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范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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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预警措施
3.6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响应分级
4.4信息通报与发布
4.5应急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调查与评估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2物资装备保障
6.3资金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通信保障
6.6科技保障
6.7宣传教育保障
7监督管理
7.1监督检查
7.2预案演练
7.3责任与奖惩
8附录
8.1名词术语
8.2预案管理
8.3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控制或减缓突发辐射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源分类办法》、《射线装置分类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等,制定本预案。
1.3风险评估
位于浙江省东南部,境内多山地、丘陵,人口稠密,产业集聚,是中国东南沿海重要的商贸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
区域内无大型核技术利用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据不完全调查,近二十来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辐射事故。
但辐射事故具有范围广、周期长、破坏性强的特点,区域内又多小型核技术利用单位,一但发生辐射事故,将造成极大的危害和经济损失。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区域内辐射污染源申报登记和调查,建立了完善的监管体系。
截止到2019年底,区域内核技术利用单位共611家,其中放射源使用单位36家,在用放射源共计96枚,主要集中在全市医疗、科研、铜带钢带、塑料薄膜等部门与行业;
射线装置使用单位575家,射线装置共有1195台,主要集中在工业探伤、医疗等领域。
2019年全市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205个;
2019年,全市共收贮废旧放射源37枚,收储率100%。
在此基础上,还需加快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一旦发生辐射事故,立即按照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实现科学、高效的预防及处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除核事故外在我市境内发生的因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的辐射事故,主要包括:
1、核技术应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物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市外辐射事故;
5、各种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其他辐射事故中的应急工作,可参照本预案实施。
其他辐射事故是指:
放射性物质泄漏,铀矿冶炼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废旧金属拆解、回收、冶炼等造成的辐射环境异常等事故。
1.5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预防为主。
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应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优先开展人员抢救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
依法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建立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2)统一领导,协同处置。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形成反应快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科学工作体系。
同级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
按照属地为主的应急处置原则,事发单位在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下,采取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的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平战结合,资源共享。
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开展定期培训与演练,积极做好应对辐射事故的准备工作;
充分利用应急资源,发挥环保应急专业队伍及社会辐射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6事故分级
辐射事故按照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1.6.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1.6.2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不足3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人)患急性重度放射病或造成局部器官残疾。
1.6.3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Ш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不足10人患急性重度放射病或造成局部器官残疾。
1.6.4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2组织体系
市突发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和县(市、区)指挥机构组成。
2.1市指挥机构
2.1.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市突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较大辐射事故、涉及跨县(市、区)的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在省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共同做好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总指挥,事发地县级政府主要领导适时增补为指挥部副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军分区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视情况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市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领导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
在省指挥部领导下,组织与协调重大以上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指挥和协调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指导与协调跨县市区的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开展事故后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负责启动本预案;
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2.1.3成员单位职责
(1)市生态环境局:
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牵头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牵头开展全市范围内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等工作;
指导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做好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及原因调查;
为丢失、被盗放射源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协调做好收贮等工作;
在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重大及以上辐射事故、跨地市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牵头开展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与报告审定工作;
负责制(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培训与应急处置演练;
牵头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2)市委宣传部:
负责引导社会舆论;
应急期间负责组织辐射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收集分析社会公众动态和管控舆情;
负责实施公众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3)市委网信办:
负责辐射事故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统筹协调组织全市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
组织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跟踪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
(4)市科技局:
视应急处置情况和应急技术需要成立市科技保障组,提出技术处置的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
(5)市公安局:
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负责应急状态下的辐射事故的立案、侦查和追缴,组织放射源丢失、被盗的追查工作;
组织打击制造传播辐射类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6)市财政局:
负责保障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等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应急体系建设、运行经费。
(7)市住建局:
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
负责指导应急避灾场所建设。
(8)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交通保障;
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人员的运送,以及放射源的转移。
(9)市卫生健康委:
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
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救援、应急人员辐射防护等指导工作;
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医学救援准备工作,指导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应急救援计划和准备;
开展食品和饮用水的应急辐射监测;
负责为受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负责辐射应急卫生相关的公众宣传工作。
(10)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对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行动提出意见或建议;
根据市指挥部要求,协调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开放避灾场所,接收安置人员;
保障应急处置中转移安置人员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1)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协调因辐射事故致使生活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气等设施遭受污染破坏时的供水供气、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置等民生保障。
(12)军分区:
负责组织指挥驻温部队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发现场的安全管控工作和社会治安保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市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市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2.2工作机构
发生辐射事故时,市指挥部视情成立相应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具体承担辐射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任务。
工作组包括现场协调组、医疗卫生组、现场监测组、安全保卫组和舆情信息组。
2.2.1现场协调组
现场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当地政府相关人员,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为:
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提供事发地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报告现场应急处置信息;
负责各工作组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后勤保障;
指导事发地县(市、区)指挥机构开展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必要时对易失控放射源实施收贮;
对应急行动终止提出建议。
2.2.2医疗卫生组
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学救治、剂量评价和健康影响评估工作;
负责应急人员的个人摄入剂量监测评估;
组织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支援力量。
2.2.3现场监测组
现场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的辐射监测人员组成。
负责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
对事故所在地开展事故后期跟踪监测和去污后环境监测提供技术支援;
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2.2.4安全防卫组
安全防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卫生健康委相关人员组成。
指导当地县(市、区)公安局对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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