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适合不满3年动迁房买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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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适合不满3年动迁房买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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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动迁房)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有关规定,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双方诚信守约、按期如约完成房屋过户手续,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尊重公序良俗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基本情况:
出卖人于 年 月 日作为被拆迁人和安臵人,与上海浦东第三房屋征收服务所有限公司(代理人)签订(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协议,附复印件),安臵了上海市浦东新区 地块 幢 室(包括房屋的相关信息,拟定小区的名称等)的房屋。
买受人与出卖人在信息真实、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B07-02地块16幢30号603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的房屋权买卖事宜,达成一致,买卖双方愿意自愿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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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
该房屋房型结构 室 厅 厨 卫,建筑面积 平米。
买卖双方约定的房屋总价一套计价,不因房屋实测面积与现在所知面积的差异而变动。
第二条:
房屋价款及费用支付。
房屋总价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
)。
全部房款:
买受人于年月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出卖人支付人民币元(人民币大
写:
)。
所有应缴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办理的房屋产权证交由买受人保管。
第三条:
房屋权属及约定。
1、 本协议生效后,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归买受人所有。
2、 出卖人收到该房屋钥匙时,出卖人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涉及房屋相应权益转移至买受人。
3、出卖人承诺办理该房屋产权证时,产权证只办理一个人的名字,如果加其他人名字,视为出卖人违约。
如因动迁公司原因不能办理一个人的名字,由买受人协助解决,协助解决不了,出卖人不算违约。
第四条:
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在房产证没有过户到买受人之前,买受人由下列情况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视为买受人违约:
1、 买受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按时支付房款的;
2、 买受人要求减少双方约定的房屋款总价的;
3、 买受人拒绝接受此房屋产权证的;
4、 买受人因房价下跌不接受该房屋的,则属买受人违约,之前所付房款自动放弃。
买受人违反以上约定,出卖人有权收回房屋,之前支付款项不予退还。
第五条:
出卖人违约责任。
在房产证没有过户给买受人之前,出卖人由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出卖人违约:
1、 出卖人擅自将房屋抵押的;
2、 出卖人不能及时配合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的;
3、 出卖人要求增加双方约定的房屋款总价的;
4、 出卖人没有征得买受人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的;出卖人违反以上约定,出卖人承诺按照该房屋同地域可以上市流通的商品房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款,补偿给买受人,并赔偿买受人的房屋装修损失,买受人之前支付的购房款出卖人全额退还,并追加违约金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
写:
)。
假设出卖人没征得买受人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方,那么出卖人即使赔偿买受人所有损失后还必须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买受人名下,不影响本协议履行。
第六条:
出卖人与买受人相互配合约定。
1、 该房屋交付买受人后,若买受人出租该房屋,由买受人承担对该房屋内居住者的一切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包括尽到告知该房屋目前状态的义务等。
2、 交易限制期满后,该房屋过户到买受人或买受人指定的人名下,属于买受人自家内部事务,出卖人不得干涉。
若买受人要求过户到自己指定的名下,则出卖人届时配合买受人指定的受让人完成一切过户手续,若出卖人拒绝配合过户,构成根本违约,需安装本合同第五条赔偿买受人。
3、 在该房屋没有过户到买受人之前,出卖人由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该房屋的水、电、有线电视、天然气等开通手续,并不得报停。
4、 按照安臵房产权办理规定,在该房屋的产权允许过户交易
一个月内,出卖人应当立即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逾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每逾期一天,按照房屋总价款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
逾期一个月按照,出卖人违约处理,需安装本合同第五条赔偿买受人。
5、出卖人保证在过渡期内不将本人及任何家属、亲友的户口
迁入该房屋。
违反前述条款的,出卖人需支付买受人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作为违约金,如经买受人书面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仍未迁出的,每逾期一日,支付该房屋成交价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
经买受人催告后,出卖人超过 个工作日仍未迁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本合同第五条中所约定的违约责任。
6、出卖人拿房之日需在买受人陪同下办理,办理好入户手续
后立即将房屋交与买受人。
出卖人应交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该房屋所有预售件合同原件、向开发商缴纳的购房款的发票/收据、所有钥匙、房屋交接书、住房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业主手册、房屋维修合同、出卖人已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票据等文件资料(若有)。
出卖人拒绝交付部分物品、资料及相关账户的,除应继续履行交付义务外,需视具体情形赔偿买受人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的违约金;出卖人延迟交付的,每延迟一日,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该笔违约金的 作为逾期违约金。
第七条:
关于产权登记约定。
1、 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出卖人应当提供给买受人办理该房屋过户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薄、拆迁安臵协议、调配房单等原件。
若办理该房屋房产证时,政策规定需要有出卖人亲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出卖人应当i买受
人办理。
出卖人应当无条件亲自到房地产交易中心为买受人或买受人指定的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 若出卖人有任何变故,则出卖人继承人由协助义务。
见证方协助甲乙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出卖人继承人承担配合过户义务,若产生遗产税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继承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出卖人全部义务,本合同为出卖人设定全部义务有出卖人继承人自动继承。
在该房屋交易限制期满后,出卖人继承人履行出卖人的合同义务,按期如约与买受人一起到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3、 若出卖人继承人对该房屋做出本合同约定的出卖人义务之外的处分,或将该房屋赠与、转让给任何人,导致不能过户个买受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约定赔偿给买受人,并承担买受人因此产生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买受人的间接利益、买受人因主张出卖人责任而实际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
4、 若买受人有任何变故,则买受人继承人或买受人继承人指定的买受人与出卖人或者出卖人的继承人一起到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第八条:
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出卖人承诺涉及该房屋中其他权利人提出权利主张,所涉及的赔偿或者补偿由本协议的出卖人全部承担。
本协议发生争议时甲乙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因诉讼发生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
第九条:
合同未尽事宜的约定。
出卖人承诺,出卖人本协议的签字人相互承担连带赔偿和连带担保责任,担保的期限到房屋过户到买受人名下为止。
如遇未尽事宜,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同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合同签订日期和合同生效。
出卖人、买受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即对签字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双方签字本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
见证方对本合同仅起见证作用,不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及合同附件的页数、分数、合同持有情况。
本合同共五页,一式三份,(另附出卖人、买受人双方身份证复
印件、动迁协议复印件,预售合同出来后,预售合同原件买受人保存),由出卖人、买受人、见证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出卖人、买受人对本合同所述所有条款进行了认真的查阅,特别是违约责任部分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说明,对各自的责任、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意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
出卖人(本人签字并按手印):
买受人(本人签字并按手印):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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