组人员必需的食宿等日常生活保障工作。
4.4.11.技术咨询组:
由乡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任务是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技术咨询,评估突发事件发展趋势,预测突发事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4.4.12.港澳台侨和外事工作组:
由乡统战部门和派出所组成。
主要任务是负责处理涉及港澳台、华侨和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以及处理港澳台及外国媒体采访等工作。
4.4.13.事件调查组:
由乡人民政府或乡人民政府委托的相关职能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相关职能负责牵头组成突发事件调查组,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查清突发事件的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并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4.4.14.突发事件评估组:
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突发事件评估组,主要任务是对突发事件的各个处置环节,以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客观评估,及时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制定恢复重建计划。
4.4.15.社会动员组:
由乡人民政府和各村委会负责。
主要任务是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决定,及时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人员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按照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决定和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征用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和场地,并出具征用凭据。
4.4.16.善后工作组:
由乡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卫生院及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任务是调拨和发放救灾款物,保证群众的基本生活;临时保管遇难者遗体;为公众了解突发事件信息、保护措施以及查找亲人下落等咨询提供服务和安排;勘查现场,快速理赔;开展心理援助等工作。
4.5.应急机构
消防(119)、公安(110)、医疗急救中心(120)、交通事故(122)、电力抢修(95598)、污染事故(12369)、保险公司等机构是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机构,应坚持24小时值班,明确和公开24小时报警(应急响应)电话,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接警程序、信息报告与通报制度,以及应急联动机制与快速反应机制。
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后,做好自身安全防护,迅速撤离现场及周边人员,抢救受伤人员,防止和控制事态蔓延等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5.专项应急预案
乡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乡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由乡政府和乡直各有关部门及乡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制定,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制定、修订和补充。
乡社会事务办负责牵头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乡水利工作站负责牵头制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乡国土资源所负责牵头制定处置突发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乡林业站负责牵头制定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制定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葛岭供电所负责牵头制定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乡卫生院负责牵头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重大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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