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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4
第五节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4
第六节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5
第七节食品采购管理制度5
第八节食品验收管理制度6
第九节食品储存管理制度6
第十节食品销售管理制度7
第十一节食品出库管理制度7
第十二节食品运输管理制度7
第十三节食品召回管理制度8
第十四节不合格食品管理制度8
第十五节食品经营记录管理制度8
第十六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9
食品经营安全管理分册
起草人:
起草日期:
年月日
审核人:
审核日期:
批准人: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版本号:
Ver.2017
分发保管:
各部门,各部门保管
第1条为保证食品经营安全,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制定本食品经营安全管理分册。
第2条本管理分册适用于食品经营全过程。
第3条各部门工作人员按职责范围执行相应的条款要求。
第4条本管理分册所指的食品包括预包装普通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第5条本管理分册自公布日起实施。
第一章职责
第6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负责。
第7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公司所经营食品的全过程及质控管理工作。
第8条食品采购人员负责公司所经营食品的来源合法,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9条食品验收人员负责公司所经营食品的验收工作,确保入库食品的质量合格。
第10条食品储存保管人员负责公司所经营食品的储存保管工作,确保食品分开存放,储存条件符合食品的要求。
第11条食品出库复核人员负责公司所经营食品的配货、复核工作,确保食品实物和销售清单明细一致。
第12条食品销售人员负责将食品销售给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防止流向非法渠道。
第13条食品运输人员负责将食品送至购货方约定的地址,并保存运输过程的质量安全。
第二章管理制度
第14条我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依据食品经营范围,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
(3)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4)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管理制度
(5)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管理制度
(7)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8)食品验收管理制度
(9)食品储存管理制度
(10)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11)食品出库管理制度
(12)食品运输管理制度
(13)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14)不合格食品管理制度
(15)食品经营记录管理制度
第15条上述管理制度由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起草,企业负责人负责审核、批准。
第一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16条公司对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每年安排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17条公司行政人事部门负责拟定年度健康检查计划,确定需要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体检日期,并妥善安排人员分批进行健康体检,做到有序平衡,不影响日常工作。
第18条新入职的员工,须要求其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第19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调离接触食品的工作岗位。
第20条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病症的工作人员,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才重新上岗。
第21条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个人仪表整洁。
第22条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加强个人健康状况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节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
第23条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第24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25条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按每个食品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操作规程等。
第26条按计划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学习培训。
第27条按要求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28条人事行政部门每次培训做好培训记录、建立学习培训档案。
第三节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第29条公司企业负责人和从事食品质量管理的人员为食品安全管理员。
第30条食品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制定食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负责审核和批准。
第31条企业负责人确保食品经营场所的硬件、配套设施设备符合所经营食品的求,质量管理人员负责食品经营全过程的质控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合格。
第32条按《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做到合法经营。
第33条按《食品安全法》进行工作监督,确保食品经营过程合法,质量合格。
第34条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测、抽检。
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四节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管理制度
第35条公司质量管理部为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自查并记录。
第36条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37条各部门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指导,按要求进行自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第38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第39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40条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质量事故,及时报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41条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及报告情况归档备查。
第五节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第42条食品经营储存场所,保持整洁卫生,杜绝有毒、有害及其他污染源接触食品。
第43条每天进行卫生清洁,保持库房卫生整洁,并配备防蝇、防鼠、防虫设备,防止虫害影响食品质量。
第44条贮存、运输和设备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第六节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管理制度
第45条在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方的真实身份,索取并检查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手续,以查验供货方和生产者的主体合法性。
第46条购进的食品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的检测、检疫报告等合格证明,并对食品包装上的标识以及内在质量进行检查或抽查,查验食品质量的真实性;
对于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拒绝购进。
第47条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并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48条公司采用计算机软件对食品经营进行全过程进行控制管理,保证食品经营的追溯性清晰可查,无死角。
第49条食品采购、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等环节,均采用软件记录,并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第50条食品从具有相应生产或经营资质的企业采购;
按食品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按食品储存要求进行存放;
按销售清单的具体内容进行配货;
销售给具有经营资质的单位;
采用厢式货车进行运输。
第51条经营全过程记录完整,责任人签名确认,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七节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第52条食品采购人员做好食品采购计划,确定品种、品牌、规格和生产厂家、数量等相关内容。
第53条向拟供货单位索取加盖原印公章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具体品种的批准证明文件(或质量标准),由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在计算机系统建立相应的供货单位信息和品种信息。
第54条审核符合要求后,在计算机系统建立采购计划,生成采购订单,经批准后,生成采购记录。
向供货单位发送采购订单,并要求供货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随货同行。
第55条明确要求供货单位随货同行单上的内容包括品名、规格、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限、单位、数量、单价、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等内容,随货还需附相应的批准证明文件或检验报告单。
第八节食品验收管理制度
第56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人食品的验收工作,验收工作要细心认真,减少差错。
第57条根据供货单位的来货、随货同行单及发票,在库房的“待验区”开展验收工作。
第58条依据随货同行单,核对计算机系统的采购订单;
对现场到货的具体食品逐一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内容包括品名、规格、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限、单位、数量是否票货一致,食品的外观质量是否合格,随货的食品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单是否和实物一致。
不一致,拒收并查究原因。
第59条验收完成,在计算机软件上完成食品验收记录,通知储存人员进行妥善储存保管。
第九节食品储存管理制度
第60条仓储部门工作人员根据验收人员的结论和通知,将验收合格的食品存放至食品的专门存放区域,散货上架,整件货摆放整齐。
第61条储存时同时核对品名、规格、厂家、数量,并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确保入库数量准确,质量合格。
第62条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存放在库房“退货区”内。
第63条每天检查储存库房的温湿度和卫生情况,确保食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第一十节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第64条销售人员在销售食品前,首先核实销售客户的资质,是否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是否相符;
是否具备使用单位资质证明。
索取加盖原印公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使用单位资质证明。
第65条在计算机软件上建立销售客户基础信息,经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审核后,在计算机软件上生产销售订单,经确认,生成销售记录。
第66条销售食品,附随货同行单、发票及相应的品种批准证明文件或检验报告书。
第一十一节食品出库管理制度
第67条仓储部门工作人员根据销售记录进行配货,并进行复核,确保食品出库的准确性。
第68条出库时,发现食品存在质量疑问时,移至“待处理区”,通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第69条复核完毕,对食品进行装箱或拼箱,打印随货同行单据,存放在“待运货区”。
第70条在计算机软件上建立食品出库复核记录。
第一十二节食品运输管理制度
第71条运输食品,采用厢式货车进行,防止运输途中因天气等原因对食品的质量产生影响。
第72条运输装车,根据食品包装等性质,妥善摆放,预防运输途中产生破损,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73条运输途中,发生意外等事故,及时报告运输部门负责人,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或减少损失。
第一十三节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第74条食品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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