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代议制政府》读书笔记汇总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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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这本书,我觉得既陌生又熟悉。
陌生的是,我并未研究过密尔的思想;
熟悉的是,他那时提出的思想很多都已经成了现代社会普遍的政治假设和原则,如行政的独立性和专业技术性,议会的部分换届选举……当然,更为主要的是,代议制政府已经是现代国家几乎通用的政府组织形式,当一个国家的人口和地域超出一定界限时,代议制政府就被视为是必然必要的选择。
本书共18章,全面阐述密尔的代议制政府思想,其中前8章介绍代议制政府的实质性问题,论述尤为精彩和深刻;
后10章主要分析了代议制政府的一些细节设计问题,其重要性和影响力上不及之前。
以下我在读书过程中摘录的核心片段以及自己的思考:
第一章政府的形式在多大程度上是个选择问题
在本书的开端,密尔首先讨论选择最佳政府形式的一个基本前提,即政府形式是否可以选择。
显然,密尔认为人是可以选择政府形式的,如果真像自然主义政治学者所说的那样政府形式是“自然长成”,那探讨代议制政府是不是最好的政府形式就完全没有必要,以后的多章论述也就没有意义了。
可贵的是,密尔认为政府形式是可以选择的,肯定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同时又为这种选择加了限定条件,承认了客观历史和现实,体现了他思维的辩证性。
一开始,他提出了前人关于这个问题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
政府“被完全看做是一种发明创造的事情”,“既然是人制作成的,当然人就有权选择是否制作,以及怎样制作或按照什么模式去制作”。
“第一步是明确政府所需促进的目的。
第二步,是研究什么样的政府形式最适于实现这些目的。
”“发现最好的政府形式,劝说别人相信它是最好的,然后鼓动他们坚持要这种制度”。
P1
另一种是自然主义政治学者的观点,把政府形式看成“一种自然产物”,“政府的形式不是一个选择问题”,我们所能做的就是“熟悉它们的自然特性并使我们自己适应它们。
”“一国人民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从该国人民的特性和生活成长起来的一种有机产物,是他们的习惯、本能和无意识的需要和愿望的产物,而绝不是故意的目的的产物。
”P2
而密尔的观点同时吸收了两种观点中真理的部分,除去不合理的部分,他认为:
首先,政治制度“是人的劳作”,“它们的全部根源和全部存在均有赖于人的意志”,而不会自然长成。
“在它们存在的每一阶段,它们的存在都是人的意志力作用的结果。
”P3
另一方面,政治机器“需要的不是人们单纯的默从,而是人们积极的参加;
并须使之适应现有人们的能力和特点”,包含三个条件:
第一,“为人民而设的政府形式必须为人民所乐意接受”;
第二,
-19-
“他们必须愿意并且能够做为使它持续下去所必要的事情”;
第三,“他们必须愿意并且能够做为使它能实现其目的而需要他们做的事情”。
P3~P4
第一种情况举例:
A只有暴力才能劝说北美印第安人服从文明政府的规则。
B有些民族除服从某些家族外不服从任何政府。
P4
第二种情况举例:
A“一个未开化的民族,尽管在某种程度上感觉到文明社会的好处,也许不能实行它所要求的克制”,“在这种场合,一个文明政府要对它们真正有利,将必须是在相当程度上专制的,即必须是一个他们自己无法实行控制,却对他们的行动加以大量强制的政府。
”B印度人“宁愿用伪证来庇护曾抢劫过他们的人,而不愿不怕麻烦或挺身而出进行报复,提出犯罪人的证据;
”某些欧洲民族“若有人在大街上捅死另一个人,他们袖手走过,因为这是警察的事情,事不关己以不干预为妙”。
P5C当大多数选民对选举自己的政府缺乏足够的关心,或虽去投票,却不把选举权用于公共的理由,而是为金钱出卖选票,或者按照控制着自己的人或是出于私人原因希望谋求其好感的人的意思投票时,代议制度就没有多大的价值,并可能成为苛政或阴谋的单纯工具。
P6C建立“超越单个城市社会界限的有秩序的平民政府”技术上的限制:
除了可以被召集到同一广场讨论公共事务以外,这些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形成和传播舆论的物质条件。
要完全克服这个障碍,仅靠采用代议制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出版物,甚至新闻报纸”。
P6
(评:
中国的新闻媒体在传播政治方面是否发挥了积极作用?
现实情况是,主流媒体不是“人民解决问题的途径”,而是“政府处理事务的工具”,媒体成了政府的喉舌。
)
他指出,自然主义政治学说如果经过“凡不能满足第一和第二条件,以及在相当程度上满足第三个条件的政府,不能永久存在”这样的限定,“就是无可争辩的”。
P7
一项制度,“具有民族的舆论、爱好和习惯为它铺平的道路时,人民就不仅更易于接受,而且更容易学会,并从一开始就更倾向于去做需要他们做的事情,以维护这种制度,和把它付诸实施”,“另一方面,把这些单纯的帮助和便利上升为必要的条件则是一种夸大”,“人民更容易被诱导去做并且容易做他们已经习惯的事情”,但人们会学做“对他们来说是新的事情”。
“一国人民也许对好的制度缺乏思想准备,但为他们点燃一种希望就是这种这种准备的一个必要部分。
”“推荐和拥护特定的制度或政府形式,并把它的优点突出出来,”往往是为了实行这个制度“能够采取的唯一方法”。
P8
中国某些高层总是说由于人民思想未开化,这个制度建不起来,那个制度还不宜实施,但是为什么不去尝试把这种制度的优点告诉人民,相信他们理解和接受新事物的意愿和能力,鼓励他们支持新制度。
那么,如果这项制度真的是有利于人民的,人民一定会坚持。
总:
在三个条件所规定的界限内,制度和政府形式是个选择问题。
政府形式不是天定的,而是可以选择的,这是肯定的。
但问题是,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在政府形式的选择上的边界在哪儿。
为什么美国是三权分立,为什么中国是议行合一?
