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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理论考试教材
1C1、C2/C3、C4驾驶员培训教学教材电子版。
理论教学项目
教学目标
1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2驾驶道德
3安全驾驶相关知识
4汽车结构常识
1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
2养成安全礼让、文明驾驶的道德意识
3树立交通安全意识掌握安全行车知识了解汽车基本构造熟悉各操纵装置、仪表的作用
实际操作
1上、下车及驾驶姿势
2起步前的准备
3操纵装置的规范操作
4方法
5综合复习及考核
1培养安全正确的上、下车动作及驾驶姿势
2严格按照规范步骤做好起步前的准备工作
3熟练掌握操纵装置正确的操作方法
4综合运用本阶段理论知识及基础操作要领能够规范操作
理论
1车辆性能
2车辆的日常维护
3阶段操作
常识
1了解车辆性能并能够用于指导安全行车了解车辆日常维护的内容、方法和要求以及汽车运行材料的一般常识掌握基础操作、停车入位的内容和要求
实际操作
1行车前检查
2起步、变速、停车、倒车
3行驶位置和路线
4弯道和曲线驾驶
5窄路驾驶
6坡道驾驶
7定点停车和S、L形停车入位
8场地停车入位
9综合驾驶及考核
1掌握安全检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掌握轮胎更换的方法
2熟练掌握起步、加速、减速行驶和停车、倒车的操作要领
3能够保持正确的行驶位置和行驶路线
4能够合理地选择行驶位置和速度档位通过弯道和曲线
5窄路驾驶时能够凭借车感合理选择路线和车速通过
6能够正确地选择档位平稳起步
7能够将车辆停在预定位置能够选择合理的路线和速度倒车
8使车辆倒入指定位置
9掌握车辆的侧方移位、倒入车库要领培养对车体的空间感觉
10综合运用本阶段所学内容能够在场内熟练驾驶
理论
1道路通行的规定
2车辆行驶的规定
3保护行人尤其儿童和非机动车的安全
4优先通行权与礼让
5车辆停放的规定
6险情的预测和分析
7阶段操作常识
1掌握并遵守道路通行的各项规定
2严格遵守车辆行驶规定做到谨慎驾驶
3了解行人尤其儿童和非机动车的动态特点保护其安全
4掌握车辆优先通行的原则培养安全礼让的意识
5遵守车辆停放的规定避免违章停车
6了解各种交通状况下可能出现的险情掌握道路驾驶的内容和要求
实际操作
1场内道路驾驶
2跟车行驶、安全距离和变更车道
3会车、超车、让超车
4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标线
5通过交叉路口、铁路道口
6通过环岛、立交桥
7车辆停放
8速度感知
9预测险情的驾驶
10综合驾驶及考核
1掌握场内道路驾驶各项目的操作方法和要领能熟练完成操作
2针对道路和交通状况掌握跟车行驶和变更车道的方法保持安全距离
3掌握会车、超车、让超车的操作规范
4及时准确地识别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标线并遵照其规定安全行驶
5能够针对交叉路口、铁路道口的交通状况以安全的速度和方法通过
6掌握环岛的让行规定及驶入、驶出方法掌握常见立交桥的通行方法
7按照车辆停放的规定正确的停放车辆
8在不超过速度限制的条件下体会较高速度的驾驶感受
9能够预测不同交通状况下的险情按照预见性驾驶要求规范驾驶行为
10综合运用本阶段所学内容能够在一般道路熟练驾驶2
理论
1夜间驾驶
2雨天驾驶
3恶劣条件下驾驶
4山区道路驾驶
5高速公路驾驶C1C2
6道路交通事故及事故预防
7应急驾驶
8急救方法
9车辆保险知识
1了解夜间驾驶特点和一般规律正确使用照明和信号装置
2了解雨天驾驶特点和一般规律正确使用刮水器
3了解雾天等恶劣条件下驾驶的特点和驾驶方法
4了解山区道路驾驶的特点和行车方法
5了解高速公路的特点和行车方法
6了解常见事故的发生规律和预防措施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预防事故发生
7了解爆胎、转向失控和制动失灵等的应急措施
8掌握正确的急救方法了解车辆保险与理赔的相关规定
实际操作
1设计行驶路线
2夜间驾驶
3雨天驾驶
4恶劣条件下的驾驶
5山区道路驾驶
6高速公路模拟驾驶C1C2
7综合驾驶及考核
1能够按照自行设计的行驶路线在一般道路上独立的安全驾驶
2掌握夜间驾驶的特点正确变换灯光和使用信号装置能够在夜间安全驾驶
3掌握雨天驾驶的特点能够在雨天安全驾驶
4了解雾天、冰雪路面、泥泞路、翻浆路、高温天气、低温天气、隧道、涉水、大风天气等恶劣条件的特点掌握正确的驾驶方法
5根据山区道路特点掌握山区道路的驾驶方法
6了解高速公路的行车特点和驾驶方法
7按照自行设计的行驶路线独立驾驶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3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4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
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
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
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5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
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6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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