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要求整改单位及意见模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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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要求整改单位及意见模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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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按照建城函﹝2014﹞308号文件整改意见要求认真完成整改;
2.加大对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无锡片区内中犊山太工疗养院改扩建工程、太湖饭店改扩建工程、马山景区灵山五期(又名禅意小镇)房地产开发等违规建设项目,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1条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以相应罚款;
3.对在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或违反规划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等违反《条例》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条例》第47、48条等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4.拒不整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条例》第47条和《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以下简称《处分办法》)规定移交监察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二)重庆缙云山风景名胜区
1.对我部《关于2013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建城﹝2013﹞135号)和建城函﹝2014﹞308号文件整改意见落实不到位,连续两年被评为“不达标”并经多次督办仍消极整改,存在的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
2.《条例》赋予的法定监管职能缺位,嘉陵江风光带规划建设管理失控,风景名胜资源价值明显退化。
1.严格按照建城﹝2013﹞135号和建城函﹝2014﹞308号文件整改意见要求认真完成整改;
2.依法设立统一有效管理机构,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照《条例》第41条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以相应罚款;
4.拒不整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条例》第47条和《处分办法》规定移交监察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三)吉林仙景台风景名胜区
1.对我部建城函﹝2014﹞308号文件整改意见落实不到位,政府管理职能缺位,存在的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
2.违反《条例》第39条规定违规将仙景台风景名胜区整体转让给县旅游公司并进行抵押融资,违规将规划、建设、管理及门票收取等行政职能交由企业行使;
3.对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实施不力,建设管理失控,保护管理水平低下。
2.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监管职责;
3.拒不整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条例》第47条和《处分办法》规定移交监察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四)西藏纳木措-念青唐古拉山风景名胜区
1.对我部建城函﹝2014﹞308号文件整改意见落实不到位,存在的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
2.统一有效的管理机制仍未建立,当雄片区仍由企业实施管理;
3.班戈片区在无规划依据的情况下仍开展旅游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2.理顺管理体制,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监管职责,将风景名胜区范围全域纳入有效监管;
3.依法纠正企业收取门票等违规行为,做到政企分开;
4.对在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或违反规划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等违反《条例》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条例》第47、48条等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5.依法尽快完成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启动编制详细规划指导建设活动有序进行;
6.拒不整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条例》第47条和《处分办法》规定移交监察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五)西藏土林-古格风景名胜区
1.《条例》规定的地方政府监管职责缺位,无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2.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水文观测站及附属建筑等无风景名胜区规划依据;
3.建设活动缺乏有效管控,不依法履行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报批手续;
4.对地面进行大量水泥硬化,游览秩序混乱,管理水平低下;
5.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未按规定设立界桩界碑、标识标牌。
1.依法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落实监管职能,理顺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实现统一有效管理;
2.依法加快完成总体规划编制报批,启动编制详细规划;
3.水文观测站及附属建筑等违规建设项目,依照《条例》第43条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5.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审批有关规定,依法报经管理机构审核并履行有关报批手续;
6.严格按照文物保护要求加强对古格王朝遗址及其外围环境的保护;
7.按规定设置风景名胜区界碑界桩、标识标牌,规范使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法定名称;
8.拒不整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条例》第47条和《处分办法》规定移交监察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六)福建海坛风景名胜区
1.管理体制虚设,职能薄弱,难以履行《条例》赋予的法定监管职责;