我绝不承认,这些是自然演化而成的。
也许当初革命者做出了另一种选择,今天的中国就是另一番景象了。
是新中国的缔造者最终画出了政府形式的蓝图,但他们的思想并非纯粹主观的,而是有社会历史渊源的,这似乎又是不可选择的。
因此,政府形式有其必然性,又有其偶然性。
密尔又提到另一种异议:
“大的政治现象所依赖的力量并不听从政治家或哲学家的指挥”,“一国的政府,在一切实质性方面,是由这个国家关于社会力量(评:
体力、智慧和财力。
单纯的体力和经济力量远不是社会力量的全部。
对智慧和财富的关注,也是密尔精英政治思想的体现)。
成分的分布状况预先确定和决定的”。
“一个国家不能选择它的政府形式”,“它可以选择的只不过是细节和实际的组织”,“但整体的实质,最高权力的中心,是由社会情况为它决定的”。
P9
对此,密尔提出“从政治上说,所有力量的一大部分在于意志。
”“一个有信仰的人和九十九个仅仅有利益的人是同等的社会力量。
”P10
人的意志的创造力和变革力究竟有多大?
在密尔看来人的主观能动性是具有非常强大的推动力的。
但我认为这还是有点过分夸大人的力量。
例证:
“黑人奴隶制在英帝国和其他地方的宣告结束,靠的不是物质利益分配上的任何变化,而是道德信念的传播”,“俄国农奴的获得解放,如果不是有赖于一种责任感,至少也得感谢逐渐形成的有关国家真正利益的更为开明的舆论”。
P12
“尽管普通人的信仰和信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他们的个人地位而不是决定于理性,但具有不同的个人地位的人们的信仰和信念,以及受有教育的人们的权威,对普通人的影响是不小的”。
密尔精英政治思想的体现。
其他摘录:
1、人们在任何争论问题上所表白的原则通常只是他们真正持有的意见的极不完全的代表。
P2
2、“人们连选择一个木和铁制的工具也不会仅仅因为它本身是最好的”,“他考虑到他是否具有为使这种工具的使用变得有利而必须同时具备的其他条件,特别是使用该工具的人是否具有管理工具所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章好的政府形式的标准
既然政府形式是可以选择的,确定什么是好政府的标准就显得尤为必要。
密尔认为,政府形式整个来说只是一种手段,手段的适当性依赖其合目的性。
政府形式在一定条件下是服从选择的,那么根据什么标准来指导这种选择?
——最能促进社会利益的政府形式的突出特点是什么?
社会利益的总和是检验政府好坏的标准。
利益就是人类实质或最终追求的东西吗?
我认为不是,人终其一生追求的是一种良好的感觉或状态,即使是本体以外的其他存在的良好,也是服务于促进自己的良好的感觉。
比方说,一个极富同情心的人帮助改善他人状态,终究是因为如果不帮助,他的内心会自我谴责,所以其最终还是为了追求一个良好的感觉。
但这种良好的感觉很虚无,很可能是被麻痹而产生的错觉或是一种欺骗。
比如,朝鲜的封闭与专政是众所周知的,也是现代民主和开放社会所诟病的。
曾经看过一段视频,讲一个朝鲜女高中生对金正日的崇拜、对其领导下的朝鲜社会主义的感激和歌颂,她无疑是获得了“良好的感觉或状态”,但在局外人看来,却是极端可悲的。
将社会利益分解,研究实现每一部分社会利益所要求的条件,然后将所有这些条件组合起来,就构成了对一个好的政府形式的最终要求。
法国思想家将社会的急需分为“秩序”和“进步”或“永久性”和“进步性”,但密尔认为是不科学的。
他提出了几个问题:
首先,什么是“秩序”和“进步”?
进步,当被说成是一种社会需要时,意味着改进;
但秩序的涵义时宽时窄,且从不意味着进步以外的全部需要。
秩序最狭的意义是服从,但服从是政府的必要条件,却不是政府的目的。
稍微扩大一些意义来讲,秩序意味着通过停止私人暴力保持和平。
这个意义上的秩序,仍然只是“政府的条件而不是它的目的或政府好坏的标准。
”P15虽然人们可能已经形成了服从政府并将一切争议事项提交政府当局的习惯,但政府处理争议事项的方式却可能是不同的,方式的优劣还是可以区分出好政府和坏政府,而不是在评价特定政府形式好坏时,对其采取的保持和平的方式是否合理不加考虑。
中国政府长期以来存在通过掩盖或镇压的方式维护表面和平的问题,这种方式要么是“掩耳盗铃”,要么是滥用公权力。
一个好的政府形式,不仅其实质和结果是好的,其程序也必须是合理合法的。
如果要保证“秩序”和“进步”所代表的社会利益总合的完整性,就必须把不包含在“进步”范围内的一切都纳入“秩序”,这样就不得不把“秩序”解释为“保存一切已经存在的一切种类和数
量的好处”,把“进步”界定为“增进这些好处”。
P16密尔认为,这样的界定对完整地分解社会利益而言似乎是有效的,但在分别找出有利于促进“秩序”和有利于促进“进步”的条件上却行不通了。
因为,“秩序”的条件,和“进步”的条件,“不是对立的而是同一的”,P16倾向于保持已有好处的条件,也有助于增进这种好处,反之亦然。
唯一的不同是,为了后一目的较之前一目的需要更大的力量。
举例:
从社会精神条件讲,最有助于保持社会已有的良好管理、社会行为的公民品质是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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