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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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木基结构板材与间距不大于600mm侧立的规格材用钉连接成墙体、楼盖和屋盖,并组成框架式结构,用于1~3层房屋。
2.0.8墙骨studs
轻型木结构墙体框架的主要受压构件,采用宽度为40mm,高度为90~140mm的规格材。
2.0.9搁栅joists
轻型木结构楼盖或屋盖的侧立受弯构件,采用高度等于或大于115mm的规格材。
2.0.10木基结构板材structuralwood-basedpanel
用于承重结构的木基复合板材(wood-basedpanel),包括结构胶合板和定向木片板,可用于轻型木结构的墙面板、楼面板和屋面板。
2.0.11结构胶合板structuralplywood
采用耐水胶粘结专用于受力构件的胶合板。
2.0.12定向木片板orientedstrandboard(OSB)
将长度不小于30mm的薄木片施胶分层定向铺装加压制成的木片板,面层薄木片的定向与板材的长度方向一致。
2.0.13结构复合木材structuralcompositelumber(SCL)
可用于轻型木结构的楼盖主梁、屋脊梁,包括旋切板胶合木和旋切片胶合木。
2.0.14旋切板胶合木laminatedveneerlumber(LVL)
将旋切的厚单板(厚度2.5~6.4mm)顺木纹层叠胶合热压而成。
2.0.15旋切片胶合木
由旋切木片(厚度2.5~6.4mm,长度至少为厚度的150倍)顺木纹胶合热压而成,有以下两种性能类同的产品:
平行木片胶合木parallelstrandlumber(PSL)
层叠木片胶合木laminatedstrandlumber(LSL)
2.0.16预制工字形木搁栅prefabricatedwoodI-Joist
结构复合木材作翼缘,定向木片板或结构胶合板作腹板,用耐水胶粘结的工字形搁栅。
2.0.17齿板trussplate
用镀锌钢板冲压成多齿的连接板,用以连接受力的木构件。
2.0.18木材防护剂woodpreservative
一种药剂,能毒杀木腐菌、昆虫、凿船虫以及其他侵害木材的有机物。
2.0.19保持量retention
木构件经防腐剂加压处理后,能长期保持在木材内部的防腐剂量,按每立方米的千克数计算。
2.0.20透入度penetration
木构件经防护剂加压处理后,防腐剂透入木构件的深度按毫米或占边材的百分率计算。
3基本规定
3.0.1木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含层板胶合木加工厂)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施工技术标准(或制造工艺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质量水平的考评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A的要求检查记录。
3.0.2木结构子分部工程由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及轻型木结构与木结构的防护组成,只有当分项工程都验收合格后,子分部方可通过验收。
分项工程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后验收。
3.0.3检验批应根据结构类型、构件受力特征、连接件种类、截面形状和尺寸及所采用的树种和加工量划分。
3.0.4木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控制施工质量;
1.木结构工程采用的木材(含规格材、木基结构板材)、钢构件和连接件、胶合剂及层板胶合木构件、器具及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材料或产品应按本规范或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控制质量,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方木和原木结构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方木和原木结构工程的质量检验。
4.1.2方木和原木结构包括齿连接的方木、板材或原木屋架,屋面木骨架及上弦横向支撑组成的木屋盖,支承在砖墙、砖柱或木柱上。
4.2主控项目
4.2.1应根据木构件的受力情况,按表4.2.1。
规定的等级检查方木、板材及原木构件的木材缺陷限值。
表4.2.1-1承重木结构方木材质标准
项
次
缺陷名称
木材等级
Ⅰa
Ⅱa
Ⅲa
受拉构件或
拉弯构件
受弯构件或
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
1
腐朽
不允许
2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0mm长度上所
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
宽的
1/3
(连接部位
为1/4)
2/5
1/2
3
斜纹:
斜率不大于(%)
5
8
12
4
裂缝:
1)在连接的受剪面上
2)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
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
不得大于材宽的
1/4
不限
髓心
应避开受剪面
不限
注:
1.Ⅰa等材不允许有死节,Ⅱa、Ⅲa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对于Ⅱa等材直径不应大于20mm,且每延米中不得多于1个,对于Ⅲa等材直径不应大于50mm,每延米中不得多于2个。
2.Ⅰa等材不允许有虫眼,Ⅱa、Ⅲa等材允许有表层的虫眼。
3.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
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不量(参见图4.2.1);
直径小于10mm的木节不计。
图4.2.1木节量法
检查数量:
每检验批分别按不同受力的构件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用钢尺或量角器量测。
注:
检查裂缝时,木构件的含水率必须达到第4.2.2条的要求。
表4.2.1-2承重木结构板材材质标准
为1/5)
连接部位的受剪面及其附近
同表4.2.1-1。
表4.2.1-3承重木结构原木材质标准
1)在构件任何150mm长度上沿圆周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来周长的
2)每个木节的最大尺寸,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的
1/10
为1/12)
1/6
扭纹:
15
不得大于原木直径的
注:
1.Ⅰa、Ⅱa等材不允许有死节,Ⅲa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直径不应大于原木直径的1/5,且每2m长度内不得多于1个。
2.同表4.2.1-1注2。
直径小于10mm的木节不量。
4.2.2应按下列规定检查木构件的含水率:
1.原木或方木结构应不大于25%;
2.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应不大于18%;
3.通风条件较差的木构件应不大于20%。
本条中规定的含水率为木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值。
每检验批检查全部构件。
按国家标准《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GB1927~1943—1991的规定测定木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含水率。
4.3一般项目
4.3.1木桁架、木梁(含檩条)及木柱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木桁架、梁、柱制作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构件截面
尺寸
方木构件高度、宽度
板材厚度、宽度
原木构件梢径
-3
-2
-5
钢尺量
结构长度
长度不大于15m
长度大于15m
±
10
钢尺量桁架支座节点中心间距,
梁、柱全长(高)
桁架高度
跨度不大于15m
跨度大于15m
钢尺量脊节点中心与下弦中心距离
受压或压弯构件纵向弯曲
方木构件
原木构件
L/500
L/200
拉线钢尺量
弦杆节点间距
6
齿连接刻槽深度
7
支座节点
受剪面
长度
-10
宽度
方木
原木
-4
螺栓中心
间距
进孔处
0.2d
出孔处
垂直木
纹方向
0.5d
且不大于
4B/100
顺木纹
方向
1d
9
钉进孔处的中心间距
桁架起拱
+20
以两支座节点下弦中心线为准,拉一水平线,用钢尺量跨中下弦中心线与拉线之间距离
d为螺栓或钉的直径;
L为构件长度;
B为板束总厚度。
检验批全数。
4.3.2木桁架、梁、柱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表4.3.2木桁架、梁、柱安装的允许偏差
结构中心线的间距
垂直度
支座轴线对支承面中心位移
支座标高
20
H/200且不大于15
L/300
吊线钢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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