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审批信息名词解释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2982881
- 上传时间:2022-10-01
- 格式:DOCX
- 页数:26
- 大小:28.38KB
发改审批信息名词解释Word下载.docx
《发改审批信息名词解释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发改审批信息名词解释Word下载.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确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的,必须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且原则上只调整一次。
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规定(试行)》(闽发改投资[2009]1号)第三条
招投标
因特殊情况,项目单位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须先行开展招标工作的,或者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未核准招标事项的,应当将招标事项单独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修订)(闽发改法规[2013]978号)》第三条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相应地核准项目的采购事项采取邀请招标:
(一)村集体投资建设的项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邀请招标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其他情形。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修订)》(闽发改法规[2013]978号)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相应地核准项目的采购事项采取不招标方式发包:
(一)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赠,且捐赠人同意不招标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不适宜招标的;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五)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属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度省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又不属于第七条、第八条情形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五条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具有涉及国家安全情形的,由与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国家安全机关做出认定;
具有涉及国家秘密情形的,由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认定。
国家安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自身为项目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认定。
保密工作部门认定项目涉及国家军秘密的,在出具认定意见前,应当征求相应的军队保密组织的意见。
第十六条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抢险救灾情形,由与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做出认定。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有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
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项目单位可以申请自行招标: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专业技术力量;
(三)拥有三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和掌握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规模和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政府投资或者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
(二)国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三)除以上项目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
第八条政府投资或者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发包;
如不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必须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
第九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项目合理的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修改期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
(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且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
(五)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招标方式已经核准的项目,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经原核准机关审查批准,可以调整招标方式;
其他项目由招标人自行决定调整招标方式。
环评(包括海洋环评)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中化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经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后,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海洋工程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将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5号)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
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下列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其中,按照规定需要立项的涉水工程,还应在工程立项前组织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
(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审批 信息 名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