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相关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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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相关概述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以财产为调整对象,不涉及人身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2、以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调整对象。
基于此法律原则:
平等者间无处罚权,因此在合同中一般不能出现“罚金”、“处罚”、“罚款”字样;取而代之:
常在合同中以追究违约责任、违约金、赔偿金等形式出现。
三、合同法的法律地位
合同法的法律地位即合同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在我国,民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合同法属于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二章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形成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彼此都不能命令对方必须去从事合同要求的行为;
2、平等者间的关系以自愿为原则,但必须合法、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基于以上,在合同法中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约定优先,即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才从法定,也就是说我们在合同中必须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
例: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条款
根据《合同法》等规定,买卖合同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交付之前,风险属于卖方,交付之后,风险属于买方。
甲方(卖方)(上海某公司)与乙方(买方)(广州某公司)签署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
该合同项下的货物运送到乙方指定的地点(门站)进行交付。
双方在到货后的三日内进行验收。
现货物在门站的第一天夜里,货物尚未验收,发生了地震,问:
货物的灭失风险由谁承担?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买卖合同风险自交付时转移,而到货交易根据交易习惯,一般为货物运送到买方指定地点视为交付,由此,货物的风险很明显的已经转移到乙方(买方),那么乙方就需要承担货物灭失的风险。
2、如果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风险转移条款——本合同项下的货物风险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转移,货物验收合格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风险由买方承担。
如此约定,因地震损害属于不可抗力,合同双方没有过错,损失自行承担,货物风险未转移,由卖方承担。
可见,在合同中尽量做一些有利于我方的约定,发生风险时,就可以相应的降低我方的责任。
(二)合同的本质是交换,为了获得某种利益,必须拿自己的另一种利益去交换;例如:
甲预购买乙的一台彩电,乙出价1000元,若甲希望获得这台彩电就要支付1000元,也就是甲转移了自己对1000元的所有权由此获得了彩电的所有权。
(三)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如果不履行承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最大的特点是法律约束力,利用合同,可以获得所需要的法律保障力,通过法律保障所期望的目的的实现。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也就说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如实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交货时间、地点进行全面履行,不能只履行合同的部分内容,否则也构成违约。
(2)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合同的当事人就不能随意撕毁合同,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当合同当事人权利被侵害时,可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①债权人代位权
A、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B、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不合法的债权不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所谓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向其债务人主张债权,对债务人的还债行为也不予理会。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为保障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C、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注意的问题
1.行使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
2.行使主体—只能是债权人
3.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主张不能超出债权范围
4.行使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条依据: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②债权人撤销权
A.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B.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
比如贱卖物品或将自己的物品无偿赠送给人。
2.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
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
如果是无偿处分行为,则不以受让人主观上是否有恶意或过错为要件。
C.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条依据:
第74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行为。
(5)在对方违约的情形下,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6)当事人依据合同取得的利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要约是指订约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要约必须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针对特定人,若针对不特定人将构成要约邀请。
3.要约必须是向受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4.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内容包括:
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合同履行时间、地点等内容。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品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一般而言,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可以根据以下标准进行:
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交易习惯;三是当事人的提议内容;四是当事人的意愿。
(三)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于要约生效前,宣告取消要约。
可见,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因此,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五)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
失效的原因有: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二)承诺的方式
承诺原则上采用通知的方式,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三)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
承诺的法律效力
(四)承诺的撤回和迟延
1.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
2.承诺的迟延。
承诺的迟延是指承诺在承诺期届满后到达要约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而对于意外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四章合同内容和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只有约定上述主要条款后,才能有效。
防止因缺少某些条款,而造成合同不成立的情况。
当然,有些条款是必备的,缺少这些条款,便使合同不能成立,如标的、数量。
另外,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示范文本一般由制定者根据长期的实践,反复优选,统一制订,具有指导性、内容完备性等特点。
当事人参照示范文本,可以比较全面、公平地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目前人们还不太会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推行示范文本很有必要。
但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是示范文本是国家综合部门制定的,而不是某单位的格式合同;二是“参照”,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各条款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姓名。
一要注意其前面所写的名称与其公章是否一致。
二要注意哪些合同行为有效:
a、是法定代表人签字;b、是行政章;c、是合同专用章;d、是在催要欠款时用财务章;e、是有明确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单位内部章和无明确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无效。
三要看清对方是以一个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还是以一个单位下属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以免上当受骗。
如甲方(安徽某公司)与乙方(浙江某公司供销部)购销“阀门”纠纷。
供销部是一个下属单位,结果甲方被骗200万元。
四要注意在合同名称一栏及收货条上用全称,不要用简称。
如某物资公司与某机床厂签订购销钢板合同,共2000吨。
物资公司送货,机床厂保管员马某写收条,只写“今收到物资公司钢材2000吨。
收货人:
机床厂马某”。
后物资公司起诉要求支付货款,而机床厂却说,这一城市机床厂有8家之多,叫马某的就有100多个,我们单位却没有叫马某的,不能证明是我们收了货。
相反,我们与原告签了合同后,原告尚未履行,我们要求原告履行合同。
(二)标的。
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
a、要明确具体的品名、规格、型号等。
如苹果案(本意是要买红富士,但仅写了苹果,结果卖方给送来了国光)。
b、要注意合同及发票上所写是否与实物一致。
c、买卖房屋等不动产必须写明确具体位置。
(三)数量。
a、要写清楚数字,大小写都要写,尤其是收条。
b、量词要规范,如果非要用不规范量词,则要另加注释。
如在购买花生油时仅写了个20桶花生油,多大的桶没说,一方主张200斤一桶,一方主张10斤一桶。
由于约定不清楚,造成合同履行产生纠纷。
(四)质量。
订立合同时,标的物的等级、材质等都要写清楚。
如某人购买家具,其用录音机录取的内容中商家说是木头的,而实际上是木制板的。
商家在开的发票上也盖着一个章“木制板”。
结果,消费者提起诉讼,但最终败诉。
(五)价款或者报酬。
a、要写,不能不写。
b、要写单位,不能只写数额。
如苹果1.5/斤,不知是元还是角。
c、要写清楚结算方式或支付程序。
如历城法院经济庭一个案子,原告起诉被告多收工程款,要求退还。
而被告反诉要求支付工程款。
结果判原告败诉,再向被告支付工程款8万余元。
原因是被告方施工队长从原告处以借款名义支出工程款20多万元。
但被告拿出合同。
合同载明,结算工程款必须有施工方(也就是被告方)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施工方公章,否则,任何人不能领取工程款。
(六)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履行的期限应明确、具体,不能用“尽可能”、“争取”、“左右”等文字来进行表述。
履行的地点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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