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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对象的区分之外,REITs按照组建和运营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伞型合伙房地产投资信托(UPREITs)和伞型下属合伙房地产投资信托(DOWNREITs)。
UPREITs的基本框架是地产公司以其拥有的物业出资成为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LP),而REITs以募集资金对该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成为其普通合伙人(GP)。
在这种交易结构下,由于地产公司持有的物业并未直接卖给REITs,只是以物业出资获取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因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并没有公允的市场价值。
直到有限合伙人在锁定期后将其持有的份额兑换REITs股票以后,物业所有者转让的物业资产的转让溢价才能够被准确衡量,因此物业所有者可以避免缴纳卖出资产时须缴纳的资产收益税,而仅对部分资产的转让溢价进行交税,有效避免了自持物业双重征税的问题。
图2:
UPREITs交易结构图
中金公司
DOWNREITs是在UPREITs的结构上进行的再次改良。
其框架为在合伙企业下的不同资产项目分别设立不同的有限合伙企业,使得各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份额划分等方面都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如此设置的目的在于,在成熟的REITs市场中,不断收购新的资产或处置已有资产是REITs运营中的常态。
在UPREITs结构中,合伙企业在收购新的资产时,管理人需要不断重新调整企业和REITs的资产负债水平,确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与REITs股票之间的比价关系,大幅增加了交易难度。
而DOWNREIT结构则解决了这一问题,使得各资产购买或处置时,不会影响其他合伙企业的经营和REITs层面下的资产负债结构。
图3:
DOWNREITs交易结构图
2
REITs的特点
从REITs的收益形式和投资人需求来看,可以分为以下六个特点:
1.
REITs的主要收益来源于租金及房产升值。
根据REITs的定义可以看出,其投资的对象主要为地产类资产,而地产类资产的收入来源即为出租收入和房产公允价值溢价。
其次,权益类方式作为REITs的主要投资形式,其收益特征为经营企业的资产所获取的现金流,即经营所得和资产溢价。
2.
REITs收益以分红为主。
一般来说,各国的法律都规定了REITs必须将每年收益的90%以上用于分红,并通过征税方式鼓励派息。
数据表明,近40年权益型REITs的年收益中约有65%来自分红,相对而言,标普500指数成分股的投资收益中只有30%来自分红。
此外,由于REITs在公司层面不用缴税,避免了两重征税,每年红利发放都比较稳定。
3.
REITs长期回报率较高,与股市、债市的相关性较低。
根据中金公司的数据统计,2010至2015年以来,权益型REITs产品的总回报为2.2倍左右,对应年化收益约为18.8%;
而S&
P500指数总回报为1.9倍左右,对应年化收益约为15.6%。
抵押贷款型REITs产品总回报为1.6倍左右,对应年化收益率约为10.6%;
而巴克莱美国债券指数总回报为1.2倍左右,对应年化收益率约为5.1%。
由此可见,REITs相比股票和债券有较高的长期回报率,而根据相关性分析得出,REITs总回报率与主流的股票、债券指数相关性较低,是一种能够有效分散风险、优化投资组合有效边界的投资品种。
图4:
REITs总回报指数与S&
P500指数、BC美国债券指数走势对比(2010-2015)
表1:
REITs总回报指数与股票、债券等相关系数
4.
REITs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得其更具吸引力。
在REITs发展较为成熟的市场上,REITs的收益分配部分通常仅进行单次征税。
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市场对REITs组织层面免征所得税,仅在投资者获得收益分配和资本利得时进行征税,其税率也还存在一些其他的减免措施。
例如,新加坡市场通过对个人投资者不收税、国外投资者税收低于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吸引个人投资者和海外投资者。
香港市场则对REITs组织层面征税,但在投资者层面不收税。
5.
REITs对政府而言,有利于其盘活社会存量房产,从而扩大税基。
同时,政府庞大自持物业可通过REITs转成为租赁物业,既可帮助政府融资,也降低了运营成本。
6.
REITs对开发商而言,可以避免开发商自持物业的双重征税问题(免除企业所得税),从而提高物业的回报率;
开发商以自持物业换取REITs在公开市场出让,可规避资产转让税收,而抵押型REITs可替代银行贷款融资渠道。
7.