2.君山景区环岛路建设项目未按要求报批风景名胜区选址核准程序,道路幅宽过大,采用高架路桥方式,破坏景区完整性和景观风貌;
3.在无规划依据的情况下开展建设活动,且不履行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报批手续;
4.大面积砍伐原生树种木麻黄,破坏自然生态环境,景区人工化倾向明显;
5.卫生管理较差,垃圾随意丢弃,烧烤摊点随意设置;
6.仙人井景区崖壁落石缺乏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安全管理存在隐患;
7.不按规定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界碑界桩,宣传中不规范使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法定名称。
1.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强化管理职能,政企分开,依法实现统一有效管理;
2.君山景区环岛路等违规建设项目,依照《条例》第41、46条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拆除高架路桥,降低路面宽度,并处以相应罚款;
3.依照《条例》第45条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砍伐原生树种木麻黄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做好景观和生态环境修复;
4.做好详细规划编制报批工作,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符合规划要求,依法报经管理机构审核并履行有关报批手续;
5.对风景名胜区安全、卫生情况进行整治,排查消除安全生产和游览安全隐患,改善景区游览环境;
6.规范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界碑界桩,完善标识标牌,规范使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法定名称;
7.拒不整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条例》第47条和《处分办法》规定移交监察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七)四川贡嘎山风景名胜区
1.各分片区管理分散、各自为政,缺乏统一规划、协调和管理,《条例》赋予的地方政府管理职能缺位,监管力量明显不足;
2.逾法定期限未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不依法编制报批详细规划;
3.风景名胜区建设审批监管不到位,海螺沟景区违规建设温泉乡村国际俱乐部、雪域温泉项目、唐卡主题酒店、海螺沟矿泉水厂、银山饭店、快餐中心等项目,存在超越权限审批、无规划依据审批及违规审批问题;
4.风景名胜区内农居建房面积过大、层高过高,沿景区主通道夹道而建,破坏景观风貌;
5.大渡河景区泸定桥沿岸建筑形式混乱,拆建的桥头大广场商业化倾向明显,与革命历史文化纪念地保护和传统风貌不相符,古镇肌理遭到破坏;
6.大渡河景区姑咱镇段山体大量私采金矿造成自然生态景观大范围破坏;
7.海螺沟景区内多处设置了大型景点宣传画,影响景观;
8.未按照规范设置风景名胜区界碑界桩,不使用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法定名称。
1.理顺管理机制,强化管理职能,明确责任主体,改变地域分割及资源管理碎片化现状,切实将《条例》赋予的法定监管职能落到实处,实现统一有效管理;
2.依法加快完成总体规划修编报批,启动编制详细规划;
3.温泉乡村国际俱乐部等上述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照《条例》第41条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以相应罚款;
4.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符合规划要求,无规划依据不得开展任何建设活动;
5.对在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或违反规划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等违反《条例》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条例》第47、48条等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6.加强建设活动管理和农房建设管控,建立健全建设活动审批、监管制度和机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7.大渡河景区姑咱镇段山体私采金矿活动,依照《条例》第40条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
8.规范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界碑界桩,完善标识标牌,规范使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法定名称;
9.拒不整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条例》第47条和《处分办法》规定移交监察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八)贵州榕江苗山侗水风景名胜区
1.管理机构职能薄弱,管理制度不完善,难以实施统一有效管理;
2.三宝千户侗寨景区内村镇建设活动脱离监管,私搭乱建现象严重,景观风貌遭到破坏;
3.景区内部分乡村公路改造工程对自然山体和景观资源造成破坏;
4.景区环境卫生状况较差,存在安全隐患;
5.不按规定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界碑界桩。
1.强化管理机构职能,健全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统一有效管理;
2.加强风景名胜区内村镇建设管理,查处私搭乱建等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3.对于施工中造成自然生态环境或者景观资源破坏,依照《条例》第46条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相应罚款;
4.做好环境卫生整治,消除安全隐患,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5.规范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界碑界桩,完善标识标牌;
二、基本达标但要求整改的风景名胜区(共21处)
(九)河北响堂山风景名胜区
1.管理机构职能薄弱,难以依法实施统一有效管理,《条例》赋予的法定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
2.金隅太行集团石灰岩矿、邯钢石灰岩矿等开矿活动已经侵入风景名胜区范围;
3.游览基础设施滞后,景区周边环境较差,保护管理水平低下;
4.不按规定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界碑界桩。
1.理顺管理机制,强化管理职能,切实将《条例》赋予的法定监管职能落到实处,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2.清查违规采矿行为,严守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边界,依照《条例》第40条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相应罚款;
3.加大保护管理投入,做好环境整治,改善游览条件;
4.规范设立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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