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部工作手册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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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础成本数据
六、常见问题
七、社会保险数据
第一章总则
为明确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内容,规范人力资源事务操作流程,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员工手册》、《劳动合同范本》,建立《人力资源部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人力资源部职员应严格遵照本手册的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并妥善保管工作中接收、发送的各类文档、记录。
工作流程中,与相关的其他部门人员应该保持及时有效的沟通和信件往来,并保存记录。
第二章部门职责
1.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的制定
推算公司人力资源的需求,核算人力资源成本并设计预算;
判断企业员工所需技能增长需求,做好培训的设计和预算;
了解国家、地方的用工政策和规定,及时更新、更改公司相关人力资源的文本,降低公司的用工风险。
2.公司岗位核定
根据各部门职责和各岗位的岗位说明、工作流程,核算各部门岗位所需人数和成本。
3.人员招聘、任免、离职管理
根据岗位说明书及管理人员胜任力模型,严格遵照本手册规定流程执行。
4.公司《员工手册》修订
应根据国家、地方的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修订。
5.岗位职责、考评标准及考核实施评估
6.薪酬设计、制定
7.制定岗位说明书
岗位说明书应根据组织的阶段目标、部门职责、工作流程来分析,并通过现场观察、问卷调查的形式获取岗位实际工作内容。
8.社会保险
9.人事档案管理
人力资源部应及时收取、汇总各部门人员档案情况,及时更新包括电子文档在内的各个员工信息资料。
10.业务流程及规章制度的设计、修改、完善、汇编
第三章工作流程
1、招聘
2、试用期管理
3、职务调动
4、干部提拔
5、离职管理
6、入职培训
7、考勤统计
8、休假管理
9、加班管理
10、工资制定
11、保险缴纳
不合格
12、薪酬设计
参照本公司《薪酬体系设计执行手册》操作。
13、绩效考核
参照本公司《绩效考核体系执行手册》操作。
第四章考核审计
1、部门人力资源指标考核
为确保公司各部门人力资源合理配置与人力资源成本控制,人力资源部应在每年12月与6月,对公司各部门进行部门人力资源指标考核。
进行指标考核的同时,人力资源部与各部门协商,根据各部门经营或管理工作内容需求和工作流程安排,应在每年12月与6月底之前,出具核定之后半年度的人力资源考核指标量,同时备注各部门人力资源成本指标。
1.1考核指标:
员工增长率:
考核时员工数与制定时员工数差额比例;
员工流失率:
考核周期内员工离职与考核周期内入职、在职员工总数比例;
岗位核定增长率:
考核时所需岗位人数与制定时所需岗位人数差额比例;
成本增长率:
考核周期内,人力资源成本与上一考核周期人力资源成本差额比例;
被动增长率:
考核周期内,因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变,随之合理变化的成本增幅比例;
比重增长率:
考核周期内,人事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与上一考核周期内的差额;
1.2相关信息
部门人员编制细表
岗位说明书
岗位工作流程表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人力资源成本审计
人力资源部在每年12月和6月的部门人力资源指标考核后,应当制作当期的考核审计报告,及下一期的预算报告。
各用人部门应该迅速有效地提供本部门当期考核各指标变化原因及相关数据给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进行汇总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和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预判,针对整个公司的人力资源使用情况,撰写相应的报告
第五章基础成本数据
1.相关数据:
2009年度上海市平均工资:
3566.00
上海市社保缴纳基数:
3566*60%=2140.00
企业城市保险:
总额:
2140*48%=1027.20
个人承担部分:
2140*11%=235.40
单位承担部分:
2140*37%=791.80
非规社保:
总额:
1120*48%=537.60
综合保险:
2140*12.5%=267.50
2.上海户籍一般劳动关系(最低)
最低工资:
1120.00
最低缴纳社保:
1027.20(如员工领取最低工资,单位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总计:
2147.20
3.上海户籍特殊劳动关系(退休、协保、下岗人员)
4.非上海户籍劳动关系
最低工资:
综合保险:
267.50
总计:
1387.50
5.2009年7月1日后非上海户籍劳动关系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147.20
6.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从业人员:
537.60
1657.60
7.劳务派遣人员
或综合保险:
劳务派遣服务费:
50.00-120.00
第六章常见问题
加班工资计算
1、相关数据:
全年工作日数:
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全年工作日数(包含法定节假日计算工资):
261日
月工作日数:
21.75日
日工作天数:
8小时
2、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a、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b、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c、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最低加班费用标准:
延时加班:
月工资*70%/21.75/8*150%*加班小时数
双休日加班:
月工资*70%/21.75/8*200%*加班小时数
国定假日加班:
月工资*70%/21.75/8*300%*加班小时数
病假
1、病假期限: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
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
总计不超过24个月。
2、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a、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b、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c、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d、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e、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待遇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上年度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应补足。
第七章社会保险数据
社会保险汇总表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缴纳规定概况
项目
月缴纳基数
缴纳比例
滞纳金比例
标准
上限
下限
单位
个人
公积金
上年度单位缴费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60%
7%
3‰每天
养老保险
22%
8%
2‰每天
医疗保险
12%
2%
失业保险
1%
工伤保险
0.5%
0
生育保险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残疾人就业
保障基金
(本单位职工总人数×
1.6%-已有残疾人职工人数)×
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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