REITs对投资者个人而言,可使房地产投资化整为零,便于小额投资;
REITs股权具有良好的变现性,风险收益介于股票与债券之间,可优化投资组合。
2.海外发行标准REITs产品之越秀房托
1
越秀房地产托基金
越秀房地产信托基金成立于2005年12月21日,是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代码为00405.HK,为全球首只投资于中华人民国地业的上市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该基金主要投资于办公楼、零售、酒店、服务式公寓及其他商业用途的物业,并争取收购带来可观现金流及回报的物业,与物色透过营运优化取得更高收益增长的商机。
目前,该基金的物业组合包括位于的白马大厦、财富广场、城建大厦、维多利广场、新都会大厦、国际金融中心及位于的宏嘉大厦七项高素质商业物业,产权面积超过70万平方米,分别位于中国市及市浦东核心商业区域。
物业类型包括服装专业市场、甲级写字楼、多功能商务写字楼、零售商业、酒店、服务式公寓等。
越秀房托基金的管理人为越秀房托资产管理。
越秀房托的成立背景
越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越秀集团在重组之后分拆为三家香港上市标的的其中一只。
越秀集团设立于1985年,是市人民政府在香港的贸易及投资工具集合,涉及房地产及物业投资、交通基建、金融、股票经纪及保险业务,以及酒店经营和证券等十多个产业板块,目前总资产已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
1992年,越秀集团将旗下的越秀投资在香港公开市场上市。
但受制于商业地产收益端的长期性与负债端的短期性错配问题,越秀投资在1999年至2004年的5年,负债率由36%一路攀升至45%,远高于当时香港上市的其他大型地产公司(负债率普遍不超过20%),且净资产收益率水平一直低于5%,2002年甚至跌至-14.74%。
因此,为解决越秀投资上市资产的结构性问题,当时市政府提出了两步走的方案:
第一步,市政府将其持有的市城建集团(以下简称GCCD)95%股权一次性注入越秀集团;
第二步,越秀集团通过海外离岸公司的方式对城建集团进行资产重组。
重组的方式为越秀集团在海外的离岸子公司GCCDBVI,再通过其旗下四家离岸公司拥有了市城建开发总公司95%的股权。
具体分配如下:
1)GCCD将拥有的白马大厦部分物业产权转至柏达BVI;
2)GCCD将财富广场部分资产转让予金峰BVI;
3)GCCD将城建大厦部分物业转给福达BVI;
4)GCCD将维多利广场部分资产转给京澳BVI。
经过这两步资产整合与置换之后,越秀投资旗下的四家BVI分别持有原GCCD的一个优质物业资产。
在这些操作完成之后,越秀集团在2002年12月20日,正式将离岸公司持有的资产悉数转让予旗下的上市公司越秀投资。
至此,越秀投资在当时的条件下以50亿港元的价格获得了价值83.5亿港元的优质商业地产项目,并且获得的四个商业地产项目皆为经营状况十分良好的零售商业地产。
不过,优质资产的注入虽然大幅提升了越秀集团的资产质量和资产收益能力,但由于其在资产转让中越秀投资总共支付的50亿港币中仍有20亿的杠杆资金,相比之前所持有的资产,新增资产的杠杆水平并未显著下降,加上零售地产回报期长的问题,公司的资产收益率也没有得到显著提升,市场对资产注入后的越秀投资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兴趣。
公司需要寻找新的融资渠道,以缓解短期的财务困难的局面。
因此优质资产单独打包上市成为了公司投资的首选,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方式成为了了管理者的首选:
1)越秀房托装入优质商业物业单独上市后可在短时间解决越秀投资的资金压力问题,有效缓解资产负债端期限错配的情况;
2)资产打包上市后,能显著降低公司整体的负债比率,将债务资产转换为股权资产;
3)如果能作为中国地首家境外上市REITs,越秀房托可为公司带来明显的品牌溢价效应,对公司未来的进一步融资也有支撑作用。
3
越秀房托的上市设置
上市市场的选择
2005年6月,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修改了第五版《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删除了对于非香港本地物业不允许在联交所上市的限制条款。
同时经过之前的资产注入与海外代持流程,越秀投资事实上已使得旗下资产满足了香港市场对于海外上市的要求,市场培育与制度改革已经完成,香港上市成为了越秀房地产信托基金的最佳发行方式。
资产梳理
由于各国REITs上市规则中皆规定REITs上市必须有明晰的房地产产权关系,因此越秀投资于2002年12月完成市城建开发总公司的资产收购后,即开始着手对其资产进行境外持有的改制。
2004年9月至2005年10月间,越秀投资通过GCCDBVI在海外设立了四家全资BVI公司,即柏达BVI、金峰BVI、福达BVI和京澳BVI。
这样,越秀房托即可享受大陆对于外资公司的税收优惠,又满足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中“使用特殊目的投资工具”的要求(该条件规定特别目的投资工具需由REITs全资拥有,控股层数不可大于两层)。
越秀的离岸资产代持结构
CIBResearch
最后,在每一家BVI公司持有一个商业地产资产的基础上,越秀投资设立了基金资产管理人——越秀房托资产管理,同时选择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作为越秀房托的受托人,由汇丰机构信托服务公司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越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简称越秀房托)。
至此,上市主体已经搭建完成,正式向香港公众及机构投资者进行发售。
图5:
越秀房托结构(2005年上市时情况)
公司招股章程
4
越秀房托的税收结构
越秀房托基金本体的税收
房托基金在香港作为基金主体豁免利得税,向基金单位持有人做出的股利分配也无需缴纳任何预扣税。
越秀房托基金无需就发行基金单位缴纳香港印花税。
旗下BVI的境税收
但房托公司旗下BVI公司在在中国境持有资产时,需要就中国大陆税项进行缴纳。
1)预提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税法》)规定,BVI公司需缴纳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对于BVI公司的租金收入部分应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出售物业时按资产净收益的10%缴纳预提所得税)。
2)营业税:
《税法》规定,BVI租金收入与不动产出售净收益需以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3)土地增值税:
就《中华人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BVI公司需按出售物业所得的增值额来缴纳土地增值税,也就是说,缴税税基为出售物业总收入减去可扣除项目金额(可扣除项目金额包括下列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建筑物的评估价值及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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