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行业税务风险防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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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行业税务风险防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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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行业税务风险防控第一节销售环节涉税风险
一、少确认汽车维修收入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汽车维修企业P公司在2016年12月发生了多笔修理业务,其中收取现金12万元,银行刷卡26万元。
P公司仅
确认了30万元销售收入,少确认销售收入8万元。
(二)风险描述
由于客户保养维修时可能支付现金或刷卡,很少通过银行转账,企业容易少确认销售收入或未及时确认收入。
(三)防控建议
加强会计核算,岗位设置上将出纳和会计进行职责分离,每月会计与出纳及时核对,准确确认销售收入。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
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
二、延迟开票并滞后确认收入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汽车维修企业Q公司与集团客户B公司签订了长期维修协议。
Q公司于2017年2月向B公司收取维修费用3.2万元,6月收取维修费用4.8万元,9月收取维修费用12万元。
在9月统一开具发票20万元,并在当月缴纳税款。
Q公司在提供服务之后即符合了收入确认的条件,但该公司延迟开具发票,未及时确认收入。
(二)风险描述
企业的销售或提供劳务的行为已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企业未及时开具发票,也未及时确认销售收入和计提销项税额,造成延迟缴纳税款。
(三)防控建议
根据税法规定判断企业的销售行为是否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计提销项税额。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第二节运营环节涉税风险一、虚列维修工人工资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汽车维修公司5名工人于2016年3月离职,但该企
业仍将其工资作为日常成本进行扣除,每月列支工资3万元。
(二)风险描述
综合修理厂的工人流动性大,更换频繁,而且其工资标准往往不确定,临时性的奖金、绩效比例较大,在职工薪酬列支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企业应加强人员管理和财务核算,不得虚列人员工资。
同时,注意加强企业人事管理,建立规范的员工薪酬制度。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企业实际
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行政性质的罚款在税前扣除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汽车维修厂R公司2015年因为未足额申报缴纳增值税,被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检查之后补缴了税款,并处以罚款5万元,但该企业在2015年度所得税汇算时未作纳税调增处理,作为营业外支出直接税前扣除。
(二)风险描述
行政性质的罚款是行政部门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进行的处罚,若在税前扣除,则难以取得处罚的效果。
因此,行政性质的罚款均不能在税前扣除。
(三)防控建议
企业应建立规范的资金支付制度,对行政罚款在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
他支出。
”
三、企业投资对外的收益和损失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汽车修理S公司,于2014年以银行存款600万元购入B公司3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
由于B公司连续经营状况不佳,2017年7月,S公司决定将持有该公司30%的股份进行撤资。
撤资时B公司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为400万元,累计盈余公积为100万元,S公司实际分回现金800万元,但未确认收益和缴纳税款。
按规定,该公司应对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风险描述
1.取得投资收益未及时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
2.投资损失未进行清单申报而进行税前扣除。
3.投资损失清单申报资料不全,不符合税前扣除要求。
4.不应税前扣除的投资损失而进行扣除。
5.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未对其取得的资产分为投资收回、股息所得和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分别进行税收处理。
(三)防控建议
1.核算部门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确认投资计税基础、投资收益、投资损失,会计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发生投资损失,应按税法要求进行清单申报,
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4.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少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会计与税法处理不一致的,应在年度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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